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儿科内分泌学会与欧洲内分泌学会《关于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筛查、诊断和管理共识2020—2021 年更新版》要点解读
2021-03-29邓臣前陈树春
邓臣前,陈树春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CH)指出生时下丘脑-垂体-甲状腺(hypothalamic-pituitary-thyroid,HPT)轴(变量)功能障碍而导致的甲状腺激素(thyroid hormone,TH)产生不足或伴有轻微到严重的TH 缺乏症,但近年研究认为CH 既可能是由HPT 轴发育或功能异常引起,也可能是由TH 作用受损引起[1]。2014年2 月,欧洲儿科内分泌学会(European Society for Pediatric Endocrology,ESPE)发布了《关于CH 的筛查、诊断和管理共识》;2021 年3 月,ESPE 与欧洲内分泌学会(European Society for Endocrinology,ESE)通过联合倡议方式在欧洲罕见内分泌疾病参考 网(European Reference Network for Rare Endocrine Disorders,ENDO-ERN)对该共识进行了更新,以进一步优化CH 新生儿筛查、诊断、治疗及随访等[1]。本文主要对《关于CH 的筛查、诊断和管理共识2020—2021 年更新版》要点进行了解读,以促进CH临床诊治规范化。
1 CH 新生儿筛查
1.1 CH 新生儿筛查的益处
建议1:通过新生儿筛查可早期发现和治疗CH所致不可逆性神经发育迟缓并改善预后(1/+++)。
建议2:应在世界范围内推广CH 新生儿筛查(1/+++)。
研究表明,在已经开展CH 新生儿筛查项目的国家,CH 新生儿筛查几乎消除了TH 缺乏对生长和神经发育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且在CH 新生儿筛查项目开展几年后CH 患儿生长和神经发育结果得到一定改善[2]。
1.2 CH 新生儿筛查的方法和有效性
建议1:CH 发病率部分取决于新生儿筛查方法;一些新生儿筛查项目中的数据显示CH 发病率介于1/3 000~1/2 000,中枢性CH 发病率最高,为1/16 000(1/+++)。
建议2:CH 新生儿筛查的主要任务是发现CH并明确其严重程度;诊断CH 最灵敏的方法是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thyroid stimulating hormone,TSH)水平(1/+++)。
建议3: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在检测血清TSH 水平的同时检测血清总甲状腺素(thyroxine,T4)或游离甲状腺素(free thyroxine,FT4)水平以筛查中枢性CH(2/++)。
随着CH 新生儿筛查项目的引入及演变,CH 发病率数据较之前更为精确。一般情况下,出生后48 h是CH 新生儿筛查最佳采样时间,而同时检测血清T4或FT4和TSH 水平可鉴别是否存在中枢性CH,有利于提高CH 正确诊断率[3]。
1.3 存在CH 风险的特殊新生儿筛查
建议1:对于存在CH 发生风险的特殊新生儿(如早产儿、低出生体质量儿及患病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10~14 d 进行二次筛查(1/+)。
存在CH 发生风险的新生儿可能无法在出生后的前几周产生足够的TSH,此时的筛查结果可能呈假阴性;HPT 轴的成熟或恢复一般需要2~6 周,因此筛查结果呈假阴性的患儿应在出生后10~14 d 进行二次筛查。
建议2:对于唐氏综合征患儿,建议在新生儿期末(出生后28 d)检测血清TSH 水平(1/++)。
新生儿出生后的前几个月至前几年唐氏综合征、CH、高TSH 或亚临床CH 发生率均较高[4],而多数患有唐氏综合征的新生儿可能存在TSH 生成受损并导致其筛查结果呈假阴性,因此唐氏综合征患儿应在出生后28 d 检测血清TSH 和FT4水平。
