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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的视角:留日学生与民国法医学的制度化

2021-04-01

齐鲁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医学院

张 蒙

(北京大学 医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191)

法医学在清末从日本传入我国时初名“裁判医学”,乃“forensic medicine”之对译。日本最初将这个词理解为“在‘裁判庭(相当于中文的法庭)’上协助裁决诉讼的‘医学’”[1](P3)。事实上,日本这一翻译沿袭了欧洲19世纪之前对法医的理解。那时的法医,简而言之不过是出庭作证的普通医生罢了[2](P90-94),因为服从法庭的调令,参与司法过程,是每一位职业医师应尽的义务[3](P2)。19世纪之后,裁判医学的内容渐形扩大,不再仅指“出庭作证的医生”,而涉及毒物学、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等广大领域。究其宗旨,则以维护法律公正,进而为国家建立良好的司法制度为目的,所以日本现代法医学始祖片山国嘉在1890年代力主将东京帝国大学的“裁判医学教室”改名为“法医学教室”(日文的“教室”相当于现在的“学系”)[1](P4)。此为东亚现代法医学之滥觞。此后直到二战之前,超过20所日本大学设置了法医学教室[4](P297)。中国的第一个专门性法医学教育和检验机构——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也是由留日学生首先建立的。

贾静涛、黄瑞亭和张哲嘉等人对近代中国的法医史做了开拓性的研究。他们不仅记录了近代法医学先驱林几的一生,还就古今法医学的异同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1)贾静涛:《世界法医与法科学史》,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黄瑞亭:《法医青天——林几法医生涯录》,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黄瑞亭、陈新山:《中国法医学史》,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年。。美国学者安大年(Daniel Asen)则进一步就民国时期法医学的专业化做了精彩的探讨[5]。然而,他们的研究多限于探讨法医学的理论本身,忽视了其背后所附加的文化与政治含义;而且将法医学家在国家中扮演的角色做了简单化的处理,未能体现出法医学家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这使得我们对于中国的法医学机构为什么会在1930年出现缺乏足够的认识。

本文认为,近代法医学的制度化应该放在国家医学的视角下加以理解。所谓“国家医学”(state medicine),与医学史界通常所说的“公医”——国家为公民建立的公共医疗体系确有重合的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医学界与中央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合作推行公医制度,强调地方治理与本土调适的“定县模式”成为当今许多学者探讨的话题(2)Ka-che Yip, Health and National Reconstruction in Nationalist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Health Services, 1928—1937, Ann Arbor, Michigan: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1995, p. 40. Sean Hsiang-Lin Lei, Neither Donkey nor Horse: Medicine in the Struggle over China’s Modernit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4, Chapter 10. Michael Shiyung Liu, Prescribing Colonization: The Role of Medical Practices and Policies in Japan-Ruled Taiwan, 1895-1945, Ann Arbor: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2009, pp.20-22. 夏媛媛:《民国时期公医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对医学教育的影响》,《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卜丽萍:《兰安生与中国公共卫生和公医制》,吴章,玛丽·布朗·布洛克编:《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在二十世纪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223-239页。Xi Gao,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Private Sphere: Chinese State Medicine Movement, 1930-1949”, in Science, Public Health and the State in Modern Asia, edited by Liping Bu, Darwin H. Stapleton and Ka-che Yip, London: Routledge, 2012, pp.144-160.。但仅仅将国家医学等同于公共卫生并不全面。事实上,法医学也是国家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明治日本时期一度完全等同于国家医学[6](P202)。因此,本文希望弥补被前人所忽视的德日医学路径对中国医学国家化的影响。借助北平大学医学院档案,及相关的报刊书信等原始材料,本文将焦点放在不被学者们重视,但在历史上又曾极为重要的留日医学生身上(3)关于留日医学生的研究散见于牛亚华:《清末留日医学生及其对中国近代医学事业的贡献》,《中国科技史料》2003年第3期。Daniel Asen and David Luesink, “Globalizing Biomedicine through Sino-Japanese Networks: The Case of National Medical College, Beijing, 1912-1937”, in China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Biomedicine, edited by David Luesink, William H. Schneider, and Zhang Daqing, Rochester: University of Rochester Press, 2019, pp. 81-108.,探讨他们是如何通过当时的国家医学话语建立华北的法医学中心——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以及南方的法医学中心——上海法医学研究所的。

一、国家医学的日本路径

中文语境中的“国家医学”一词很可能源于清末知识人对明治日本医学的译介。1904年,《新民丛报》刊登了署名“我我生”的文章——《论国家医学之性质》。为了体现国家医学在整个西方医学中的位置,“我我生”使用了“医学之系统图”(参见图1)。他将医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要素”,即“构成医学基础之诸学科”,如物理学、化学、解剖学、组织学等等;一类是“应用”。

图1 医学之系统图

关于近世医学之应用,我我生认为有三:“一为治疗上应用医学之学理原则,以治疗既发之病痾。二为卫生上应用,应用医学之学理原则防制未发之疾病,增进民众之健康。又别之为二:各自卫生学,专论个人之卫生;公众卫生学,汎论公众之卫生。三为法律上应用,以医学之学理原则应用于法律上,一以助新法律之制定,一以解明法律执行上,即裁判上之医事问题。是之谓‘法医学’,又云‘裁判医学’。三大应用,其体一,其用三。又因治疗上应用与卫生上应用之各自卫生学为对于私人之医学,故合成之而颜曰各人医学(Individual medicine)。又因卫生上应用之公众卫生学与法医学为对于国家之医学,故合成之而颜曰:国家医学(State medicine)。”[7](P64-66)

