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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制度探析

2021-03-23焦玲玲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52期

摘要:听讼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通过听讼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归纳“五听”制度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五听”取得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明标准做论述,管窥这一制度历史发展趋势以及出现该种趋势的相关原因。

关键词:五听;证明力;限缩

一、“五听”溯源

“五听”制度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即古代司法官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应当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诉讼,审判官要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即“五听”)的方法,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避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并据以判断,达到断狱息讼的目的。《周礼·秋官·小司寇》对“五聽”作了具体的阐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曰耳听,五曰目听”,即通过观察受审者辞、色、气、耳、目五方面的异常变化,判断其内心活动,以求得事情原委。[1]“五听”的审判方式,注意到了人的心理变化和情绪变化会引起相应的生理变化,并将其运用到审讯中。

二、如何运用“五听”对案件进行裁判

(一)察色判断

所谓察色判断,是指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神色,判断其有无异样,从而发现案件疑点,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察色判断要求法官深入地洞察当事人每一个细微的神情,敏锐地把握其中的端倪,从而为发现案件真实奠定基础。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囚有悲色”,遂“苦执申之”,平反了冤狱。

(二)闻声判断

闻声判断是以心理学为依托,依据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通过聆听当事人的声音来判断案件的蹊跷,从而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庄遵在听到“惧而不哀”得哭声后,发现事情的蹊跷,通过进一步勘验检查,查明了案件事实。[2]闻声判断是有一定心理学依据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对其亲人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应当是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惧而不哀”的哭声所表现出来的是恐惧心理而非悲哀感情,这种反常的现象为发现案件线索提供了可能。当然,只有在据此取得了其他确实可靠的证据之后,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三)言词判断

言辞判断是通过甄别当事人的陈述或供词,发现其中的真伪,从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探明真相提供条件。吴革从初审县尉记录的黎三千最初的供词中,并无丁官等人同行的内容,而巡司记录的丁官等人最初的供词中,也无黎千三的名字等疑点入手,对调县尉进一步审理,终于查明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言为心声,通过当事人的言辞,不难窥见其内心活动。因而,言辞判断是发现案件线索,判断证据真伪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

(四)情理判断

所谓情理判断,是指司法官从一般人情、常理入手,通过探究案件事实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有案例表明弓手发现血衣后不是“自取之以为功”,而是呼他人证实该事,苏涣从弓手这一反常的表现,分析其中的缘由,从而查明了弓手嫁祸他人以邀功的事实。程戡从行为人杀人后不是移尸他处,而是置于自家门前这一有违情理的举动,辨明是非,查清了案件事实。

(五)事理判断

所谓事理判断,是指司法官通过对一般事理即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进行分析,揭示案件的疑点,为正确查明案情提供线索。有案例表明张升通过众人皆不能辨认井中之尸而独有妇人声称系其夫之尸这一违反常理的表现,进一步查明了其奸杀的事实:案例二中,李兑根据颈中之尸有缢痕这一事实,利用投井或自溢必居其一的规则,推断该案是他杀而非自杀,从而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三、“五听”获得证据的证明标准与证明力问题

在审判中,人们通过五听获取证据的方式长时间被人们所依赖,秦汉时期以五听作为得情的主要手段,到唐宋元明清时期五听的长期使用可见该制度对于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性,通过细微观察可以发现,五听作为证据的取得方式之一在历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对于该种类证据往往不能单独作为定罪的依据,通常要和其他证据进行相互映证配合才可以。因此可见该种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但对于一些罪行像上面提到的腹诽罪等危害皇权统治的罪行,通过五听所获取的证据足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3]由此可见以五听方式获取对此种罪行的证据时,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很大。这无疑契合了古代的证据制度规则。

四、发展特点及原因

秦汉都继承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理念与程序,并将其视为防止拷掠的重要手段和审判成败的判断标准。通过五听所获的的证据被视为一种独立而实质的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甚至可以据以直接定罪量刑。唐宋司法制度继续明确“五听断狱讼”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其为拷掠的前置程序。[4]同时,开始注意五听在新的社会语境下的局限性,强调审判手段之间的配合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虽然元明清时期仍然以“五听断狱讼”为基本的审判方式,并继续强调其对拷掠的遏制作用。不过,显然加强了对于五听所产生证据的运用的法律指导和规范,表现在通过法律明确该种证据的判断标准,强调对于该证据的记录,指明该证据在立案审查和案件复核当中的效能。纵观历史发展五听制度逐步呈现出一种限缩的发展趋势。司法官员依靠“五听”方式得情越来越受限制,五听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困境,直至清末“五听”被废除。[6]其发生这样变化的主要原因有在法律制度上法律明确对“五听”进行限缩规范这是最直接的原因。思想上人们越来越重视客观证据的使用。人们对于用五听获得证据以求达到情和实产生了怀疑。在五听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利用五听来逃脱治罪的行为而且愈演愈烈。再者一些先进思潮的冲击,尤其是宋明理学的影响,一种打破沙缸问到底的思想使得人们更加重视案件的真实性和最终通过审判案件所达到的公平公正的要求。[5]所以依靠五听这种主观意识较强的审判方式越来越不适应人们的要求。再者在证据获取技术上途径增多,相关的勘验技术的发展对于证据的获得具有重要作用。

五、总结

通过管窥“五听”制度要正视司法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理性和非理性应以理性为基础。在肯定“五听”可以发挥直觉的功能,善于捕捉语言、肢体、表情等信息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理性色彩和逻辑基础的先天不足,以及证据裁判、辩论质证、公开说理等程序性、保障性制度的缺乏。就其历史作用而言,应当辩证地看待,即一方面应肯定其司法智慧和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及理性的精神,五听制度在发挥洞察事实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极易沦为一种直觉主义甚至直觉信仰,转换成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相人术,为预断和臆测打开了方便之门,成为冤案制造的渊薮。

参考文献:

[1]奚玮.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107-112.

[2]蔡艺生.从情词到口供:我国情态证据制度的历史考察[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3(2):71-75.

[3]方勇.中国传统五听制度简论[J].人民论坛,2012(17):164-165.

[4]郑智.刑讯与五听:情实背后的身体思维模式[J].法律科学,2014(3):25-34.

[5]郑牧民,易海辉.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基本特点[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02):82-89.

作者简介:焦玲玲(1997-03),女,汉族,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