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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和个人因素研究
——基于logistic回归法

2021-03-23黄麟云邓湘琳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子女犯罪因素

黄麟云,邓湘琳

(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1)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危害大、影响深远,且难以治理和控制,如何从根本上治理青少年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1]。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倾斜性保护提升,未成年人犯前分流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全国未成年人批捕率、审查起诉率和犯罪率正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下降尤为明显[2],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现有的立法及司法措施对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初见成效;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一些零散性的规定还不能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3]。从表面上看,近年来侦诉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立不诉率增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不断降低,但实际上案件数量的变化却并不大。特别是那些不立不诉的未成年不法行为人,仍需要进一步关注,纳入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之中。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并不意味着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挽救手段已经足够,反而体现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实进一步前置化预防和挽救措施具体化的迫切需求。因此,对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性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系统化的研究,并根据结果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是必要且紧迫的。

家庭是未成年人出生后接触到的第一个重要的社会场所,父母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子女适应社会的程度和发展方向,对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有重大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多因素的,其中个体因素作用不容忽视[4],个体对自身情绪和行为的控制能力直接影响了其能否正常社会化。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的心理状态具有明显的青春期特征[5]。未成年人由于人生观与价值观处于逐步成型的阶段,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对社会缺乏客观的认识,容易受各种不良思想影响,导致在面对各种诱惑时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容易误入歧途。

家庭因素、个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具有显性特征,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与未成年预防犯罪相关的“家庭”与“个人”的具体内容,将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分别提取出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家庭因素包括父母的影响、家庭条件的影响,个人因素包括不良行为的影响、心智缺陷的影响,并以此设计问卷进行调查。调查问卷的制作主要依据与未成年犯罪有关的文献资料,并征求了相关法学专家、刑事司法人员、基层治安民警和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及建议。

二、调查及结果

本次调查按照四个类别共设计了27个可能的影响因素,调查对象分为犯罪组(n=309)和对照组(n=927)。犯罪组的样本来源于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中的少年犯,对照组的样本来源于与犯罪组年龄相匹配、来自湖南省不同地区的初中、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犯罪组中,调查男犯307人,得到有效回答问卷294份,有效回收率为96.7%。调查女犯29人,按照城乡区域及犯罪时的身份分为两组,取15人纳入数据库,使得样本中男女未成年犯都接近未管所在押总人数的50%。对照组中,调查学生1073名,有效回答问卷1022份,有效回收率为95.24%。在1022份有效回收问卷中随机抽选927份,使之城乡分布、社会身份分布与犯罪组的构成比一致。

采用SPSS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单因素分析及logistic回归分析后,发现有9个因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可信度较高,详见表1。

表1 湖南省未成年人犯罪家庭、个人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表格中的P值为统计概率,若小于0.05则说明数据可信度高。在小概率事件中,OR值的意义可以理解为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倍数[6]。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概率很低(通常为十万分之几),因此在本研究中OR值的意义可以理解为犯罪概率的倍数。若OR值大于1,则该因素为危险性因素,即存在此因素的未成年人有更高的犯罪可能性,如OR值大于3,则为严重危害因素。若OR值小于1,则该因素为保护性因素,即存在该因素的未成年人有更低的犯罪可能性;若OR值小于0.33,则为重大保护性因素[6]。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

(一)在城市背景下,留守儿童有更高的犯罪可能性

在本次调查的25项影响因素中,“是否为留守儿童”“父母的宗教信仰”及“家庭经济状况(普通VS富裕家庭)”这三项因素从整体上来看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但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是否为留守儿童”一项因素有显著的城乡差异,在被调查人为城市背景的情况下具有危险性,而在农村背景下的影响则不能确定,详见表2。本文认为这种现象与城乡间外出务工率有关。2019年湖南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人数达到了1778.7万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人数仅占0.7%①人民网:http://hn.people.com.cn/n2/2020/0120/c195194-33732053.html。农村地区大量人口外出从事非农业劳动导致农村未成年人留守率高于城市,处于城市的留守儿童更因留守儿童的身份受到歧视,更加难以社会化。