我我生的这篇文章实则翻译自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医科大学教授片山国嘉在1889年的演说[8](P154-156)。上文已提及,片山国嘉是日本近代法医学的重要推动者。他1879年从东京大学毕业后留学德国,专攻法医学。在当时,以卫生警察和中央卫生行政机构的建立为标志的国家医学(Staatsmedizin)借助德意志帝国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得以在全国推行,成为整个欧洲较早实现医学国家化的国家[9](P20)。医学与国家政治紧密结合的德国模式,深刻地影响了片山国嘉。他在回到日本之后,在已改名为东京帝国大学的母校成立了短期培训课程——“国家医学讲习科”,向全日本有志于通过医学为国家服务的医师讲授“病理解剖式”“卫生学”“裁判医学”“精神医学”和“日本医制及卫生法”五门课程[10](P17)。片山希望通过大力提倡国家医学,实现日本富国强兵的现代化目标[11](P11)。这对于身处晚清大变局的中国读书人而言,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近代中国的卫生监管制度和官办医学教育体系均受到日本西洋医学的影响。

游说政府,通过行政和司法等多种国家途径,提倡西方医学,是留日学生努力的重要方向。毕业于日本金泽医学专门学校的周颂声是北洋政府建立的第一所国立医学校——北京医学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北京医专”)的生理学教授。他在1913年发表的《医学与国家之原理》一文中说,德国和日本最愿意动用国家力量推崇医学,所以才能“势力膨胀乎全球”;民国政府若不同时讲求卫生行政与法医学,不仅会“风俗日流于秽恶”“刑法不免于冤枉”,还会导致治外法权的继续产生——“外国人必不能坐视且将起而干涉”[12](P3)。

留日学生致力于推动人体解剖的合法化,成为他们寻求在医学与国家法律之间建立强有力联系的明证(4)鲁大伟(David Luesink)称之为“解剖权力”(Anatomo-Power),参见:David Luesink, “Anatomy and the Reconfiguration of Life and Death in Republican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76, No. 4(November, 2017), pp. 1024-1026.。时任北京医专校长的留日学生汤尔和于1912年向教育部提交了《请提出法案准予实行解剖》的呈文(以下简称《呈文》),请“提出国务院或参议院采择迅予公布施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汤尔和建议将死刑犯和公立医院病死者的遗体全部无条件纳入医学院校教学用的尸体来源。他借鉴德国严厉的尸体搜集法,认为死刑犯尸体当然应该移交解剖,“无俟赘论”[13]。最终,内务部没有采纳汤尔和的激烈建议,认为他罔顾了风俗民情。但是除此之外,内务部在大体上仍然遵从了汤尔和的呈文,并在1913年公布了《解剖规则》。

然而,人体解剖的合法化只是构建国家医学体系的第一步,如何将法医学引入中国,则是一个更为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民国初年,教育部先后公布了《医学专门学校规程》和《大学规程令》,裁判医学课程均位列其中(5)《医学专门学校规程》,《教育部编纂处月刊》1913年第1卷第5册,第12 -14页;《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令》,《教育杂志》1915年第5卷第1号,第1 -19页。。北京医专是最早开设裁判医学课程的国立医学校之一(6)课程内容包括:“一、总论;二、各种材料检查法;三、殴伤;四、窒息;五、初生儿杀害;六、强奸及其他猥亵行为;七、妊娠及堕胎;八、中毒。”《北京医学专门学校民国十一年医学科第四学年教授程序表》,1920年10月22日,北京大学医学部档案馆藏,档号:J29-1-22。,校长汤尔和专门聘请他的母校金泽医学专门学校的病理学教授村上庄太为北京医专讲授裁判医学课程(7)第一学期主讲裁判医学绪论(分为“法式篇”和“学术篇”),次及损伤理论和中毒理论;第二学期主要内容为“窒息死、冻死、火伤死、杀儿、中毒死、生殖机能、妊娠及娩产”;第三学期课程不详,似应为实验课程。《呈送教授程序表》,1916年9月27日,北京大学医学部档案馆藏,档号:J29-1-22。。1917年,汤尔和赴日本调查医学教育,不仅专程拜访了片山国嘉及其师弟高山正雄(九州帝国大学法医学教授)。还认识了尚在九州帝大医科大学求学的中国留学生徐诵明。次年,徐诵明毕业,汤尔和聘请他接替村上庄太出任北京医专病理学教授。徐诵明在北京医专营建了第一个病理学教室,并负责教授病理学和法医学,基本内容与村上庄太的课程并无二致(8)课程内容包括:“一、总论;二、各种材料检查法;三、殴伤;四、窒息;五、初生儿杀害;六、强奸及其他猥亵行为;七、妊娠及堕胎;八、中毒。”《北京医学专门学校民国十一年医学科第四学年教授程序表》,1920年10月22日,北京大学医学部档案馆藏,档号:J29-1-22。。在这一时期,北京医专开始接受北京周边省份检察厅零星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国本无西方意义上之法医学。清代断案,全赖地位低下之仵作与宋人所著之《洗冤录》。民国伊始,这套司法系统仍得到相当程度的继承。不过地方检察厅也意识到光凭仵作和《洗冤录》无法解决许多疑难问题,例如毒品鉴定、人血鉴定、枪伤鉴定等。因而在案情不能得到仵作的圆满解释之时,他们往往会向北京医专求助。

