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企业特征分析及监管思路探究
2021-03-30孙金全
◎ 孙金全
(厦门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但近年来,不法企业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案件却屡禁不止,极大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广西消委会发布的《关于公布2020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梧州市6家凉茶店在凉茶中非法添加了数种西药,相关店铺经营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1];2019年,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涉嫌违法线索,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总局挂牌督办的“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共立案查处相关企业13家,其中11家企业生产许可证被吊销;2021年3月11日,上海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
结合工作实际,本文主要从企业经营模式及人员组织、常见产品特点及主要销售对象、常见非法添加药品类型及其危害3个方面对近年来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企业特征进行分析;同时从严把准入关、提前预警通报、突击检查、改变抽检方式、加强网络监管、建立联合执法体系以及及时发布非法添加药品名称及其检测方法等方面对监管思路进行探究,以期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更有效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1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企业特征分析
1.1 企业经营模式及人员组织
通过分析发现,这类企业的经营模式及人员组织有如下特点:①产销分离。经销商独立运营,以直销为主要销售模式,以网络销售、会议推广等作为主要销售渠道;生产厂家则以代工为主,分散在多个地区,根据销售商反馈的市场需求申报相应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生产。通过近些年来的专项整治,目前大多数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都能严格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进行制作。但在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品;在销售环节虚假、夸大宣传,打擦边球的行为依旧是层出不穷。②金蝉脱壳。为逃避监管及刑罚,这类企业实际控制人通常退居幕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由其亲信担任。产销分离的经营模式以及金蝉脱壳的人员组织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部门调查和追责的难度,企业因违法被查处后,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被依法追责,但企业实际控制人却经常逍遥法外。
1.2 常见产品特点及主要销售对象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类型主要有饮料、方便食品、糖果、蜜饯等;常见产品形态有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主要销售对象为年轻女性,老年群体,有减肥、提高免疫力、美容养颜、降“三高”等需求的人群。不法企业利用这些人群的心理需求,通过产品形态、添加药食两用原料或新食品原料、违法添加药品、虚假夸大宣传等手段,故意混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3者概念,以达到其误导消费者和谋利的目的。
1.3 常见非法添加药品类型及其危害
在违法添加药物的案例中,多见处方药,处方药的使用剂量有严格规定,使用不当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2]。如宣传具有提高免疫力功能的食品通常非法添加了枸橼酸西地那非;降脂(减肥)类食品通常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匹克硫酸钠等;排毒养颜、降血脂类食品通常非法添加了酚酞等化学药物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为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常用口服药,长期服用会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呕吐、高血压、心肌梗死、视觉异常、骨质疏松、肝肾功能异常和神经系统损伤等不良症状[3];西布曲明是抑制中枢神经的化学药物,能控制多余脂肪的摄入,增加脂肪分解,但同时也存在导致心梗、卒中、心脏骤停等严重心血管疾病的风险;酚酞是一种治疗习惯性便秘的刺激性泻药,过量服用可诱发心律失常、神志不清、肌痉挛及倦怠无力等症状,并会导致女性不孕。
2 监管思路探究
2.1 严把准入关,提前预警通报
正如上文所述,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企业通常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环节,审批部门首先要提高警惕,增强对此类企业的敏感度,对于可疑企业应严格、谨慎开展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及时发现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蛛丝马迹,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关口。对于申请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可疑线索,予以生产许可,但存在非法添加药品可能的企业,应提前预警,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2.2 突击检查,改变抽检方式
为了躲避监管,这类不法企业通常夜间生产,凌晨发货。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思路,提前布局、摸清线索,以夜间突击检查代替日间监督检查;同时,应做好保密工作,避免突击检查计划提前泄露,以达到有效打击此类不法企业的目的。这类企业通常根据订单进行加工,生产完马上出货,日常监督检查时成品库中通常抽不到样品。因此,除了在突击检查中进行抽检,在网上及市面上购买终端产品进行检验,应该成为首选的监督抽检手段。
2.3 加强网络监管,建立联合执法体系
针对这类企业以网络销售作为主要销售渠道,在销售环节虚假、夸大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特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主动出击,排查可能销售此类产品的网络销售平台,发现可疑线索后,先通过抽检确认是否违法添加,一旦确认违法事实,应顺藤摸瓜,查清相关违法产品的产销链条。针对这类企业产销分离、多地经营、金蝉脱壳等特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行动,一旦查清违法事实,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深挖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从严从重处罚,以达到有效打击和震慑此类不法企业的目的。
2.4 及时发布非法添加药物名称及其检测方法
为有效打击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行为,2017年11月24日,原国家食药总局按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发布了《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检测》等3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4]。但检验方法的建立往往滞后于非法添加物的研发及使用。如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督办查处的“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件中涉案的非法添加物匹可硫酸钠,早在1964年就由意大利De Angeli公司合成,但国内的检验方法直到案发后的2019年6月19日才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5]。这就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监管力度,对于发现可能存在非法添加,但无法确定其成分,或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应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及时对相关检验方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3 结语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案件的查处力度,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仍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案件屡禁不止,作案手法更加隐蔽,非法添加物不断更新,相关生产企业也从监管相对较严的一、二线城市向监管相对较弱的三、四线城市转移。这就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警惕,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手段,对此类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于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及时通报,联合执法。同时也要求检测方法标准制定部门主动作为,及时掌握非法添加物的相关信息,及时制定和发布相关检验方法,为一线监管执法部门提供可靠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