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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路径选择

2021-03-22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研究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研究课题组

摘 要: 以S省T区法院2019年、2020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实证分析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同案不同判”和“同类错误”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案件线索来源不囿于当事人申请,有的放矢的运用监督手段,穿透式监督要更具针对性等三个方面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路径,以期提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 民事检察 类案监督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个案监督的范式升级,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7条规定,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主要针对“同案不同判”和“同类错误”两种情形(本文将相同违法视同“同类错误”)。

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简言之,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的类案监督。

一、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2021年2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文章,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文章中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标准统一,提升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性,转变监督思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路径,有针对性地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各种问题,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2.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社会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新时期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任务就是要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着力构建健康、有序的创新环境。检察机关强化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类案监督,聚焦导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错误或违法产生的工作机制层面的问题,推动社会创新,实现监督规模效应。

3.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穿透式监督,提升检察机关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开展穿透式监督,将民事检察工作转化为提升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的制度优势,[1]是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佳路径。类案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源于同一经济社会关系,经济社会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属性。[2]知识产权民事类案监督遵循这一逻辑,在监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面”上问题时,挖掘出隐匿在其背后的社会问题,并提出治理建议,这既是一种社会精准治理模式,也是检察监督的工作方法。

(二)知识产权案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可行性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为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监督空间。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且民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8年度为28.8万件,2019年度为41.8万件,2020年为46.6万件,[3]这为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广阔空间。

2.民事检察业务发展为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聚合了充分准备。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民事检察监督理论日趋成熟,制度日臻完善,队伍日益壮大。近年来,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的新抓手,各级检察机关在转型升级中高度重视这一业务发展,陆续将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充实到民事检察部门中,从理论、制度、人才等方面都为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聚合了充分准备。

3.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为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的制度安排。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同时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在8个省份开展为期1年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统一履行试点。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组建意味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由专门機构专业人员专门办理,成为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

二、S省T区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概况

(一)案件概况

S省T区法院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83件,见表1:

(二)案件特征

1.裁定结案占比较大。S省T区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83件中,除去调解结案的69件外,剩下的914件案件中,裁定结案596件,占比为60.63%,以判决方式结案有318件,占比为32.35%。

2.案件案由集中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类。其中,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有296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226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281件,共计803件,占裁判案件(914件)的87.86%。

3.类案较多。在上述三大案由中,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296件)中有类案294件,类案率为99.32%,涉及4个原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26件)案件中有类案201件,类案率为88.94%,涉及3个原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81件)案件中有类案192件,类案率为68.33%,涉及7个原告。

(三)类案分布

按照案件近似度高低划分,可以分为高度近似案件、中度近似案件和低度近似案件三个层次。

1.高度近似案件是指原告、被告、基本事实和审判人员相同,诉讼请求一致且可以合并为1个的案件。如,某经济事业股份公司诉某音乐有限公司的19个案件,19个案件的原告、被告、基本事实、审判人员、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判决时间都相同,诉讼请求也一致,仅是将同一侵权行为侵犯的被侵作品拆分为若干单元。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说,在立案时应立为1个案件,即使原告拆分为若干件案件,法院在立案或审判时也应依法合并为1个案件。经统计,这类案件共有625件,占案件总数的68.38%。

2.中度近似案件指可以合并审理但不可合并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案件。如,某米厂分别诉成都市某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商场、某百貨(成都)有限公司、华润某米业(中国)有限公司等9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另一类是被告相同、原告不同的案件。如,戴某某、符某某、邓某某等11人分别诉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这些案件虽然基本事实相同、诉讼请求一致,但原告或被告不同,不能合并为1个案件,但可以合并审理。经统计,这类案件共有159件,占案件总数的17.39%。

3.低度近似案件指原告、被告都不相同,仅侵权行为性质相似的案件,此类案件既不能合并也不可合并审理。如,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张某某诉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某融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原告、被告都不相同,仅是案件基本事实和诉讼请求相似,各案件有独立性,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合并审理。经统计,这类案件有29件,占案件总数的3.17%。

三、S省T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类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适用法律不一致。违反了公正原则,分为两种类型:(1)对立冲突型,对同类问题分别适用完全冲突的法律规范,导致裁判结果呈现对立冲突;(2)同向差异型,对同类问题适用相同法律规范,裁判结果呈现同向,但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裁判结果出现差异。

1.对立冲突型案件。对立冲突主要表现:(1)实质处理冲突。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诉高新区某奶茶店、高新区某饮品店等侵犯其旗下经营的“鹿角巷”品牌纠纷案件共9件,案件性质、基本事实、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只是被告不同。法院在认定原告对“鹿角巷”品牌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其中有4件认定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有5件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2)收取案件受理费方面存在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免收案件受理费。S省T区法院有81件案件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其中有25件免收案件受理费,有36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有10件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2.同向差异型案件。同向差异型案件主要涉及营业性歌厅侵权案件判决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期限和标准存在差异。(1)S省T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期限有“5日内”和“10日内”两种情况。其中有45件案件判决“5日内”支付,有190件案件判决“10日内”支付。(2)在涉侵权歌曲的235件案件中,判决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有7种情形,见表2。

