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生猪屠宰检验检疫那些事
2021-03-28马立军
马立军
(邢台市信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南石门分所 054000)
目前,生猪屠宰企业的出厂生猪白条要求“两章两证”。其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施的“检疫验讫”滚章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B)”,其二是由生猪屠宰企业加施的“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两证”可以说是历史的产物,长期以来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监管,属于两项工作,两个标准,生猪屠宰企业的检疫和检验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商务部门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实施的是《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屠宰企业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品质和质量的检验。2013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主体划入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和检验全部由农业部门监管后,中央一条线管理,但是到地方,虽属一个单位监管,还存在两个科室(部门)管理。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内容重复,无法按既定规程同时实施,甚至出现二龙治水,相互推诿,互相扯皮和检验检疫不到位的现象,以至于监管不到位、表现于形式、监管难,成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当前生猪屠宰企业出厂白条的“两章两证”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不能充分体现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与国务院的“放管服”简政放权改革不相符。
第二,一头生猪,两套监管模式,两套管理方法,给企业和政府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应加快有效整合。
第三,企业本身是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充分体现。生猪屠宰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食品行业,更应担负起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第四,老百姓识别能力差,绝大部分不知道生猪白条出厂需要“两章两证”,致使个别
不法企业以“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蒙混过关、以次充好、糊弄百姓、逃避监管,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全部归属农业部门监管后,如何规范、高效实施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成为当前摆在农业部门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就此浅谈一些看法,供同仁商榷。
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就应该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一样,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易于执行,便于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夯实产地检疫基础,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规范产地检疫出证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动物产地检疫,重点放在“疫”上,控制好传染病、寄生虫病等,将屠宰环节的检疫“关口”前移,实施临栏检疫、现场检疫,杜绝官方兽医“隔山开证”、出“人情证”等行为,更多地利用现在的高科技手段(如快速诊断试剂卡或试剂盒)进行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将屠宰环节检疫与企业检验整合,由企业统一实施,加强对企业的督查力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加强养殖场(户)对饲养动物出栏前的报检义务,强调必须提前三天进行报检,以便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检测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养殖场(户)应建立养殖档案并完整、准确、详细记录,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查。对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查出,杀一儆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生猪屠宰企业作为食品行业的特殊企业,要充分体现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建立完善的实验室、配备足够的兽医专业人员和检验人员、健全完整的检验制度,保证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因此,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三者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干好自己的活儿,管好自己的事,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养殖户出栏必须依法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产地检疫,生猪屠宰企业把好入厂查验、屠宰同步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之后,不合格产品按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合格产品上市交易,并做好溯源记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屠宰企业的督查质量和频次,强化肉品卫生自检自律,实行肉品出厂“一章(‘检验合格’印章)一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制度,落实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品质保障主体责任,使检验、检疫工作精简高效、职责明确,形成这样的一个闭环,才能保证生猪产品的食品安全。
当上述闭环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改变现有监管模式,改进权限,明确职责,使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更规范、更高效,按照“放管服”总体改革方向推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