表2 留守儿童因素对犯罪影响统计表

(二)家庭及个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的规律

经过logistic回归分析后,共找到了9项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因素,它们是本次调查的四类家庭及个人因素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最直接、可信度最高的因素。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最重要场所之一,父母作为家庭这一环境的主要缔造者和控制者,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子女社会化的程度和方向。父母有犯罪前科、存在家暴的家庭被称为隐患型家庭[5]。这种家庭的环境不稳定,且由于父母自身素质不高或有不正确的教育理念,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养成错误的观念或形成不良习惯,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1)父母存在家暴或前科会显著增加未成年人的犯罪概率

“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这一选项包括了“父母对子女有暴力行为”和“父母间有暴力行为”,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会使得未成年人部分正常的情感反馈失灵,如:因劝阻父母间的谩骂、殴打却波及到自身,导致未成年人产生“见义勇为会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心理暗示,以致不能正常理解“同情”这一情感,甚至产生对暴力行为的漠视或渴望。未成年人从小在这种压抑的环境中接触暴力行为,对暴力行为的权威性崇拜远高于一般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且身边对欺凌者顺从和隐忍等的表现也加剧了这一心理。即使在家庭以外的环境中,一旦遇到类似的情形,未成年人记忆中对暴力的崇尚便会被激发,促使其选择实施违法的暴力行为来达成自己的目的。一方面,这种心理会极大增加未成年人的攻击性,异化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其不仅难以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而且会对崇尚暴力的非法组织有更强的归属感,在恶性循环之下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但是现实中某些父母留有犯罪记录,这意味着该家庭双亲一方本来就有犯罪前科或正在服刑,父母持续作案的同时还有可能教唆孩子、利用孩子共同作案等。这种畸形的家庭往往缺少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导致这类未成年人具有更高的犯罪倾向,并且难以对自身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

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使得他们能够正常社会化,而家庭教育的缺失,对于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进程有巨大的负面作用[7]。父母的品行和行为模式是其子女模仿和学习的直接样本,无论其是否符合社会标准,都会对子女的行为产生极大影响。受过良好教育的父母往往是现有社会秩序的受益者,他们主观上愿意接受并维护现有秩序,客观上也在用实际行动将这一理念传授给子女。成长在这一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对于现有秩序的态度大多是“虽然对部分不认同,但是总体上还是认可并主动遵守”,这是正常社会化的表现。而在隐患型家庭(如存在家庭暴力、父母为前科人员等)中,父母由于受过惩戒或其他原因而对现有社会秩序存在不满,成长在这种环境中未成年人容易受此影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缺乏法律意识、更加崇拜暴力和金钱等,甚至走向犯罪道路。

(2)母亲拥有较高学历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调查发现,相较于父亲,一个拥有较高学历的母亲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概率的作用更加明显。总体上看,一方面,高学历父母对于家庭教育普遍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引导也更加重视,该类家庭的未成年人出现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另一方面,无论是在传统观念上还是在现代家庭环境下,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会更多,母亲的个人品行和社会阅历能更加直接反映到子女身上。

青少年时期是未成年人心智趋于成熟的阶段,在这一时期中,未成年人的思维更加活跃,情绪波动更加激烈,成人意识和独立意识也逐渐显现。此时的未成年人心理上尚处于不稳定且充满矛盾的状态中,容易陷入极端情绪,此时母亲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母亲对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社会角色认同感及社会交往能力的强化和对性意识的启蒙,都能有效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使得他们更好地社会化。