针对这一现象,汤尔和在1919年给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演讲时,提出在法政系统中引入法医学的理想:“ 一件是法政专校里,加一门裁判医学的功课。这门课程不用说是关系病理学、医化学、物理、化学,各种科目,讲起来不易了解;但是教个大意,毕竟有许多好处。一是司法方面,赶快养成有科学头脑的检验吏。这句话我在两年前也同司法当局讲过,无奈我是一个医生,谁来睬你。”[14](P303)

有趣的是,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教务长林宰平的长子林几此时就在北京医专求学。林几生于1897年,1915年赴日本东京帝大学习法政科,1917年因故被迫放弃学业返国。1918年考取北京医专。1922年,林几毕业之后留校担任病理学教室助手,在徐诵明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拥有法学和医学双重背景的林几选择了法医学作为自己的专业。1924年,学校派林几赴德国学习法医学。林几在出国之前,将汤尔和等人的观点进一步阐发,提出较为系统地培养中国法医人才的方案。

在他的论述中,国家医学的话语再次出现,并且明确与领事裁判权相关联。林几认为法医学的重要性体现在可以帮助中国政府收回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唯有改良司法,取消传统的仵作,建立完善的法医制度,方可“塞住外国人的嘴,免得再来讥笑我们是十八世纪的司法”。在他看来,职业的法医应该分为两个等级:一类是高级的法医学专家,他们依托各地医校的法医学教室从事检验鉴定活动;一类是低级别的法医速成班毕业生,专门服务于各地检察厅[15](P52-53)。这种以法医学教室为全国法医鉴定中心的理念,带有鲜明的日本印记。日本自明治30年(1897)之后,司法解剖均由大学法医学教室施行[4](P298)。可惜,北洋政府时期终究未能实现大规模培养法医专才的计划。据说,1925年杨庶堪长司法部时曾筹设“中华法医院”,培养法医人才,旋因经济困难而放弃[16](P15)。

二、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的创办

1928年,北京政府既倒,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北京医专成为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平大医学院”),由病理学教授徐诵明担任院长。徐氏既是学院的元老,又是国民革命军功臣(1927年出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医处卫生科长)[17](P111),似乎应是平大医学院与新政府联系的极佳人选,但这实际上并未带来多少益处。北平沦为故都,政治地位一落千丈,之前的官方医学最高学府北京医专让位于现在的中央大学医学院。由首都大学沦为地方性大学,在国力孱弱之时便意味着无可避免的边缘化。

1929年11月,徐诵明辞职,生理学教授周颂声辞职[18]。1929年底,国民政府增加平大经费至每月35万元,可是1930年经费仍不能按时发放,4月份时才收到一、二两月之经费[19]。1930年3月初,内科教授兼附属医院院长吴祥凤、眼科教授刘宝华辞职[20]。吴祥凤毕业于千叶医学专门学校,服务平大医学院已经有十多年历史,此前虽迭经学潮,但从未辞职,可见此次危机的深重。本应经常召开的院务会议从同年5月开始暂停,直到8月徐诵明、周颂声回校方才重开。但徐氏拒绝担任院长,院务暂由院务会议维持[21]。直到院长虚悬六个月之后的1931年2月,徐诵明才复任医学院院长[22]。

平大医学院法医学教室就是诞生于这样一种内外交困的环境之下。其实早在1928年,病理学教室已经改称“病理学兼法医学教室”,由1922届本校毕业生林振纲(1900—1976)主持,但他在1930年赴德国留学[23](P51)。林几的到来推动了法医学教室的独立。从平大自身的角度而言,当时医学院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经费的支绌与解剖尸源的匮乏[24]。法医学教室的建立将有可能获得司法系统的投入,缓解医学院的财务困难;另一方面法医检验将会为学生带来更多尸体解剖的机会,可谓一举两得。1931年11月,平大医学院致信河北高等法院,称法医学教室已经建立,以后凡有刑事和民事案件需要法医检验者均可以送至医学院鉴定;医学院还愿意为监狱囚犯进行免费医治。作为交换,医学院希望平津各监狱如果遇到“无主死囚或不明死因之死囚”,可以将尸体送至医学院“试行解剖实验以究其实”。最后,医学院可以出资安葬此类尸体,减轻法院的负担。河北高等法院很快同意了平大医学院的提议[25]。

为了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1931年林几为平大医学院拟定《筹设北平法医学研究科及检验机关意见书》(以下简称《北平意见》)。在这份《北平意见》之中,林几提出在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的基础上,建立华北法医研究科、华北法医检验所和北平法医人员养成所三级机构的草案。这三个机构均附设于北平大学医学院内。其中,华北法医学研究科负责培养“法医师”,华北法医检验所负责华北各地案件鉴定,北平法医人员养成所负责养成下级法医检验人员[26]。

事实上,这是林几根据其在1928年写就的《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以下简称《中大意见》)进行修改后的版本。当时林几刚刚取得医学博士学位归国,中央大学医学院委派其筹备法医学教室。《北平意见》与《中大意见》均不赞成司法行政部独立设置法医学研究和检验机构,理由是:

此种特别研究科及检验室,内容设备诚极繁难,须并由病理学、细菌学、毒物学、化学,及精神病学、产科学等临床,及法医学的特有检查用具之设备。预计只开办费一端,已须超过五万三千元。顾刻国力疲敝,经济困难,为省国力而济实用,作较便利之计划,固莫若附立此种研究科及检验室于本国设备较良医学院内,则所需经费可以节省,教授人才亦不虞缺乏,盖于一专门医学院内必须设有化学、药物、病理、精神病、产妇科等教室。利其既有之各种设备,及已聘之专门人才,合作通融,则其所省者岂只开办之所需,即经常经费亦可减少。[27](P206)

