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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史》审读报告

2021-03-29

出版参考 2021年12期
关键词:五代史白文

一审姓名:黄御虎

职务/职称:编辑

日期:2018年7月20日

二审姓名:徐从权

职务/职称:编辑室主任/副编审

日期:2018年8月3日

三审姓名:周洪波

职务/职称:总编辑/编审

日期:2018年12月2日

在当今的读者印象中,商务印书馆以出版工具书、学术书见长,古籍并非其重点。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版社专业分工的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古籍图书也是商务印书馆的重头之一,张元济主政时期,曾经整理出版过《四部丛刊》《四库全书》和“二十四史”等古籍图书,在古籍出版领域颇有建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对出版社的出版方向进行了调整,商务印书馆从此以工具书、学术书出版为主。

本次整理选注的《五代史》,即以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所出版的《万有文库·学生国学丛书》为底本,同时参照中华书局点校的《新五代史》核改。责任编辑做了核对原文、订正标点、规范字形、统一体例、刊改谬误等多个方面的工作,发现并改正了原底本、参照本错误及整理者校订过程中新形成的错误,达到了博采众家之长的目的。在责任编辑的编辑加工中,对原书地名的注释处理最为复杂,最能体现责任编辑的知识储备。众所周知,从有文字记载以来的3000多年间,我国的许多地名多次变更,行政区划多次调整,不独古代,就是近代、现代,乃至当今,一些地名仍在不断变化,一些行政区划也时有调整,这就给古籍整理中地名加注带来了很多的麻烦与困难。责编对校订稿中的一些地名注释不准甚至错误的情况进行了指正,并依据最新的国家地图,标注出古籍中地名今天所属的行政区域。虽然改动的文字不多,但是其背后的文化知识及古今地理知识更丰富。

出版单位 商务印书馆

书 名 五代史

责编姓名 黄御虎

责编证号 201500196375

一审意见

一、本书简介与评价

本书原为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万有文库·学生国学丛书》中的一种,郑云龄先生选注。原注的一些内容与形式,如旧式注音、近代地名等,现已不再使用,原版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及失当之处。本次整理出版《学生国学丛书新编》,聘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高中语文课程标准研制组组长王宁先生担任主编,北京四中特级教师顾德希先生为顾问,授权刘兴均教授对本书加以校订。

郑云龄,民国学者,曾为商务印书馆编辑,选注了《学生国学丛书》中的《前汉书》和《五代史》等。刘兴均,1956年生,文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训诂学会理事、广西语言学会副会长、四川语言学会常务理事。1984年本科毕业于西南师范学院,1991年硕士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2000年博士毕业于四川大学。先后任教于达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广西师范大学、成都大学、四川师范大学、三亚学院。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著有《“三礼”名物词研究》等。

在正史类典籍中,北宋大儒欧阳修所撰《五代史》(原名《五代史记》,后常与此前薛居正等编纂的《旧五代史》对称《新五代史》,也称“欧史”),素以法严词约,善于阐发微言大义,“有《春秋》遗旨”而著称,殊非其他缀辑旧篇、成于众手者可比,向称史部要籍。本书于《五代史》的“列传”中“择其事绩之足以代表一代者”缀为选集,凡49篇。为照顾阅读的关联性及趣味性,选篇时尤重择取其叙事互相关照、可为参证者及“其兴味浓厚,其史迹仍足以代表一代或一部分人物者”,可谓匠心独运。原注文辞精练,内容丰富,既有对字词音义的解诂,也有对人物、地理、名物、典制等的阐释。书前有郑云龄撰写的“原书绪言”,介绍欧阳修其人其文,辨析新旧《五代史》异同优劣,评议五代社会政治、军事、经济状况,探讨当时乱世成因,并简要交代本书选文及注释的基本情况,对读者阅读本书和进一步研习相关著作都很有帮助。新编本对选文和原注做了一些校订,并酌情添加新注和按语,增强了白文的可靠性和注释在政治、思想、学术方面的正确性、科学性,使之更加契合新时代读者的阅读需求。前附“新编导言”,引导读者使用本书。

