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浅析
2021-03-30李文娟黄荣博郝桂娟
◎ 李 雅,陆 雯,李文娟,黄荣博,黄 程,郝桂娟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包装且定量标识的食品[1],其标签是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消费者关心的营养成分、添加剂等与健康息息相关的指标都是通过食品标签传递的。设计良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仅能传递产品基本信息,还能突出产品的优点,例如高膳食纤维、低脂肪、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等[2]。只有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充分理解,才能够更好地设计标签,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没有充分掌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或者一味地追求商业利益,错误地宣传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中发现标签不合格问题非常突出,最常见的不符合内容主要与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相关[3-5]。已有诸多文章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的不符合项进行分析,但是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的论述却较少报道[6],且基本要求部分涉及的内容较多,内容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中,很容易被遗漏。本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进行分析,并对常见问题进行举例说明,以期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正确标识起到引导作用。
1 预包装食品的基本要求的解析
1.1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诸多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标签的标识有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此外,还需关注各官方网站不定期更新的函文,例如根据《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7]可知,未经绿色食品认证的普通食品也可以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只是不得违规使用其认证标志或进行相关宣称。此条款常见的不符合情况分述如下。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案例很多,其中频次最高的主要是不符合广告法中的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常见的不符合情况分述如下。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了国旗、国徽等。虽然极少发现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会直接使用国旗、国徽等标志,但却容易出现变相使用国旗、国徽等标志的不合规现象,例如产品标签中有运动员人物形象时,人物形象着装上印有国旗、国徽等标志。
(2)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等绝对化的用语。此类不符合情况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广告法规定中最常见的不符合类型之一,生产企业为了增加产品卖点,突出自家产品的与众不同,往往过度绝对化宣传产品,例如宣称“国内首家”“最新科技”“第一”“顶级”等。
(3)标示淫秽、色情、迷信等内容。例如售卖场所主要为酒吧的酒类产品,其标签为了迎合场所和消费者特点,可能会使用暗示淫秽、色情的图案或者文字;烘托节日气氛时的糖果礼包、零食礼包等产品易含有迷信的内容,例如“提升运气”等。
(4)未正确标示专利相关信息。标签内容含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常见的不符合情况包括3类。①未取得专利或专利仍在申请中的,却已经在产品标签中宣传。②使用已终止或无效的专利做宣传。③标签中宣传了专利信息,但未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1.1.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产品认证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的两种主要认证类型,可作为产品的宣传卖点,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通过认证才可以进行宣称,常见认证有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三品一标认证、清真食品认证等。错误的认证宣传是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的不符合项,主要的不符合类型包括3种。①未经认证的虚假宣传。产品的宣传文案描述中容易出现“有机”“绿色”等文字内容,甚至直接标示了认证标志,但却并未通过相对应的认证,例如宣称“有机种植”“天然无公害”等。②虽经认证但认证标志的使用不规范,对认证标志的图案、色相、比例关系等进行不合规修改。③虽经认证但认证相关描述不规范,获得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不能声称其产品通过体系认证,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是两种不同的认证类型。例如“本产品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正确标示方式应该为“本企业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1.3 新食品原料的相关规定
使用新资源食品时,除确保所使用配料与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吻合外,其名称、适宜人群、食用限量等信息的标识都应符合相关公告的要求。例如根据《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人参(人工种植)作为配料使用时,其名称“人参(人工种植)”不应写为“人参”,且应标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8];根据《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玛咖粉作为配料使用时,其名称“玛咖粉”不应写为“玛咖”,且应标注不适用人群和食用限量[9]。
1.1.4 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标示的执行标准的标签标识要求。常见的不符合情况为企业标准规定了产品的配料、贮存条件和保质期等内容,但产品标签标识与企业标准要求的内容不符。另外,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非强制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时,需确认产品是否有适用的强制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适用的强制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特殊的标签标识要求。例如速冻面米制品、包装饮用水、果冻等产品的强制性国标均对标签标识内容有要求。
1.1.5 需认定的不符合情况
当产品标示“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时,需通过相关认定并按照其标识使用规定的要求标识,不得在未被认定的情况下虚假标识。例如产品宣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工制作”,但无任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证明材料。
1.2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清晰、醒目主要强调标签内容易读性,不可模糊不清,持久则强调了标签内容的长期有效性,不可因储运或摩擦等因素导致标签内容模糊甚至缺失。常见的不符合情况有以下4种。①文字和背景的颜色较接近,对比不明显,导致标签信息不清晰,较难辨识。②标签信息内容交叠,例如生产日期覆盖在其他内容之上。③强制性标示内容被遮挡,例如饮料的吸管、赠品等易遮挡部分强制性标示内容。④喷墨打印的生产日期易擦拭去除,导致信息不持久。
