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1-03-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中医药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经验做法,破解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为此,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加强“双一流”建设对中医药院校和学科的支持。布局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进高职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长期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国家中醫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四)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加快推进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建立科技、医疗、中医药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授予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专业资质、承担国家级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增加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数量。(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尊重中药研发规律,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和申报要求。优化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等,研究依法依规实施豁免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部分临床试验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数据科学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优化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审批。完善中药新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技术研究指导原则体系。(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六)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作为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多方增加社会投入。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的地方先行一步,灵活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提高中医临床竞争力,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九)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探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中医药部门和专家队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逐步增加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逐步建立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标准,遴选形成优势病种目录。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三)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和资金渠道,用5-10年时间,评选表彰300名左右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培育500名左右岐黄学者、3000名左右中医药优秀人才、10万名左右中医药骨干人才,强化地方、机构培养责任,建立人才培养经费的中央、地方、机构分担机制。开展中医药卓越师资培养,重点加强中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培训。加强高校附属医院、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和中药炮制类、鉴定类高水平学科。开展基层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省、委(局)共建一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方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打造中医臨床能力强、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功能布局优化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推动省域、市域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建设优势病种特色鲜明的中医医院和科室。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一批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等建设。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有序推动中医重点领域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围绕中医理论、中药资源、中药创新、中医药疗效评价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服务于中医药技术装备发展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聚焦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建设10-20个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一批服务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科研支撑平台。(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科院负责)
(十六)实施名医堂工程。以优势中医医疗机构和团队为依托,建立一批名医堂执业平台。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名医堂的,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和支持有经验的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突出特色和品牌,打造一流就医环境,提供一流中医药服务。(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设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支持中医医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八)实施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基地建设。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初加工、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标准化项目。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促进快速检测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建设第三方检测平台。(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九)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改革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加快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3-5个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负责)
(二十)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制定“十四五”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一批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为来华接受中医药服务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协调制定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和监管规则,支持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允许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质量,推进中药技术国际专利申请。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探索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饮片纳入中药品种保护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工作,加强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研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实施。加强中医药科技活动规律研究,推进中医药科技评价体系建设。(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十七)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强中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考核中医药工作,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西医结合,全面落实中医药参与健康中国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倾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中医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应急救治、文化宣传等工作力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有关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支持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娱乐属性日益凸显,深刻影响网络生态。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依法办网、依法治网,准确把握网络直播行业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有效解决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痛点问题,科学规范行业运行规则,构建良好产业生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1.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互联网直播信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网络直播平台法定职责义务,落实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清单,对照网络直播行业主要问题清单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总编辑负责、内容审核、用户注册、跟帖评论、应急响应、技术安全、主播管理、培训考核、举报受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明确主播法律责任。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落实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网络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超许可范围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得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线上线下违法活动。
3.强化用户行为规范。网络直播用户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不得在直播间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不得组织、煽动对网络主播或用户的攻击和谩骂;不得利用机器软件或组织“水军”发表负面评论和恶意“灌水”;不得营造斗富炫富、博取眼球等不良互动氛围。
三、确保导向正确和内容安全
4.提升主流价值引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强化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扶持优质主播,扩大优质内容生产供给;培养网络主播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
5.切实维护网民权益。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规范收集和合法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行为;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引导和规范用户合理消费、理性打赏;依法依规留存直播图像、互动留言、充值打赏等记录;加大对各类侵害网民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秩序。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7.筑牢信息安全屏障。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制,具备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对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务,应严格进行安全评估;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8.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利用网络直播颠覆国家政权、散播历史虚无主义、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淫秽色情、造谣诽谤、赌博诈骗、侵权盗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清理低俗庸俗、封建迷信、打“擦边球”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四、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9.强化准入备案管理。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ICP备案;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臺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及时向属地网信等主管部门履行企业备案手续,停止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备案。
10.构建行业制度体系。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实行基于主体属性、运营内容、粉丝数量、直播热度等因素的分类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应当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直播时长和单日直播场次、场次时间间隔等方面合理设限,对违法违规主播实施必要的警示措施。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建立直播带货管理制度,依据主播账号分级规范设定具有营销资格的账号级别,依法依规确定推广商品和服务类别。
五、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1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网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网络直播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生态治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扫黄打非”部门要履行网上“扫黄打非”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特大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落实网络接入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管理;公安部门要全面提升对网络直播犯罪行为实施全方位遏制打击力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网络表演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表演行业自律;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督管理;广电部门要研究制定网络视听节目等管理规范及准入标准。
12.积极倡导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网络直播行业治理,切实加强网络直播平台和政府、媒体、公众间的信息交流和有效沟通,构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的良好舆论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拓宽举报渠道,简化举报环节,及时受理、处置并反馈公众投诉举报。
13.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净化网络直播环境、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为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节选)
第二章:种植与加工
第九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主导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
第十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态茶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灾害防治设施,创新茶园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茶园绿色生产能力。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禁止向茶园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茶叶质量安全。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稱、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茶叶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根据茶园建设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十三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划定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开展论证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确定责任主体。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第十五条: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支持以茶叶鲜叶、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茶食品、保健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提高茶叶附加值。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控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推行茶叶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进茶叶种植绿色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集约化,提高茶叶质量。
第十八条: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茶叶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条: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录入目录,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录入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提升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茶叶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茶叶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发布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第四章: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
第二十四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增强茶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品质优良稳定、特色鲜明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引导地理分布相邻、工艺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壮大。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等标准和准入管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严格执行准入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七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有机农产品认证、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等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办法由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茶叶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拓宽销售渠道。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和媒体,对外展示推介本省茶产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费者对茶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茶品牌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茶品牌推广展销中心,为其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茶叶市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開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五章:扶持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的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优化营商环境,培育茶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产业技术研发,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茶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技术推广体系,推进茶产业科技成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使用茶园管理机械和茶叶加工设备。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机械、设备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职)校开设茶学相关专业,培育茶产业人才。
第三十八条:从事茶叶初加工的,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在茶园周边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用地按照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叶企业,联合茶叶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第四十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租赁、承包、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扩大茶园规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成立茶产业联合体;鼓励茶叶企业、农民合作社等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四十一条:支持培育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工作,推动茶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茶叶采摘修剪、病虫草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农业机械作业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