欧阳修的《五代史》并非只是一部单纯记言叙事的史书,它秉承《尚书》的忧患意识、《春秋》的微言大义、《史记》的博通古今,言辞精练,持论公允,褒贬分明,用意宏深,充分体现了一位杰出的儒家知识分子独到的学术修养、人生智慧、历史眼光和家国情怀。本书着重选择其中以谴责分裂战乱与民族对立、体现五代混乱局面成因、提供修身治国经验教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传记,并在“原书绪言”和“新编导言”中对其春秋笔法和史鉴意义进行了系统的阐发,可谓深得“欧史”精髓。

目前市场上有关欧阳修《五代史》的选本并不多见。本书原版编选独具慧眼,注释简约赅备,是一部良好的选注本;经校订新编后,内容更加精准而通俗易懂,适合学生和具有中等文化水平的读者使用。相信本书的出版,在产生诸多社会效益之外,也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校订稿基本情况

校订后的《五代史》,总字数约为12.1万字(含“新编导言”)。

本次校订工作以民国原版为底本,录成电子文稿。原版为繁体字文本,考虑到本书的读者对象,新编本改用简体字编排。我们对录入文稿做了两次校对,改正了许多错误。

校订者第一次交稿后,我们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凌丽君的审稿意见,对书稿进行初步审读,发现稿件质量远未达到收稿要求,故退回校订者修改。我们提出了几条修改意见,并且在意见中列举了本稿的大量实例为据,以资参考。校订者收到退改稿件后,于几天内即返回修改稿。检查过后,我们发现大多数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再次退改,校订者于2018年5月返回本次稿件。

校订者这份校订稿,虽然在完成质量上比之前承担的其他书稿稍有改进,但遗留问题仍然不少。鉴于此前退稿的成效,这次如果再返改,估计也还是難以完全合乎要求,而丛书的出书任务又十分紧迫,因此,我们对全稿进行了细致的审读和编辑加工,以期尽量减少错误。校订者交来的稿件,稿面比较潦草杂乱,我们也对书写不清的地方进行了誊摹。

三、审读加工概述

我们在编辑加工时,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核查引文

1.核对《五代史》白文

“原书绪言”称本书民国原版的《五代史》白文“依汲古阁本”,校订稿则据中华书局点校本《新五代史》(下称中华本)核改。我们认为:汲古阁本并非善本,而中华本以百衲本为底,经过精心的录排、校勘和标点,是当今通行之善本,其整理成果应当被吸收;校订稿按照中华本核改白文,是完全恰当的。但两种版本差异较多,校订稿的核改往往有所遗漏,或者出于特殊考虑有意不改(如原版出注、出校处),则会造成所据版本不一、不能充分吸收已有校勘成果的弊病,不可取。所以,本次编辑加工原则上全部据中华本核对和改换,并依据白文的改换适当调整和删除相关原注。

核对出的差异,大多为纯粹的版本异文,未必有对错之分,可改用中华本,但不可向壁虚造,平添新误。如P45“周太祖起兵向京师”,校订稿改“太”为“高”,并言“中華本作此字”。后文及注释多次说到周太祖,而校订稿只在其中一处随手改“太”为“高”。实际上中华本均作“周太祖”,郭威庙号为太祖,不能改。

有的差异,经进一步查对武英殿本,可知当是原版误字。如P103“而河阳武行德、泽州霍令奇等”,五代时唯有翟令奇而无霍令奇(《旧五代史》及《新五代史》他处皆作“翟令奇”),查武英殿本即误作“霍”,可知这是原版所据底本误字,“霍”当为“翟”。

有时候,中华本与原版有异文,而原版有其长处,宜仍之,如P137“徒令甸服生灵,因兹受弊”,中华本“弊”作“币”,说不通,故仍其旧。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据中华本修改,如P122“仓皇东出”,中华本作“苍皇”,为与中学教材课文《伶官传序》保持一致,我们没有改动。

本书选篇一般是整个传记全引,但也有个别地方有文字省略,当予以标示。如P24有一段传论,与其前《太祖子友文友珪传》的传文之间实际上还有一段文字,而本书没有选入,应当在该处加独立成段的双省略号。