建议3:对于双胞胎,应在出生后2 周或第一次筛查2 周后进行二次筛查并随访(2/+)。
建议4:对于临床怀疑为CH 但血清TSH 水平正常者,应进一步评估其CH 或中枢性CH 发生风险,特别是有中枢性CH 家族史者(2/+)。
临床表现为CH 或先天性垂体功能低下但血清TSH 水平降低、正常或轻微升高的新生儿应考虑中枢性CH,测定血清FT4水平有助于明确诊断。此外,建议对所有有中枢性CH 家族史或先天性垂体功能低下表现的新生儿进行内分泌检查以明确是否伴有其他导致发育不良的疾病。
2 CH 的诊断和起始治疗
2.1 决定开始治疗CH 的生化标准
建议1:对于CH 新生儿筛查结果异常者,应转至专家门诊以进行确诊性检测(1/++)。
由于早期发现和及时治疗CH 对于优化神经认知结果、线性生长、青春期生长发育及新生儿最终身高至关重要[5],因此所有CH 新生儿筛查结果异常者必须及时至专家门诊进行确诊性检测。
建议2:确诊性检测应进行血清FT4和TSH 水平检测(1/++)。
建议3:对于血清FT4水平低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下限而血清TSH 水平明显高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上限者,应立即开始行左甲状腺素(levothyroxine,LT4)治疗(1/+++)。
建议4:如果确诊性检测发现血清TSH 水平>20 mU/L,即使血清FT4水平正常也应开始治疗(2/+)。
建议5:如果出生3 周后血清FT4水平处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但血清TSH 水平为6~20 mU/L,建议立即开始应用LT4治疗并在治疗结束后重新行确诊性检测,或不予治疗而在1~2 周后重新检测并评估是否需要治疗(2/++)。
对于健康新生儿,一般每1~2 周评估1 次甲状腺功能,当血清TSH 水平高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上限或血清FT4水平低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下限时应进行LT4治疗。轻度CH 可以是一种永久的或暂时的状态,进行家族史询问、甲状腺影像学检查及基因检测有助于明确病因和是否需要长期治疗。
建议6:在没有开展CH 确诊性检测项目的国家或地区,如果发现滤纸TSH 浓度≥40 mU/L 则应开始治疗(2/+)。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实施CH 确诊性检测可能有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当新生儿筛查发现滤纸TSH浓度≥40 mU/L(该值高度提示存在中重度CH)时即可开始LT4治疗,而无须进行确诊性检测[6]。
建议7:如果血清FT4水平低而血清TSH 水平低、正常或稍高,则应考虑诊断为中枢性CH(1/++)。
中枢性CH 的特征是血清FT4水平低伴血清TSH水平低、正常或轻度升高,可表现为孤立的或多发性垂体激素缺乏(multiple pituitary hormone deficiency,MPHD)。
建议8:对于新生儿中枢性CH,应在LT4治疗前排除中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若不能排除则须在LT4治疗前进行糖皮质激素治疗以防止诱发肾上腺危象(2/+)。
由于肾上腺功能不全者采用LT4治疗可能导致肾上腺危象,因此在LT4治疗前应排除肾上腺功能不全或在糖皮质激素治疗后再行LT4治疗[7]。
2.2 CH 新生儿筛查结果异常及确诊结果的沟通
建议1:CH 新生儿筛查结果异常时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通过电话或面对面方式与患儿家属进行沟通,并向患儿家属提供书面信息(2/+)。
建议2:确诊的CH 应由医学专家与患儿家属进行面对面交流(2/+)。
由于医学专家较普通医务人员更懂得如何用简单的语言来解释诊断的含义和后续的治疗,有利于减少父母的担忧、焦虑并提高其在后续治疗中的参与度,因此确诊的CH 应由医学专家向患儿家属传达并提供诊断结果及治疗建议。
