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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探析

2021-03-24肖凯圆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承运人

肖凯圆

摘要:网约车在促进分散和短暂的市场供需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可以解决暂时性就业和分散就业带来的问题。但同时网约车存在操作不清晰、操作不及时、法律关系复杂等弊端。“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是却在现实与法律两个维度造成了巨大的隔阂,造成网络平台与客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层面难以确定,故而,明确网约车服务平台在客运合同中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将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并对促进网约车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网约车服务平台;承运人;客运合同

一、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定义

网约车也称‘专车’,按照《汉典》中的‘专车’是指“专为某人或某事行驶和使用的车辆”。网约车服务的群体是经常出门,对于乘坐工具有很高的要求的人。 交通部等七部委给出的《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平台经营服务定义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总体上看,网约车平台通过整合和吸收闲散车辆,统一调度,采用线上线下模式将乘客、驾驶员组合在一起,增强了城市的出行能力,提高了整个城市的服务水平。

二、学界关于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问题的观点

尽管在实践中法院判决和相关法律都赞同,网约车服务平台在实践运营期间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但也有部分学者在理论界持不同的观点。

(一)承运人说

目前,部分学者赞同,网约车是出租车企业运用网络平台经营的一种模式,所以网约车与出租车企业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扮演的是承运人的角色,与客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归属于运输服务合同性质。依照运输合同的解释,就是网约车平台按照指定地点把运送客人,客人再按照约定好的报价支付服务费用。从载客运送、支付报酬的方式来看,网约车与出租车类似,差别不大。只是在预约的形式方面有区别,网约车是利用现代互联网数据的快速计算从而在司乘之间形成匹配的,而出租车是凭借司机和乘客之间电话预约来实现。故而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是运输服务。

(二)中介说

针对网约车服务平台法律地位的讨论,赞成另外一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网约车服务平台本质与中介类似,因为网约车平台上挂着的车辆实质并非其所有,驾驶员也并非其所雇佣。实质上,网约车平台并没有参与司机与客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网约车平台设置的条款的目的只是为了在客人与驾驶员之间提供一个相对安全有效、公平互信的网约车平台,从这个层面上说,网约车平台扮演的是提供信息的渠道,把司乘之间的供需信息相互传达给对方,并依据双方意思自治的标准由其自愿缔约,平台扮演的角色实质上是一个信息中介。

(三)本文观点

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以及结合现实情况,本人赞同第一种说法,网约车平台实质上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这种判断和认知比较符合我国现实中网约车运营的情况。

网约车是交通旅客运输的一种,在运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在后文中简称:客运合同)。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运输到约定地点,乘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网约车平台通过通讯设备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包括所要支付的金额、车辆型号),客人接受要约之后,网约车平台依据要约内容安排车辆为客人提供出行服务,在运送行为完成后,客人再根据合同约定向平台支付价款。这样的客运服务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乘客接受要约,第二,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要约,实质上乘客是把车辆和司机视为一体,车辆和驾驶员二者共同作出要约,乘客作出承诺,对于客人来说,没有与车辆和司机分别进行要约和承诺的实际行为;第三,乘客、运营汽车、司机通过网约车平台的联系,确定服务合同的条款内容和表现形式。因此,网约车体现的是交通运输服务性质下的客运形式,网约车平台实际扮演的是承运人的角色。

三、网约车平台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方面:

政府监管机构很难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精准的划分,并且对这些新兴网约车企业的业务运营以及管理模式不熟悉,导致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对应实际生活总会显得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宽泛。

(二)审核方面

对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审核过于简单,常常会出现审核网约车平台服务运营的相关安全信息不全等问题。审核是指司机将相关材料上传网约车平台,然后由网约车平台进一步筛查,若驾驶员符合条件,便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网约车车主。一般筛选的项目主要是司机汽车状、驾驶年龄等的简单的匹配,但是对于驾驶员个人是否曾经有过犯罪记录、车辆运行情况等其他必要信息则没有审查。这样简单的审核势必会导致驾驶员的素质不齐,更有甚者出现大批有过犯罪和和肇事的驾驶员在网络平台从事与犯罪前相关的行业,这给乘客的个人安危将会造成极大的隐患。

四、改善网约车平台在实际运营中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监管层面

作为网约车平台监管的主体,政府已经推出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进一步对症下药,就需要做到对网约车运营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进行明晰。当网约车和出租车行业出现相互争夺市场的局面时,正确的做法是各省市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城市不同地区的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具体情形来因材施教,以促进其自由健康的发展,对于不同行业的价格差要及时做好调度措施,避免价格战的发生。

(二)网约车平台

作为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商来说首先要提高进入门槛,在保证驾驶员利益的前提下注重自身品牌的建设。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商对于投入流通的驾驶车辆的运行标准、驾驶司机的适格条件、价格收费的合理规制等方面要进行客观公正的的规定。基于网约车服务运营模式的独特性,网约车运营商必须要提供严格的行业管理,在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与网约车行业形成有效的竞争,竞争之下才能相互不断进步。

五、结论

综上,网约车运营服务过程中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角色,体现了现代经济共享的特色,其经营模式也体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特点,并且在现实中只有确定网约车平台扮演的角色,——承运人,继而才能够全面的保障消费者、驾驶员、网约车服务平台等权益。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政府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安全保障机制的缺漏、乘客维权困难等问题,只有集结各省市政府、网约车运营服务中的各方和社会大众每个人的协同努力,才能促使网约车逐步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982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书等.

[2]参见天津市河東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7644号民事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4]温婷.340亿美元!鸿海入股曝光滴滴最新估值[J].《上海证券报》,2016 (005).

[5]]张素凤.“专车”运营中的非典型用工问题及其规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

[6]李后龙,俞灌南,潘军锋.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J].人民司法(应用),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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