2.核实绪言及注释引文

本书绪言与注释中的引文不多,校订稿也能细心核对,但还是有些疏漏。

(1)文字差异问题。引文的文字差异,指所引文字与所称原典文字存在讹、衍、脱、倒的差异。如绪言P5:“又谓:‘史建瑭与父敬思,皆捐躯尽忠,应入《死节》,否亦宜入《死事》,而《欧史》但入《唐臣传》;匡翰仕唐又仕晋,宜入《杂传》,乃《薛史》各传,而《欧》附《建瑭传》,此亦自乱其例者也。’”此处引语为王鸣盛的话,经核《十七史商榷》卷九十五,此处“《唐臣传》”的“传”为衍文,应删,后一“宜”字当作“应”,“此亦自乱其例者也”是引者的话而非王氏语,须置于引号外。

(2)是直接引文还是间接引文的问题。如绪言P12:“管子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经核《管子》,两分句中间还有大段其他文字,并且引用部分与原典文字也有差异,故须去掉引号,改为间接引文。

(3)其他问题。有的引书书名有误,如“《廿二史考异》”误作“《廿四史考异》”“《二十四史考异》”“《二十史考异》”等,我们做了改正。有的则与习惯称呼不能准确对应,如P19注7引《唐书》,实际上是指《新唐书》,应当加以明确。

此外,绪言及注释中还偶有一些其他问题,如全文照抄的引文没有加引号、不是原书固有的内容误掺入引号内等,也已经一一查实区分。

(二)订正标点

我们参考中华本的标点,根据白文句意及语境,结合《标点符号用法》,订正了稿件中明显不合适的标点;配套使用的标点,纠正其错误,补充其缺失。一般性的标点改动为例甚多,兹不烦举。有些还涉及对文意的理解问题,为厘清错解,避免误导读者,我们据实改正。如P37:“今安危之机,间不容发,奈何以子故怀顾望,使秦王得至此门!主上安所归乎?”秦王李从荣谋反,大臣冯赟等请康义诚相助,康义诚因为儿子在李从荣处而犹疑不定,这是冯赟责备康义诚的话。按原标点,“使”字应理解为“使得”,但实际上这里的“使”是“假使”的意思,“使秦王得至此门”是“主上安所归乎”的假定前提,所以应当标点为:“今安危之机,间不容发,奈何以子故怀顾望?使秦王得至此门,主上安所归乎?”

(三)规范字形

将稿中遗留的繁体字转换为简体字,对稿件中存在的异体字、旧字形等不规范字形,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等国家规范匡正为规范字形。

现行规范中保留的异体字,往往只用于姓名、地名等专有名词中,故书稿中普通语词义的异体字不能保留。如P134“兖等率城中饥民食以曲”,校订稿据以繁体字编排的中华本改“曲”为“麴”,《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虽保留了“麴”字,但规定只用于姓氏,此处为“酒曲”义,故“麴”当规范为“曲”。

但是,专有名词中的异体字,应当依照规范予以保留,并且不可类推简化。如P120“张濬”,“濬”本是“浚”的异体字,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有“濬”,规定用于人名,故不改;P128“天佑十八年”,“天祐”是年号,“祐”不能写成“佑”,“祐”和“佑”只是部分异体字,在现行规范中并未归并,稿中他处该年号亦皆作“天祐”,此处当改。另外,原注中的一些常见的通用字、假借字、古今字等,也可以直接改为通行易识的字形。如原注“他”字多用“佗”,校订稿往往改为“他”,可从,因将全稿注文遗漏之处也统改为“他”。

(四)统一体例

我们对书稿的引书、行文、标点、专名、术语等做了订正错误并统一体例的工作。如注中屡引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为说,除暗引不计,明引即有13处。其中作《廿二史考异》者3处,作《二十二史考异》者4处,尚有误作《廿四史考异》者1处,误作《二十四史考异》者4处,误作《二十史考异》者1处。花样纷呈,错误百出。今皆予以订正,统一为《廿二史考异》。又如P163注1“语见《论语》”,校订稿补充其篇名《公冶长》,然邻近之P161注3“语见《孟子》”、P162注4“语见《管子》”则仍其阙。原版缺略篇名的引书信息,校订稿大多做了补充,这些信息是有用的,故而我们在核查原典的基础上,对校订稿遗漏之处也做了补充,如将P161处改为“语见《孟子·万章上》”,将P162处改为“语见《管子·牧民》”。