2.3 CH 的影像学检查
建议1:对于新近确诊的CH 患儿,强烈建议在进行甲状腺影像学检查之前开始LT4治疗(1/++)。
建议2:建议使用放射性核素扫描和高氯酸盐排泄试验、超声检查或双重成像,而不建议单独使用甲状腺超声检查(1/++)。
甲状腺超声检查是确定甲状腺是否存在病变的一种重要诊断工具,但其准确性不如放射性核素扫描。甲状腺核素扫描是确定CH 病因最准确的检查手段,特别是在甲状腺肿大或严重发育不良的情况下。甲状腺处于原位时可以进行高氯酸盐排泄试验以明确甲状腺的碘滞留能力[8]。双重成像具有高分辨率优势,可区分永久性CH 和短暂性CH,在确认甲状腺增生和检测甲状腺异位方面效果尤佳。
建议3:膝关节X 线检查可评估宫内胎儿CH 严重程度(2/+)。
大多数严重CH 患儿出生时骨成熟延迟,而骨成熟延迟是评估疾病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膝关节X 线检查可通过明确股骨骺和胫骨骺是否存在来评估宫内胎儿CH 严重程度,宫内胎儿膝关节正位片显示股骨远端骨化中心延迟提示可能存在CH。
2.4 相关畸形和综合征
建议1:应仔细检查所有CH 新生儿是否存在提示CH 综合征的畸形,特别是心脏畸形(1/+++)。
CH 综合征主要由编码转录因子的基因突变或参与早期甲状腺发育引起,而CH 患儿先天性畸形尤其是心脏畸形患病率较一般人群高[9]。对于血清TSH水平高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上限的新生儿,进行仔细临床检查并证实其是否存在提示CH 综合征的畸形很有必要。
3 CH 的治疗与随访
3.1 CH 的治疗
建议1:考虑到CH 可能从轻度到重度演变,LT4起始剂量应高达15 μg·kg-1·d-1(1/++)。
建议2:对于轻度CH 患儿(治疗前血清FT4水平>10 pmol/L 且血清TSH 水平升高),应采用最低LT4初始剂量(10 μg·kg-1·d-1)治疗;对于治疗前血清FT4水平处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者,可考虑更低的LT4起始剂量(5~10 μg·kg-1·d-1);对于重度CH 患者(治疗前血清FT4水平<5 pmol/L 或血清T4、TSH 水平升高),应给予最高LT4起始剂量(10~15 μg·kg-1·d-1)(1/++)。
建议3:建议口服LT4,1 次/d(1/++)。
建议4:建议予以品牌厂家生产的LT4片剂,而不是普通厂家生产的(2/++)。
对于CH 的开始治疗年龄和药物起始剂量尚无系统性研究。有观察性研究结果证实采用上述推荐治疗剂量治疗后CH 患儿认知与健康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差异[10]。对于治疗药物,液体LT4的生物利用度高于片剂(基于临床经验),但由于使用液体LT4治疗的CH 患儿需更频繁地检测血清FT4和TSH 水平以调整剂量,因此临床上仍多采用片剂;若需予以静脉治疗,则起始剂量不应超过口服剂量的80%。
3.2 CH 的随访
建议1:建议在最后1 次服用LT4前或之后4 h后测定血清FT4、TSH 水平(1/++)。
建议2:建议根据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评估血清FT4、TSH 水平(1/++)。
建议3:CH 新生儿的第一个治疗目标是迅速增加血液循环中的TH,即血清TSH 水平正常化并维持在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
在LT4治疗开始后反复检测血清FT4、TSH 水平并进行临床评估是CH 患儿进行LT4治疗、随访的基础,而由于FT4是T4的生物活性形式,因此第一个治疗目标是尽快使FT4恢复正常,第二个治疗目标是4 周内使TSH 恢复正常。研究表明,血清TSH 水平的快速正常化和将血清FT4水平维持在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可优化神经发育结果[10]。
