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2021-03-24罗潘宁
罗潘宁
摘要:债权人会议是遵循在债权人自治原则的指引下,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并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监督权、讨论决定相关破产事宜,正确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议事机构。而破产管理人在具体的破产程序办理过程中,因《企业破产法》未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债权人会议中出现了不同表决方式,而不同的表决方式直接影响着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以下将从表决权的行使主体以及各种不同的表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债权人 法律 方式
分类号:D923.3
一、债权人表决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1.享有表决权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表决权的主体为债权确定以及债权尚未确定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
2.人数以及债权额度的比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由此可知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应达到“双过半”即人数、债权金额均过半,只要会议决议达到双过半的要求,视为决议通过管理人将按照通过的决议内容进行具体的实施。除上述规定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一点参照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与前述表决方式不同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仅限于和解协议不再赘述。
以上法律赋予了参会债权人的资格以及主体地位,对于决议的产生需要达到双过半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破产管理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章可循,成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律保障。
二、实务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因2007年6月1日通过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未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行使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以下三种表决方式:
1.举手表决
在某些破产案件中存在这种举手的表决方式,尽管在开会前也会选任出监票员、计票员、统票员,但更多流于形式。如在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会问有“不同意”的吗?或者说“不同意”的请举手,甚至不给予债权人思考的时间,也不统计同意或者弃权的情况,直接以没有“不同意”的情形而表决通过。当债权人还在思索是同意还是反对的时候,就听见主持人宣布决议全部通过,导致债权人不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导致债权人对会议程序的不满从而影响会议议程的进行。
2.通过现场纸质投票的方式表决
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将提前制作好的纸质表决票发放到各位债权人手中,有些管理人是在会议过程需要表决时一并发出,表决票上明确标明了具体普通和特别的表决事项,明确了“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供债权人选擇,同时会议预留一定的时间给予债权人思考,使得在进行表决时债权人能够有更加充分的时间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更能完全、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3.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疫情防控的需要,许多破产审判法庭采用网络直播、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每位债权人通过分配移动端口进入行使表决权,而不用亲临现场参加会议。在如今疫情高危的时刻,这种方式应予以提倡。
三、三种表决方式的对比
目前在破产程序中普遍使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纸质投票和网络电子投票,因《企业破产法》并未对表决方式明确规定,为保证债权人能够独立、公平的行使权利,应限制使用举手表决,举手表决操作不利于债权人充分行使自身权利,更不利于后期表决决议的复核,简单粗暴的剥夺了债权人反对、弃权以及提出质询等相关权益。
目前传统做法仍是现场通过纸质表决票的方式来进行决议的表决,这种现场表决票的方式能够更充分的体现债权人同意、反对、弃权的意志,也便于会后复核和有据可查,保证了会议决议的公平、透明。
通过网络电子投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目前正在逐步兴起,通过网络投票高效、便捷、及时、公开透明。许多破产审判法庭也在逐步尝试,但在具体操作中也会遇到许多问题,如有些年龄较大的债权人不会使用电脑或者缺乏电脑和网络的基本知识;有些债权人不清楚在会议过程中如何提出质询和意见;还有些债权人觉得对电子计票统计看不见摸不着是否可以申请复核呢?这些问题都需要管理人在会前解决好或者沟通好的问题。对于缺乏电脑基础常识的债权人可以告知其委托熟悉电脑操作的人代其投票操作,对于债权人有疑问的提前沟通由专人进行回复或者在网络直播中预留一定的时间进行统一提问以及解答,对于电子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保证表决结果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召开,规范债权人表决方式尤为重要。举手表决的方式应限制使用,采用现场投票行使表决和通过网路电子投票进行表决权应予以规范明确便于操作,使得管理人在具体实务操作中有章可循。从而使得表决方式更能体现大多数债权人的意志从而保障其权益在债权人会议中能够充分予以体现。
参考文献:
[1]王欣新.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J].法学家. 2005(02)
[2]破产法精义[M]. 法律出版社 , 王卫国,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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