绪言引文不多,但也有些见于正文而标点互异者。如P12“礼、义,治人之大法;廉、耻,立人之大节”,正文无顿号,照顾到全书“礼义廉耻”的标点惯例,此处改从正文不加顿号的形式。绪言中还有些错误和失之照应之处,也可以参照正文改正、统一,如P8“沙福晋”“张延泽”,P9“崇韬父讳宏”“‘宏’文馆”“罗宏信”,P12“豆卢格”,均据正文订正为“何福进”“张彦泽”“崇韬父讳弘”“‘弘’文馆”“罗弘信”“豆卢革”。

(五)注意导向

本书白文讲述唐末五代时期历史,郑、刘二先生的注中多有涉及边疆史地、古代民族、农民起义等内容。我们删去了其中可能会引发争议的涉及领土边界的注释,将注释中对义军的诋毁性词语改为中性词语(直接引文除外)。如P137注2“黄巢乱作,畋时为凤翔节度使,先诸军破贼”,我们将“乱作”改为“起兵”,“贼”改为“之”。又如P141注5“入蔡贼中,为贼师假子”,“蔡贼”指蔡州秦宗权军,也是投入黄巢起义的军事力量,故改“蔡贼”为“蔡军”,“贼师”(编者按:“师”实为“帅”之误字)为“军将”。

(六)刊改谬误

引文、标点、字形、体例、导向而外,稿中其他错误亦复不少,且多属知识性错误。今姑举其大略,分述数端。

1.文字讹误

书稿中还存在一些引文之外的讹文、衍文、脱文、倒文,校订稿未能改正,我们均据理质疑,细心求证,予以匡改。如P24注7:“伶人宦官求赂与友谦,友谦无以应,被谗族诛。”凭前后文意可知,“求赂与友谦”当为“求赂于友谦”,原版不误。P57注1:“宛秋人,字德详。”“秋”乃原版误字,当为“丘”。P67注9:“庄宗崩,彦威从明宗入洛阳,首率群臣劝进,徒镇平卢。”“徒”当作“徙”,原版不误。P136注5:“练,与炼通,铁环相连,以锁系物者曰炼。”原版“炼”作“鍊”,“鍊”既为“炼”的异体字,也是“链”的异体字,此处应是“链”的异体,当规范为“链”,这是录入稿在进行字形转化和规范时造成的错误。

2.注音错误

本书前五六十页原注中的注音较少,校订稿改换成拼音时也没有出现错误;后面却有许多自拟的错误拼音,连常见之字亦不例外。如P62注4:“督,音笃,监察也;以身率下也。”校订稿改“音笃”为“dǔ”,“督”“笃”皆入声字,今“督”读平声不读上声,注音误,且“督”既非多音字亦非生僻字,可以不注音,故删此音。P63注2:“稔,音衽,日饮切,谷熟也。”校订稿改“音衽,日饮切”为“rèn”,而今“稔”不读去声而读上声,当改为“rěn”。P67注3:“绥音虽,安也。”校订稿改“音虽”为“suī”,而今“绥”不读阴平而读阳平,改为“suí”。

3.释义问题

(1)注释对象不妥。按照“新编体例”的要求,原版没有指明注释对象的,应当予以补充。校订稿加了很多注释对象,大多是妥当的,但也偶尔有所疏忽。如有的注释对象插入的文句位置不当,有的原注行文中其实已经含有注释对象,添加后造成了语意的复沓,有的原注应当补充注释对象却漏加了。对此,我们都做了调整增删。

校订稿中还存在增补的注释对象不正确、白文中的上标注释序号插入位置不当等问题。如P26“自下魏博”注:“山东聊城县西北十五里。”校订稿改“县”为“市”,加注释对象为“魏博”,所增注释对象是错误的。魏博节度使领魏、博、贝、相、卫、澶六州,治魏州。魏州在今河北大名县,已见本页注1。可见本注的注释对象不是魏博军,而是博州。P38“绝而苏”注:“苏,死而复生也。”“苏”只有“苏醒”义,“绝而苏”才是“死而复生”。

有时还因注释对象认定有误,导致注释与白文原意相去甚远。如P40“帝召当直学士范质”注:“学士资浅者曰直学士。”白文当以“当直学士”为辞,意谓值班的学士,不可断为“直学士”;且范质当时为翰林学士,亦非“资浅者”。然“当直学士”并非词语,而是定中词组,可以改释“当直”,也可以不解释而直接删掉原注这句话。

(2)注释内容有误。有的注释内容存在错误,或不甚妥当。主要有:

一是所释与事实不符。如P37“宋王从厚”注:“《唐家人传》未详。”校订稿未改。大概原注者及校订者皆不知宋王从厚何许人也。其实文中“宋王从厚”即后唐愍帝李从厚,明宗时封宋王,故其事迹必不详于《唐家人传》,而见于《愍帝纪》,“宋王从厚”并非事迹不著之人。又如P83、P84解“淮南杨氏”以杨行密行实,注“凤翔李公”以李茂贞行实,释“荆湖吴越”以马殷、钱镠行实。至少有三个问题:首先,注释对象与注释内容在字面上并不完全等同,而由注釋对象到注释内容之间缺乏承接,将令不了解五代十国历史的读者困惑,应当加上承接语句,如“凤翔李公”注加上“凤翔李公,指李茂贞”,“荆湖”注加上“湖,指马殷所立楚国”,就承接上了;其次,有史实错误,白文为李严在后唐同光三年(925)使蜀时的言论,此时杨行密早已去世,当时吴国国主为其子杨溥,故这里的“淮南杨氏”当谓杨行密所立吴国;最后,校订稿已将对应的白文“荆湖吴越”加顿号为“荆、湖、吴越”,则为三个政权,“荆”亦当加注,指荆南高季兴。这几个问题,涉及较多内容的增删修改,拟请校订者看校样时参酌解决。

二是词语释义错误。有的是原注有误而校订稿未改者。如P64注5:“反侧,谓怀二心而不循正道也。”对应的白文为郭崇韬解释自己为什么收受四方赂遗的话:“今藩镇诸侯,多梁旧将,皆主上斩袪射钩之人也。今一切拒之,岂无反侧?”这里的“反侧”应为“惶恐不安”义。证据有二:其一,拒其赂可令人不安,但未必会使之“怀二心而不循正道”;其二,《旧五代史》作“坚拒其请,得无惧乎”,两相参照,亦可见此处“反侧”是“惧怕不安”的意思。

校订稿修改部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P107“载冶者,具韝炭,乘流而下”注:“鞲,射鞲也,又臂衣也,以韦为之。”校订稿据中华本改白文“鞲”为“鞴”,甚是,原书字误。校订者因改原注为:“校订者按:此处当作鞴bèi,鞴与备意义相通,鞴炭,备炭之义。作鞲,讲不通。鞴与鞲因形近而讹。”这个新释则错得更加离谱:其一,“鞴”与“备”只能算是同源关系,一般不通用;其二,白文中“鞴炭”前已有“具”字,可见“鞴炭”当是个名词性的并列词组,必非动宾结构;其三,“鞴炭”的“鞴”义为“鼓风皮囊”,当音bài,而不读bèi(此音对应“装备车马”义)。因此,我们改成:“鞴,bài。鞴炭,鼓风囊及木炭,谓冶具。”

(3)名原解释错误。如P60注1:“犹,玃属,豫,象属,二兽皆进退多疑。故谓人迟疑不决曰犹豫。”校订稿未改。释“犹豫”为二兽名之旧说,是典型的望文生训,前修已予驳正。故此处当删误训,简释为“犹豫,迟疑不定”即可。又如P149注9:“遬,苏屋切,音速,蹙遬也,犹言局促。仆遬,犹言短陋也。”校订稿改了拼音,删去两个“也”字,其他未改。今按:仆遬,同“朴樕”,指低矮的杂树,不中材用,故以喻才能平庸。放到白文的情境下:康延孝自恃平蜀功多,谓己常身先士卒,鄙夷董璋趋附郭崇韬而受重用,故说他“仆遬相从”,就是说他没什么本事,只会拍马屁。故“仆遬”并非原注所云由“局促”引申为“短陋”之义,原注拘泥字形,望文生义,应当改正。

4.旧地今名问题

史书地名尤多,亦以地理为难。本书原注于史地多所疏昧,而校订稿往往不能订正。例如:

(1)P113“临皋”注:“今湖北黄冈县大江滨。”按,此注出自《杜晓传》,对应的白文言:“昭宗时,王行瑜、李茂贞兵犯京师,昭宗杀让能于林皋以自解。”《李茂贞传》亦载此事,曰:“(茂贞)陈兵临皋驿,请杀让能。”此役双方对阵京师,而杜让能亦当即死长安,绝无远诣大江之滨方斩之以酬茂贞而纾燃眉急火之理。是《杜晓传》此处之“临皋”即《李茂贞传》“临皋驿”。临皋驿在唐都长安,即今西安市区。