建议4:对于血清TSH 水平处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而血清FT4水平高于参考范围上限者,建议维持相同的LT4剂量(1/++)。
建议5:除非血清TSH 水平低于参考范围下限或存在过度治疗迹象(如过敏或心动过速),减少LT4剂量不应基于单一的血清FT4水平(1/++)。
建议6:第一次随访评估应在开始LT4治疗后1~2 周,起始剂量≥50 μg/d 者最晚在治疗1 周后随访(1/+)。
建议7:后续的随访评估应每2 周进行1 次,直到血清TSH 水平完全正常;此后的随访评估应每1~3 个月进行1 次,直到12 月龄(1/+)。
建议8:12 月龄至3 岁随访频率可降低至每2~4个月1 次;此后的随访评估应每3~6 个月进行1 次,直到生长期结束(1/+)。
建议9:如果发现血清FT4或TSH 水平异常,则应增加随访频率(2/+)。
建议10:在LT4剂量调整后4~6 周应再次随访(2/+)。
建议11:在整个儿童时期,充分地治疗是必要的,但应避免长期的治疗不足或过度治疗(1/++)。
由于LT4对心脏具有明显的正向变时作用,因此建议新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及存在心力衰竭倾向的CH 患儿应用推荐LT4剂量的50%作为起始剂量,并根据血清FT4、TSH 水平及婴儿临床评估情况及时调整LT4剂量。有研究表明过度治疗的CH 患儿智商低下及多动症发生风险明显升高[11],但也有学者发现过度治疗对于CH 患儿智商没有影响[12]。
建议12:与成年CH 患者不同,患有CH 的新生儿、婴儿和儿童可与食物一起服用LT4,但应避免与大豆蛋白和植物纤维类食物一起服用,且LT4应在每天同一时间服用(2/+)。
研究表明,在每天固定时间服用LT4可使其尽可能稳定地被吸收,从而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而含有大豆蛋白和植物纤维的食物可抑制LT4的吸收[13]。对于成年CH 患者,推荐其在摄入食物前30~60 min服用LT4。
建议13:如果存在引起T4吸收减少或代谢增加的其他因素(如胃肠道疾病、食物或药物),需增加LT4剂量(2/+)。
3.3 中枢性CH 的治疗与随访
建议1:对于重度中枢性CH 患儿,建议在其出生后尽快开始LT4治疗以促使FT4迅速恢复至参考范围,其LT4起始剂量与CH 患儿相同(1/++)。
建议2:对于轻度中枢性CH 患儿,建议以较低的LT4起始剂量(5~10 μg·kg-1·d-1)开始治疗以避免过度治疗(1/++)。
建议3:对于中枢性CH 新生儿,建议进行治疗监测并按照与CH 相同的时间表检测血清FT4、TSH水平,其中血清FT4水平应保持在年龄特异性参考值的平均值/中位数以上,而如果治疗前血清TSH 水平较低,则可省略后续的血清TSH 水平检测(1/+)。
建议4:如果怀疑为中枢性CH 且存在治疗不足或过度治疗,则可通过检测血清TSH 水平或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或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水平进行验证(1/+)。
建议5:对于血清FT4水平处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下限、血清TSH 水平>1.0 mU/L 者,应考虑治疗不足(1/+)。
建议6:对于血清FT4水平等于或高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上限者,应考虑过度治疗(1/+)。
与CH 患儿一样,中枢性CH 患儿也应每天服用LT4。CH 与中枢性CH 治疗的最大区别在于治疗效果的监测:中枢性CH 以血清FT4水平作为最重要的治疗指标,而不是血清TSH 水平或LT4起始剂量,且此类患儿血清TSH 水平低于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并不意味着过度治疗。
目前,虽然尚缺乏关于中枢性CH 患儿最佳LT4起始剂量的研究,但临床经验表明轻、中度中枢性CH 患儿LT4起始剂量为10~15 μg/kg 时其血清FT4水平会很快恢复至生理水平。因此,对于轻度中枢性CH 患儿,一般建议给予较低的LT4起始剂量。
