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家族自治法:价值提纯与制度借鉴
2021-03-24张振华
张振华
古代社会治理依托传统家族自治法(下称“中国家法”),以儒家伦理的核心价值为旨归,以“家国一体”“法德兼治”为治理模式,成功整合各类资源,开发出迥然异于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模式和路径,建构了一整套涵括了义务、同情、辞让、正义和公德等制度化内容的文化体系。
布洛赫所著《封建社会》通过历时考察,发现欧洲亲族义务圈于十三世纪后渐次缩小,亲属联盟亦不断被削弱,政府当局甚至会强制推行发誓脱离亲属团体,最终导致了家族的式微甚至解体,强大的公权力组织替代了传统家族力量,最终形成了“国家-公民”的二元治理雏形。[1]
相形之下,中国家族的历史命运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迥然异于西方发展路径,不仅葆有强盛的生命力和独立性,还能与国家和谐共荣,互动互通。法国著名汉学家汪德迈甚至认为,中国家族不但是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单位,还担负着经济、教育甚至政治的功能,中国的一切规范也都是从家族规范中演绎、改造而来的。此点既构成家族治理的原型结构,也是乡村治理的原点和基础。缘乎此,汪德迈教授认为,从根本意义上讲,中西文化是“差异性文化”,不能用自有标准去解释、评价他国文化。[2]
继而,以“家-国”二元定位为出发点,探讨传统家法价值提纯的路向、标准、进路等核心问题,主张在全面梳理、甄别基础上实现传统家法的全方位现代转型并提出具体制度借鉴建议,以期对当今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参照。
一、“家-国”二元定位
(一)家政即国政
孔子最早谈到治国先治家,孟子也谈到了家、国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即“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认为天下的根本在于国,国的根本在于家,家的根本在于每一个具体的人。朱熹更明确指出:“家政修明,内外无怨。上天降祥,子孙吉昌。移之于官,则一官之政;移之于国,则一国之政”。国政源于家政,是家政的移植和运用。一个家庭法度井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内外和睦,自然家道隆兴,子孙昌盛发达。这种治理模式用于治理地方,则为一地之政;用于治理国家,则为一国之政。其把家政和国政的关联关系说得很清楚:家政明则国政明;家政不修无以修国政。只要治理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家政必为善政,有利于家,有益于国。
(二)治家之难
家法是家族自治的重要规范,也是实现家国互通的前提和基础。明末清初儒学大师孙奇逢主张:齐家之难,难于治国平天下。究其因,就是因为日常居家,特别容易受情感支配;大家都是亲人,一旦情感占了上风,家法家规就难以实施推行。
一旦子女失于教化,就会遺患家族,危及社会。晚明大儒张履祥直陈其害:养子不教,不但害了自己子孙,还害了别人家女儿。如果嫁到你家,一辈子受苦受累。养女不教,不仅自留遗患,还害了别人家的儿子,连累别人家门不幸。正是基于这种认知,宋明以来的各大家族将家法提到了基础性规范地位,也正是为了防范情感的泛滥引发非理性,历代家法将治家纳入了“依法治家”的轨道,将蒙养与圣功相结合。
(三)良性社会治理之基
就治理目标而论,家法推动了家族治理趋向制度化、仪式化、日常化,最终实现了公正高效的治理目标。
就治理依据而论,“家法—乡约”“行规—国法”是中国社会治理依据的两大维度和网络,而家法是此种社会治理结构发生良性共振的基础和前提。
就治理组织体系而论,家族是人才培育、输出的最基本场域。家族既是一种内生性、身份性组织动员单元,也是一种外溢性、社会性力量。
就治理绩效而论,传统家族是传承优秀文化的最基本单元,是良好道德风尚的最基本传播媒介。优良的家风、家声和有序的家道、家政既是治国、强国的津梁,也是实现家国共治的通道。
二、价值提纯
如何对传统家法进行价值提纯,基于不同的目标路向和行为标准,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结论。可见,这是系统性极强的工程。
(一)路向选择
对传统家法的价值提纯需坚持自有文化标准和路向指引。
就社会治理宏观层面考察,传统家法形成的系统性家族管理规范,不仅有利于家业振兴、家道传承、家风良化,形成优势竞争力和强大影响力,还是维护地方、国家稳定与富强的重要基石和前提。
就社会治理微观层面考察,传统家法由家庭及于国家,由个体及于社会,由修身及于交友为官,涵盖了社会治理的各大要素和各类规范,有效达成了家族、地方的良性治理,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由内而外,家法的显性功能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律己标准,治家规矩。家法是子孙检点、约束自身行为的准绳、依据;二是应世模范,为人准绳。修身齐家之外,家法严格规定了子弟的应世法则,对交友、婚姻、游宦等等都有明确规范,最终形成了身心、德才、名利、情理、安危、穷达、直隐等系统性价值观念和行为指引,沉淀为谋身、谋家、谋国的人生智慧和应世法则。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传统家族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的同化力和极广的开放度,并不必然排斥西方科学理念的引入与制度的移植、改造,此点决定了古代家族治理理念与制度既可缔造不可替代的文化传承体系,亦葆有鲜活的生命力以及与外来先进文化的契合度,经过有效提纯和科学正误,可以为中国现代化转型在转型动力、模式选择、制度构建等方面提供本土化有益资源。
(二)标准选择
