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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后的生猪调运监管新措施

2021-03-27郭丙全

浙江畜牧兽医 2021年2期
关键词:调运备案猪瘟

郭丙全,李 莹

(1.聊城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 聊城 252000; 2.聊城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2018年8月3日,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后,国家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及时出台防控非洲猪瘟系列政策,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消除生猪调运给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带来的潜在风险,有效防范因生猪调运引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山东省也相继出台了生猪调运监管新措施、新规定和新要求。

1 生猪产地检疫新措施

1.1检疫申报

1.1.1检疫申报实名制 生猪出栏离开养殖场(户)前,货主(畜主)凭身份证明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实名申报检疫。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需提供养殖场(户)的委托书,提供客观真实齐全的申报材料。

1.1.2检疫申报提供材料

1.1.2.1调运生猪(不含仔猪、种猪)出山东省的,需提供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的《外调出省生猪(不含仔猪、种猪)养殖场登记表》,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外调出省,变更外调省份必须重新办理登记[1]。

1.1.2.2调运种猪出山东省的,需提供种猪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5种动物疫病发生或扩散传播风险的评估报告,非洲猪瘟实验室病原学检测报告(拟调运生猪100%检测),暂停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5种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自采样之日起3日内有效;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自采样之日起7日内有效,实验室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出具。没有申请评估的种猪场申报检疫时仍需按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提供所有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2]。

1.2现场查验档案材料 官方兽医查验生猪养殖场养殖档案、养殖户防疫档案时,需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1.3临床检查内容 检查是否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共济失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等症状的;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等疑似感染非洲猪瘟临床症状。

1.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项目填写 对申报检疫的种猪或仔猪,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用途”项目分别填写“种猪”或“仔猪”,同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编号。

1.5不予申报受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停止检疫的情形

1.5.1对非实名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收购贩运经纪人等未取得委托书申报检疫的,一律不予受理。

1.5.2查实生猪贩运经纪人有一次相关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检疫时,涉及的生猪应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有2次相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1.5.3产地检疫前,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洗消情况,一旦发现未备案或伪造、租用、借用备案表及未洗消等违规行为,一律停止检疫、责令改正。

1.5.4对产地检疫中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不实施检疫,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5.5对现场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要求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2 生猪调运出山东省规定

2.1调运生猪(不含仔猪、种猪)出省的生猪养殖场实行点对点外调登记 生猪养殖场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年出栏 500 头以上,二是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是非洲猪瘟病原学(PCR)检测合格。同时经生猪养殖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登记,取得《外调出省生猪(不含仔猪、种猪)养殖场登记表》,变更外调省份必须重新办理登记。

2.2调运种猪、商品仔猪和育肥猪出省的生猪养殖场与调入省(区、市)沟通对接 生猪养殖场或生猪贩运经纪人等与拟调入省(区、市)提前沟通对接,生猪养殖场需要在输入地备案或对方有其他要求的,要提前经输出地养殖场所在地县级、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推荐备案,确认符合拟调入省(区、市)相关规定,调入省(区、市)同意调入的,生猪经产地检疫合格,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调运出省。

2.3推行风险评估等级差异化调运管控措施 根据养猪场户动物疫病防控风险级别确定出栏生猪调运范围,风险评估为一级(高风险)的养殖场户在本市范围内调运,风险评估为二级(中等风险)的养殖场户在山东省范围内调运,风险评估为三级(低风险)的养殖场户在全国范围内调运。一级(高风险)、二级(中等风险)养殖场户确定调出限定区域的,必须加附非洲猪瘟阴性检测报告。

3 省外生猪调入山东省规定

省外拟供山东省生猪的养殖场需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供鲁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经养殖场所在地县级、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同意,报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备案,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网站公布《供鲁生猪及其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名单》,备案后一年内有效。未列入《供鲁生猪及其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名单》的生猪养殖场,其生猪不得调入山东省。

4 生猪贩运经纪人管理

4.1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登记备案管理 生猪贩运经纪人须到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生猪收购、运销等经纪活动。

4.2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黑名单”管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未登记备案、不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不规范建立购销台账,贩卖、运输、抛弃疑似染疫或染疫生猪、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生猪贩运经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依法查处和重点监管。

5 生猪运输车辆及承运人管理

5.1实施运输车辆备案 生猪运输车辆须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牧运通”信息系统登记,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后方可从事生猪运输活动。跨县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配备一体化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必须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15 d内承运人应向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生猪。

5.2强化车辆清洗消毒 生猪调出大县必须建设洗消中心,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厂运输生猪车辆必须达到洗消标准。车主或承运人在装载生猪前、卸载生猪后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5.3建立运输台账 承运人要建立健全运输生猪台账,详细规范记录车辆洗消、生猪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途径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相关内容,台账至少保存二年。无运输台账、洗消记录的逾期一律不再核发新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5.4科学管理运载生猪 承运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运输的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 kg/m2。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5.5取消运输车辆备案的情形

5.5.1运输疑似染疫或染疫生猪、车辆达不到洗消标准、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视情节轻重确定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限制,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直接取消备案资格。

5.5.2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无备案手续、无运输台账、连续2个月无清洗消毒记录、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运输车辆纳入全省运输车辆黑名单,取消车辆备案,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予车辆备案。

5.5.3运输生猪的车辆检测出非洲猪瘟阳性的,暂停其运输资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

6 生猪运输监督检查

6.1实行指定通道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87处省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本省的指定通道,凡输入本省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检查合格后签章进入。输入省内的生猪所在养殖场须经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备案,并在网站公布的企业名单内,未经备案的生猪养殖场,其生猪不准输入省内。

6.2严格查验生猪和运猪车辆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托指定通道检查站、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等设立联合检查站点,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登记备案表、运输车辆备案清洗情况,以及生猪临床健康状况等。发现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三无”生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经营主体进行处罚。同时,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 d[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 严打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7.1部门协作联查联打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定期会商、联查联动、案件移交等协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严查严打生猪调运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涉非洲猪瘟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巡查,主动排查风险隐患,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重点关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2行刑衔接打击“炒猪” 畜牧兽医、公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屠宰、随意抛弃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梳理,认真组织核查;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炒猪”团伙或“炒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对涉及黑恶势力的,坚决做到除恶务尽。

8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山东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了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属于有奖举报内容。各级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明确专人 24 h值守,畅通疫情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线索,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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