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少数民族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研究
2021-03-31李焕臣郭桂豫
李焕臣,郭桂豫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我国首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的出台确认了农民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问题无法可依的问题[1]。
1 贵州少数民族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概况
1.1 合作社的数量、分布、成立的历史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生产合作社主要集中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这两地的传统手工技艺门类齐全、分布广泛,是贵州民族民间工艺品行业集中之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的文化价值与审美价值较高,适合作为旅游商品进行开发。
1.2 合作社的类型、规模
1.2.1 合作社的类型与行业分布
据《贵州省民族民间工艺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分类,贵州民族民间工艺产品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主体产品可概括为“银”“绣”“染”“雕”“编”“其他”六大类,其中合作社的成立主要集中于“绣”“染”“编”等行业,主要原因有两个。
(1)行业本身要求
“绣”“染”“编”等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传承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母女”传承,从事人员较多,技术门槛要求较低,易于短时间内组织形成现实生产力,而且“绣”“染”“编”行业的手工制品,对人工有较强的依赖,很难机械化、批量化生产,所以易于组织合作社进行人力整合。
以“银”“雕”等为代表的其他行业,发展较早,门槛较高,对技术传承也有很高要求,且商品化程度较高,易于发展成组织效率更高的公司模式,再由公司组成“协会组织”,来保护本行业的发展。
(2)政策扶持偏向
2013 年贵州实行带动少数民族妇女创业、再就业的“锦绣计划”,计划实施至今,共投入锦绣计划专项资金750 万元,130 余家单位获项目支持,培训绣娘4000 名,通过手工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妇女1.01 万人,从事特色手工产业的妇女50 万人,年产值达50 亿元[2]。同时,省妇联与省扶贫办谋划妇女手工扶贫行动,计划3 年建“锦绣社”100 个。“锦绣计划”明确支持刺绣、蜡染和民族服装服饰等特色手工产业,培育了一批具有引领效应、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妇女手工骨干企业,建立了“合作社+绣娘”“公司+合作社+绣娘”“能人+基地+绣娘”的发展模式,使妇女手工制作产业从自主生产向适度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转变。
1.2.2 合作社的规模
贵州少数民族手工艺品合作社因行业的不同其规模也各不相同,由几人到千余人不等。现在贵州最大手工艺合作社为“黔东南州阿科里绣娘农民合作社”,除设在黔南州凯里市的总社外,在黔东南州各县乡还设有六个分社,共计社员1150 余人。合作社规模的快速扩大,对合作社的管理是一个较大考验,人员的扩大必然带来管理效率的降低,以及订单的数量不能满足合作社生产需求的问题,此时,每个分社就要有一位管理、经营经验丰富的管理者,在总社的支持下,独立发展。
人数较少的手工艺品合作社则只有几人,如丹寨的“贵州羊甲非遗银饰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是本村具有银饰加工技艺的5 人,限制合作社规模扩大的主要是制作技术方面的原因。由此可以看出,以经营刺绣为主的合作社规模一般较大,其他行业因技术、扶持、自身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原因,规模较小。
由于行业的不同,手工艺品合作社规模的大小并不直接决定合作社经济效益的好坏。各行业合作社的规模也不宜过大,应适应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不搞形式工程,不盲目扩大规模。
1.2.3 合作社的作用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是贵州省旅游发展及保护传统手工艺双赢的结果,对提高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商品价值、提升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存在的问题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近几年发展迅速,对带动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困难与问题。
2.1 合作社资金凑集困难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的成立均是由发起人及少数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很少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在发展过程中也是面临自负盈亏的局面,调查几家合作社的经营状况,除了少数合作社因承接政府培训项目,而有所发展外,其余大多数合作社基本是维持现状,并无较快发展。
2.2 部分合作社规章制度落实困难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主要是“合作社+绣娘”“公司+合作社+绣娘”的发展模式,合作社管理为分散式的管理模式,分散式的管理模式使得合作社的运营更加灵活,降低了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但也造成合作社对于成员的约束能力较弱,只存在技术指导与产品的加工生产关系,这就造成了合作社的部分规章制度无法落实的困境。