传统家法属于中国经验,呈现的是一种中国智慧,此点决定了对传统家法之研究亦必须坚守中国立场,不能单纯以西方标准作为解读、阐释、提炼传统家法的唯一标准。
这既是一种科学的精神,也是一种务实的精神。就科学精神而论,库朗日史学研究方法或规则对史料的“痴迷”实则是对史实或历史本相的尊重。库朗日主张史学研究必须坚守三大原则:一是直接研究原始材料而且是直接地、极其详尽地研究;二是仅仅相信这些材料所表明的东西;三是从过去的历史中坚决地把可能由于方法错误而读史时混入其中的近代思想剔出来。[3]
就务实精神而论,如果单纯以西方“国家-社会”二元治理模式解读传统家法,不仅会出现价值错位,还会出现严重误读,导致对传统家法之全盘否弃。
质言之,评价传统家法的标准必须坚持中国立场,回归传统中国固有的制度逻辑和实践路径,惟其如此,才能对“家国共治”“法德兼治”治理目标与模式进行理性衡估并从中开发出有益的现代质素。
(三)进路选择
对传统家法进行提纯,至少应该考虑如下四个步骤和标准。
一是精准提纯。在全面梳理、甄别的基础上,对传统家法所蕴含的核心价值进行提纯,特别注重探索儒学义理之学于家族治理、地方治理、国家治理三方面如何确立基本价值基座并通过家法生成制度、推广流布;另一方面,剔除传统家法之身份特权、反人性治理措施,以吻合现代法治理念与法治体系。如传统祠堂文化虽有其强大功能与正向价值,但亦多不合时宜的成分和大量糟粕,必须剔除。如宏观层面的身份特权、反人道、违国法、歧视妇女卑幼等,如微观层面的体罚危及族众的健康权,人身侮辱危及人格权,等等,应当坚决摒弃。
二是科学分类。传统家法名称繁杂,类型众多。就其规范指向而论,家法至少包含三个层次:上位概念系指家族内部各类自治规范及训诫规约,次一级概念系统系指基于神权、父权而产生的家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路径、治家策略,最狭窄意义上的家法,即指基于管理权而产生的惩戒权。但此類标准仅限于文本表达标准,尚需构建系统、科学、有效的标准体系,从存在形态、功能定位、管理目标等对传统家法进行系统归类,在此基础上,确立特定标准,对家族自治法之内涵、外延、功能进行有效界分、识别。
三是合理定位。家法始于人伦,终于时用,是儒家义理之学的民间具体运用。本文力求于法权层面对传统家法定性、定位,探寻家法、国法之间的一致性与互通性,借此明确家族自治法于现代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应有之功能性价值及其实现路径。但有些问题因篇幅有限或逻辑构架原因,未能纳入研究范围。如民法典是否应当规定“家长权”?“家长”历经百年误读误解,已然被刻板化甚至污名化,但家长之于家庭内部自决权、外部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解决,不仅决定着未来民法典主体制度构建,还深刻影响着未来社会治理绩效,必须于法权构建层面进行合理定位。
四是有效移入。传统家法是一套相当复杂而精妙的管理规范体系,涵括了子女身心健康、知识积累、经验传授、交接应酬等各方面的规则、示范,更在家庭自治基础上实现了与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无缝对接。倘能有效移入,不仅能开发、挖掘出有利于化育人才的价值论、方法论,还能有效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向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
比如祭祖,这是一种纯中国式的道德哲学,既是齐家之源,也是治国之本。祭祖仪式不仅是一种文化遗产,更是一种民族精神。祖先从来都不是高高在上的神主牌位,而是流淌于子孙血液和精神中永恒的生物基因和文化记忆。从中可以有效提炼出感恩敬畏、团结和睦、和衷共济等优良的文化元素和价值诉求,还可以开发出合于现代社会的正向价值和行为规范。
三、制度借鉴
传统家法作为一种原生文化,不仅从生物学上确保了一个家族的血缘正统和身份认同,还从社会学上达成了凝聚族众、稳定地方的功效,确立了基础的人伦秩序、道德法则和行为准则,使整个家族长幼有序,分工明确,严防行为失范和极端化行为的出现,最终为地方治理、社会治理提供了价值立场、治理结构、动力机制、人才储备等方面的积极支撑和制度供给。
揆诸传统家法之优良质素与制度功效,可从如下四个方面,层第而下进行识别和借鉴。
(一)家国同构
此点构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基础结构,可从中开发出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所需的制度资源。
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便是政治国家与血缘团体的有效融合,形成了“国”与“家”的统一。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虽然崩溃,但在轴心时代,儒家通过哲学突破建立了一套缘“家”而生的整体性社会政治理论,把“家”内的秩序形态扩大到整个国家秩序中,从而在哲学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关联。一统天下的“家产制”帝国为实现对广土众民的有效统治,经过改易更化,与父权制家庭关联了起来,通过拟制,家庭与家庭关系重新成为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和心智模型,从而在新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和合关系。“以国拟家而治”的治理体系赋予家庭以丰富的象征资本和强大的化育力量,使家庭一以贯之地成为中国乡村组织与治理的基本单元。
(二)编户齐民
此点构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组织原理,即便于信息化、网络化、城镇化时代亦极具借鉴意义。
如对于古代中国的社会治理而言,最根本的问题和最大的风险就在于:正式制度供给极为有限,而疆域、人口却异常庞大。国家无力在县以下设置政权机构实施直接统治,有限的制度供给如何组织和治理广土众民?
