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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旅游途中遭遇抢劫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2021-03-28刘铮

旅游 2021年3期
关键词:张女士被盗财物

刘铮

【全文要旨】

一般而言,游客财物被盗、抢,应为盗抢人的侵权责任,但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旅行社亦存在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张女士一行四人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赴澳大利亚10日游,出发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返程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旅游费用为21000元/人。行程中第三天,张女士随团游览当地某景区,在其下旅游大巴车向景区大门走的途中,遭遇抢劫,随身携带的背包被抢走,人摔倒在地,被抢的背包里有护照、现金等随身物品。事件发生后,当地导游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对张女士等人做了笔录。事发后,旅行社领队带领其余人员继续旅游行程。此次行程结束时即4月29日,因张女士护照仍未办理下来,旅行团中其他旅游者按期返程回国,张女士1人滞留当地,至5月1日张女士拿到护照后自行从澳大利亚返程回国,5月2日返回国内。

张女士投诉称,在出团前以及旅游途中旅行社及领队未尽告知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没有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因此在本次抢劫事件中存在过错。并且在抢劫事件发生后,旅行社未及时给其办理回国证件,造成张女士一人滞留当地。遭遇抢劫又被滞留当地,不仅给张女士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打击。其中经济损失包含被抢的财物10000元,食宿及返程费用等6000元,共计16000元,张女士诉求其所有经济损失由A旅行社全部承担。

A旅行社称,在旅游者出团前,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已将《境外旅游注意事项》发给旅游者,注意事项中已经告知在境外活动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且在旅游合同中第五条、第六条款已提醒了旅游者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因此旅行社已经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且事发系第三人所为,同时旅行社进行了报警,不应赔偿。

至投诉处理,张女士被抢一案仍未有结果。

【质监所处理意见】

张女士与A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示》)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A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张女士作为旅游消费者,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有权要求A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A旅行社在其组织的旅游途中遭遇抢劫事件造成旅游者人身财物损失,现未有证据证明A旅行社已就当地治安情况作出提示说明,且在其组织的群体活动中发生被盗抢,反映了其组织、安排存在不当,违反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张女士没有就丢失的现金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告知张女士毕竟旅行社并非直接盗抢人,建议A旅行社就张女士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护照补办费用以及返程的各项交通费用进行赔偿,共计6450元。双方接纳了质监所的调解意见,最终达成和解。

【质监所评析指引】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游,行程期间遭遇被抢劫或是被盗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权”情形,在旅游者因在旅游期间被抢、被盗而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时,旅行社一般认为应依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仅应承担补充责任。

然而,在游客直接起诉旅行社的此类案例中,均为第三人无从确定更无从索偿的。此时,由于第三人的缺失,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的判定就直接落在了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上,即旅行社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旅游服务?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出团通知、旅游过程中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同时,该安全提示是一般性、原则性的提示,还是在特定情形下对特定风险进行的针对性提示?且事发后,旅行社是否有协助游客寻找、采取报警等补救措施?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游客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财物被盗案件,旅行社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多寡在于盗窃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如发生在不受旅行社掌控的自由活动期间、室外(景区、街道等),则旅行社仅需举证证明其已进行了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和事发后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即可;而如发生在旅行社已组织游客外出游览期间、旅行社安排的较为封闭的设施内(酒店、餐馆、大巴车),则旅行社将会被认定为游客物品的代管人(尤其是大巴车),此时,旅行社除了需要证明前述事项外,还应举证证明封闭设施符合防盗、监控等安保标准,人员已尽合理的看管义务的要求。

此外,即使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核实清楚的前提下,该类争议还存在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认定被盗财物的数量、品类以及价值。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不同的是,此问题由游客承担举证责任,即游客必须举证证明其声称的财物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即使能够认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具体确定赔偿额度时,仍然将遭遇难题。

就司法实践来说,对于游客声称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损失,一般很难被法院支持,因为游客很難举证进行证明,比如即使游客提供了其提取现金的凭证,也只是表明游客存在携带现金的可能性,并不能仅因游客遭遇了盗窃事件就此推断该现金已然被盗;对于其它物品来说,如在发生盗窃后及时报警,此时根据一般理解,游客是不希望抓不到盗窃人而走向诉讼旅行社之路的,因此,游客为尽快取回财物提供给警方的线索信息都是较为真实可信的,法院亦会根据其它证据的情况对警方记录予以考量。

由此,对于旅行社来说,首先,要选择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合格供应商/履行辅助人;其次,应告知游客旅游目的地各处的治安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引起游客的重视;第三,随时提示游客,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不要放置车内等;当然,在事发后应及时协助寻找、报警等。只要各项工作到位,留存相关证据,就可以减轻甚至不承担责任。

最后,作为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如何才能更好地避免被盗抢事件的发生呢?建议,在旅行期间尽量避免独自出行,不要去景区周围偏僻的小道,夜间能不出去就不要出去。带一个有拉链、搭扣和翻盖,不容易打开或划破的包,尽量背在身前。如果觉得这样不够美观或者不便的话可以带一把小锁将拉链锁起来。旅游的同伴要经常互相照看一下,乘车时最好互相面对面搭乘,以方便看到伙伴身后的情形。单独出行需要请人拍照时,尽量去找成对的情侣、老人或是亚洲人拍照,不要和对方距离过大。随身不要带过多现金,多使用信用卡消费。建议护照本人随身携带,不宜将护照集中放在一起,要和现金分开存放,证件的失窃比现金财物的失窃要麻烦得多。手机放在桌子上的时候,要放在胳膊内侧,不让小偷有得逞的机会。如果常用药品被盗,可以凭旅游保险去当地医院就医,开处方药,如果是非处方药,可以在当地药房购买。中国旅游者在医院遭遇语言障碍等问题的时候,可以致电中国大使馆领保人员,请求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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