2.3 部分合作社组织结构不健全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的社长,一般为合作社成立时的发起人和主要投资人,所以部分合作社存在组织结构不健全或者某些岗位有名无实的情况,缺乏有效的自我监督与管理。
2.4 手工艺品的同质化所带来的销售困难
贵州手工艺品同质化严重,在刺绣、蜡染和银饰行业尤为明显,以贵州蜡染行业为例,黔东南州丹寨县的蜡染图案艺术价值较高且在贵州省具有代表性,就笔者对丹寨两家蜡染合作社与一家手工作坊的调查来看,其产品主要以传统图案为主,由此也衍生出了部分产品,如蜡染壁画、桌布、床单、民族服饰,及实用性较强的杯垫、钱包等,三家产品的主要种类相同,产品的形式及纹样也相似,如果隐去商标,每个合作社的产品则毫无辨识度。
2.5 部分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与成立初衷相背离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要保护、发展传统手工业,带动行业发展,带领社员脱贫致富,但在部分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其模式使得合作社不能良性发展,有些合作社不具备运营的标准,还存在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额不相符合的情况。
2.6 合作社盲目扩大规模导致实际带动能力下降
合作社理想的经营与发展模式为“合作社+绣娘”,凭借行业大师与传承人的个人影响力,承接订单,分发给社员制作,提高生产效率,由此带来合作社的经营利润,带动社员增收。结合行业的发展规律、市场销售,各合作社的发展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社员规模,如果发展过快、规模过大,则会造成合作社订单资源不足、产品积压,对合作社的持续发展不利,这种合作社规模的盲目扩大与政府扶贫政策、业绩的引导是分不开的。
2.7 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合理,导致社员之间贫富差距扩大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要“合作生产、共同富裕”,但在手工艺品合作社的发起组织过程中,实际是由发起人与主要投资人决定企业的经营与分配制度,在盈余分配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出现了分配的不合理:一是部分合作社只接受资金入股,不接受技术入股,这就限制了大部分社员成为股东,参与合作社盈利分红。二是合作社采取统购统销的经营模式,在收购过程中有绝对的定价权,收购以后的营销与盈利只归属合作社,社员除了加工费用,并无享受更多效益,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并且会带来贫富差距的拉大。
3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在近几年的快速增长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也暴露出了明显问题,为使手工艺品专业生产合作社能够实现良性发展,针对上诉问题,梳理国家相关政策,结合贵州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3.1 合作社方面
(1)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发展要具备企业思维,适应市场竞争。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通过良好的市场运营,来获得效益,从而带动行业发展,社员增收。由此可见,合作社要具备企业的运营思维,尊重市场规律。合作社要从市场出发思考问题,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将产品创新作为合作社的首要任务,分析市场,开发适应人们需求的旅游商品。
(2)制定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防止贫富差距的扩大。“合作生产、共同富裕”,这是合作社组织生产的理论基础,因此合作社一是要成立具有决定权限的社员大会,制定符合全体社员的收购定价;二是建立健全社员的入股规则,社员以技术股份或其他资源参与合作社的盈利分红,提高社员的主人公意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3)改变“等、靠、要”的传统思维模式。贵州省对于非物资文化遗产及旅游产品行业的资助与扶持力度较大,部分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确实享受到了政府的扶持资金,且力度较大,但这也养成了“靠、要”的不良心理,部分合作社以争当政府“示范工程”“传承基地”为发展方向,以此来享受政策红利。为使合作社有正常的“造血功能”,自身创造产值,合作社要摒弃“等、靠、要”的思维模式,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发展。
3.2 政府方面
(1)明确主管单位,加强市场引导。合作社是由发起人与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民间合作经济组织,自负盈亏。因此,政府各部门应改变“粗放式”的管理方式,不把合作社作为政府扶贫的“政绩工程”,要切实解决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的现实困难,加强市场引导。
(2)构建“严格准入—动态监管—规范退出”的政策监管机制。应制定严格准入程序,对于不符合经营标准的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加强事先引导,严格注册资金的监管,防止注册资金的抽离,避免影响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完善合作社的监管体系,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合作社内部监事会应切实做到监督,政府也应组织相应部门对于重点扶持、补助的手工艺品合作社做到事中、事后监督,完善定期回访、审核机制,确保资金能够合理运用。
(3)“精准扶贫”要切实落实到位。对于手工艺品生产合作社的资助与扶持资金,要有针对性,使其能够切实满足合作社的发展需求,帮扶手段不能避重就轻,就当下而言,合作社首要工作是产品研发、扩宽市场,而多数政府部门还停留在组织培训的初级阶段,使得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化。因此,政府要争当合作社的宣传员与推销员,积极组织域内人员参加展销会,提高行业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