3.4 出生6 个月后甲状腺功能的再次评估
建议1:对于出生后前几周或前几个月没有做出明确诊断的疑似CH 患儿,应在2~3 岁后重新评估HPT 轴,特别是甲状腺位置正常(gland-in-situ,GIS)的婴幼儿和被认为是单发的中枢性CH 患儿(1/++)。
建议2:为了明确诊断,LT4替代治疗应在4~6周逐渐减量至停药,并在4 周后重新进行全面评估。
建议3:如果确诊为CH,则应进行甲状腺成像检查,有条件者还应进行基因检测;对于疑似中枢性CH 患儿,应考虑评估其他垂体前叶功能并进行基因检测。
建议4:对于CH 或中枢性CH 患儿,均应在LT4逐渐减量至停药后3~4 周重新评估(1/++)。
建议5:对于未确诊且6 个月LT4使用剂量<3 μg·kg-1·d-1者,也应进行重新评估(1/++)。
建议6:在围生期和新生儿期应避免使用碘消毒剂(1/++)。
近年来,短暂性CH 患病率不断升高。SABA 等[14]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92 例CH 患儿中54%有短暂性CH。ORON 等[15]研究发现,84 例GIS 患儿中有20%出现过短暂性CH。碘和含碘药物可干扰甲状腺功能,导致短暂但严重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此不推荐CH 患儿使用碘作为皮肤消毒剂。此外,由于食用富含碘的食物也会引起短暂性CH,因此还应注意询问CH 患儿母亲是否食用过富含碘的食物。
3.5 妊娠期CH 的治疗与随访
建议1:对于计划妊娠的CH 患者,强烈建议优化LT4治疗(1/++)。
建议2:妊娠期应每4~6 周监测1 次血清FT4或T4、TSH 水平,而使用LT4治疗的CH 患者整个妊娠期血清TSH 水平应<2.5 mU/L(1/+)。
建议3:对于中枢性CH 孕妇,应增加LT4剂量以使3 个月血清FT4水平高于年龄特异性参考值的平均值/中位数(1/+)。
建议4:分娩后应将LT4剂量降至孕前剂量;产后6 周应再次进行甲状腺功能检测(1/++)。
建议5:所有CH 孕妇每天应摄入250 μg 碘(1/++)。
由于在妊娠18~20 周前胎儿甲状腺功能尚未发育成熟、大脑发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母体T4的供应,因此孕妇甲状腺功能减退与不良妊娠结局及子代神经发育缺陷有关,特别是发生在妊娠早期的甲状腺功能障碍。此外,由于孕妇TH 需求量增加,因此多数采用LT4治疗的孕妇需将LT4剂量提高30%。另有研究表明,女性甲状腺功能障碍是CH 的最严重的表现,因此患有甲状腺功能障碍的女性需要最高剂量的LT4治疗,其治疗目标是在整个妊娠期保持血清TSH 水平<2.5 mU/L[16],而密切监测甲状腺功能对治疗妊娠期CH 极其重要。
4 CH 的预后
4.1 神经发育
建议1:除应定期评估所有CH 患儿神经、运动、发育情况和学业进展外,还应额外评估其有无言语延迟、注意力不集中、记忆问题和行为问题(1/++)。
建议2:少数CH 患儿会表现出明显的神经、运动、发育迟缓和伴有脑异常的CH 综合征(1/+)。
建议3:应对所有学龄前CH 患儿重复进行听力测试(2/++)。
研究表明,绝大多数早期发现和适当治疗的CH患儿神经、运动、发育水平和学习成绩正常,但接受低初始LT4剂量治疗的重度CH 患儿智商较低并常伴有轻微的神经功能缺陷[17],且重度CH 患儿即使接受了早期、适当治疗也仍然存在轻微的认知和运动障碍发生风险,可表现为学习成绩低下、大脑形态及功能异常等[18]。因此,应定期评估所有CH 患儿神经、运动、发育情况和学业进展,而对于评估结果异常的CH 患儿,应由专家在特定月龄、年龄(12、18、24、36 个月及5、8、14 岁)进行反复评估。
4.2 甲状腺肿、甲状腺结节
建议1:鉴于CH 可能会进展为甲状腺肿、甲状腺结节,因此应将血清TSH 水平严格控制在参考范围下限,并定期进行超声检查以监测甲状腺体积(2/++)。
建议2:行甲状腺超声检查发现可疑结节时应进行细针穿刺活检及细胞学检查(1/+)。