(2)P136“燕乐”注:“约当在今河北东南部。”燕乐为古县名,地在今北京密云界,故治即今密云水库北岸之燕落村。原注者见传文言刘守光等“南走沧州”,遂以为燕乐当在幽州至沧州直途之中,故约其地于“河北东南部”。然白文中已明言“迷失道”,殆应投东南而反走东北,则燕乐之不在幽州往沧州方向,可无疑也。

(3)P160“衍州”注:“按当在陕西北境。”五代时,邠宁静难军辖邠、宁、庆、衍四州之地。衍州约置于唐末,辖地在今甘肃宁县、正宁县一带,不在陕西,况即如邠宁节度使治所邠州(今陕西彬州市),亦不可谓为“陕西北境”。

原注所列“今地名”,乃民国时期地名,应当更换为最新国标地名。校订稿改换了不少旧地名,且往往细化至某某镇,但并未均加以某某镇,况乎有些镇名今已不存,旧地是否在该镇亦往往无从查考,细化的意义也不大,故多数时候我们予以删除。稿中遗留的地名问题较多,主要有:

(1)有的旧地名没有更换。如P51注7:“洺州,北周置,即今河北永年县。”校订稿未改,永年县今已改邯郸市永年区。

(2)有些更换之后的“新地名”实已成为旧称。如P49注9:“襄,五代时为州,今湖北襄阳县治。”校订稿改“襄阳县治”为“襄樊市汉江南岸襄城区”,襄樊市今已改名襄阳市。

(3)有的地名辖境已发生变化,校订稿未改而造成错误。如P52注4说渭水“经凤翔、西安,东北流,至朝邑,东流,至潼关,入黄河”,而原凤翔县治今已划入宝鸡市城区,故渭河已不再流经今凤翔县境,应改“凤翔”为“宝鸡”。又,朝邑县已并入大荔县,“朝邑”应改为“大荔”。

(4)有些修改后的今地名并不恰当。如P99“陈桥”注:“在河南开封县东北”,校订稿改“县”为“市”。实际上原注就不妥,改换后的今地名虽辖域有所扩大,但仍然未当。陈桥驿在黄河以北,今河南封丘县境内,其地并不属于民国时期的开封县和今天的地级开封市,不符合全书注释的通例,当改。

(5)有的改换与通行说法不符,且应该是错误的。如P50注6:“杨刘在山东东阿县北。”校订稿改“东阿县”为“平阴县平阴镇”。关于杨刘的位置,通行的说法是在东阿县东北杨柳村,历史地图亦标在东阿县境之东北。今平阴县境在黄河东南岸,距五代黄河故道较远,可知杨刘必不在平阴境内。原注可以不改。

(6)有的改换是错误的。如P49注9:“荆五代时为州,今湖北江陵县治。”校订稿改“湖北江陵县治”为“湖北荆州市西北江陵区”,事实上五代荆州故城在今荆州市荆州区。因今荆州区乃由原江陵县中析出,地包原江陵县治所在,故有此误。而今之江陵县亦未改区,此则向壁虚造,误之又误。

(7)有的改换连环出错。如P77“临濮”注:“今山东濮县南六十五里。”校订者因见山东濮县今已并入范县,且划归河南,而濮县旧治在今范县濮城镇,遂改“山东濮县”为“今河南省范县西南濮城集”。看似无误,实则不当。临濮即今山东鄄城县临濮镇,民国初属濮县,故原注在当时区划中无误。后来濮县辖地以黄河为界分属二县:临濮属河东之鄄城县,河西则另为濮县。后河西之濮县并入范县而划归河南,但这与河东仍属山东的鄄城县无关。故今之临濮与范县及濮县旧治濮城镇分属两省,须将原注改为“今山东鄄城县西南”才算准确。

5.参见问题

原注有不少参见信息,也往往遗留有一些问题。虽然校订稿已经注意到其中的一些问题,并予以改正,但尚不彻底。

(1)参而不见。即参见落空,需要参见的内容在被参见之处并不存在。如P87注7:“彰国治应州,注见前《周德威传》。”校订稿未改。按照本书体例,其参见对象当是“应州”,而《周德威传》注中并无与此有关的内容,亦无与“彰国”相关者。经查,应见于《安重诲传》,须改。

