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
2021-03-28李德勇茹祥军
李德勇 茹祥军
婚后多年不育,他们通过人工授精成功培育了3枚合格胚胎,但因妻子暂时不适合进行胚胎移植,只好将胚胎冷冻保存等待手术时机
许进和王梅都是广东湛江人,于2005年结婚。婚后,因经济基础差,他们一直过着租房的蜗居生活,并商定等经济条件好转买了房子,再要孩子。
一晃10年过去,夫妻俩终于在2015年买了房子,随即把生孩子的事提上了议事日程。但不知什么原因,王梅始终没能怀上。
去医院检查后,他们从医生那里得知,王梅怀不上孩子,是由不明原因的配子输送障碍导致的。于是夫妻俩开始四处寻医问药,但效果不佳。时间一长,因为没有孩子,两人有了矛盾,感情越来越生分。
2019年初,经人指点,王梅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孕育孩子,以化解婚姻危机。
经与丈夫商量,夫妻俩达成一致:借助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孩子。
在专科医生指导下,王梅打了一个多月促排卵针,并服用了激素药物。2019年4月23日,许进陪王梅来到医院,医生为王梅做了穿刺取卵手术,对许进做了人工取精。然后通过体外授精,培育了11枚胚胎。经早期培养后,淘汰了8枚不合格胚胎,剩下3枚合格胚胎。
在将胚胎植入王梅子宫之前,医生为她做了术前检查,结果显示,王梅患有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暂时不宜进行胚胎移植。医生建议王梅服药治疗,等排除风险后再实施胚胎植入手术。王梅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医院随即将3枚胚胎冷冻,存放在液氮罐中。
丈夫突然起诉离婚,她挽回未果,经法官调解后同意离婚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当她准备接受胚胎移植手术时,前夫却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称自己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
医学报告载明王梅和许进的不孕不育是不明原因的配子输送障碍所致,但两人均认为自己没有问题,而将责任推到对方身上。为此两人常发生口角。
自保存了冷冻胚胎后,王梅为了挽回婚姻,对许进百般示好,想缓解夫妻矛盾,可许进态度消极,不但对她漠不关心,还时常失联。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多日未归的许进回到家中,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离婚协议书》让王梅签字。毫无心理准备的王梅当即慌了神。而就在当天,医生还告诉她,再调养几天,就可以移植胚胎了。王梅满怀憧憬,想着一旦受孕成功,丈夫自然会与她重归于好。她万万想不到,丈夫会突然变心并要求离婚。王梅心里很不是滋味,想起手术以来遭受的种种磨难,她拒绝了丈夫的离婚请求。一周后,许进起诉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2019年12月初,经法官调解,许进仍坚决要求离婚,并愿意在家庭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王梅见无法挽回,只好很不情愿地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
第二天,王梅心情郁闷,还未签收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就乘车回了老家。
父母得知女儿女婿在闹离婚,并且经法院调解签了笔录,责怪王梅太草率,不该签字。为挽回女儿的婚姻,老父亲立即陪同王梅赶回湛江,想劝许进回心转意。可许进已经从家中取走了个人物品,关闭了手机。紧接着,法院的离婚调解书送达,法官还告知王梅,许进已经签收。父亲坚决不同意王梅离婚,她听从父亲的建议,未在离婚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2020年2月初,根据王梅的生理指标,医生认为可以实施胚胎植入手术,通知她和丈夫一起到医院履行相关手续准备手术。王梅想尽办法才找到许进,但许进拒绝到医院签手术知情同意书,称自己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闻听此言,王梅难以置信,对之前许进的种种异常举动恍然大悟——原来他时常失联,是因为早就在外面有人了。
王梅经打听得知,许进拿到离婚调解书的次日,就与一个名叫陈琳的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领证后仅7天,陈琳就生下了女儿。
绝望之际,王梅心中泛起多个疑问:自己并未签收离婚调解书,离婚算不算数?假如不算数,自己和许进便还是合法夫妻,他怎么能够与别人办理结婚登记?算不算重婚?
3月26日,王梅抱着种种疑问,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请求:确认许进与案外人陈琳的婚姻无效;确认她有权将保存在医院的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
法院判决: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生育权的实现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即使两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她也无权将冷冻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
在确认婚姻无效案尚未结束时,法院对移植胚胎案先进行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通过单方实现。故该权利的实现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本案中,王梅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许进不生育的人身自由。况且,王梅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与许进之间已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在许进不同意将胚胎植入王梅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梅无权将其卵子和许进的精子结合的胚胎植入体内孕育。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梅的诉讼请求。
王梅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称,因其并未收到与许进离婚一案的调解书和生效通知书,故她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由于双方是否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尚未确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而她与许进达成合意,自愿到医院人工取卵和取精,并由医院培育了胚胎。只因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实施胚胎植入手术,才将胚胎冷冻保存等待时机。这足以说明,他们都有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孩子的意愿。如今许进与第三者陈琳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对方怀孕。在她与许进的离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许进便与陈琳登记结婚,剥夺了她的合法生育权,违背了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王梅能否在许进不同意的情况下,将两人的精子与卵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
根据相关法律,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即使王梅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许进也依法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故在许进不同意将两人的精子与卵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植入王梅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梅无权将该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因王梅与许进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影响,故王梅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及王梅有权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至于王梅主张许进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王梅以此为由主张其有权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10月1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使用了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生效。因此,王梅在调解笔录(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一般都是直接按照调解笔录中的协议内容书写)上签字同意离婚后,调解协议便已经生效。即便后来她拒签离婚调解书送达回执,也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的离婚调解书,第一条就是双方自某年某月某日(书写调解书当日)解除婚姻关系,据此可以理解为,调解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综上,王梅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在她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就结束了。许进于次日与陈琳登记结婚,自然符合法律规定,王梅无权请求法院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关于生育权的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生育权属于夫妻双方,不是一方单独享有的。因此,即便是合法夫妻,一方享有生育权的同时,也不得侵害另一方不生育的人身自由。因此,哪怕王梅与许进仍是合法夫妻,她也不能在未经许进同意的情况下将两人的精子、卵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更何况她与许进已经离婚。因此,两审法院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