虽然激素生成障碍可能会导致患有CH 的儿童和青少年甲状腺肿、甲状腺结节甚至甲状腺癌发生风险升高,但目前只有少数相关的甲状腺癌病例报道,而部分甲状腺肿病例甲状腺结节经充分LT4治疗后仍呈进行性发展。因此,对于伴有血清TSH 水平异常的CH 患儿,治疗时应将血清TSH 水平严格控制在参考范围下限。此外,尽管CH 患儿很少发生甲状腺癌,但仍建议其定期进行颈部超声检查,而对于超声检查发现的可疑结节,应进行细针穿刺活检以排除甲状腺癌[19]。
4.3 生长发育、青春期和生育
建议1:经充分治疗的非CH 综合征患儿生长发育和青春期正常,生育能力与正常人无区别(1/+++)。
早期和适当的治疗可使非CH 综合征患儿获得正常的生长发育及青春期,且CH 的病因、严重程度及LT4治疗起始剂量对其成年后身高无影响;绝大多数男性CH 患儿从青春期开始生育能力正常[20],女性CH 患儿月经初潮和月经周期不受影响。
4.4 骨骼生长、新陈代谢和心血管健康
建议1:经适当治疗的非CH 综合征患儿也有正常的骨骼生长、新陈代谢和心血管健康(1/++)。
TH 在骨骼生长和维持骨矿物质稳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多数重度CH 患儿骨骼成熟延迟,但在出生后前几个月内采用LT4治疗能迅速使骨骼成熟正常化。一项长期研究结果显示,患有CH 的儿童和年轻人骨密度正常[21]。另有研究表明,患有CH 的年轻人肥胖和超重发生风险高达37%[22]。因此,应加强对患有CH 的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干预(包括调整饮食和体育锻炼)以避免代谢异常。
除先天性心脏病发生风险升高外,未经治疗的CH 患儿还可能出现主动脉内-中膜厚度增加、血清总胆固醇水平升高及心功能损伤,而早期LT4治疗可逆转上述情况[23]。因此,CH 患儿坚持LT4治疗对于骨骼生长、新陈代谢和心血管健康是必需的。
4.5 健康教育
建议1:加强各级医学教育,定期更新诊治指南(1/+++)。
建议2:从诊断时即应开始对CH 患儿父母进行健康教育,然后是针对患儿的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应贯穿从妊娠至CH 患儿长大成人整个时期(1/+++)。
建议3:提倡对患有CH 者进行终身治疗(1/++)。
4.6 成人过渡期护理
建议1:CH 患儿过渡到成人期时应进行连续性护理以获得最佳的临床结局和生活质量,并注意增加其对CH 的理解以促进其进行自我管理(1/+++)。
5 CH 的遗传咨询、遗传学和产前管理
5.1 遗传咨询
建议1:CH 的遗传咨询应该是有针对性的,并须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负责(2/++)。
建议2:CH 的遗传咨询应包括根据CH 亚型、家族史及已知的遗传因素解释其是否遗传、CH 或中枢性CH 复发风险(1/++)。
建议3:CH 患儿的父母或家庭成员均应了解CH 的两种主要形式〔甲状腺发育不良(thyroid dysgenesis,TD)和血清TSH 水平异常〕,并能通过新生儿筛查鉴别中枢性CH(1/+++)。
对于有1 个或多个CH 患者的家庭,强烈建议进行遗传咨询。2014 年2 月,ESPE 发布的《关于CH的筛查、诊断和管理共识》已建立了精确的CH 遗传咨询标准。
5.2 CH 的遗传学
建议1:进行基因检测的目的是改善诊断、治疗或预后(1/++)。
建议2:在进行基因检测前应告知CH 患儿父母或家庭成员基因检测的可能性和局限性(1/++)。
建议3:有条件者应采用新技术进行基因检测,如基因组杂交测序、基因组靶向测序或全外显子组测序技术等(1/++)。
建议4:在进行基因检测前,最好对CH 患儿进行详细的表型描述,包括描述其甲状腺形态等(2/++)。
建议5:除TH 异常外,家族中发现甲状腺发育异常和中枢性CH 患者时也需进一步行基因检测(1/++)。
建议6:对于任何与CH 综合征有关联的患者,均应从遗传学角度进行研究以改进遗传咨询并通过发现新的候选基因等解释这种关联(1/++)。
建议7:进一步的研究能为CH 患者或患者群体提供更准确的诊断并使其最大限度地受益(2/++)。
