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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医院改制中的利益平衡制度

2021-03-26勇,刘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21年5期
关键词:医疗保障薪资国有资产

邓 勇,刘 岩

(1.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北京 100029;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国企医院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肩负着国企职工医疗保障的重要历史使命。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多层次、多渠道办医院方针的提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国企医院被逐渐推向市场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医院展开竞争。与此同时,国企医院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力低下等问题不断暴露。改制是解决国企医院与当今社会不相适应的重要手段,妥善解决利益冲突是改制成功的关键,只有恰当处理主体间利益冲突的改制才是成功的改制。

1 国企医院改制中的利益冲突

1.1 医院与职工间的冲突

1.1.1 医院聘用与职工就业间的冲突 聘用问题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1]。国企医院为职工提供稳定的就业,而改制使职工丧失稳定的工作状态。改制的方式虽分为多种,但通常凡是将国有企业引入社会资本的改制都将面临着一部分职工不再被医院聘用的问题[2]。然而,医院依其意愿聘用职工是改制成功的重要因素,由此便产生医院聘用与职工就业间的冲突。

1.1.2 职工经济利益与医院成本控制间的冲突 该冲突主要表现在收入和医疗保障两个方面。收入方面:改制后,国家的扶持计划及母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收益状况等无法再为职工获得较高薪资提供“隐性担保”,实践中改制后与改制前职工薪资有较大差距的情形较为普遍。医疗保障方面:改制后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无法与改制前相提并论。从医院的角度观之,控制成本以增加利润是改制后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为职工提供高工资水平、完备的福利医疗保障将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原则上应允许医院进行自主酬金管理[3-4]、自主医疗保障安排,由此便产生职工经济利益与医院成本控制间的冲突。

1.2 医院与国家间的冲突

1.2.1 医院改制与国有资产保护间的冲突 不恰当的改制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改制中可能存在隐匿侵占资产、资产清查不彻底、贱卖资产等情形[5-6],与此同时,不进行与当今社会不相适应的国企医院改制,会延续国有资产的低效率现状,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2.2 医院自主经营与国家发展规划间的冲突 在国企改革的浪潮中,改制完全受国家发展规划的影响,医院无法自主决策[7]。国企医院大规模、集中式的改制剥离工作虽然结束,但国企医院的问题依旧存在,依然需要通过内部整合集约式发展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8]。

2 国企医院改制中的利益平衡制度及问题

2.1 医院与职工间利益平衡制度

2.1.1 医院聘用与职工就业间 我国现行制度侧重于保护职工就业的稳定,忽视医院聘用职工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依法支付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经协商确定,期限应不短于3年。

2.1.2 职工经济利益与医院成本控制间 收入方面。我国尚未有较高层级的法律对国企医院转型后职工薪资不得低于或持平于转型前薪资的规定。然而,一些地区以“指导意见”对转型后医院支付员工的最低薪资进行限制。在医疗保障方面,我国通过一系列政策指引要求为职工续接社保,使职工享受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医疗保障。此外,为实现职工经济利益与医院成本控制间的平衡,我国还实施经济补偿金制度。

2.2 医院与国家间利益平衡制度

2.2.1 医院改制与国有资产保护间 《企业国有资产法》原则上对侵占国企医院资产、资产清查不彻底、贱卖资产等行为予以禁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虽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方式予以细化,但在可操作性上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并未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对企业改制中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有力规制。

2.2.2 医院自主经营与国家发展规划间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医院自主经营与国家发展规划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行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医院对于改制没有自主决定权,政府对于改制决定的作出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在国企医院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常是国资委,国家享有改制决定权,企业中管理人员的意志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

2.3 改制中利益平衡制度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各项制度试图实现三者利益的平衡并取得较为成功的效果,但依旧存在可完善之处。 在医院聘用与职工就业间冲突的利益平衡制度中存在过于侧重保护职工就业的稳定,忽视医院聘用职工的自主权问题。在职工经济利益与医院成本控制间冲突的利益平衡制度中存在对职工经济补偿不足的问题。在医院改制与国有资产保护间冲突的利益平衡制度中主要存在对国有资产保护不力的问题。在医院自主经营与国家发展规划间的利益平衡制度中忽视医院自主经营权的问题较为严重。

3 利益平衡制度之优化路径

应坚持分配正义原则并完善现行利益平衡制度的规则以平衡国企医院改制中各主体的利益。

3.1 坚持分配正义原则分配正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在国企医院改制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强调坚持分配正义原则作为利益平衡制度的基本原则尤为重要。 国企医院改制的本质即为利益分配。在该分配中,若不坚持分配正义原则便容易发生在主体间利益的不恰当分配。因此,应坚持分配正义原则作为改制的基本原则,改制决定的作出、改制方案的制定均应以分配正义原则作为指引。改制决定的作出应保证各主体的意志均得到充分的反映与体现。改制方案的制定中应综合考量三主体的利益,使三主体形成合力,为改制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3.2 完善利益分配规则

3.2.1 改制后职工聘用的规则 应在较高效力层级的法律中规定允许医院自主决定是否聘用改制前医院内的职工,如若决定解除聘用则给予职工充分的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不得简单依照现有规定标准确定,应综合考量该职工在原国企医院的工作时间、薪资状况、福利待遇等,补偿金额做到因人、因情况而异,实现尊重医院聘用职工的自主权和职工就业稳定的期待利益之间的平衡。

3.2.2 职工经济利益与医院成本控制间的利益平衡规则 国企医院改制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改制的红利不可仅归属于改制后的医院,职工也应当分得一杯羹。应确立制度要求改制后的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改善职工医疗保障等以解决对于职工经济利益保护不完备的问题。

3.2.3 细化医院改制中国有资产保护的实施细则 应解决现行国有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针对隐匿侵占国企医院资产、资产清查不彻底、贱卖资产等行为进一步制定明确产权交易操作制度和交易规范、完善产权交易公开化规范、建立更加完备的追责机制、严格要求执行资产评估与审计工作制度、追究未严格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等。

3.2.4 医院自主经营与国家发展规划间的利益平衡制度 应立法禁止改制后政府对医院干预过度,政府应履行为医院服务的职能而不得随意干预医院正常决策。另外,给予医院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尊重其在经营规划的确立、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员工的招募计划等经营决策方面的自主权利,促进其在不违背国家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内部整合集约式发展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应坚持分配正义的原则并完善利益分配规则。通过在改制决定的作出、改制方案的制定中坚持分配正义原则,完善改制后职工聘用规则、完善职工经济利益与医院成本控制间的利益平衡规则、细化医院改制中国有资产保护的实施细则、改进医院自主经营与国家发展规划间的利益平衡制度以促进国企医院改制的真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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