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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进展综述

2021-03-31

工程与建设 2021年4期
关键词:排污权保护环境许可证

王 婕

(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 361001)

0 引 言

在自然资源中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不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的关注度逐渐增加,在经济发展中使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1]。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在提高。因此,节能减排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其他国家研究结果制定环境管理的方法,并设置排污权许可证,限制排污权交易,减少污染物对于环境的破坏,也降低保护环境的成本。

1 我国排污权交易以及排污许可证研究现状

1.1 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相关概念

排污权也称为排放权,主要是指各个相关单位将环境污染物进行排放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说,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获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于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以及分配的额度。如果在行使排污权过程中,不会对其他权益造成影响,比如环境权益[2],那么各个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法律得到在适合的环境中得到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交易主要是指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污染物的排放量可以通过货币交易的方法对排污量进行相互调整,达到控制污染,减排的目的。排污许可证主要是指需要排污的单位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到申请后,对相关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并确定可以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并发放凭证。排污许可证是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可以大规模地使用。排污许可证的制度中主要规定了关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查核、公告、停止、撤销以及检查、规定以及惩罚等。

1.2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法规为《环境保护法》,在各种环境公益的排污权的交易中具有立法依据的作用。《环境保护法》中根据保护环境的原则性做了一些规定,提出一些保护环境的措施,有利于协调经济建设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均需要高度重视。但是法律在一般原则性内容的规定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根据我国的国情,需要在经济发展始终贯彻环境保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实行这个原则性的规定,也很难快速改善环境污染的情况。《环境保护法》中另一个规定关于排污者付费的情况,规定由谁造成的污染需要谁承担环境治疗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法》中的这个原则设定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互匹配,均要求排污者对造成环境污染支持一定的费用。

2 未来展望

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国家中的各项经济处于不断转型的过程中,环境保护型的经济逐渐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我国大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宣传环境保护的理念。但是各个地区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差异,也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各个地区人民对于环境保护理念的了解也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会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但是并不表示在我国无法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实行排污权交易,是很多国家的学习模板,比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但是在当时美国没有完善的市场体系,面对很多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在那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的理念[3]。在现在,美国仍然在实行排污权交易,并且已经得到很多完善。虽然,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无法在排污权交易中达到完美实行,但是由于存在环境问题,并且环境问题逐渐严峻,排污权交易是可以实行的。习主席曾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与市场行为不是独立的,也不能割裂开,因此,排污权交易需要与市场体系一起进行完善。任何陌生的事物在被接受的过程中都需要时间,特别是引入外来的事物,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改善,然后才能实施。先在比较发达的地区做试点实行排污权交易,这个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具有法制健全,经济发达,执行力强等特点,在这些地区实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得到成功经历,经验后,在将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逐渐在全国各个不同地区进行推广。在推行过程中需要注意,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属于一种环境经济手段,具有法律保障,将排污权交易进行合法化,并确定了排污交易的权威。只有在法律支持下,才能有效进行排污权交易,才能保证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性。目前,我国中很多地区对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改进,促进排污权交易的推行。但是在全国范围内仍然缺少具有成效的、使用范围广、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实行过程中没有轻重缓急的差别,在经济发展的地区实行的排污权交易中都有受到环境污染的地区,均需要受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地区的环境污染逐渐加重,对于经济不是特别发达的地区,当地政府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针对当地的环境问题提出一些措施,但是仍然有些地区针对排污权的交易的成效性以及成本具有较多的担忧。在推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需要构建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从而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在构建过程中属于系统性工程,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通过立法的方法可以对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并保护法律的连续性以及稳定性。

在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为排污权交易建立法制的基础,在《环境保护法》中添加排污权,针对在实际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针对各种问题比如交易范围,指标分配以及使用程度等进行一定的规定,保证各种排污权具有足够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在条件逐渐完善后,可以逐渐发展《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转变为《排污权交易条例》,并进一步完善这个条例,促进条例的内容更加充实,系统更加规范。

(2)在《污染防治法》中添加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内容,逐渐详细地规定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各种具体的事项。

(3)全面修正《环境保护法》,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内容进行详细描述、记录,将排污权交易进行中国化,实行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环境的管理制度。

3 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在不断转型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不断加重,但是地区之间仍然存在差异,也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各个地区人民对于环境保护理念的了解也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会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但是并不表示在我国无法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先在比较发达的地区做试点实行排污权交易,这个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具有法制健全,经济发达,执行力强等特点,在这些地区实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得到成功经历,经验后,在将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逐渐在全国各个不同地区进行推广。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需要足够的法律支持,但是在构建过程中属于系统性工程,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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