1.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GB 7718—2011规定:“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1]广告法也强调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但此条款还强调了标签内容均应客观、有科学依据,例如“吸山林精华长大的青梅,更脆爽”,属于缺乏科学依据的内容。标签标示内容不得违背营养科学常识,也不可贬低其他食品,即不可利用标签内容宣称其产品优于其他产品,例如“非油炸,口感更好”,存在违背科学常识和贬低其他食品的嫌疑。
1.4 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GB 7718—2011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1]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为基本要求,应做到配料真实、工艺真实、营养成分真实等,不得虚假抄袭同类产品,不得夸大宣传,更不得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例如产品名称为葡萄汁,但配料却未添加任何葡萄汁或果肉。不得利用字体大小误导消费者,例如产品名称为风味牛肉酱,“风味牛肉”的字符高度远大于“酱”字,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的属性为肉制品,而实际上是半固体调味料。
1.5 不应故意误导消费者混淆食品性质
GB 7718—2011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1]产品的真实属性应清晰易懂,不得借助语言、图形、符号等内容误导消费者,产品的描述内容应与其他类型的产品不易混淆。例如产品真实属性为糕点时,名称不宜命名为“曲奇”或“曲奇饼干”等;以胡萝卜为主料的蜜饯,不宜命名为“红参脯”,不可利用胡萝卜和红参形态的相似性使用中草药红参图案误导该产品的真实属性。
1.6 预防或治疗疾病、保健作用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GB 7718—2011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1]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配方奶粉,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暗示具有预防或治疗疾病、保健功能等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压片糖果产品使用“生酮”“轻养生”等暗示保健功效的词汇,且强调“一日一次,一次一颗”等与药品或保健食品类似的食用方法,综合考虑标签内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保健作用。
配料含药食同源或新资源食品等成分时,不能借用《本草纲目》《千金药方》等著作内容暗示产品具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作用,也不能暗示保健作用。例如配料含苦荞成分,则引用《本草纲目》《千金药方》等著作内容介绍苦荞能“实肠胃,益气力”“续精神,利耳目”等。
1.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强制性标识内容均应与产品或其包装紧密结合。违反此条款的不符合情况相对较少,但也偶有发生,例如酒类产品将其标签用绳子系挂在瓶颈上,且标签可从瓶颈向上取下,属于标签与包装容器易于分离、标签易于替换的不符合情况。
1.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规范的汉字”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含繁体字。如果食品标签使用了繁体字,则需同时使用其对应的规范汉字。例如原产地为台湾的食品标签,最易使用繁体字,且缺少对应的规范汉字。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1]。
当食品标签使用外文时,强制性内容的中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且翻译应准确无歧义,例如“Almond”对应的中文应该是“巴旦木”或“扁桃仁”,而非“杏仁”。常见的不符合情况为标示外文时,易缺少对应中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等内容。商标、国外制造商或国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网址等不宜翻译的内容可以无对应的中文。同样,所有外文的字符高度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1]。
1.9 强制标示内容的最小字符高度要求
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 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1]此条款要求的字符高度不仅是汉字部分满足即可,外文的字母、拼音、符号、数字等内容均需满足字符高度要求,且标签设计时还需考虑包装材料的收缩性,确保终产品的字符高度仍满足要求。有些食品的包装物表面积很大,但是使用的不干胶标签却较小,此种情况尤其需留意字符高度问题。此外,此条款还需与净含量的字符高度要求相结合,净含量的最小字符高度为2 mm,且净含量范围不同时,其对应净含量的最小字符高度也不同,净含量较大时最易出现净含量字符高度偏小的现象,例如净含量为1.5 kg的产品,标签标示内容字符高度统一为4 mm时,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最小6 mm的要求。
1.10 组合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GB 7718—2011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1]此条款主要针对组合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示时需与“内外包装信息无需重复标示的情况”的要求综合考虑,不同品种、不同独立包装的标签信息应分别标注,但共有部分可统一标示,且外包装的信息不可与内包装的信息冲突,例如内包装的保质期为180 d时,外包装的保质期不可折算为6个月。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统一标示时,生产日期有两种标示方式。①最早生产的食品的生产日期。②外包装封装为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则应按所有产品中最早到期的食品标示,即需确保内含的所有食品均在保质期内。
1.11 内外包装信息无需重复标示的情况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可识别内包装标签内容时,可不在外包装重复标示可识别的相应部分。易于开启识别的外包装一般为礼盒、组合包、礼品袋等,但易于开启识别的要求不仅是方便开启即可,还需满足开启后不影响销售,例如密封口有不干胶加贴的礼盒,撕去不干胶时易损坏外包装,且拆撕后再密封时可能已破坏原有的美观,则此类礼盒并不属于易于开启识别的外包装。满足外包装易于开启的条件后,仍需确认内包装物是否标示了全部的强制性内容,外包装是否有需要补充标示的内容,即需确保消费者购买产品前,可以识别全部的强制性标示内容。
当透过外包装可清晰地识别内包装标签内容时,例如外包装为透明材料,外包装有镂空设计等,同样需留意如果只能通过外包装识别部分强制性内容时,无法识别的部分仍需在外包装标识。
2 结语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不仅生产企业要注重标签标识的真实准确,政府监管单位也会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合规性抽检,消费者逐渐掌握了标签知识,购买食品时对标签内容的重视性也逐渐增强,因此,生产企业更应该重视食品标签的设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提高主体责任意识。目前,《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均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只有掌握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才能更好地理解新的要求,从而为新版本的实施提前做好准备,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