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包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研究
2021-03-30吴转萍
吴转萍
(运城鑫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运城 044000)
与传统的分包模式相比,EPC 模式以总包模式为主要特征。具体应用中,以固定总价合同为基本形式,一方面,符合我国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构建的建筑产品生产建设产业链条,使固定总价合同对应到了建筑产品的研发设计、材料管理、施工建设、订单处理、市场销售、售后服务环节,实现对建筑产品生产建设前三大环节的总价控制。有利建筑施工程项目在具体施工中,实现全过程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控制、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以及造价控制。另一方面,应用该模式后可以提升建筑企业竞争能力,较好的在参与全球同业竞争时争夺同业质量体系管理标准制定权。
1 EPC 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从特点方面看,EPC 模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通过对该模式下的合同形式应用,可以使建筑工程造价的结算超于精细化。在交易各方的施工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各方在结算工程价款时,既不会引发纠纷,也不会出现较大的矛盾。以承包方为例,在招投标环节,其中标价中已经将所有的费用划分成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等费用。同时业主也能够根据固定的费用类型划分与明细表,直接进行计量与核价,既节约时间,也可以提高对工程造价诸环节的成本费用控制。
另一方面,在量与价的风险控制方面,承包商选择EPC 总包模式后,可以针对工程量清单做进一步细化处理。并且,严格按照固定总价合同签订的内容,承包商可以根据更细致的“精打细算”方式,做好对各项风险的控制。虽然在EPC 模式下可以通过多元方式预防风险,然而在要素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增大的情况下,材料、人工、技术等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尤其在现代资源总耗费量增加的情况下,材料价格的上涨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所以与业主要求的“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相比,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大,索赔的机会相对较小。
2 EPC 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的重要性
从重要性方面看,首先,在现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政府、承包方、质量检验机构之间存在三方博弈的局面。由于政府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践中,要实施市场化改革,推进委托代理模式的运用,在三方博弈的过程中,均衡点的选择是三方共赢的基础。所以,在均衡点的各得利益均衡限定条件下,应用EPC 模式可以更好地达到三方利益的均衡。
其次,承包方作为承包实体,在新一轮的建筑行业系统性改革过程中,已经通过吸收全球同业经验、实施企业内部治理与内部控制,构建了以设计、材料、施工、订单、销售、售后为基本环节的建筑产品生产建设产业链条,选择EPC 模式并应用其中的固定总合同形式,可以与承包方的生产建设诸环节形成密切对应,进而在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对应的层面,使承包方更好地开展成本与效益分析,并做好成本控制,扩增其可营利空间,增加效益。
最后,在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过程中,前期存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价款环节的诸多矛盾与纠纷,间接引发诸多风险。所以,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确定后,发包方、承包方、业主之间的关系也能够明确起来,各自根据签订合同时的内容认定,通过多轮谈判环节的博弈后,按照签订的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项目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3 EPC 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3.1 合同签约价
中标价确定后,总承包商才能根据中标价确定固定总价合同签约价。以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为例,在招投标市场中,概算价限定了中标价,中标价只能在概算价的范围内。所以,概算价又决定了中标价。另一方面,EPC 模式下固定总价形式使合同价格已经固定,总承包商利用其他手段增加价格的可能性已经十分微小。因此,在合同签约价确定过程中,工程实际价格的控制十分关键,而此时总承包方与分包商之间也存在两难局面,会在投入资金方面形成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并且给项目的进度造成实际影响。
3.2 合同价格组成
在EPC 模式下,交易各方受到固定总价合同的限定,权责清晰。所以,在总承包合同中其合同中的价格组成,主要与建筑工程的各类计费项目关联。例如,在总承包合同下,其合同价格的组成中就包括了总承包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勘察费等。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建筑企业对EPC 项目风险管理研究相对较少,当对各种建筑施工要素考虑不全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报价漏项现象,并造成一定风险。尤其是临水临电、临时复垦、道路建设、维护管理费用、方案变更、施工期间的窝工现象等,均是增加成本的细项,也容易在签订合同环节因忽略而埋下隐患。
3.3 合同工期
EPC 类型的建筑工程项目本身存在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技术要求多、施工周期长等多元特点。但是,合同工期固定,所以在实际的约定情况下,其中也会涉及工程进度安排的问题,尤其是在总承包商的制度机制管理、组织设计等系统性的管理的层面,与分包商的配套性实践方面,存在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所以会给项目造成一定的风险。
3.4 合同承包范围
业主在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注重质量、要求功能、喜谈原则。所以,在EPC 模式中,总承包商既需要满足业主的基本要求,并完成对各项要求的具体实施。也应该对业主的专业性进行一些合理的置疑,并将这种置疑对应到业主要求的笼统性与表达模糊性方面。正是业主的非专业性、总承包商的专业性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总承包商有时为了拿到合同往往在与业主的谈判博弈过程中,不做进一步的标准探讨,由此也给后期的业主追究责任埋下了隐患。而由业主追究间接引发的返工成本往往大于第一次施工的成本投入。
3.5 合同价格调整
在EPC 模式中确定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后,价格的调整几乎不可能。但是,在遭遇到诸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情况时,若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恰好遇到建设单位审计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了材料价格调整,则可以有效化解风险。然而,业主往往不会考虑到此类因素,当总承包商对此不进行明确的合同明细说明时,合同价格的调整机会为零,由此也容易给总承包商造成潜在的风险。
4 建筑施工EPC 模式下固定合同的风险防范对策
虽然在建筑施工中采用EPC 模式中的固定合同形式,会给总承包商造成较多风险。而且,此类风险多集中于细节层面。所以,为了有效化解此类风险,应该从系统性管理与配套性防范相结合的角度,全面推进风险防范对策的制定。
4.1 系统性的风险防范对策
首先,在系统性风险防范层面,总承包商应该针对具体的项目,进行分条缕析的全要素分析,针对具体施工项目所在场地,对业主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细致分析;并在必要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完成项目概算评估。对于其中存在异议的地方,则应该先期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其次,应该对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抱审慎态度,尽可能对固定总价合同设定严格的评审制度。并在具体项目中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全过程控制。尤其应该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目标,进行目标分层处理,使各项分层目标落实到具体的分包商与工种之中,确保其目标分层能够达到指标化控制。
4.2 配套性的风险防范对策
①明确合同范围,合理提出索赔;②细化合同内容,尽可能针对各项材料、设备等进行规格、参数、品牌、档次等方面的细致讨论,用专业化的明细表检查方法,在谈判时使业主诉求清晰化;③实施风险转移,通过分包合同完成条款细化处理,转化风险;④针对不可抗力因素实施量化标准设置,根据地震等级、公共卫生事件涉及范围、战争影响等,合理的制定出不可抗力计量标准,在谈判中将其纳入到合同之内等。
5 结语
总之,现代建筑产品的生产建设过程中,已经构建内容相对完整、分工明确的产业链条。应用EPC 总包模式,既可以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也能够借助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使各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真正做到对各项构成要素的工程量清单明细分析,并且,配套的完善造价管理指标,使建筑施工各项要素与成本指标之间形成对应关系,进而实现对建筑施工诸环节的全过程控制。但是由于在该模式下的指标细化程度较高,当资源优化配置不合理时,极易引发各类风险。所以,应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结合系统性管理与配套性管理的思路,合理制定风险防范对策,确保对固定总价合同应用后的效用生产效率,提高建筑企业在建筑产品生产建设与生产管理方面的全要素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