由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附设法医学中心是德国和日本的通行做法。截至林几起草《中大意见》的1928年,德国已有23所大学设立了法医学研究中心(Institute of Forensic Medicine),是欧洲设置法医学研究所最多的国家。直到今天,各校的法医学中心仍然负责所在州大部分的常规案件鉴定。林几就读的乌兹堡大学(The University of Wurzburg)就在1926年建立了法医学中心(9)Burkhard Madea, Johanna Preuβ-Wössner, Gunther Geserick, Ingo Wirth, Eberhard Lignitz, “History of Forensic Medicine in Germany”, History of Forensic Medicine, edited by Burkhard Madea, Berlin: Lehmanns Media GmbH, 2017, pp. 126-129. 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第434页。。

对比《北平意见》与《中大意见》可知,前者较后者要求更为严格。《中大意见》规定法医研究科应招收医学专门学校毕业生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北平意见》需要三年:第一年学习解剖、病理、化学、产科、内科等法医的基础学科;第二年学习法医验伤学、毒物化学;第三年学习法医精神病学、验毒学、个人鉴别学、灾害医学和保险医学等。关于学生毕业之后,《中大意见》只是说可以荐充各地“检验医官”或在医校法医学教室服务。《北平意见》则创造了“法医师”的称号,拟议学生在三年之后由医学院发给实习研究及格证书,再由司法行政部派送至各地法院工作试用半年合格之后酌任为法医师。此举旨在提高法医的地位,使之与一般的诊疗医师相并列。

为了弥补法医师数量的不足,林几设计了法医人员养成所。所不同的是,在《中大意见》中,林几只希望招收初级中等学校以上的毕业生,而在《北平意见》中,林几表示愿意接受“旧检验吏”,“加以新法检伤及解剖病理验毒学等法医学基础学识”,培训一年后再分配给各级司法机关充当法医检验技士及助理员。

令人意外的是,在林几的蓝图中,“法医师”亦不过是整个法医等级体系中的中等人才,法医检验技士为下级人员。后者辅佐前者“采取检材,送于法医检验所检验”。法医师的职责“只限于普通初检,及检材之收集,至于中毒精神病及检材等繁细或疑难问题之鉴定”,仍应交大学法医学教室研究检查。也就是说,法医学研究科和法医检验所处于整个法医活动的中心,所有的司法鉴定活动应围绕它们展开。检验所的专家由医学院各教室主任教授担任。林几认为检验所检验范围可以覆盖河北、察哈尔、热河、山西、山东、吉林、辽宁、黑龙江、陕西、新疆和青海等11个省份,总计大半个中国。

北平大学医学院若要开办以上三个机关总计开办费约需4 650元,每年经常费约需14 400元。如果司法部认为经费一时难以筹措,林几建议先办法医研究科与法医检验所,后办法医人员养成所。然而,林几的宏大理想却与司法行政部的“速成”计划不相符合。

1929年,浙江省高等法院院长殷汝熊呈请司法行政部,拟在浙江医药专门学校内附设法医专修班,选拔“医学研究有素之学生”,令其实习法医六个月,毕业后分配各法院服务。按照浙江高等法院与浙江医药专门学校所立合同,专修班学额暂定为20名,由浙江医药专门学校选拔本校四年级学生或毕业于医药专门学校成绩优良品行端正者。所授科目除医校原规定之“法医学”与“精神病学”外,每周添设“法医学实习”二小时、“裁判化学讲义”与“实习”各二小时、“犯罪学”一小时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大意”一小时。学生修业期满后,由高等法院派赴各地方法院服务,月薪须70元以上,法院和学生双方均不得违约[28](P1-3)。司法行政部批准了殷汝熊的方案,并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备案。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184次会议议决,令司法行政部通饬各省高等法院仿照办理。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又派孙逵方赴上海筹办大型法医检验所,以备“江苏浙江两省法院遇有疑难重案解剖化验之用”,待“办有成效再图推行各省”[29](P35)。有趣的是,魏道明和孙逵方同为法国巴黎大学校友,前者是法学博士,后者是医学博士。1930年,魏道明复遣孙逵方赴欧洲采办法医器械并调查法医事宜。

与此同时,在卫生部组织的中央卫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褚民谊提出两案:(一)“法院检验法应科学化及其人才之栽培”;(二)“请司法部培植法医人才以资改进国内法医事业”。褚民谊1924年在法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他希望南京政府能够直接控制各地法院的法医选聘,不允许地方自主行事。在第一案中,他提出的栽培法医人才办法有三条:第一“根本栽培法”是派遣留学生学习法医学;第二“实练栽培法”则是“由法院与就近医校订立专条嘱托该校之法医学教员兼任检验,同时选定志愿此科之学生随同实练至一定年限,任以检验专职”;第三“救济栽培法”,即开办“法医学讲习班”(这与林几在出国前拟定的办法非常接近)。在第二案中,褚民谊则提出中央应设立“法医研究院”,“取全国检验实例为材料”,“聘国内外法医学名宿为导师”,招收有志于学习法医学的医学生跟随导师实地研究,毕业后由中央派遣至各地法院担任法医,不准地方当局自行征用[30](P102-105)。