2.家庭条件的影响

“可支配收入能否满足需求”在本研究的问卷中特指未成年人自己可支配的收入,如生活费、零花钱等是否能满足自身在离开家庭之外的社会生活的需求。从单因素分析与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果差异来看,未成年犯群体中家庭经济贫困的样本占比相较同龄人更大,但这一因素的影响最终因回归后的可信度较低而被排除。由此可见,家庭经济贫困并不一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如果家庭贫困与其他负面因素结合,则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8]。客观上来看,贫困家庭能给予未成年人的金钱相较于普通或富裕家庭更少,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普遍更差,潜在的犯罪诱因更多。来自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可以选择的文化、娱乐产品很少,经济上的窘迫导致他们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地选择更加廉价易得的娱乐方式,如沉迷手机网络游戏、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来满足精神上的需求。这些不良习惯在满足了未成年人需求的同时,也增加了其消费需求。当消费需求难以满足,高消费与低收入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未成年人就会试图寻求家庭之外的经济来源,譬如偷窃、勒索甚至抢劫。因家庭经济条件差、难以融入同龄人群体而辍学的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低及缺乏谋生技能,往往难以在社会上立足,低收入与高消费的矛盾会进一步冲击他们的心理,一旦抵挡不住诱惑,便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

3.个人不良习惯的影响

(1)不良行为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不良行为是指不道德、不规范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吸烟”因素的危险性高于其他所有调查因素。“喜欢拉帮结派”“经常去网吧”两项也有很高的危险性。

哲学上的自由是能实行自我意愿,是有权做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9],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则是在实现自我意愿的同时打破了社会原有的秩序,使得社会中其他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陷入危险,违反了正义禁止伤害他人的要求[10]。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在家庭、社会、网络等共同因素的作用下产生的。一个人由好变坏往往是有迹可循的[11],以家庭为例,前文所述的“隐患型家庭”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不良习惯的产生。但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并非一定导致犯罪,可以说,未成年人是否会因不良习惯而犯罪还取决于其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12]。受过系统完整教育,有一定明辨是非和抵御诱惑能力的未成年人,即使养成了某种不良习惯,也能在自身、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逐渐修正。而那些因家庭经济原因未能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或受到不正确的价值观影响的未成年人,其自身非但不能对不良行为进行自我修正,反而会进一步强化,最终由不良行为转化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学校禁止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而父母也普遍禁止未成年子女在家中实施这种行为,除此之外的社会区域就成了未成年人实施各种不良行为的主要活动地区。常去网吧、酒吧等地的未成年人,相较于其同龄人,有更高的犯罪可能性。

(2)吸烟对增加未成年人犯罪概率的影响远超其他因素

相较于不吸烟的未成年人,吸烟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高了17倍,是“喜欢拉帮结派”的4倍、“多次去网吧”的8倍,也是本次调查的所有因素中危险性最高的因素。

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内心空虚,缺乏解压手段。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竞争压力较大,可自由支配的时间有限,加之受限于自身心理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较之成年人,未成年人解压的方式有限。在此种情形下,吸烟这一较为廉价且能快速的解压手段,就受到了部分未成年人的追捧,以此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吸烟在学校是被明文禁止的,也是被不吸烟的未成年人所排斥的,这意味着吸烟的未成年人更难融入同龄人群体。但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会本能地寻求群体认同感,当难以被正常社会秩序所接纳,这些吸烟的未成年人或自发抱团,或是与同样吸烟的社会青年接触形成“吸烟社交圈”,并试图通过对圈子的归属感来满足内心的空虚。而在这样的社交圈内,不仅是吸烟,成员之间的不良行为或习惯可以互相交流传授,导致未成年人进一步远离社会正常群体,极大地提升了其犯罪的可能性。

4.个人心智缺陷的影响

个人心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不能理解他人的情绪、不能正常对他人进行回应、不能理解和接受社会普遍认同的事物或是不能正确看待现有社会秩序,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缺乏共情能力,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过于关注或忽视、个人价值长期得不到群体认可,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共情能力缺失,心智发育迟滞。

