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文物犯罪的情境犯罪预防分析
2021-03-23武甲
武 甲
我国文物作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承载着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明,见证着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虽然文物保护进程进一步加快,文物安全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但仍有大批文物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盗掘、失窃、火灾、虫害以及雨水渗漏等侵蚀着文物,这其中尤以田野文物犯罪对文物的破坏最为严重。
田野文物是指分布在田野乡间的文物。现行法规对田野文物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定义与界定,只是根据其分布于田间、体量大、不易移动等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区分,其中将古墓葬、古陵墓、石窟寺、古遗址、石刻等列为田野文物的代表①国家文物局2010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罗娟丽认为,与田野文物相对应的是非田野状态下的文物,包括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的文物[1]。包明军则将我国田野文物分为两类:一类是已被文物部门发现且已登记备案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点,另一类是文物部门尚未发现的古墓葬、古遗址及其他散存的田野石刻[2]。针对田野文物的犯罪主要指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罪,该罪是妨害文物管理类罪下的一项具体罪名,也是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上游犯罪,例如倒卖、走私、非法出售和私藏文物等都是通过盗掘、盗窃取得文物后,对文物进行的非法处置。
我国田野文物数量多,分布广,未出土的文物更是不计其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其中古遗址类193282处,古墓葬类139458处,分别占登记总量的25.21%、18.19%;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536001处,占比69.91%[3]。基于历史的独特性,大量尚未被挖掘的文物散落在田间地头,而一些古遗迹、古墓葬虽已公布于世,但也只是立碑铸字,表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身份。身处荒郊野岭使其缺乏广泛关注,很难得到有针对性的保护,极易遭到不法分子的破坏。从发案率来看,田野文物仍然是文物犯罪侵害的首要对象。根据近些年来文物案件的立案数及类型来看,盗掘古墓葬、古遗址已经成为文物犯罪最为主要的形式,占比趋近50%。在田野文物分布较多的省份,例如山西、陕西、河南等,一年的盗掘古墓葬案件占到全国同类案件的大多数,收缴涉案文物涵盖各个历史时期,可见田野文物保护形势之严峻。
一、田野文物犯罪的特征
(一)专业程度高,团伙化、链条化现象显著
现代盗墓分子除了使用常用的洛阳铲、配重杆、绳索、探针、风机等一般盗墓工具,还会使用GPS定位仪、金属探测器、立体成像仪,甚至是卫星3D遥感、无人机高空探测等先进工具对可能埋藏有古墓葬的区域进行探测,借助智能化手段盗墓。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考古知识的专业化更是阻碍田野文物犯罪侦破的重要原因之一。盗墓团伙中的主犯头目往往具有专业的考古及风水知识,他们经验丰富,熟知墓葬的方位及盗掘技巧,有些甚至是利用自己专业工作者的身份监守自盗。如2014年的红山大案中,李某便借着自己“喀左县文博协会会长”的身份从事非法文物交易,常常第一时间赶到盗掘现场收购文物[4]。
总结近几年田野文物犯罪时发现,很大一部分田野文物犯罪中,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继续重操旧业,选择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这就导致了某一区域内的一伙人持续多次地盗掘文物,形成上至盗掘、盗窃,下到倒卖、销赃、走私的盗销一体的全链条犯罪团伙,还流窜至全国各地作案。
(二)犯罪形式多样
除了地下墓葬,文物盗掘的其他形式也不断呈现。犯罪分子已不满足于田间地头漫无目的地“寻宝”,他们将目光转向含金量更高的沉银遗址和受国家保护的王侯陵墓,犯罪对象更为广泛,犯罪形式更加多样。
文晓丽、田媛在《简析田野文物的保护利用》一文中将位于水里的文化遗址同样认定为田野文物。近年来,针对水下文物的犯罪总量虽少,但涉及文物数量多、价值大,造成的影响极深。单“张献忠沉银”一案,从2014年到2016年,警方共打掉盗掘团伙10个,追回的千余件文物中包括8件国家一级文物。2020年11月,福建海警局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盗捞海底文物案,打掉一个盗捞、倒卖海底文物的犯罪链条,抓获涉案人员10名,查获追缴海底沉船文物近700件。沉银遗址中的文物埋藏在水下,文物保护人员、公安机关无法获悉它们的准确位置,又无法全部封锁水面,只能通过巡视、树立保护标识、安装监控装置等方法防止文物被盗掘[5],但对于那些以“盗宝”为主要生存方式的文物盗窃者来说,这些基本的防盗手段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除此之外,2019年杭州钱镠墓被盗案也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钱镠墓位于杭州市临安区,地处杭州市中心,属于保护级别最高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着完善的保护体系,并有专人值守,却在墓葬被盗之后将近一年才被发现。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在踩好点后,往往会在墓葬几百米外寻求合适的落脚处,用“种大庄稼隐蔽”甚至是“植树造林”“开荒种地”等借口,在墓葬四周种上树木或高大的庄稼以掩人耳目,给传统的文物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