卫生部的咨文与司法行政部的设想相符。三位留学法国的博士——魏道明、褚民谊和孙逵方合力将中国的法医体系设计为法医研究所(最高机构)与“法医专修班”(普通教学)相互配合的模式(10)当时的国民党司法界有所谓留法派一说,主要有魏道明、朱履和、郑毓秀、谢瀛洲、苏希洵及谢冠生。参见金沛仁:《略谈谢冠生与国民党司法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集合订本》第78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79页。另据王伟的研究,1906—1962年间,中国有232人在法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人数极多。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80页。。这一模式注重的是法医人才的速成和满足实际司法鉴定的需要,但是在机构设计上,主张垂直等级,不愿与大学分权。这与林几以大学为中心的方案相冲突。

林几的《北平意见》拟于1930年8月,却迟至1932年1月7日才呈送司法行政部,个中原因不得而知。1932年2月,司法行政部新任部长罗文干致函平大医学院,认为《北平意见》不切实际,方今“中央厉行紧缩政策之际本部固属力有未逮”,而医学院同时举办三个机关难免顾此失彼。最后只同意资助医学院建立华北法医人员养成所[31](P21-22)。3月25日,林几再次写信向司法行政部说明《北平意见》,并指所谓经济问题恐不存在,因上海之法医检验所的耗费数倍于附设医学院之北平法医检验所[32]。5月2日,司法行政部回函称:第一项之创设法医研究科应再议;第二项法医检验所“似非必要”,因“本部已在真茹筹办法医研究所”,最高法院如有疑难案件应直接送至该所办理为宜;第三项法医人员养成所本部认为可行,同时命令河北高等法院与北平大学医学院接洽,商量合办事宜。总之,一切应以“增高效率,减省开支为要义”(11)《司法行政部公函》,1932年5月2日,北京大学医学部档案馆藏,档号:J29-3-587;《河北高等法院公函北平大学医学院》,1932年5月30日,北京大学医学部档案馆藏,档号:J29-3-71。。罗文干仍然坚持大学只是辅助性的角色,不应与中央政府的法医检验所争权。

三、林几对上海法医检验所的改造与发展

然而,司法行政部在上海真茹筹办的法医检验所在1932年的淞沪抗战中被日军占领。孙逵方先期去职,法医检验所陷入停顿状态,并有彻底被毁之可能。中日停战后,罗文干在4月13日派林几继任真茹法医检验所所长,由此整个事件发生转折。这表明尽管林几的《北平意见》被罗文干认为是不切实际,但其才干却得到欣赏。林几上任之后,首先将法医检验所改名为“法医研究所”,以示该所职责不仅仅是法医检验,更重要的是“研究”。这预示着他清理孙逵方“遗产”的开始。

孙逵方在建立法医检验所时并未公布整个筹备方案,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收藏的司法行政部档案在笔者撰稿时也尚未开放,所以只能暂且根据林几任所长时编纂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筹备经过情形暨现在处理事务及将来计划概略》(1932年12月)和《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无日期)两份史料来做一个基本的判断。

本来,司法行政部选在上海斥巨资建立法医检验所,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想设立一个司法改革的橱窗,以向外人宣示国民政府有意建立现代的司法体系,进而逐步废除领事裁判权。1930年4月1日,原本中外合组之上海临时法院改称上海第一特区法院,为国民政府司法院直辖,成为纯粹的中国法院,但尸检方面仍由公共租界之工部局所设的斐伦路验尸所承担。每进行体表验尸一具,法院方面须出资若干,若要用西法剖验,则费用加倍[33]。法医检验所的目标便是将该项检验权力全部收归司法院所有,不容外人染指,故初名“检验所”。后来孙逵方曾不无夸耀地介绍该所的建筑设计:

(法医检验所)建筑图案,由司法行政部技正贝寿同(12)贝寿同,曾留学德国,是当时著名建筑设计师,许多法院与监狱均由其主持设计,是大设计师贝聿铭的叔祖。绘构。贝技正及余会同研究之结果,故所屋之布置,对于法医手术之施行,极为便利。所屋下层之最东部,为收尸室。此收尸室与消毒室、收藏室、领认室,及藏尸室相连。由藏尸室直达剖验室。在剖验室之西方为照相室及人体测量试验室。可使种种法医手术于一次办理完毕,而在屋外之人,毫不能窥视其工作情形。[34](P31)

孙逵方的法国导师巴瑟扎德(M. Balthazard)是一位以最前沿的一氧化碳中毒学、指纹鉴定和弹迹鉴定闻名的法医学专家[35](P112)。按理说,孙逵方在筹建法医检验所时应更具有前瞻性,将法医学广阔的领域都纳入进来,而不是仅仅考虑传统的验尸。但是,所内建筑紧紧围绕尸体检验而设,而没有更多地考虑法医检验的其他领域。据统计,法医研究所在开办一年之内(自1932年9月至1933年7月),共处理普通案件2 200件,疑案95件。其中验尸只占到案件总数的25%,其他大量案件来自化验、人血检查、人证鉴定、文证鉴定和勘验等项目[36](P7)。孙逵方实际等于斥巨资建了一个巨型的验尸所,却承接了全部的司法案件,当然应接不暇。