(1)辨识能力低于同龄人的未成年人更有可能犯罪

未成年人的辨识能力低于同龄人的后果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不能辨别他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善意,例如父母纠正子女沉迷手机的行为,未成年人大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抵触心理,其中辨识能力正常者会在事后理解这一行为是善意的,而辨识能力低者却不能理解,甚至将此行为定义为恶意甚至敌意的行为,进而在内心降低对他人的评价。第二,不能理解社会规范。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等各种社会规范的认识较浅,需要成年人的引导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观和价值观。辨识能力低下的未成年人不能理解各种社会规范和法律背后的意义,自我意愿实现的要求与规范、法律限制的矛盾愈发尖锐,导致他们对规范与法律愈发反感。当这种矛盾不可调和,这些未成年人可能就会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实现自我意愿。

(2)强烈的逆反心理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随着年龄的增长,处于14-16岁的未成年人独立意识逐渐增强,成人意识开始显现,对自我独立的需求也愈发强烈。届时,老师与家长若继续将他们当成儿童对待,势必会引发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的逆反心理是正常的,但如果超过限度则非正常可言。普通青少年与青少年犯都有强度相当的独立自主意识,而青少年犯的逆反心理相较于普通青少年则更加强烈且更倾向于盲目地抗拒他人的影响和社会的约束[13]。强烈逆反心理使得这些青少年不服从父母、老师的管教,并试图与法律对抗,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父母”一词共计出现了29次,该法第十六条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具有直接责任,并且该法共计出现了7次“父母”具有在不同情形下“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法定义务的规定。该法共计出现14次关于其他责任主体“应当”沟通、指导、联系、通知“父母”的规定。在法律后果中,只有该法第六十一条出现了对父母履行监护责任的规定,并且惩戒力度较弱。该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对其他责任主体进行了法律后果的规定。

由此可见,现有法律对父母及其他责任主体应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多规定,这也是本研究以父母作为重要影响因素的重要法律依据和现实回应。然而,对于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后果规定的惩戒力度过于轻微,难以在法律效力上促使父母履责的法定义务的真正落实。当然,也可能是因为立法者基于对“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应有的道德素质的信任,而减轻了法律后果的处罚力度。故此,在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一方面,可依法促使其他责任主体沟通、指导、联系、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使父母通过多种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一)重视父母(尤其是母亲)的影响

父母应当积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生理和心理上的保障。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一是要加强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什么是法及违反法律的后果;二是要加强道德教育,让未成年人明白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三是要加强心理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共情能力,使他们学会理解他人的感情。父母要多与子女进行沟通,了解子女的内心想法,从根源上解决各种矛盾。

(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执法力度

父母应当杜绝家庭暴力,即使父母间或父母与子女间存在冲突,也应当避免使用直接暴力或语言暴力的手段来解决矛盾,避免使未成年人形成对暴力的崇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及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惩罚家庭暴力行为,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三)发挥社区辅助作用

各基层社区组织应当对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帮助。社区应当对当地留守儿童(尤其是在县城等非中心城市)组织志愿者进行帮扶,对有需要的未成年人给予心理疏导;对存在家暴、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前科人员等隐患型家庭的未成年人予以登记并追踪调查,一方面预防其出现暴力、偏激的心理,另一方面在其做出不良行为后及时予以矫治;对父母(尤其是母亲)学历较低的家庭予以关注,定期对其子女进行宣传教育;对家庭条件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加强未成年人在校外的不良行为管控

一方面,各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要对位于所在辖区的、正在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控,一旦发现有吸烟、进入盈利性网吧、拉帮结派等不良行为的要立刻予以制止。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宣传,鼓励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对正在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劝阻教育,并联系其家长或所处社区的工作人员,以此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监管机制,让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失去生存的土壤。

(五)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选择更加合适的精神娱乐方式,如读书看报、加强体育锻炼。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的投入,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易于接受且经济实惠的娱乐活动机会,如定期组织社区足球赛或篮球赛,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得其不需要通过网络或者成瘾品来缓解自身压力或精神上的空虚。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

综上所述,在推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工作中,要重视家庭和个人因素的影响,从未成年人的父母、家庭教育及其自身的行为习惯等多个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更有效地预防我国未成年人走向犯罪,促进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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