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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家庭经营组织制度的创新实践

2021-03-24梁丽魏先法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中国共产党

梁丽 魏先法

摘 要:农村家庭经营组织是中国农业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围绕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不断推进农村家庭经营组织的变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变革农村家庭经营组织,对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制度创新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农村家庭经营组织;中国共产党;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2-0027-0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1]农村家庭经营组织作为我国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载体和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安排。农村家庭经营组织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的个人劳动为基础,使用自有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道·诺思认为:“我们要把制度和组织区分开来。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组织是为一定目标所组成的,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2](P2)马尔科姆·卢瑟福指出:“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尽管组织也可以视为一套一套的规则,但规则只在内部适用。组织有章程,组织是集团行为者,同样也受社会规则的约束。”[3](P1)依据上述说法,本文所指的组织包含两种含义:其一指一种制度的具体安排;其二强调组织的角色、行为的特点。

一、以土地所有权

为基础的农村家庭经营组织变革

农村家庭经营组织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受生产资料所有制支配,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村家庭经营组织是私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农村家庭经营组织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正是运用农村家庭经营组织的这个特点将其作为推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中间环节和有效形式。

(一)耕者有其田实现了农民的梦想

中国传统农村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形态。鸦片战争后,传统农业经济结构在西方廉价商品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冲击下开始痛苦解体。以家庭为主的农村经济结构遭受到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西方工业国对我国的经济渗透和掠夺,迫使传统农业为其提供工业原料和商品市场;二是中国自身工业化进程对传统农业在资金、产品、市场和外汇等方面的要求的压力。[4](P75)在双重压力下,我国农村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濒临破产,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模式遭到瓦解。如何改造中国农村经济?长期以来仁人志士不断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案。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梁漱溟等人宣扬农村和农业改良方案;中国共产党倡导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方案;等等。

实践证明,只有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真正解决中国广大农村和农民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毛泽东深谙“谁赢得了农民,谁就赢得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5](P47)的思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广大农村和农民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从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到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再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形成了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政策。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6](P336)。

土地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它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实现了农业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在生产条件没有多大改善的情况下大幅度增加。据统计,农业总产值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53.4%,年均增长15.3%。[7](P106;P146-240)土地改革作为制度变迁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为国家的工业化、民主化开辟了道路,这是摧毀封建社会、改变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的必要前提。土地制度的改革也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贫雇农摆脱了对地主、乡绅的人身依附,成为农村中的主人,中农阶层在农村中所占的比重迅速增大。据调查,从土地改革以来到1954年末,贫雇农由占农户总数的57.1%下降到29%,中农则由35.8%上升到62.2%。[8](P44)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为我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清除了根本性的社会制度障碍,土地改革不仅迅速提高了农业生产力,而且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但并没有改变小农生产大国的性质。

(二)合作化提高了家庭经营的能力

土地改革的完成,以小块土地私有为特征的农民个体经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结构中的基本形式。据估计,当时我国农村中自耕农(指不进行雇工经营的农户)约占总农户的85%—90%。[9](P86)这种农民的个体经济生产规模狭小、生产工具简单落后,满足不了人民生活和工业化对粮食以及各种原料作物的需要。马克思曾经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10](P910)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进行互助合作。1953年12月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指出,“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11](P661)。

要使农业有较快发展,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只能走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农业合作化运动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即从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底组织的互助组,1953年初到1955年上半年大办初级社,1955年秋到1956年底大办高级社。高级社阶段的特点是农民个体所有制完全被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取代,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

纵观农业的合作化运动,它给予我们很多启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工业化和城市化很不发达的情况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化理论,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经济,通过农业合作化把个体小农经济变成社会主义经济,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路,为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国家初级工业化作出了巨大贡献。农业的合作化运动确实也存在偏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12](P14)总的来说,农业合作化实现了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飞跃,也是对传统经营方式变革的尝试。但它片面强调了传统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忽视了家庭经营的历史继承性及合理性。

二、以承包经营权

为基础的新型家庭经营组织确立

以土地公有制代替土地私有制,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摆在共产党人面前的问题是,在农业生产力处于手工劳动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实践证明,“一大二公”的集体统一经营似乎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但并非是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在区分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前提下,建立土地公有制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才能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

(一)以社队经营组织为主体的探索

1958年推行的“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化运动,存在着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在所有制上,生产资料全部归公社所有,统一支配和使用。在分配制度上大搞平均主义,采取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办法。在实际运行中搞“一平二调”,大刮“共产风”,一度曾实行所谓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吃“大食堂”,取消自留地,限制搞家庭副业,不仅限制了农民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农民的家庭日常生活(不能在家做饭)。这就导致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出工不出力,窝工混工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的积极性遭到严重的挫傷,农业生产产值急剧下降。

1961年,国家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962年,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并规定这种制度至少三十年不变;允许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解散了“大食堂”,注意减轻农民负担。经过几年的调整,农村经济开始复苏,直到1965年粮食产量才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

公社统一经营虽然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必需的资金积累,也为农民提供了必要的福利保障。但是,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在经营决策上几乎处于无权地位,成为单一提供劳动力的生产者,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又使得客观上存在着差别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报酬,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使中国经济长期不能摆脱短缺状态,人民生活困难。1978年,农村贫困人口还多达2.5亿人,贫困人口发生率高达30.7%。[13](P31)据广东农业部门资料:1978年广东省农村集体分配人均50元以下的生产队达98 699个,占总队数33.2%;人均月口粮30斤原粮以下的生产队87 493个,占总队数29.4%。[14](P47-56)随着改革开放后中国发展战略的调整,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服务的人民公社因其固有的弊端,在经历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后,最终被中国农民所抛弃。

