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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担保机构税收政策浅析及建议

2021-03-27王雯雯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5期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政策

王雯雯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类中小微企业需要借助金融服务行业获取资金,用于拓展自身业务。担保机构同时兼顾企业与金融服务行业,使资金得到了合理利用。我国担保行业正处于发展黄金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为我国经济平稳运行做出了贡献。本文首先分析了担保机构的重要地位及运营模式,其次从政策角度阐述了担保机构增值税压力、所得税压力及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最后提出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担保机构;税收政策

一、担保机构的重要地位及运营模式

(一)担保机构的重要地位

我国经济历经几十年高速发展,现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成绩得来固然不易,但我们也应清楚意识到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尤其在金融供给结构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一些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极少,严重阻碍了这些企业的发展速度。我国虽然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和供给侧改革,但金融供给渠道依旧还不畅通,银行偏向于将资金投放到大中型企业,很少为真正缺少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在这种现状下,融资担保机构应主动承担起扶持中小微企业的重任,通过承担担保责任获得大量借贷,助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及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难问题,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担保机构的运营模式

当前的担保机构主要分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及非政策性担保机构。其中非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为民营企业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运营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两类。(1)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此类基金往往会委托相关政府财政机构去执行日常运作事宜,具有拨付关系明确的优势,可有效保障担保资金落实情况。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弊端。这主要是由于担保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因所造成。担保基金不属于纳税主体,凡涉及到税务情况的事项,还需要凭借事业单位之名开展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2)注册成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政府财政机构行使具体的管理职责。这种担保公司具备独立运行能力,存在独立法人,能够独立开展各类对外担保服务。此种模式虽然较为科学,但往往会存在资金拨付困难的情况。我国当前实行的税收政策并未区分政策性担保机构及非政策性担保机构,二者均存在税负压力的情况,致使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较为缓慢,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税及所得税方面。

二、政策性担保机构增值税压力

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享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发布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提供融资担保行为获得的担保费用,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项规定旨在扶持担保机构持续发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此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沒有取得预期效果,担保机构仍然面临一定的增值税压力。之所以产生此种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仅占担保需求市场较小一部分,上述这些群体存在较多限制条件。并且还存在以下情况:如某小微企业仅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此企业若向担保机构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担保机构就不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上述阐述中可见,仅有一部分担保费具备免缴增值税的条件,此条件要求较为苛刻,大部分群体并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

三、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压力

(一)利息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性担保机构有着极为庞大的资金数量,这些资金每年会产生非常可观的利息。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新产生的利息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以下情况例外:非营利组织从政府财政机构获取到的资金产生的利息、保险公司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到,政策性担保公司不在此范围之内,不适用此项政策。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汇算清缴纳税调增

中国银监会等机构公布、国务院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时,不得低于本年度末担保余额的1%,如担保赔偿准备金达到了本年度末担保余额的10%,则需差额提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又有如下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本年度末担保余额的1%标准适当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上年度所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剩余部分,则相应成为本期收入。另外,《通知》中还放宽了担保赔偿准备金使用情况,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同时规定,上年度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应在汇算清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担保公司税负压力较大。从中可以发现,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改革的必要性。

四、政策性担保机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不再征收企业利息收入所得税

由于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资金缺口较大,担保已成为较为常见的业务之一。但受到企业偿还能力不足的限制,代偿现象较为普遍。政策性担保机构出现了资金不足的状况,亟需申请财政风险补偿。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边将利润上交到财政机构,一边又向财政机构申请财政风险补偿,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财政资金的使用秩序。对此,应尽快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将全部利润投入到政策担保业务之中,则可享受免缴企业利息收入所得税的优惠。

(二)不再征收企业担保费收入增值税

政策性担保免税政策还应进一步增加优惠力度,将中型企业及民营企业纳入到免征企业担保费收入增值税的范围中。

(三)担保赔偿准备金汇算清缴无需调增纳税

担保风险准备金所得税扣除政策要紧跟政策要求,上一年度所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应再调增纳税。此外还要进一步设定准备金的计算及提取比例,使政策得到优化。

(四)风险补偿、补助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中明确规定,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获取到风险补偿金后,同样需要缴纳所得税部分。经实践证明,此规定已出现了明显弊端,亟需予以修正。按照当前政策,政策性担保机构所获得的财政补偿还需要作为税款再次上缴至财政部门,为企业提供风险补偿及补助资金已成为一种形式。对此,财政及税务机构需出台新的政策,不再将风险补偿及补助资金纳入到缴税范围之内。

五、结语

担保机构所面临的代偿风险极高,加之担保费用收入不足,致使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着较高的经营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政府层面入手,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自身的法律属性、资金性质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明确。经本文分析可见,有必要扩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使其能够成为维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正常发展的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 舒泽山. 担保机构赔偿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思考[J]. 纳税, 2020(31):2.

2. 徐松梅.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收问题浅析[J]. 财经界, 2020(7):2.

3. 曹永辉, 卢星颖.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支持[J]. 中国金融, 2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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