林几的博士论文写的是《急性和慢性吗啡及鸦片中毒之病理解剖学检查》(PathologischeAnatomicderakuteundChronischeMorphinundOpiumVergiftung),可见他擅长的是病理解剖和毒质鉴定。因此,他在法医学研究所的师资方面倾向于聘请病理学专家(6名)和药物毒物化学家(4名)。林几共聘请14名专家学者:徐诵明(北平大学校长兼医学院病理学教室主任教授)、林振纲(平大医学院病理学教授)、劳勃生(Robert C. Robertson,雷氏德医学研究院(Henry Lester Institute of Medical Research)病理主任)、高麟祥(雷氏德医学研究院病理部研究者)、杨述祖(自然科学研究所病理系研究者)、谷镜汧(上海医学院病理学主任教授)、余氵賀(细菌血清专家)、汤飞凡(雷氏德医学研究院细菌学清研究者)、化学药物毒物学专家汤腾汉(山东大学化学社主任教授)、伊博恩(Bernard E. Read,雷氏德医学研究院药物部主任)、黄鸣龙(前卫生署化学组主任)、外科学专家李祖蔚(东南医学院外科教授)、工业化学家张克忠(天津南开大学工化部教授)和心理学专家郭一岑(暨南大学心理学系教授)。

林几不满足于孙逵方的设计和司法行政部的初衷,而将法医研究所的执掌范围扩展为六个方面:

1.凡各省各地有关于检验化验之尸体及物证文证并伤害赔偿、心神鉴定、个人鉴别、伪伤、伪病一切有关于法医事件,无论各级法院、机关、团体均可送所依据最新科学方法实施检验。

2.即个人为本身及事实一切证据,亦可来所请行检查。由所出具鉴定书,或证明文件,以资凭证。

3.招收研究员见习生,以广造就。

4.编译法医书籍。

5.厘定尸格检验标准。

6.统创及调查法医制度。[36](P3)

前三项与《北平意见》一致,第4项亦为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应有之义。林几曾在1930年为平大医学院四年级学生编有《法医学讲义》。第5、6项为《北平意见》所不载,体现出法医研究所作为司法行政部直辖的国家机构超出大学医学院的权力。林几提倡的是作为国家医学的法医概念。正如他在其所著的《实验法医学》绪言中所说:

此学科研究及实用范围包罗至广,为国家应用医学之一。凡立法司法行政之方面,无不有需于法医师,即其需要之最小范围亦可助司法之各种刑法民事案件之鉴定,并伪证或匿病之检查。故法医学者是以医学及自然科学为基础而鉴定且研究法律上问题者也。[37](P1)

显然,这与片山国嘉对国家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解一脉相承。林几所说的“国家应用医学”就是所谓的“国家医学”。值得深思的是,林几在归国之后一度是在卫生部工作,而非司法院(13)林几在卫生部长薛笃弼任内曾任科长一职。1928年7月11日,林几复任上海特别市卫生局秘书。《委任令第175号》,《市政公报》1928年第13期,第4页。唯独在1929年司法行政部举办法官训练所时曾聘林几为法医学兼任教授。《卫生部公函》,《卫生公报》1929年第6期,第2页。。1929年,他不仅曾奉卫生部令赴北平调查卫生现状和监狱状况(14)林几:《调查北平特别市卫生现状报告》,《卫生公报》1929年第5期,第1 -5页;林几:《参观北平第一监狱报告》,《卫生公报》1929年第6期,第114 -115页。,还为国民政府首都南京市拟就了《首都卫生五年内建设之计划》[38](P107-118)。卫生部请一位法医学专家为本国首都拟定公共卫生计划,现在看来也许令人费解,但如果按照当时德日系医师对国家医学的定义,法医学本来就与公共卫生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又不足为奇。正如林几的学生祖照基所言:虽然现在公共卫生学与法医学是两个独立的学科,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国家医学[39](P952)。

“国家医学”在被介绍到日本时也被称为“公医学”,与包含治疗医学的“个人医学”相对。正因为如此,林几认为他所创造的“法医师”概念来源于德国的公医制:

德国制度在城乡均设有公医。公医资格须由医科大学卒业后在法医、病理、精神病及主要临床科目各科实习至三年以上后方得准与公医试验。所录后始得充为公医。而公医性质颇似中国之官医,有权参与当地医事行政及法医检查事件……刻我国公医制度未克实行,医校设备似欠周密故对于法医师资格在事实上不能过于严格,然亦不可过于草率,以贻大误。[40](P8)

然而,1930年代前后由英美留学生主导的中国公医运动的兴起,让“国家医学”一词在中文语境中逐渐被“公医”所取代,其内涵也发生变化。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尝试推行以公共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公医制度[41](P144)。正如华璋(John R. Watt)所说,当时中国流行的公医制与传统的国家医学的内涵并不相同。与国家医学广大的范围不同,“公医制度”注重的是人口健康,“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中国这意味着解决高发发病率、落后的人民健康、疫情失控的危险后果以及妇婴的高死亡率”[42](P27)。林几在此时重新提出以法医作为公医的一种,体现出德、日医学对于近代中国的持久影响,并没有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而消失。

此外,法医研究所垄断全国法医师的资格授予权:“非有高等专门以上医校卒业资格,再经本所训练后者,不得充任法医师。”[36](P14)为了培养法医师服务国家的精神,林几规定学生“研究期间除星期日年假纪念日外并无休假期”[43](P665)。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外国所办之北平协和医学院和湘雅医学院等名校对于法医学的兴趣远不如国立院校。例如在1933年,法医研究所招收的第一届研究员共计17名,大多来自公立医学校,名单见表1[44]。

表 1 1933年法医学研究所第一届研究员名单

四、挑战国家医学的集中权威

林几并不满足于全国只有一个法医研究所,他希望像德国一样在全国的几个大区中分别建立法医研究所。他在1932年给法医研究所制定的未来五年发展计划中,将创设法医研究所北平分所列为1934年规划:

