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试点效果评估
——基于精准扶贫视角
2021-03-20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杨陵 712100)
一、引言
与以前低效率的“输血式”的扶贫方式不同,近年来我国开始了更高效的“造血式”扶贫,尤其是“精准扶贫”政策的提出,我国一直在不断探索致力于助农脱贫的最佳途径,而且也已经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在这些扶贫政策的实施中,对农产品价格提供一定保障的是“保险+期货”这种新兴模式,它是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一种新途径。
对于主要依靠农产品生活的农户来说,每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尤其是农产品丰收的年份,由于供大于求导致“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会严重影响农户的收入和生活质量,进而打击农户种植的积极性。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权益,我国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助农措施:①2004年对小麦和水稻实行最低收购价;②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农产品价格也暴跌,对大豆、玉米等大宗商品实施临时收储。这两种措施在当时都有了很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收益,但也存在着不足,例如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时,由于收购季节性强且集中,农发行资金供给压力大;临时收储需要大量的仓库,加上储存过程中的保管费用,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最主要的缺点是这两种措施下的农产品价格都不能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干扰了市场定价机制。③2014年,我国对棉花和大豆开始了由收储向直补的转变,价格由市场决定,在市场均价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给予补贴,这迈出了农产品价格市场化的一大步,近几年农产品的价格也越来越合理、越来越能够与国际接轨。④农业保险的推出,财政给予一定的投入,农民以较低的保费将歉收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这些保险一般只对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的农产品承保,而不对价格风险承保,所以当丰收时农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投保也改变不了“谷贱伤农”的局面。⑤推出农产品期货,农民可以通过购买期货规避农产品未来价格下降的风险,但期货市场准入门槛高且农民大多不具备专业的知识,所以期货产品推广难度大。⑥从2015年开始,我国开始了“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它将保险和期货两个金融产品连接起来,弥补了单个产品的不足,充分发挥两者的优点,达到“1+1>2”的效果。试点以后,从2016到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要求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可见这一模式对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农民三个主要参与主体的重要性。
二、文献综述
(一)保险在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在对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管理中,农业保险是较早使用的手段之一,起源于美国,我国自1949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将农业保险提上日程,并不断探索发展。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Joseph &Richard(2010)通过对中国和巴西的农作物保险的分析和可行性研究,认为生产成本上升以及天气变化等原因,使得生产者必须使用农业保险,且结合适当的税收政策,能够合理保证生产者的收入不会低于预期收入水平。Sahat(2010)通过对印度尼西亚稻米价格的风险研究,认为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无法保证稻米的产量,农民面临稻米生产和收成失败的风险,而农业保险能保护稻田免受洪水、干旱和病虫害侵害的巨大损失,并且能够实现在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方协调中发挥积极作用。Alicia &Ricardo(2011)基于收集的专家信息,创新使用德尔菲技术,对拟定西班牙水果作物的农业保险损失评估规则提供了新途径。Kuldip &Anand(2012)结合印度农业保险的现状,指出由于保险覆盖率低、运行绩效低、农民自愿参与度低,导致国家农业保险计划(NAIS)存在固有缺陷,而气候反复变化对农产品的影响最大,印度农业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这种不确定性,发挥其作为经济支柱部门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Nathaniel &Christopher(2017)通过对指数保险现状的研究,指出指数保险通常能解决保险合同的许多不足,但由于其设计方面的不合理、农民自愿参保率低等原因,导致指数保险的推广范围受限,最后提出可以通过制定更高质量的保险合同、发挥专家和咨询顾问在指导农民参保过程中的作用等途径,以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我国学者对农业保险的应用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张燕和潘胜莲(2010)从区域化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在不同区域的发展状况极不平衡,为了促进全国农业保险协调持续发展,保险业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和推广农业保险的使用。白彦锋和胡唯(2014)从定量和定性的角度将农业灾后补贴和农业保险对比,得出后者能较好地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资金使用效率也较高。张伟等(2019)研究了农业保险对粮食产出的激励效应,认为农业保险能鼓励农民投入生产,并且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作物的保费标准引导更合理的种植结构。