(三)田野文物案件破获后对行为认定存在困难
考古工作流传着一句话:“阳光总在风雨后,盗墓总在考古前。”目前的考古多是发现盗墓之后进行的被动性挖掘,主动进行的考古挖掘并不多。有考古学者表示,如今国内大部分古文化遗址、墓葬的发掘都是由于面临危险“不得已而为之”的。为追求时效,盗掘过程蛮横粗暴,墓室结构、壁画及其他具有巨大研究价值的物品因此遭到毁灭性破坏,即使有少量随葬文物在盗挖过程中幸免于难,但由于这些文物未经严格的考古发掘程序出土,在脱离原有的环境后未能得到科学保管,其所蕴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被大打折扣。盗掘行为给文物和墓葬、遗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这使得后期的考古活动只能以抢救性发掘为主,将盗墓对文物的破坏降至最低成为考古的主要目标,保护并修复墓葬结构、回填盗洞成为考古的主要工作。
盗掘田野文物案件破获后,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文物追回,但同时又面临新的问题,即对犯罪行为认定困难。首先是关键性证据难以获取,侦查阶段无法主动出击。田野文物犯罪所需的证据多是微小细致的痕迹物证,极易遭到人为破坏,而文物保护人员由于没有执法权,缺乏专业的勘查知识,在证据调取时往往畏手畏脚。公安机关虽有执法权且可以进行较为专业的现场勘查,但文物保护知识的严重匮乏使得他们无法很好地对文物进行保护,现场工作极易导致文物、墓葬的二次破坏。其次是盗掘案件的定性与量刑难,限制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有序进行。例如,应该如何定性水下文物,将水下文物归于不可移动文物后,如何对水下的可移动文物进行有效保护等。
此外,盗掘文物保护区与非文物保护区后果差异巨大:文物保护区尤其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区以“行为论”处置,即发生盗墓行为便可打击处理,且量刑在10年以上,盗墓行为发生在非文物保护区,则以“结果论”,即盗挖中只要没有挖出文物或警方没有找到文物,便不构成犯罪[6],“在哪挖”的区别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判定标准。笔者认为,应以对文物、墓葬等造成的实际破坏后果为考量标准,对那些挖出重要文物、墓葬且对其造成了严重破坏的行为,要从重量刑。
二、用情境犯罪预防分析田野文物犯罪的必要性
(一)田野文物犯罪学理论研究不充分
截至2021年9月12日,笔者在中国知网以“田野文物”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对田野文物保护利用的理论研究中,内容涉及田野文物犯罪的只是寥寥数篇。笔者又分别对“文物犯罪”“盗掘古墓葬”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的理论研究大多局限于刑法、法理方面,少量的涉及公安学领域的文章,多从侦查机制入手,而从犯罪学上去认识并预防田野文物犯罪的文章则为零。
(二)传统控制打击犯罪思路无法解决田野文物犯罪的实际问题
在情境犯罪预防提出并发展之前,犯罪学界的犯罪控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传统的犯罪控制模式,该模式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于犯罪人自身,认为对犯罪的控制应该体现为刑法化与集中化,二是激进的犯罪控制模式,该模式认为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不合理的社会和法律,解决犯罪问题的前提应是解决社会已有的冲突与问题。显然,两种犯罪控制模式都有着自身的弊端。放眼田野文物犯罪,若以传统的犯罪控制进行预防,则需要从盗墓人身上找寻原因,但是这种主观的动机很难被观察并表达出来,用《刑法》来规制犯罪行为人也只能是扬汤止沸。而激进的犯罪控制模式则不考虑犯罪行为人自身问题,仅通过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来控制田野文物犯罪,这一模式无法使文物免受侵害,反而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动荡。
日益猖獗的田野文物犯罪给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坏,使得文物价值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妨碍了我国文物管理秩序。如何及时、有效地破获案件并追逃追赃成为困扰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最大难题。情境犯罪预防为田野文物犯罪的预防及控制提供了新思路,公安机关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通过情境犯罪预防减少犯罪机会,增大打击犯罪收益,从而实现对田野文物的针对性保护。
