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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1-03-24孙国军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证据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民主法治建设早已步入快车道,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等方面创造了极大价值。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改革方向也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来的发展意义深远。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证据

分类号:D925.2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要性

1.现有诉讼模式的弊端

过去在我国刑诉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环节往往是侦查阶段,我国公安机关所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嫌疑人的绝大部分最终都被判有罪,这反映出我国的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在庭审中虽获得了效率价值,但对案件事实认定及证据的认定调查有流于形式的可能。其主要问题在于,其单面构造使刑事程序丧失了诉讼的结构与机制。在这种体制下,审判活动仅对侦查阶段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质证,案件基本上以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为常态,没有发挥庭审审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作用,以致庭审流于形式,形成一种“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线性流程。

(1)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不合理,内部缺乏有效监督

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不合理,导致审判权难以提前约束侦查权、公诉权,是目前刑事诉讼模式的另一大弊端。首先,理论上我国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当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从而能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而现实中往往存在制约相对较弱的问题[3]。对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为看中,法官中立裁判地位未实际确定。第二,侦查权、起诉权监督缺失。我国的刑事诉讼流程犹如“流水作业”一般,三大机关分配任务,各自完成,期间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常仅将前一流程的成果拿来使用即可。从而在这一制度中,造成了审判权难以提前制约侦查权、起诉权的重大弊端。

(2)控辩结构失衡,辩护权无保障

目前刑事诉讼模式的另一个缺陷就是,控辩结构失衡,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实践当中,被告人往往作为被审判人打上“罪人”标签,除了没有取证能力外,更加没有沉默权;而刑事案件辩护率低、辩护能力不足也直接制约了辩方作用的发挥。与控方强势地位相比,辩方基本上无力反击。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辩护人的介入时间、会见阅卷权等均有所放宽,但其作用发挥仍然有限,尤其是在调查取证权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然与侦查、检察机关的法定调查权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权受到诸多限制,征得证人同意或检法同意,而缺乏强制力保障的调查取证权也难以得到相关人员的配合,调查多无疾而终。

二、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优点

1.呈现控辩对抗性,有效发现真相

庭审阶段是诉讼活动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阶段,其将各种诉讼形态包含于其中,控方与辩方在庭审中也有足够的条件进行辩论。所谓审判公开,就需要通过各方在法庭上公开举证、质证,让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审查、质疑,排除非法证据,制约、监督侦查权使,避免“暗箱操作”来加以体现;审判的三方组合及其互动,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攻防对抗,法院兼听各方意见,居中裁判,保证了“兼听则明”,可以防止“偏听偏信”。

2.实现司法价值,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以审判为中心”的要义之一就是要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中的突出作用,防止庭审虚化,以此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尊重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方的辩护权,并为其实现辩护权提供保障,真正实现控辩对抗;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都在法庭上完成,保证控方证据均接受检验,可以起到排除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防范冤假错案的效果[4]。控辯双方在法庭上直接辩论,法官居中裁判,充分有尊重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和合议庭的主体责任,防止案外因素的干扰,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特点

1.落实庭前会议制度

为落实审判为中心制度,提升庭审效率,法院可将证据展示或某些程序性问题在庭前会议阶段进行先行解决。并对双方观点有矛盾的焦点问题进行前期收集,必要时可对民事纠纷问题进行调节,但切不准对任何实体性问题开展先期处理工作。

2.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着重解决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上的各种困难情形,有必要继续坚持这一规则的运用,从审判中心改革这一层面来说,也是能够加强引导侦查及起诉阶段向审判中心制度的靠拢。

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的案件中具有极大价值,2013年的李怀亮案,2016年的聂树斌案,都是因该原则的存在与坚持才能最终为其翻案,我们需要不断坚持这一原则,才能使正义来的更快一些。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推进法治之路长且艰难,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停滞的理由,正义不可缺席,我们必须迎接正义。

四、以审判为中心关键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突出审判职能,确立审判职能对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中心地位,切实将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改变以往公检法“流水线式”的诉讼活动接续模式,实现庭审实质化,使庭审真正在裁判形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做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6]。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要以法院或者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庭审为中心。

同时,鉴于当庭审判比书面审判更繁杂,蕴含更多的审判技巧装置,因而也可以在审判内探索第三阶段的中心。倘诺审判由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部分组成,法庭调查比法庭辩论更具有基础地位,那么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庭调查为中心就可以了。法庭调查以证据为对象,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和认证,其核心是对证据的可采掘性和可靠性的质证和辩驳,这也可以成为质证的中心。质证的客体是证据,证据可以分为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因而可以根据此分类,细分以质证的主要证据为中心。如果有更加具体化的内部分类,以其中最关键的要素为中心进行阶层性的推进。

五、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

1.改进司法决策和案件审查机制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叠加推进,应当高度重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为庭审实质化提供了重要保证。如果法官无权独立裁判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则无法体现司法判断的规律和价值,也难以激发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因。

2.完善辩护权保障机制

庭审实质化建立在控辩平等武装和充分对抗的基础上,律师辩护率不高,辩护权行使不充分等,都使庭审实质化缺失。所以,必须彻底落实刑诉辩护的全覆盖,这不仅须要在立法上作出规定,一线的司法机关更为其保驾护航,主动承担责任[7]。并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解决好律师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质证难、意见采纳难等“新三难”问题。广大律师应放下思想包袱,针对执法司法機关侵犯辩护权的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3.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增强其司法能力

第一审案件往往都有基层法院进行审理,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基层法院设施较为陈旧,硬件水平常跟不上现实须要,基层法官的专业素质及业务能力也仍需提升。所以,在进行审判中心改革时,强化基层法院的基础性建设,扩大其审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基院审判能力迫在眉睫[8]。例如,可以选择提升基层院司法人员待遇以吸引优秀人才,鼓励高学历人才深入基层工作,完善职业培训与业务能力提升机制等等。

六、结语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所进行的审判为中心改革已得到一定成绩,在党中央进一步强化司法改革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此次改革的影响也必将不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构造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系统,具有许多程序和规则,也是一个具有较强适应性和自组织能力的有机体。在此基础上,任何改革刑事诉讼次序的制度都会触及现有要素的比例,转换内部部署的序次,调整制度结构的架构。但我国在国内国际上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的阻碍,刑诉制度的改革之路上也充满荆棘,但只要我们把握住改革的总体方向,牢牢依靠住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必然在改革之路上披荆斩棘。因此,我国司法机关急需加快冤假错案的防范及纠正机制,让正义来的更快一些,努力让人民法院办过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住考验,成为“铁案”。

参考文献:

[1]刘少军.刑事审判中的对抗与合意[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2]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J].中国法学,2010(2).

[3]陈光中.如何理顺刑事司法中的法检公关系[J].环球法律评论,2014(1):62-64.

[4]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15(4):86-104.

[5]张吉喜.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44-52.

[6]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2):103-122.

[7]樊传明.审判中心论的话语体系分歧及其解决[J].法学研究,2017,39(5):192-208.

[8]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J].政法论坛,2017,29(2):3-19.

通信作者:孙国军(1993—),男,内蒙古人,在读硕士,学生,劳动法学。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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