TD 是导致永久性CH 最常见的原因。虽然多数学者认为TD 是一种散发性疾病,但约5%的TD 患者TSHR 基因突变或与甲状腺发育相关的转录因子编码基因突变是遗传因素引起的[24]。此外,双等位TSHb 基因突变也可导致孤立的中枢性CH 或重度CH,其典型表现为肌张力减退、黄疸、脐疝、舌大等,若不进行治疗则此类患者的呆小症会与重度CH 患者相当[25]。因此,建议CH 患者进行基因检测以获得更准确的诊断及最佳治疗。
5.3 产前管理
建议1:由于激素生成障碍引起的家族性CH 复发率高达25%,因此系统超声检查偶然发现胎儿甲状腺肿时应进行产前诊断(1/+++)。
建议2:对于具有潜在死亡风险及可能存在遗传嵌合的CH 综合征胎儿,产前诊断应进行公开讨论,而对胎儿的治疗、管理应遵守相应国家现行法律(1/++)。
由于发育不良引起的家族性CH复发率约为2%,因此需进一步对此类患者进行研究以确定产前诊断的可行性和临床相关性。
建议3:建议在妊娠20~22 周进行超声检查以明确胎儿是否存在甲状腺肿大和潜在的甲状腺功能障碍(1/+++)。
建议4:超声检查提示胎儿甲状腺肿大时应在专门的产前护理中心进行产前护理(1/+++)。
建议5:在进行产前干预时,推荐脐带血穿刺作为评估胎儿甲状腺功能的参考方法(1/+++)。
建议6:多数情况下胎儿甲状腺功能可通过超声检查结果推断,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通过采血进行判断(2/++)。
建议7:对于甲状腺功能正常但伴有羊水过多和/或气管阻塞、胎儿甲状腺肿大的孕妇,强烈建议通过羊水内注射LT4对胎儿进行治疗;对于甲状腺功能减退且胎儿甲状腺肿大的孕妇,建议孕妇而非胎儿行LT4治疗(1/++)。
建议8:对于导致羊水过多的非免疫性胎儿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建议在羊水内注射LT4以减小胎儿甲状腺体积,且应由多学科专家小组进行注射(1/+++)。
建议9:建议根据胎儿体质量采用10 μg/kg、1次/15 d 的LT4进行羊水内注射,其风险-效益评估应考虑对胎儿的影响及准父母的心理负担(2/+)。
2014 年2 月,ESPE 发布的《关于CH 的筛查、诊断和管理共识》已描述了如何评估胎儿甲状腺功能和管理胎儿甲状腺功能减退:可以在妊娠20~22周、32 周时采用超声检查评估胎儿甲状腺大小;当甲状腺测量值高于第95 百分位数时,应将孕妇转到专门的产前护理中心[26];如果考虑产前干预,可采用脐带血穿刺术评估胎儿甲状腺功能;甲状腺正常的孕妇如果考虑胎儿的治疗,可予以羊膜内注射LT4;临床经验表明羊膜内注射LT4具有可行性和安全性,且这种治疗对减少甲状腺肿体积是有效的,但由于众多LT4使用方案中尚无一个方案能确保胎儿出生时甲状腺功能正常,因此尚不能形成相应指导方针;进一步的诊断和干预只能由专业的产前护理中心有经验的多学科团队在利益-风险评估后进行;对于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孕妇,首选LT4治疗孕妇而非胎儿;应确保所有孕妇摄入足够的碘(250 μg/d)。
6 小结
综上所述,《关于CH 的筛查、诊断和管理共识2020—2021 年更新版》建议在全球范围内进行CH新生儿筛查和适当的诊断,包括通过遗传学手段评估CH 和中枢性CH 的病因;建议明确诊断CH 后立即开始适当剂量的LT4治疗并定期随访、进行实验室检查及调整LT4剂量以保持血清TH 水平维持在年龄特异性参考范围内、及时评估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同时需注意患儿神经发育和神经感觉功能是否有异常(必要时应咨询专业人士)、对患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健康教育;建议所有CH 患儿有权享受从儿童到成人过渡期的连续性护理。整体上来说,《关于CH 的筛查、诊断和管理共识2020—2021 年更新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所有类型CH 的新生儿筛查、诊断、治疗、随访,而新生儿筛查、诊断、治疗、随访的协调将进一步优化CH 患儿的临床结局。
作者贡献:邓臣前负责文章的构思与设计、论文撰写及修订;陈树春负责文章的质量控制及审校,对文章整体负责,监督管理。
本文无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