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2017-05-08孟天行
孟天行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摘要】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作为一种可流转的有价证券在国际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海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的日趋增多,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无单放货不仅动摇了单证交易的基础,破坏了提单的信用机制,也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航运秩序。
【关键词】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
1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含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是围绕``凭单交货”的提单制度派生出的一种交货方式,来源于英文 “Delivery of Cargo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无单放货这一说法是在国际航运实践以及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习惯说法,并不是法律所赋予的概念。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中使用了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讲法,可见,“无单放货”正是它的简称。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虽然航运实践应当严格遵守“凭单放货”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无单放货”现象却大量存在,长期以来,已经成为困扰大家的共同难题,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单放货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第二,审判实践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认定比较混乱。
2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理论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千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海牙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对于某些过失是能够免责的,这与当时的航运实际是相符合的,但是随着航运技术的发展,已经需要更新及修改。目前,我国的立法以及实践领域,对于此类问题还不是非常明确,到底应釆用何种归责原则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对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进行适度的借鉴,进而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第一,过错责任说。基于民法基础理论,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中的通常原则,除了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说。依照该原则,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之后,凭单放货即为他的主要义务,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其有无过错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产生影响,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就应承担责任。
第三,推定过错责任说。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根据无单放货的事实推定承运人的过错。据此,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之后,提单持有人只需证明确实存在无单放货的实际情况,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第四、严格责任说。有学者就曾提出:“船东总逃脱不了要对无单放货负全责,没有例外,也没有同情,只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不准无单放货”。
目前,我国的《海商法》并没有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归责原则单独作出具体的规定,主要借鉴了《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规定为不完全过错责任制。
3我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对策略的建议
无单放货问题是伴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以提单制度的存在为基础,要在未改变提单制度的前提下从根本上解决无单放货行为是不可能的。为了使航运业顺利的发展,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和策略对其进行有效的防范。我建议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立法上完善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体系。实行无单放货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归责原则,如果没有法定或其他约定的免责事由情况,承运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第二,从司法上加强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无单放货案件的审理。立法机关应该先对《海商法》现有的相关条文给出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原则性问题统一行径。
第三,承运人自身加强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承运人无单放货大多是根据提货人是否出具可靠的保函或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对无单放货危害性认识不足。要防范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风险,要在主观上对无单放货做好预防工作。
综上所述,鉴于知识及经验的不足,更因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的复杂性,这一问题的论述不够深刻、构建完整法律体系的建议部分显得不够完善,恳请老师给予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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