三、情境犯罪预防的理论支撑
(一)环境犯罪学
环境犯罪学主要包括纽曼的可防卫空间理论以及杰弗瑞提出的CPTED(即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理论。两种理论都主张对具体的建筑物进行合理改造,通过空间设计促使建筑物内居民自发地、主动地对自己的空间及周围环境进行非正式的整治、防卫,从而降低犯罪率,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环境犯罪学主要应用于某一确定空间,如社区、建筑物中,虽与田野文物犯罪的侧重点不同,但其一些理论仍可借鉴到田野文物犯罪的预防之中,例如增加监控、减少匿名、强化领域感等。
(二)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在相同机会下,每个人基于自己的境遇、背景、获取信息渠道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选择。该理论将动机与机会看作是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行为不过是环境和行为人之间互动的结果,用犯罪学的语言来表达就是犯罪作为行为的一种形式,当且仅当有犯罪动机的人发现或创造出犯罪机会才能发生[7]。田野文物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并非绝对理性,其在已有的犯罪倾向下,对自身所处的情境因素(例如成功进入墓穴需要哪些工具和哪些步骤、墓穴里的东西哪些是好拿且值钱的、周围有无摄像头或巡逻的警察、若是被发现后如何脱身、此次盗墓大约能够获得多少经济利益等)进行分析并判断,若是认为犯罪的得大于失,便会实施这一犯罪行为。在第一次得手后,犯罪行为人之前的成功经历加深了其对犯罪得大于失的判断,从而引发接下来的系列盗掘案件。
(三)日常活动理论
日常活动理论认为人们的一些日常生活方式往往有利于犯罪的发生,并根据社会控制理论中的“犯罪三角”演化出“问题分析三角”。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结合田野文物的特点,笔者作出田野文物犯罪的“问题分析三角”,可直观地通过犯罪学视角对田野文物犯罪进行分析,见图1。
图1 田野文物犯罪的问题分析三角模型
位于该双三角形内侧的是三个监控对象:可能的犯罪人、适宜的犯罪目标、易于发生犯罪的场所;外侧相应位置则是其监控力量:监护者、保卫者、管理者。只有当文物置于保卫者的直接监控之下、公安机关及文保部门很好地对古墓葬古遗址等场所进行监管、可能的盗墓者受制于监护者时,犯罪的机会最小,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也最不容易发生。
四、田野文物犯罪的情境犯罪预防技巧分析
随着时代进步以及情境犯罪学家们的不断努力,情境犯罪预防批驳了外界“这可能会引发犯罪转移”的质疑,也不再只关注城市中的建筑物,而是涵盖了诸多理论和技巧,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总的来说,情境犯罪预防的技巧共有五类。
(一)增加犯罪实施难度
田野文物的盗掘日益猖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不难实施且可以获得非法丰厚经济收益的机会。情境犯罪预防通过增加犯罪实施的难度,采用目标固化、犯罪分流以及控制工具等具体方式人为增加犯罪实施障碍,使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在障碍面前知难而退,从而放弃犯罪。
目标固化为田野文物犯罪的目标,即古墓葬、古遗址设置物理性障碍。加大对已经发现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力度,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可视保卫室对犯罪分子产生震慑效果,使其放弃犯罪。但同时也要意识到,对于那些未被发现的墓葬,无法采取有效的物理性障碍,因此目标固化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犯罪分流为潜在的盗墓人提供其他合法选择的机会。鉴于进行田野文物犯罪的盗墓团伙中有一定数量的本地居民,可在当地发展特色旅游业,以第三产业带动周围村民就业与致富,也可根据情况在田野文物较多的村庄吸纳村民为文保员,并对文保员进行文物保护培训,既提高了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也可使田野文物得到较为妥善的保护。
控制工具、武器是阻遏田野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对洛阳铲、金属探测器等特殊工具的购买采取实名登记制度,经常性走访五金店、电焊作坊、有锻造能力的工厂和手工艺人,在走访的同时记录近期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除此之外,加大对田野文物集中区周围汽车后备箱物品的盘查力度,及时管控可疑车辆及司机,及时发现、预防盗墓行为。
(二)增加犯罪风险
由于田野文物犯罪多发生在田间地头,加之文物部门监管的薄弱,对文物缺乏有效监控,因此盗墓在操作上并非难事。通过扩充文物看护员队伍、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加强监控等手段,能够增加田野文物犯罪的风险,使盗墓人意识到犯罪后被暴露的风险,使其不再心存侥幸,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
