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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研究

2021-03-22张洁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50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

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价值宣示。法律原则是法之要旨与目的的凝练,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在法律结构中有着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在有具体法律规则可得适用或类推适用时,不得径直适用法律原则,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本文通过对林某与韦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探究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情况的背景下,简要研究法律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述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本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二)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确立的背景

“公序良俗原则”是个古老的原则,其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国家的基本安全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公序”,公民的一般道德准则称为“良序”。欧陆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进行民法法典化运动时,相继将“公序良俗原则”写进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第1131条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典中所提及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被归结为不法原因,不具备法律效力。《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826条规定,违法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损害他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都有类似规定。

中国《民法典》中确定“公序良俗原则”,从历史背景看,受欧陆立法技术的影响较大;但从当下和民法价值目标来看,是对新时代“中国梦”这一最根本性价值的响应,反应和遵循了中国古代“礼制”的文化传统。

我国立法中最早使用公序良俗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公民“姓名权涉及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有三部司法解释使用了“公序良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等都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

二、“林某与韦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一)案例概况

2014年,李某与妻子林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685万余元为韦某所购房产及车位归林某所有。林某据此诉请韦某归还财产。经查,诉争房产在韦某名下,产权证由李某持有。

法院认为:1.李某出资给韦某购买诉争房产及车位,又持有诉争房产及车位产权证,开发商又出具证明写明诉争房产及车位交易、洽谈均系由李某与开发商进行,韦某仅系李某指定的购房人。据此,李某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特征,应认定诉争房产及车位系李某出资并赠与韦某。2.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价值数百万的诉争房产及车位无偿赠与韦某,该赠与显然并非因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所需,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林某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而韦某对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其大额财产亦属明知,仍接受該赠与,加之李某一直持有诉争房产及车位产权证,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可推定韦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特殊不正当关系,此种赠与亦与常理相悖,违反社会基本道德准则,故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韦某向林某返还诉争房产及车位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赠与行为的效力

在本案中,并非仅仅关乎到保护民事行为人的最低公平需求,更是涉及到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此时就需要法官更加深入探查各民事主体的主观动机。对于本案的原告林某,李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并非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林某的合法财产权。故李某之妻林某有权提起诉讼。本案李某系是基于与韦某姘居的目的而赠与,该行为危害损害正常的家庭关系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不能得到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根据李某做出赠与的目的,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无效。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件中李某与韦某二人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社会道德风俗。韦某明知李某已婚还与其发展关系,属于破坏他人正常家庭生活,李某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实行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本案属于赠与合同方面的案件,根据现行民法典中合同自由原则,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在内容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冲突,使公序良俗原则能否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在内容上,本案中李某是本人自愿出资购买诉争房产及车位赠与韦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但除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未经配偶同意而将财物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

在法律适用上,法律原则的引入和适用具有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保障个案公平、适应社会经济和伦理道德观念的变迁,以实践其规范功能等积极意义。法律原则一头连着法律,一头连着道德,不能将脱离法律背景的道德原则以法律原则的名义直接适用。本案中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已经有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赠与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此案件就应当按照明文规定进行裁判,而不应当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与此相反的观点反驳道,公民的民事行为均应当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任何关于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都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规定。

三、适用法律原则的思考

我国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我们建设的是法治中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虽然法律原则适用的意义重大,但不能夸大。首先,适用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时必须依据客观标准。法律原则的适用是由法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得出结论的。其次,法律原则必须在实践中具体化并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方可适用。原因在于法律原则没有法律条款所必要的确定性和明确性,它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后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将法律原则转变为法律规范,借助特定的典型事实将法律原则予以具体的规范化,并且据此将其确认为客观存在的有效法律。最后,一条法律原则只是支持这般判决的一个理由,而同时却可能存在另一个更优越,更适切的原则,要求法官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裁判时的关键和难点就在于适用原则时,裁判者对原则所作的权衡,即每条相关原则在当下个案中的份量或权重,并择优予以适用。

参考文献:

[1]罗时贵.中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性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05):139-150.

[2]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J].法学研究,2006(03):3-15.

[3]庞凌.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J].法学,2004(10):34-44.

作者简介:张洁(1996.12—),女,汉族,籍贯:四川德阳人,淮北师范大学法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非法学),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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