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全国动物疫病净化的思考
2021-03-28翟新验张倩付雯杜建韩焘刘林青王羽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翟新验 张倩 付雯 杜建 韩焘 刘林青 王羽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动物防疫法》明确“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这是充分结合我国畜牧业养殖模式和结构、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和趋势、动物疫病控制技术和措施等基础上,提出动物防疫的总体方针,并不断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这也是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明确了“净化”,既是作为动物防疫的措施,也是动物防疫的目标,更是实现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消灭的必须之要、必由之路、必然之举。
动物疫病净化是指有计划地在特定区域或是场所对某种或某些重点动物疫病,实施监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达到并维持该范围内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实现消灭、根除疫病病原的过程。疫病净化是以清除和消灭传染源、维持动物个体和群体健康为目的。2013年,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和无害化排放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为抓手,研究分析了我国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借鉴国内和国外的经验和案例,提出在我国开展动物疫病的主要策略、措施和做法。按照“由场入手、场区结合,由易到难、分层实施,技术推广、综合应用,示范带头、创建推动”的整体思路,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净化模式,推动净化长效机制建设。各地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热情高涨、氛围浓厚,为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动物疫病净化是以疫病净化技术作基础,又需要管理体制作保障,涉及管理、技术、实施等层面。动物疫病净化具有复杂性、层次性、反复性和效益性,需要政府与市场作用发挥、企业与社会力量共同合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协作性、艰巨性的任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对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净化中的相关职责、任务和要求做了规定;同时《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净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对在动物疫病净化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偿。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需要统一筹划,形成工作合力,明晰职责任务,发挥能动作用,助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转型升级,有效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一、统筹谋划,加强顶层设计
《动物防疫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也是其非常重要职责之一;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制定全国动物疫病净化指导意见,明确净化的疫病病种,及疫病净化的策略和方针、目标和任务、职责和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技术措施和管理保障。分区域、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分病种、分策略,从场入手、场区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循序推进,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根据全国畜牧业发展状况、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进展、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等情况,适时制定并启动全国单病种净化、消灭计划。
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管理办法、组建评估专家库;公布全国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场(区)信息;组织国家核心育种场(站)和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结果;建立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场(区)监督监管、考核评价机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农业农村部制定国家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和消灭计划、制定主要动物疫病净化评估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净化技术集成与试点、国家核心育种场和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等工作。
二、多措并举,狠抓净化落实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在动物防疫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将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作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动物疫病净化、消灭是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中的核心内容,并就此职责在第二十二条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结合本地区地域特征、畜禽养殖及其管理水平、疫病发生和流行现状、畜禽流通管控措施和能力等情况,确定实施净化的病种和范围,选择切实可行的疫病净化技术和管理措施,合理制定净化路线,兼顾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等综合措施,分阶段、分病种从“种、场、区”推进,实施分层、分类净化;根据动物疫病净化状况,适时制定并启动本地区单病种净化、消灭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净化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技术专家队伍,确定协调联络人员,明确责任机构和分工安排,协调解决基础设施、经费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等关键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也是其非常重要职责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区域情况、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净化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导方案,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结合年度兽医工作绩效考核,强化净化工作措施落实和监督检查,促进疫病净化与日常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紧密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科学推进净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种畜禽场和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评估,及时对外公布评估结果,并做好后续动态监管和结果应用。
三、技术指导,发挥支撑作用
《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明确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中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第二十二条又做了进一步阐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综合上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方面主要承担如下工作:一是协助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提出具体的净化、消灭路线和实施方案;定期对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二是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的研究、集成和试点,研究提出净化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三是作为发挥作用、培养队伍、密切企业的重要桥梁,将疫病防控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提供满足需求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策略、技术、措施等咨询、培训和服务。
四、主动作为,提升防疫能力
《动物防疫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明确了各个生产经营主体在动物防疫中的责任和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是其中责任之一;并在第二十二条作了进一步要求,“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消灭的政策和规定,承担起养殖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消灭的主体责任,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根据本饲养场所处区域环境条件,饲养场内设施设备,饲养管理情况,饲养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疫病种类和流行状况,分病种、分阶段,采取有效技术和措施,制定适合本饲养场的动物疫病净化方案,实行“一场一方案”“一病一策略”,积极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另外,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还要主动申请并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监测和评估,一旦评估达到动物疫病净化标准,一方面可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名单之列,另一方面要持续做好净化的维持工作,确保净化成效。
动物疫病净化与提升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和效益相结合,发挥养殖企业主体作用,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和执法监管力度,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既要重视免疫预防、监测诊断、应急扑杀等应用技术,逐级建立净化核心群、繁殖群、生产群,也要重视检测淘汰、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可追溯管理、生物安全防护等技术和管理措施,由养殖场为单元的疫病净化,逐步扩大到区域范围,并不断巩固净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