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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主导警务”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2021-03-29陈心仪葛高静袁泽源

电脑与电信 2021年12期
关键词:警务情报诈骗

陈心仪 葛高静 袁泽源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1 电信诈骗犯罪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水平迅猛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通信行业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数量高发、手段多样的特点,诈骗套路日新月异,严重损害了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逐步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中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目前,电信诈骗罪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形式,捏造虚假信息,设计骗局,诱使被害人赚钱或转移资金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犯罪发展至今,诈骗式及犯罪特点日趋复杂,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探索新路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更好地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 电信诈骗犯罪新趋势与防控难点

2.1 电信诈骗犯罪新趋势

(1)网络化

由于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手段越来越依托现代化科技手段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多种社交软件、贷款和赌博等网络平台,将互联网作为诈骗工具和途径,因而其网络化特征愈发深刻。线上网络由于迅速、高效、覆盖面广、非接触式的优势使得电信诈骗广泛滋生,犯罪行为涉及网络方方面面,网络化程度不断加深。

(2)复合化

基于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不断清晰,由其衍生出的犯罪也越来越多,在犯罪预备、实施的各个环节、完成后的洗钱等方面均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其中涉及到公民信息非法采购、钓鱼软件和木马病毒提供、收取银行卡、招募洗钱马仔、搭建服务器等,一条严密的黑灰产业链形成。此外,由犯罪行为次生引起的被害人自杀等事件也同样值得重视。

(3)智能化

电信诈骗犯罪的智能化趋势,让诈骗更具备针对性和适用性。电信诈骗的智能化体现在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前会综合大数据信息、心理学知识、经济学效应等技术和知识,精心挑选“猎物”,设计诈骗话术和套路场景,拥有各种流程和处置预案,以智能化方式让受害者心甘情愿掏出钱包。

(4)多样化

多样化表现为诈骗内容和手段翻新迅速,变化多样,致使群众防不胜防。从最初的中奖诈骗到如今刷单、裸聊、交友、购物消费、套路贷、冒充特定人群等,诈骗套路愈发花样繁多。而往往是新的诈骗手段出现后,公安机关才会针对性进行打击,具有滞后性,诈骗手段也在不断地更新和传播中危害社会。

(5)公司化运作

电信诈骗团伙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集团性,团伙的办公地点多选择高档的写字楼,表面上会以正规化的公司包装,以公司制度运行,实行明确的考核制度和分成机制。此外,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根据诈骗场景不同有着不同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最终形成结构严密的犯罪集团。

2.2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难点

2.2.1 犯罪环节上难侦破

(1)在人流中,当前高压打击下,犯罪分子为躲避侦查会跨区域甚至跨国际作案,将犯罪窝点设置在境外,而警方需要层层申请出境打击,到当地也常会因为没有执法权而困难重重。而犯罪团伙内部之间互不相识且单线联系,更有雇佣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具体犯罪且时常更换下层人员,这也使得对团伙的打击困难重重。

(2)在信息流中,犯罪分子与被害人是非接触性,电信诈骗案件发生后警方仅能获得少量信息,例如软件程序、转移账户、手机微信等号码,而这些信息多具有虚假性,因此对侦查开展具有迷惑性。此外,利用阅后即焚、点对点功能,犯罪分子能够切断信息流的追踪,从而逃避侦查。

(3)在资金流中,当诈骗行为得手后,犯罪分子会第一时间将资金分数批量转入不同账户,并利用银行卡、扫码、转账等多途径进行洗钱,使得资金合法化,来增加警方破案和银行冻结账户的难度。

2.2.2 社会层面缺口大

(1)群众防范意识薄弱。电信诈骗的频发,主要由于人们对电信诈骗认识不足,缺乏防范心理,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存在欠缺,容易被卷入电信诈骗的套路之中。

(2)互联网、银行、通讯等行业监管不到位。当前与电信诈骗相伴相生的黑灰色产业链成为打击链条中的巨大漏洞,互联网个人信息买卖、银行开户、转账、取款环节管理不严、通讯服务行业办卡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依旧屡见不鲜。

(3)公安机关宣传防范不足。面对花样繁多的诈骗手段,公安机关存在“重打击轻教育”的现象。在打防相结合下,宣传教育的落实缺乏有效性和全面性,往往应付了事,浮于表面,因而群众易产生侥幸心理,往往会掉进诈骗的陷阱。

3 “情报主导警务”工作模式的发展与电信诈骗案件的应用前景

3.1 情报主导警务模式概述

“情报主导警务”思想是第五次警务革命的成果,是一种以情报为核心资源的新型警务模式,其实质是通过综合采集、分析和使用情报,实施“大情报、小行动”的警务模式,引导警务决策,提高警务效能,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目的的警务战略。