家国同构的古代中国创生出一种“编户齐民”的组织机制。其组织原理表现为:
1.将家庭作为社会数目管理的基本单位进行登记认证,使人口、身份、财产、行为各种社会事实化身为数字信息之流,不断涌向权力中枢,为国家提供一套借助于家庭来安排、规制、细化权力关系的治理技术,为国家汲取、监管、分配体系的建立提供统计数据的基础。
2.通过什伍编组之法将分散的家户按照一定的单位和进制联合起来,将散于辽阔国土之上的无量人口抟聚为上下相联、层层相属的共同体。
3.通过横向的相互性的联保连坐,在若干个家庭之间建立起基于信息的家际连带责任,从而为单位家户之间提供可持续的政治整合纽带。
4.作为规训主体的家户成为政治整合和秩序生产的策源地,秩序被源源不断地从家户中生产出来,进而通过层层递推、节节相制的治理技术被整合进共同体当中。
(三)家庭主义
此点构成中国社会治理的核心精神,适足为今时乡村振兴所借鉴。
近代以来,“家”与“国”脱钩,政治国家不再需要血缘家庭的拟制,政治的公域与家庭的私域分化解纽。但是,在乡村治理层面,家庭却从未远离,作为一个实存的血缘共同体,家庭依然发挥着塑造个体身份认同的意义生产作用,仍然是无数个体不得不依靠的重要资源甚至是唯一资源。
“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是当今社会的根本结构。可以说,中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过去如此,现在亦如此。当一切资源还没有达到可以回应个体主义所需的分配诉求前,中国社会只能践行传统“家庭主义”的行动逻辑,以家庭为意义世界的内核。
中国社会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所必须面对的约束性社会前提与机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有鉴于此,不但有限官僚制的古代中国将家庭作为实现有效统治的治理主体,现代中国依然需要依靠作为初级组织的家庭实现作为次级组织的社会整合与治理。
(四)以家为本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解决国家政权上移导致的治理真空问题,国家在广大乡村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随之而来的大规模人口的跨区域频繁流动,使基层自治陷入了选举和治理的双重困境,选举难以进行,治理难言绩效。在个体和家庭之间,个体的流动性要大于家庭。家庭是更为稳定共同体的组成单元,以家庭为边界呈现选举意愿,更加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应运而生的“户内委托投票制度”和“户代表制”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家庭这一社会单元的管理效能,并有利于强化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的信任、协商和惩罚机制,保证同时处于家庭和村庄中的个体的权利得到实现,并借此维系村民自治共同体的存续。
此点无疑表明:“以家为本”的社会治理传统依然有着强大的创造性和生命力,对于以家户为基本生产单位、以家庭为意义世界内核的中国,社会治理不宜,至少目前的广大乡村社会不宜走西化的废家庭而追求个人联合,而应当通过创造性的转化,尝试着回归家庭。当时代条件具备,再从个体“释放”和联合层面进行有效的社会转换。
受地域、信息、科技等方面限制,传统家族于制度构造和风险治理取得的成功绝非追模西方文化的结果,现代社会秩序与风险治理更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标准。
沟口雄三先生着力批判“欧化即现代化”错误命题,认为中西异途,西方标准既不能客观衡量世界的存在,亦不能完整包容不同的文化。中国是迥异于西方文化存在的独立世界,有着“内在化”的伦理、习惯、价值观念。[4]
诚如汤因比所言:“每一个历史文化模式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各个部分都是相互依存的。”“一个人的佳肴可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毒药。”[5]盲目追随,邯郸学步,只能失却自身文化固有之凝聚力与驱动力。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传统家法:秩序构造与风险治理”(项目编号:CLS-2018J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M].商务印书馆,2012:240-243.
[2][法]汪德迈.中国文化思想研究[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6:13.
[3][美]J.M.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1982:511.
[4][日]溝口雄三.中国的思维世界,载[日]沟口雄三、小岛毅主编:中国的思维世界[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3-6.
[5][英]汤因比.文明经受着考验[M].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276.
作 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交节目中心“法律讲堂”栏目编导
责任编辑:刘小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