(二)以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家庭经营组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民的伟大创造,在全国范围内经历了由不联产到联产、从包工到包产到户再到包干到户的变化过程。1979年,比较普遍实行的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包产到组。1980年9月,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包产到户责任制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由农户承包耕种土地,生产由农户自行安排,但仍实行包产部分统一分配。包产到户责任制意味着农户开始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农民重新取得对土地相对自主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实现了劳动者与土地的直接结合。

在实践中,包产到户又发展成包干到户,即人们常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大包干。大包干的产生标志着农民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主体。农民既是生产劳动者,又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农民再一次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到1982年6月,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总数的67%;[15](P41)1983年增加到98.3%;1984年底,实行大包干的占总数的99.1%。[16](P10)至此,全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都确立了统分结合、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大包干形式。

有专家指出,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大多数地区只在1978—1982年农村改革初期实行过,以后实践中实行的恰恰是家庭承包制。[17](P283)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家庭承包制。家庭承包制的特点是以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特征,以农户的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它以家庭作为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把农民的劳动权与生产资料使用权直接结合,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民重新得到了自主权。它改革了农村经济的经营管理体制,调整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从而克服了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产生了巨大绩效。据有关人士统计,1978—1985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幅年均达到15.2%,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18]

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97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开创和推行引发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功,而中国经济也从短缺经济时代而迈入到剩余经济新阶段”[19](P98)。实践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以三权分置

为基础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新实践

随着农业生产从以手工生产为主转变到以机械化生产为主,农业对劳动力的吸附力逐步减弱,导致了大量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和城市转移。与此相适应,一方面农业生产在机械化的支撑下向规模化经营发展,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转移劳动提出了土地流转的要求。正是在这两种力量的支配下,土地承包权越来越显示出福利保障功能,而真正促进农业生产的经营权出现了规模化的倾向。以经营权为基础,出现了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新实践。

(一)家庭雇工经营等承包经营的新实践

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多年后,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频繁出现了农民增产不增收、多增产而少增收、增长源泉枯竭、交易费用上升、不确定性增加,农业劳动力大批外流、集体上访日益频繁,耕地粗放经营和撂荒等现象。农村很多地区土地碎片化导致适度规模经营缺失、集体统一经营的服务与管理功能严重缺损。据统计,我国农户的户均耕地只有0.52公顷,即只有7.8亩左右[20](P61)。如何改变分散、均田的小规模土地经营方式,促进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逐步走向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产量?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探索,一些地方实施了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反租倒包”与“承租反包”、土地经营权的入股(股份合作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改革,出现了家庭雇工经营(种田大户)、集体经营、合伙经营、股份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种田大户(家庭雇工经营)是在原有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推行土地的集中与流转,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实现的。种田大户一般以种养业、生态旅游业等为主,辅之以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具有自主决策、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实行集约化经营等特点。20世纪90年代初,由双田制改为股份合作制,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量化入股,成立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负责对耕地的保护和收益分配,把土地以股本形式交给种田能手,成片耕地发包,为种田大户提供了舞台。

集体经营又称集体农场,包括村办农场、农业车间等。这种组织的生存前提是非农产业发达,社区集体组织有能力以工补农的一些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已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去,种粮收入在农户的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农民对粮食生产缺乏热情,为防止粮食生产的滑坡,由地方政府干预,把村办(集体)农场作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

一些分散经营的农户自发地联合起来,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合作社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为其成员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的新型合作组织,其形式有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农民协会等。合作社的优点是:它是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参与者有“退出权”;符合农民的意愿,与农户的家庭经营并行不悖;它能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上述家庭经营组织的完善与创新形式多样、特点各异,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合本地区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

(二)三权分置下的现代农村经营组织兴起

从分散的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走向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或家庭农场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规模经营的关键不是所有权和承包权问题,而是经营权问题。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1](P99)这是沿着经营方式变革路径形成的重大创新。

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都属于家庭经营性质,都发挥了家庭经营组织形式的优势。专业大户主要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一般是指在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独立的农业法人。它是以适度规模的土地为载体,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实践表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经济实力、融资能力、采用先进科技的能力都比普通农户强,具有现代农业特性。家庭农场在发展订单农业,带动小规模农户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成本等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都是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前提的。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提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22](P21)。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规定,“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23](P69),即“三权分置”。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承包土地的权利由农户享有,实际经营土地的权利由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享有。

“三权分置”明晰了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创新,也给予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理论探讨明确的回答。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24](P8),“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24](P9)。目前,土地流轉、入股、合作以及生产托管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序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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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ve Practi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the Rural Famil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System

LIANG Li1,WEI Xian-fa2

(1.School of Marxism,Liaon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henyang 110847,China;

2.Research Department of Party History,Party School of the Hebe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He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Abstract:Rural famil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Chinas agricultural economy. In the process of leading the revolution,construction and reform,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continuously promoted the reform of rural famil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round the land ownership,contract right and management right. In the new era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eform of rural famil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has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for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rural system innovation.

Key Words:rural famil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he innovation of system

收稿日期: 2020-10-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西柏坡时期建国方略与中华民族复兴研究”(19BDJ049)

作者简介: 梁丽,辽宁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魏先法,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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