首先是扩充文物看护员队伍,引入有能力的看护人。公安机关应在一些田野文物犯罪高发区域即古墓葬较为集中、盗掘案件多发地区设置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派出机构、警务室,提高专项打击防范违法犯罪能力。同时,设置文物专干,将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和巡查范围,实行不定期、高频率、网格化巡逻,加强防控力度。
其次是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田野文物盗掘案件经常由当地村民与外地人共同作案,可在田野文物集中的社区、村庄、街道或村集体入口处设置专人值守,及时登记来访人信息,适当问询来访用意,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文物犯罪的发生。同样,这种方式不仅针对田野文物犯罪,对村庄内的其他犯罪也有一定的预防效果。
最后是加强监控。可效仿苏州吴中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服务模式,将野外墓葬类文物等视频监控接入专线“天眼”系统,对田野文物实行24小时监控,进行全方位保护。同时,进一步完善“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邮箱、信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各类文物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受理流程,督促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文物举报情况。
(三)规范文物流通市场
可通过标定财产、瓦解黑市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市场。
第一,标定财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进行备案登记。目前,我国大力推动“数字文物”建设,已建成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中华文明国际文物基因库等数据库,用来收集保存各类文物信息。除国家层面数据库,古墓葬数量较多的地区也应当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库,将田野文物进行细化分类,为打击田野文物犯罪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第二,瓦解黑市,加大对地下文物交易市场的管制力度。文物古玩市场门槛较低且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是导致文物犯罪活动泛滥的重大原因。在古玩市场出卖的文物中,有至少80%为盗墓挖掘文物。因此,要不断完善文物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文物交易人员的背景审查力度,管控文物市场的人员进出和文物买卖,及时发现并反馈疑似非法文物交易线索,进一步加大对古玩市场的管制。
(四)减少挑衅和消除借口
减少挑衅和消除借口是克拉克在情境犯罪预防的研究中提出的最新理论成果,目前在现实中尚未得到充分检验。其主要方式包括化解同伴压力、阻止不良模仿及管制相关联犯罪。
第一,化解同伴压力,加大保护文物的宣传力度。同伴压力主要指周围人的互相影响,包括盗墓人拉伙有相关知识的人或文物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盗墓,以及已经得手的犯罪分子怂恿其他人对墓穴进行继续盗取等情形。若群众法律素养及对文物的保护意识淡薄,在受到同伴“蛊惑”后,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因此,有必要扩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提升公众文保意识,鼓励公众及时举报盗掘等违法行为。
第二,阻止不良模仿,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田野文物和盗墓行为。近年来,部分影视作品或盗墓题材书籍错误地引导了公众对盗墓的认识,在这些作品中,犯罪分子甚至被冠以“盗墓天才”“摸金校尉”等称呼。诚然,盗墓、探险类题材的确能够迎合大批观众,但对于盗掘古墓葬行为过于娱乐化的错误宣传要及时制止,相关部门要严把文艺市场文物题材审核关,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正面宣传文物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给群众树立正确的文物价值观。同时,各级文物部门必须明确要求工作人员不迎合、不参与“鉴宝”“寻宝”类活动,避免舆论宣传误导刺激文物犯罪的发展蔓延。
第三,管制相关联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赌博和黑恶势力行为。长时间吸食毒品或赌博的犯罪分子为了短时间、低成本地获取毒资或赌资,将目光投向了古墓葬中的文物。因此,打击此类相关联犯罪,可以在源头上预防一部分田野文物犯罪。
五、结语
日益猖獗的盗窃盗掘行为已经极大地危害了田野文物的安全,我们有必要从犯罪源头开始预防,立足长效,全面提高田野文物安全保护的能力。用犯罪学的视角看待田野文物犯罪,通过情境犯罪预防去分析田野文物犯罪,用增加犯罪实施难度、增加犯罪风险、规范文物流通市场、降低犯罪几率和消除借口等方式,系统地管理滋生田野文物犯罪的微观环境,可以对我国田野文物犯罪的控制与预防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推动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国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