(二)同类错误

“同类错误”不一定完全来源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也可能存在相同错误或相同违法行为。类案监督不仅限于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4]S省T区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串案较多。这些串案合并审理,会导致“同类错误”数量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同类错误”:

1.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依法扣除审限后,裁判结案的914件案中,有66件案件超过了法定审理期限。其中,普通程序审理有27件,简易程序审理有39件。

2.法律文书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结案的318件案件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超期的有296件,占比为93.08%。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就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的有45件,占比为14.15%。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或变更开庭时间后未再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且缺席审理的有11件。

3.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有15件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了反诉,但法院没有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四、知识产权民事类案监督路径选择

(一)案件线索来源不囿于当事人申请

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属于民事监督范畴,应遵循民事监督的基本原则,只有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6种情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虽然属于民事监督范畴,但有别于普通民事监督,不应受限于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国家利益。知识产权虽属私有产权,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保护社会创新,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到国家安全,关系着人民生活幸福。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2.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如果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如果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5]民事类案监督并不以纠正个案中的错误为目的,其纠正对象是法院审判中的错误司法习惯或制度等共性问题,涉及整体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开展此类监督,其价值远超纠正错误本身,具有正外部性。

3.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个案的关心远超对类案的关心。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6]。类案涉及群体利益,个案涉及个体利益,虽有当事人在申请个案监督中有可能进行了类案比较,但也仅是证明自身利益受损,是一种证明方法,而不是站在群体利益立场,去申请纠正法院的“同类错误”或“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二)灵活运用监督手段,有的放矢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通常做法有三种:(1)检察机关针对类案反映的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在类案分析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邀请法院以座谈会、联席会等方式相互交换意见;(3)检察机关对一定时期内的总体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后通报给当地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基本遵循以上方式,但三种方式之间应灵活运用、无缝对接,特别是针对“同案不同判”和“同类错误”等不同情形,应有的放矢。

1.对“对立冲突型”类案的监督。对立冲突型案件违反了矛盾规律,对立的两面只可能一面為真,一面为假,或者两面同时为假,不可能两面同时为真。对于为假一面的案件,应采取“个案监督+类案监督”的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需要注意的是,类案监督不能等同于个案的简单累加,要将重点放在纠正制度性的问题上。

2.对“同向差异型”案件的监督。不能用简单的对与错对同向差异型案件进行划分。因为它们中的每个案件都含有对与错的成分;而且这种对与错是相对的,仅从个案本身来看,它是对的,但置于众多案件中,它可能是错的,也仅仅是可能,因为无法选定众多案件中的哪一件案件是最适合的参照物。对于这类案件,应当以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方式建议法院用同一裁判尺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限约束。这个尺度不是一个固定值,而应是区间值。区间值应设置在科学范围内,既要考虑绝对差异,也要兼顾相对差异。

3.对“同类错误”的监督。知识产权民事类案监督中的“同类错误”也是普通民事案件中的常见错误。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与法院召开联席交流会、会签制度文件等方式开展监督,但效果甚微。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对这类问题的监督缺少刚性,且审判人员偏好实体正义,尽管在审判中有诸多程序性错误,但只要实体处理结果正确,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管理者很少会给予否定性评价。为增强监督刚性,检察机关应改变思路,摒弃简单“说教”,“借势”“借力”“借智”,说服党委和人大将这些错误纳入目标考评指标体系。

(三)穿透式监督要更具针对性

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监督重点不在类案问题,而在类案本身。要透过知识产权民事类案,一针见血地挖掘出形成类案的社会成因,并分析成因,寻找解决方案,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形成共治合作闭环,克服就案办案问题。

以S省T区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类案为例,该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娱乐性歌厅侵犯歌曲著作权纠纷案件数占近一半,反映了娱乐性歌厅侵犯歌曲著作权的客观情形普遍存在。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治娱乐性歌厅侵犯歌曲著作权是一个重点。开展穿透式监督,重点是深入分析“娱乐性歌厅侵犯歌曲著作权较为普遍”这一客观现象的原因。分析思路应主要从侵权人、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司法保护和社会风尚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对症提出治理类检察建议。

* 本文系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郭高,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610021]课题组成员:陈嘉,四川警察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646000]谢慧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610021]卢少文,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610021]

[1] 参见杨建锋:《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范式》,《检察日报》2020年8月31日。

[2] 参见冯小光:《民法典为类案监督提供重要指引》,《检察日报》2020年8月31日。

[3] 数据来源于2019年、2020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 参见李敏:《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界定及其实施路径》,《中州学刊》2017年第7期。

[5] 参见[美] 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6] [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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