本所人员既少,勘验事件势难普遍。故应将全国分为五大区。除真茹为总所外,在北平、武汉、广州或梧州、重庆四地设立分所。而现在国步艰难,似只能利用各地已有法医学科设备者,先行着手。查北平大学医学院原设有法医学教室,亦系由几创办,内容设备虽不及本所完善,但稍加添置便敷应用,且教授及其他各科书籍仪器尚皆完备,堪以互相借助,况北大清华等之化学设备、协和之医学设备均较优良,必须时亦可设法问之借取。故如设分所于北平大学医学院并用以训练研究生,所费既省而功效倍著。预计月有一千五百元即可成立。[45](P18)

不仅如此,北平大学医学院也在争取司法行政部的援助。1932年5月10日,徐诵明致函司法行政部再次解释《北平意见》,恳请设立法医研究所北平分所:

法医研究所既得设于真茹,北平远在冀北……似有设立研究所分所之必要。按欧西各国此种研究机关原应附设于国立医科大学法医学教室之内。刻全国各医校惟本院始于去夏创立一法医学教室,规模粗具。贵部若训练专门法医,总以委托既有相当法医学设备之医校办理为当。因师资教材及经费方面较为便宜也。[46]

司法行政部对此计划毫无兴趣。罗文干最后一次回复称《北平意见》与该部理念不同:司法行政部希望培养的是“虽非如法医师之高深,然亦须能独立执行检验职务,方可适用”(15)然而林几为法医研究所制定的五年计划中仍有“本所应行培育二种法医人员:一即法医师,一即法医助理员”。林几:《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第10页。。建立法医研究所北平分所尚非其时,因该部现正全力营建法医研究所总部。至于华北法医检验所,更有多此一举之嫌,“贵学院既有较完善之法医设备,自可委托办理”,由司法行政部饬令华北各省将案件送予检验即可[47]。徐诵明并不甘心,一面请司法院秘书长谢冠生予以疏通,一面托国民党元老李石曾向教育部长朱家骅陈情[48],然而终归于无效。

国民党政局的变幻莫测也反映在法医研究所中。1934年12月19日,王用宾被任命为司法行政部部长[49](P16)。他上任半年后(1935年5月),林几便辞职回平大医学院任教,孙逵方重返法医研究所任所长[50](P39)。官方的说法是林几“因患十二指肠溃疡,便血月余,不堪再复重任”[51](P76)。林几患有十二指肠溃疡是真,但是否纯因身体原因而辞职则存疑(16)安大年认为林几的辞职可能与王用宾有关。所依赖的证据是林几的学生陈康颐曾回忆说:“王用宾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后,人事更迭较多,如各省高院院长调动,法医(学)研究所也不例外,林所长也离开亲手创建的研究所,返回平大医学院任教。”见陈康颐:《悼念我敬爱的老师——林几教授》,《中国法医学杂志》1991年第6卷第4期,第234页。Daniel Asen, Death in Beijing: Murder and Forensic Science in Republican China, pp. 201-202.。不管怎样,1935年8月,林几又以平大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主任教授的身份向司法行政部提出建立北平法医研究所,附设于平大医学院内。这一举动显示出林几有意与孙逵方争雄的态度。因林几还须征得教育部的批准,司法行政部未明确表态[52]。

此后林几虽未再坚持开办北平法医研究所,但平大医学院法医学教室在事实上早已与真茹法医研究所分庭抗礼。平大医学院拥有当时全国唯一之法医学教室,也是除去真茹法医研究所外仅有的具备法医检验能力的学术机关。在林几的努力之下,平大的法医学教室建成了物证检查室(显微镜检查及动物试验)、剖验室(骨骼检查)、光学实验室(紫外线检查)、标本室、人证测验室及候验室、人证诊查室、人证长期诊查收容室、枪子弹及伤之X光映片检查、文证审查室和化验室(毒物化验)[53](P1-2)。在物证斑痕检查、药品毒物及食物之化验、医师责任方面均有相应的成绩。从1928年每年受理6起案件,到1936年跃升至143起[54](P456)。法医学教室的这些成果被留日医学生的大本营中华民国医药学会的机关刊物《新医药》用整整三期(第5—7期)的专号加以刊载。

(资料来源:《国立平大医学院法医学教室检案统计》,第456页)

真茹法医研究所虽然是司法行政部直辖机关,但毕竟规模有限,没有能力受理来自全国的海量案件。林几看准这一点,向司法行政部请求授予平大法医学教室与真茹法医研究所在司法鉴定方面的同等地位,允许全国各级法院将“需用法医检验之案件”送交平大法医学教室鉴定。显然,林几改变了三年前《北平意见》中有关“华北检验所”的提议,不愿与真茹法医研究所“划江而治”,而希望形成双峰并峙之势。林几并利用法律中的回避原则,指出至少需要两个法医检验机关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倘有原被委机关个人须行遵法回避拒却鉴定或检验未能完满解决,以及案件上诉应予复验或审查鉴定书者,似宜另行委托另外专门人员或机关受理。故南方各法院委托真茹法医研究所或其他机关初验或复验案件,如须回避拒却鉴定、复验或审查其鉴定书等时,仍可请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送至本教室办理。反之本教室如遇上述情形,法院亦可另转其他学术专门研究检验机关受理。此种互为复验及另委鉴定办法,原属各国通例,意在平反冤狱,遏止流弊,正切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并《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五条关于鉴定规定之本旨,似不宜先专指定也。[55]