情报主导警务的战略,主要有以下重大意义:(1)深刻地打击犯罪问题,解决犯罪高发,使社会持续向好。(2)变被动为主动,不是被动地解决犯罪,而是主动地预防犯罪。(3)对于重点人员和重点区域进行管控,关注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罪。(4)利用情报思维提高警务效能,让警务实践事半功倍。

因此基于“情报主导警务”战略对高发的犯罪案件进行研究,是结合世界各国经验与第五次警务革命趋势下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于警务信息化的理论呼应,能够在把握当下公安实际工作的同时,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实践创新提出路径上的指引。

3.2 情报主导警务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用探索

在信息化时代,个体网络中的活动必然会留下“痕迹”,而让人们所忽视的网络行为,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和客观性,借助大数据收集犯罪信息加以分析,能够追查到嫌疑人IP地址、手机、微信、QQ等关联账号、嫌疑资金流向等等信息,有利于在网络上识别定位、追根溯源,数据量足够大时甚至能够刻画出“嫌疑肖像”,让数据说话,服务于主动侦查。

此外,学者郝宏奎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涉及“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三流恶性聚变犯罪,仅靠打击来制止成效甚微,事后打击已不是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优手段,要以“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危害。此时,“情报主导警务”工作机制便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测、预知、预警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通过大数据电信诈骗嫌疑人员和易受骗的潜在群体规律进行分析,来挖掘犯罪行为特征、建立犯罪模型,分析研判出诈骗规律和特征,形成多样化诈骗预警信息,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精准识别和实时监测,提前预知并主动实施拦截和止付。

4 电信诈骗犯罪的模式预测与防控对策

4.1 运用好数据化情报导侦技术和思维

从电信诈骗犯罪的形成客观原因来看,电信、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手段条件和现实可能,所以在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链条中,传统的侦查手段受到严苛挑战,不能充分有效及时地进行打击,在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侦查人员需要与时俱进,转变侦查理念,调整侦查模式以应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升级更新。

以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石,改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SKYPE即时聊天工具、国际透传技术、第三方支付等新型电信、金融手段极大地扩展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空间和范围。由于这些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电信诈骗的犯罪形式也随之花样翻新,同时利用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与虚拟性,交易双方可进行远程联络,非面对性交易十分隐蔽。尽管交易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智能性,仍然会在资金流向、电话通讯等方面留下“数据现场”供侦查人员去勘验检查。

4.2 开展阵地控制、共享舆情

对于网络上体量大密度低的开源情报,侦查人员应该时刻关注并及时捕捉其中的敏感信息。对于已经发案的电信诈骗案件,我们要认真分析研其犯罪所呈现的作案规律与手段特征,对电信诈骗方式手段进行归纳总结,提取公因式,借用互联网平台,对类似的电信诈骗信息进行监控,适时向公众公开发布相关案情,提醒公民警惕防范相关骗局。

同时,在社会层面广泛发动群众搜集情报信息,鼓励群众举报,建立特情耳目,拓宽情报源,并实时搜集舆情信息。类似于公安机关立案材料的收集建档,我们可以针对电信诈骗这一类犯罪已发案的或可能发案的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便于深入研究规律特征,更好地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情报工作的工作内容。

4.3 预警预防,科学研判

电信诈骗类犯罪的被害人多是后知后觉型,往往要到案发才发现自己受骗去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被动受案,侦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不利于追赃挽损。所以,“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立科学有效的预警预防机制,从而提前进行介入,尽早有效地进行初查工作,能够大大提高侦查人员的主动性和证据链搜集的完整严密性。

4.4 与相关行业展开合作

“情报共享”是办案人员需要具备的思维,只有共享情报,才能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综合治理。电信诈骗是一个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过程,诈骗期间的各个环节都会留下很多信息数据,只有将各个社会领域民生监管数据资源、金融数据资源和公安大数据有效结合起来,建立信息共享的监测预警平台才能实现实时监控,实现预警预防与快速查处。

4.5 建立完善情报反诈大数据系统平台

电信诈骗犯罪虽然花样繁多,但归根到底是一种可防性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时,必将借助一定的犯罪工具例如网络、电话、短信等,针对这些可能被利用的终端,我们现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由国家反诈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联合联合开发的国家反诈APP正式上线,并在群众中得到了推广和普及,即为每名手机用户提供一个“反诈防火墙”,可以有效地阻止电信诈骗的发生。该项举措可以视为情报数据的成功应用。除此以外实践中还有许多面向电信诈骗的反诈平台技术研究成果,例如常见的通信黑名单标注法、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学习的语音识别进行分析拦截、面向电信数据的智能化特征平台的设计等。