(2)指向不明。原注参见主要有两类:a.人物行实的参见,多是参见白文,有“见(后)《×传》”“详(后)《×传》”等。b.地理名称的参见,均为参见注文,有“见(前)《×传》”“见(前)《×传》注”“注见(前)《×传》” 等。本书为普通图书,虽无需像辞书那样整齐划一,但宜于稍加整饬,使之明晰易晓。如参见注文的“见(前)《×传》”,应当点明“注”,按照现在习惯的语序,“注见(前)《×传》”可以改为“见(前)《×传》注”。参见时还应注意名称准确与齐全,如P81注5“见前《神閔敬皇后传》注”,篇名当据文中标题作“《庄宗神闵敬皇后传》”。

6.配套修改问题

有的修改,牵涉前后文、白文与注文、绪言与正文的照应,必须配套处理,不可遗漏。如P149“汉川”注:“约当在今四川成都附近。”这是因为原版所据版本有误字,致使原注不知其地今在何处。校订稿据中华本改白文“汉川”为“汉州”,而为对应注释添加的注释对象则仍为“汉川”。既然白文已改,对应的注释对象也当改为“汉州”,并且注释也就可以改正为:“汉州,在今四川广汉市。”

以上是我们有一定依据及把握的修改。凡是我们拿不定修改意见的,都用铅笔在稿面上提供线索、做出标注,呈二审、三审及作者看校样时解决。

经过初审和编辑加工,本稿件已符合“齐、清、定”的要求,可以发稿。

四、《五代史》退改意见

(一)核实绪言及注释引文

1.核查绪言与注释中的引文,标明核查时所据的版本

(1)一字不差的直接引文必须加引号,有文字差异的间接引文不能加引号。原注中的引文多无引号。间接引文可以一仍其旧,但其中有些实际上属于一字不差的直接引文,则必须补上引号。

(2)直接引文主要核查有无文字差异,间接引文则重点关注有无内容错误。

2.核检、规范和统一绪言和注释中引用的书篇名

(1)检查文献名称是否正确,如P21注5引“《廿四史考异》”,应为“《廿二史考异》”。

(2)文献名称应当符合称呼习惯,如P19注7引《唐书》,须指明是《新唐书》还是《旧唐书》,这段引文来自《新唐书》。

(3)应注意引书体例的统一,凌老师审稿意见第三部分第(4)小节讲得很详细,可以参考。

(二)注意白文与注文的统一及照应

校订稿据中华书局点校本仔细校改《五代史》白文,工作细致,发现了不少问题。但有些修改过的白文,牵涉注文,而注文没有做相应的改动,造成疏失。如P21白文已改“岭南西道”为“山南西道”,但注文没有修改,解释的仍然是岭南道。应加“校订者按”,可指明原版误字及校改理由,并简要解释山南道。

(三)旧地今名问题

凡原注中的近代政区名称(尤其是“今某地”),均应更换为最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可遗漏。如P19注3“南海县”今已不存在,其地略当于今佛山市南海区。但此注属于“今某县治”一类问题(见下),不宜直接改“南海县”为“佛山市南海区”,请再酌。又如P27注7“和阗县”(校订稿改“县”为“市”)、“喀什噶尔”,今地级单位名称为“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还辖有和田市及和田县,不仅“阗”字改成了“田”应当体现,被注对象“于阗”是略当于和田地区,还是和田市或者和田县,也需考虑,改成笼统的“今新疆和田”不失为一种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当旧地名后带方位词时,把它改成今地名,今地名所辖区域范围必须与旧地名大体相当,否则很可能造成新的错误。如P28“伊阙,今河南洛阳县南”,校订稿把“洛阳县”改成包含原洛阳县地而比原洛阳县辖地大得多的地级“洛阳市”。原洛阳县包括今洛阳市城区及城区周边的偃师、孟津、宜阳等区县局部区域,整体上位于今地级洛阳市辖区的北面,则“伊阙”显然也不在“今河南洛阳市南”,改“洛阳县西南”为“洛阳市南”就造成了新的错误。按:“伊阙”即今洛阳市区南两公里处的龙门,可以说它在“今洛阳市区南”,却不能说在“今洛阳市南”。

