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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中有关问题分析

2021-03-28郝宝丰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程家禽屠宰

张 磊,李 原,郝宝丰

(1.济南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济南 250109;2.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 300459)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自2010 年颁布以来,作为官方兽医实施家禽屠宰检疫的行为依据,对规范家禽屠宰检疫,加强家禽产品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家禽疫病及确保家禽产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畜禽屠宰模式的改变,特别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的公布,《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新情况、新挑战,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现阶段我国家禽屠宰的需求,亟需修订完善。

1 对家禽屠宰场的定义的认知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屠宰场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农业农村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目前法律法规对家禽屠宰企业没有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的规定,因此《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屠宰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家禽屠宰加工场所。

2 明确适用的动物范围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适用的动物范围是鸡、鸭、鹅,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执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中涉及的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和鸸鹋等8 种特种家禽是否可以理解为属于鹌鹑、鸽子等禽类的范畴内,屠宰检疫是否可参照执行,规程并未明确说明。规程没有规定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屠宰检疫可以参照本规程,且根据2020 年2 月1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本规程不宜适用野禽。

3 明确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就是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授权,根据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技术条件,确定并公布的需要检疫的特定动物疫病。《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有9 种,其中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2 种;二类动物疫病包括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6 种;三类动物疫病包括禽结核病1 种。根据以上疫病主要易感动物种类,鸡的屠宰检疫对象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鸭的屠宰检疫对象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禽结核病。鹅的屠宰检疫对象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小鹅瘟、禽结核病。如果理解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和鸸鹋等8 种特种家禽可参照本规程执行,那应当明确这8 种特种家禽在实施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检疫对象。

4 关于检疫合格标准的判断

4.1 关于具备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入场家禽是将要进行屠宰的动物,必须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形式有效和内容有效。形式有效是指检疫证明必须是农业农村部统一监制样本,格式统一;内容有效指所填检疫证明内容与运输动物种类、数量、健康状况一致。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官方兽医手写签名,并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章。目前,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牧〔2019〕28 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监制章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章”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制章”,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19〕77 号),全国已经使用新版动物检疫专用章。

常见的无效检疫合格证明有以下情形:(一)未在有效期的;(二)动物种类、数量、用途与实际不符的;(三)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工具牌号与实际不符的;(四)转让、伪造或变造的检疫证明,其中变造检疫证明是指采用剪贴、挖补、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检疫证明已有项目和内容的部分的行为,包括涂改但不限于涂改;(五)手写的检疫合格证明。在入场(厂、点)监督查验的查证验物的工作中,官方兽医一定查验入场(厂、点)家禽是否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工作没有明确

规程中提到“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条件、疫病名录、检测依据和合格标准都没有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此外,规程中提到“实验室检测须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但缺乏相关细化的规定,影响了基层检疫工作的规范性[2]。

5 明确检疫申报主体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沿用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申报屠宰检疫主体为“货主”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货主”可以理解为屠宰场(厂、点)、经销商、代宰户,等等。对此,建议明确申报主体。一是应明确“货主”的身份。《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中明确申报主体为屠宰场(厂、点),在家禽屠宰检疫申报中的,建议申报主体的货主应为屠宰场(厂、点),这样便于下一步检疫工作中明确申报主体报检动物来源是否属于限制调运区域;申报主体是否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种类是否包括报检动物种类;申报主体是否因受到行政处罚等,处于停业停产等状态等情况。二是建立跨省调运家禽产品的经销商(贩运者)应当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等监管制度,同时明确家禽产品运输工作的卫生防疫条件。如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省近年来在动物及产品贩运人员管理方面做了探索性工作,成效明显[3]。

6 缺少相关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规程中提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规程中检疫对象有9 种,目前农业农村部颁布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氏病、J-亚群禽白血病等4 种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造成在实际检疫工作中没有鸭瘟、禽痘、小鹅瘟、鸡球虫病、禽结核病这5 种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作为依据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7 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面临的问题

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双联打印,第一联为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 个月以上,第二联随货同行。

对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是官方兽医职责,是要式行政行为,检疫标志和检疫证明一样,是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4]。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启用新型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增加了防水珠光膜(样式见农办牧〔2019〕28 号文件)。

由于目前家禽产品大多数需要入库贮藏,销售和运输日期、数量无法确定,无法立即出具检疫证明,这就不符合检疫规程得要求。因此根据检疫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可采取贮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检疫方式出具检疫证明。屠宰检疫完成后,对检疫合格产品加施检疫标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入贮藏场所(该厂的冷库),产品的目的地为该贮藏场所,对该次申报的屠宰检疫完成。产品出厂时,按照贮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动物产品重新申报检疫,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对该批出厂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种方式需要屠宰企业有严格的批次生产、出入库等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为官方兽医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最基本条件。否则,官方兽医将不能对库存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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