的确,根据当时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4条规定:“鉴定有不完备者得命增加人数或命他人继续或另行鉴定。”第195条规定:“法院或检察官得嘱托医院学校或其他相当之机关为鉴定或审查他人之鉴定。”[56](P53)以及《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26条规定:“鉴定人由受诉法院选任并定其人数。法院得命当事人指定应选任之鉴定人。已选任之鉴定人法院得撤换之。”[57](P63)第333条规定:“拒却鉴定人之声明经裁定为不当者得于五日内抗告其以声明为正当者不得声明不服。”[57](P64)第485条规定:“提起抗告应向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审判长所属法院提出抗告状为之。第一审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之事件或关于诉讼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证人鉴定人或执行有证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词为之。”[57](P92-93)全国只有一个最高法医检验机构是无论如何无法完成法律的要求的,但司法行政部不接受林几的建议,认为“最高法院及南方各省需用法医检验之案件,仍由各该院迳送本部法医研究所办理”,而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绥远、察哈尔、山西、甘肃和新疆等九省的高等法院案件则可以由平大法医学教室办理[57](P92-93)。大体上,司法行政部只同意将平大医学院的受理权限制为北方地区,而不愿其参与南方事务。

不仅如此,林几还拟定《鉴定检验暂行办法(附所能鉴验事件及其征费分类表)》[58]呈送司法行政部,希望司法行政部“分别备案”,更请司法院“饬登《司法公报》以期周知”[59]。这一未冠名“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的《鉴定检验暂行办法》极易与真茹研究所的《鉴定检验实施规则》(1933年6月颁行)相混淆。司法行政部分明感受到来自林几的威胁,他们认为真茹研究所的权威性遭到了挑战。司法行政部以“本部核定颁行之法医研究所鉴定检验实施暂行规则,已于检验能率及检验费用详加规定……无须另订办法,以免分歧”为由,驳回了林几的请求[60]。

然而林几并未理会司法行政部的意见,早在1935年11月就将《鉴定检验暂行办法》函送包括最高法院、江苏高等法院、浙江高等法院、安徽高等法院、湖北高等法院和四川高等法院在内的全国大部分高院[61]。司法行政部对此无可奈何,只能坐视北平大学医学院在事实上成为全国性的法医检验机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林几的突围完全成功。司法行政部在1936年7月11日成立了法医学的最高指导机构——法医学审议会,会址就设在上海的法医学研究所内。该会号称全面负责全国法医领域内的事务,诸如法医学教科书的编辑、法医学鉴定标准的厘定,以及复审法医学研究所的疑难案件。审议会分为四组:内科、外科、病理和物理化学。每组主任均由留学英美的医师担任正主任,但他们均没有法医学的教育背景[62](P860-861)。林几和徐诵明等留日学生的缺席,反映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方的留日学生逐渐被排除在国家医学的制度设计之外,成为“在野”的中央集权式法医学的批评者。

结语

雷祥麟在其开拓性著作《非驴非马:医疗与中国现代性之争》(NeitherDonkeynorHorse:MedicineintheStruggleoverChina’sModernity)中精辟地指出,民国时期的医疗事业和卫生行政的发展,很多时候并非来自政府的主动干预,而是源于中西医师的积极推动,才迫使国家最终承担起医师们认为它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63](P261)。这一观察基本适用于法医学在北洋时期的制度化过程。毕竟,如果没有留日学生的努力游说,很难想象北洋政府会在1913年就合法化人体解剖。但是,雷祥麟谈的更多的是医师在将自己看作是国家“代理人”(agent)的过程中获得了国家给予的承认——无论是接受中药科学化的中医,还是推动地方自治式公医制的英美派西医,最终都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可是,留日学生的案例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反例:虽然国民政府在1930年代开始主动营建法医学中心,但是留日学生的大本营——平大医学院并未因此获得多少益处。换言之,国民政府接受了国家医学的思维逻辑,却未在法医学制度化中给予留日学生期待中的领导地位,留日学生反而由于法医学研究所的一家独霸而时时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这实际上暴露出民国时期的国家医学存在着结构性的“悖论”:它的制度化不一定会为其提倡者带来预期的好处。留日学生如果无法证明他们对法医学知识的独占,一旦在政治上失势,便有可能被排斥在国家医学等级森严的金字塔体系之外。法医学研究所所长随着司法行政部部长的更替而更替便是明证。这是因为,国家医学之所以能够被执政者所接受,并不完全是知识导向的,其中也离不开对于国家权力的争夺和对西方世界的现代性想象。当法医学被认为是有利于夺回领事裁判权、维护国家尊严时,它便成为构建现代国家的重要一环。可是人们往往忽略一个事实,英国作为持有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西方列强,却并无国家级的法医学中心,英格兰的大学里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医学系[64](P293-313)。

林几案例的重要性还不止于此。平大医学院法医学教室虽然被司法行政部要求不得越权与法医学研究所争锋,但是通过他们的专业化努力,仍然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垂直体制的限制,成功地将自己打造成“在野”的国家代理人,成为民国法医学的北方中心。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同样是大学医学院,国民政府的最高学府中央大学医学院反而无法建立第一个法医学教室的原因。一方面得益于华北地区综合性法医学检验机构的缺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时的国民党是“弱势独裁”,无力真正统合北方(17)“弱势独裁”借用自王奇生的观点,参见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修订增补本)》,北京:华文出版社,2010年,第408-409页。,国家医学的德日系谱在纷乱的民国时期发生了显著的在地调适。抗战前的法医学终究难以成为南京政府所期望的等级森严的国家医学,而呈现出国家专门机构与国立大学共同承担检验任务的多中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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