总之,旧地今名问题比较复杂,不是简单更新一下就完事的。改完之后,一定要仔细检查、思索一下,看看是否造成了新的错误。

(四)注音问题

改为拼音,增加注音,规范读音。

(1)原注的反切、直音、注音字母等旧式的注音,统一改成拼音,不能有遗漏。

(2)有些原注没有注音的多音字、难僻字,宜于加注拼音,放在注释的相应位置,格式如:“单,shàn。”在3000常用字范圍内的非多音字,可以不注音。

(3)注音时,应在最新版权威辞书(如《辞源》(第三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等)中查对到意义准确对应的规范读音,原则上不能保留两读。

(五)添加注释对象

本书原注的释语前大多没有注释对象。按照“新编体例”的要求,本丛书中缺失的注释对象应该统一补上。注释对象一般置于句首,后接逗号。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原注的句首位置虽无注释对象,但注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只是出现在其他地方。如P25“记天子之事曰本纪”,被注对象“本纪”出现于句末。这类情况,就无需再在句首重复添加注释对象了。

(六)增加必要的注释和按语

从便于学生使用的角度着眼,对难懂的、重要的词语,以及没有阐述清楚或解说有问题的注点,要添加必要的“校订者注”和“校订者按”。如开篇《梁家人传》屡言“太祖”而无注,中小学生很可能不知此处“太祖”指谁。像这种涉及面广、频次高的失注之处,宜于增加注点,格式是注释语句后接“——校订者注”。若原注有误而又不便直接改正,或者原注尚有可以补充之处,则加按语于原注之后,以“校订者按”领起。

(七)明确训释

原注多以单字为训,即“某,某也”,现在依例删去“也”字后,则变成“某,某”。单字往往包含多义,不便于读者准确识别。对于此类问题,处理的原则是:从学生的阅读水平考虑,容易理解、没有歧义的可以不改,但所指不明确、有歧义者,则应当改以双音节或多音节词,甚至词组、短句为释。

二审意见

《五代史》,民国郑云龄选注,海南三亚学院教授刘兴均校订,北京四中顾德希审改新编导言。

校订者对白文、字形、注音、注释进行了全面校订,基本达到校订要求。《五代史》校订,比《柳宗元文》校订有了较大进步,可见校订者刘兴均下了功夫。

凌丽君审稿提出了不少问题,根据凌丽君审稿意见,我们结合稿子情况,先后退改两次。

《五代史》由郭威校读,其校读认真负责,基本到位。责编编辑加工仔细核实了白文、引文,字斟句酌,推敲释义,纠正了一些硬伤,提升了稿件质量。

我们一一解决了责编提出的问题,翻阅了全稿,发现有个别处需要打磨,如P4“修没后”,其中“没”应改为“殁”,表示“死”义的“mò”,规范字形应为“殁”(见《通用规范汉字字典》P256);P13“而能保其首领以没者”,其中的“没”也应改为“殁”。P11“此中央藉重于武人有以召之也”,其中的“藉”应改为“借”,繁体“藉”表示“利用;依靠”义时,应简化为“借”(见《通用规范汉字字典》P175)。

校订者、责编处理校样时,请注意:

1.字形务必准确

有些字形,校读时可能没有校出,需要校订、编辑加工、处理校样时继续留意,如上举的“没”“殁”,“藉”“借”,“鞴”“ ”;再如责编发现的P24注7“伶人宦官求赂与友谦”,其中“与”应为“于”,P67注9“徒镇平卢”,其中的“徒”应为“徙”,民国原书无误,录入有误。

2.地名务必核准

书稿中的地名,校订者已经下功夫做了修订,责编编辑加工时也发现并解决了一些问题。然由于史书涉及地名多,覆盖的地域广,古今地名变化大,可能还隐藏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准。我们的建议是:尽量以《辞源》《辞海》等为准,如《辞源》《辞海》解决不了的,又把握不准,则尽量删去注点;特别是感觉有问题的,一定要删去注点,以免留下硬伤。

书稿经过校订者仔细修订,责编认真加工,已达到发稿要求,可发稿。新编导言,顾德希老师正在审改中,待校样时汇入。合同正在签订过程中,待签好后,再补ERP。

三审意见

责编先对转录稿做了认真校读,再对校订稿做了细致的编辑加工,特别是比照权威版本核改注文,消除了多种硬伤,提升了书稿质量,把握到位,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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