笔者认为依托大数据而建立一个专门化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平台,且得到统一普遍的使用是符合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且行之有效的办法。以真实的数据为基础,以研判模型为依托,建立一个大数据综合电信反诈平台,从而建立完善治理长效机制,为行业防范治理提供数据支撑与能力支撑。大数据能够帮助我们实现犯罪分析的智能化、流程化和标准化,实现警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更加精准打击电信诈骗的愿望。

同时,我们还应关注目前全国范围内反诈大数据平台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数据共享方面,积极打破行业壁垒,在社会上形成管理合力,在数据库的建设上实现共享共融,这样有利于相关企业、社会机构完善数据库建设,有利于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此外,我们还要积极打破专业信息技术人员与民警之间的壁垒,让民警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尽量在设置参数时,多听取民警的办案需求。由研发技术人员建模为主体向情报研判民警建模为主体转变是深入开展情报研判的关键,这也是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出路。

4.6 对易受骗人群针对化宣传教育

根据前期的实地调研与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在大部分电信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群中存在着共同的心理基础和性格特征,如普遍的文化学历背景薄弱、年龄偏小或偏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等特征较为常见。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是电信诈骗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电信诈骗犯罪的预防与控制需要切断和隔离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联系与互动。鉴于上述情形,我们可以通过针对化的宣传教育减少被害人身上由某些特征呈现的犯罪机会与可能强化犯罪动机的因素,杜绝被犯罪启动的“诱饵”动摇,也打击弱化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要实现对各个社区内的每位公民的精细管理,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社情收集、文明劝止。在各个社区内,网格员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让预防电信诈骗犯罪的意识得到广泛普及,不断缩小易受骗人群的范围,从而减少电信诈骗犯罪发案率。

5 “情报主导警务”工作机制存在的风险

5.1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问题

目前对犯罪情报收集尚有诸多法律的限制和空白,诸如国家公权力在管理参考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规范问题、企业在搜集手机端用户偏好及个人身份财务信息的侵权问题、公民日常财务数据的保管和保护问题等仍待解决。一旦公民信息出现大面积泄露的情况,其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不容小觑,很有可能遭到不法分子的利用或者一些境外不法分子的利用,从而针对性地进行电信诈骗犯罪,提高实施犯罪的成功率。

5.2 对侦查人员数据思维和操作能力提出挑战

研判情报后,如何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可疑人员实施打击涉及到情报的来源的利用率问题,即如何合理利用、转化情报把案件办为板上钉钉的铁案对于侦查人员的数据思维与操作能力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在对该类犯罪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将相关参数用数据化的方式提炼出来,运用相关模型的组合尽量完整地描述犯罪,这对于侦查人员的转化能力是一种挑战。

5.3 相关法律机制尚未完善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工作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司法公正、正当程序、司法证明规则以及数据治理体系都面临着挑战。对于公安实践而言,只有顶层设计万无一失,执法工作时才能减少风险隐患。笔者认为,刑诉法以其工具价值为实体法保驾护航,我们的情报收集与运用同样需要配套的相关制度来落实义务权利,以便该工作机制的高效运行。

5.4 对侦查人员的取证提出挑战

为了使收集的证据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工作要求,实现对电信诈骗犯罪合理合法的惩治与防控,推进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良性发展,对于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提出了挑战。首先由于该类犯罪发案具有滞后被动性,侦查人员获取第一手证据可能性小,且视听资料等证据保存时间短,电子数据难以固定,这些都导致了取证的困难。

同时,在大数据证据这一点上,赋予数据信息证据效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性电子证据如无法达到定罪所要求的证明力效果,将会使我们的工作陷入被动。另外,对于情报的数据来源还应该明确其证据效力,以及如何规范转化为证据使用的依据。

6 基于“情报主导警务”模式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建议

6.1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在调取信息进行人员信息筛查时,难免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配套的保密运行机制和独立的监督岗位,来实现对公民基本隐私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6.2 锻造电诈数据化侦查专业人才队伍

电信诈骗数据化侦查离不开对于情报的分析研判,需要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来胜任,信息分析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被提上议事日程,高校的理论培养不可或缺。同时需要加强相关人员情报意识、深入研判的能力,以及相关应用系统或计算机软件运用能力的培养,以便服务于科学决策。对此,在基层中,需要建立针对性考核机制。“论剑”比赛的开展无疑为培养这种情报侦查两栖人提供了思路,借鉴国内国外科技公司的方法,集中训练考核相关人员,使情报思维和情报研判技术得到质的提升。

6.3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机制

对于数据应在立法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一定条件下的共享义务,在法律层面规制其产生、记录、存储以及提供、导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消除运用这些数据信息的人员或单位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也便于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等政府机关通过实时共享各类数据预警洞察经济风险。

同时,执法实践中,应赋予数据化情报来源与常规侦查手段同等的地位,确保情报来源以及情报的发展基石成为侦查取证中的重要环节,充分调动和转化侦查人员搜集、使用情报、分析情报、研判情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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