(二)期货在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运行,至今已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涵盖玉米、大豆、小麦等品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Adanacioglu(2011)调查了土耳其某省份的棉农对期货市场的看法,发现大部分棉农愿意进入期货市场但了解程度很低,不愿意选择期货的棉农认为期货市场风险过高或担心对方违约。Gang·LU(2015)用大连和芝加哥的玉米期货日收盘价,对中美玉米期货价格的联动性研究,认为两者有群发性波动特征,因此可以通过预测联动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市场风险。黄亚林(2018)整理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和大连商品交易所2014、2015年的农产品交易情况,认为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和国际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但存在交易品种少、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刘荣茂和孙戈(2019)以鸡蛋期货市场为例,实证研究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效率,发现我国期现货市场有着长期有效的均衡关系,期货市场具备价格发现的功能,且期货市场的信息传递效率高,但存在收益率低、价格波动大等不足。
(三)“保险+期货”在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我国“保险+期货”模式自2015年开始试点应用于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管理,由于起步较晚,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对不够成熟。张秀青(2015)通过对较为发达的美国农业保险和期货市场的研究,得出农业保险若有相应的期货合约与之配套,则比那些没有配套的期货合约的保险产品更加活跃和易被接受,因此我国应加快将农险公司引入期货市场,以实现风险对冲的目的。朱俊生和叶明华(2017)指出相比直接补贴和最低价收购,“保险+期货”可以发挥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能够有效分散农户和自身面临的风险,但其运行过程中存在保费补贴不足、系统性风险隐患大等缺点,因此短期内推广难度较大。曹婷婷和葛永波(2018)首次归纳了国内四例苹果“保险+期货+银行”的保单,认为这一创新举措能合理补偿农民的损失,有助于实现精准扶贫,因此应在不断完善中加以推广。郭金龙和薛敏(2019)梳理了我国“保险+期货”这一模式的发展进程,发现其推广范围和保障水平近年来都在不断提升,也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其存在监管职能分散、期货市场发展不完善等不足,并提出了加快期货市场建设、开发农产品保险新产品等建议。
(四)文献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发现学者们对保险和期货的研究较为深入,也基本肯定了两者在农产品风险管理中的积极意义,但不难发现,由于价格险赔付金额高,导致保险公司因难以应对价格波动的风险而较少进入农产品保险市场;而期货市场准入门槛高且大多数农民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农民不愿意进入该市场。这使得分散的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也阻碍了自身发展。
由于我国推出“保险+期货”模式较晚,起步阶段难免有些不足,学者们不断探索并提出改进意见,为这一创新模式的发展贡献了宝贵的建议,但目前这一模式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先介绍“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机制,再以三个试点地区的实际运行为例,从精准扶贫的视角下,分析该模式对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尤其是作物种植者的积极作用,最后指出现行条件下,该模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为我国这一创新模式的加速且高质量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三、“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机理
“保险+期货”模式的实施创新性地连接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其运行机理如下:
一是由于在有效的期货市场中形成的农产品价格,已经包含了所有可能预见的影响价格的因素,所以期现货市场上的价格同向变动且在期货合约到期时,现货价格会等于期货价格。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基于期货市场上农产品的价格,再考虑农作物的种植周期等影响价格波动的因素,设计出相应的保险,这种以期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设计出来的指数保险也是其与其他的指数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
二是自愿参保的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支付一定的保费或者由财政补贴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从而将未来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代价就是若将来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投保人申请理赔时无条件进行赔付。赔付价格为Max[(约定价格-市场价),0]*参保标的数量。购买保险的目的和购买期货类似,都是通过支付较少的金额(保费和保证金)来保障将来不确定的较大金额的补偿,二者也都实现了风险转移,即最大的损失金额就是保费和保证金。由于期货市场的准入门槛高、对专业素质要求高、农民对其缺乏了解等特点,使得农民直接参与存在一定的障碍。如周荣柱和秦富(2018)通过对8省1047个村民的调查,发现规避市场风险意识很弱的农户比例高达79.4%。因此农民通常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达到与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相同的目的。
三是保险公司购买期货公司的场外看跌期权,将要赔偿给农民的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这一步相当于再保险。如果不购买看跌期权,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巨额赔付,因为在自然灾害少或价格波动较小不需要赔偿时,农民仅损失保费;但当自然灾害严重或市场价格波动大时,需要赔付的金额往往都比较大。这种再保险的策略使保险公司规避了风险,同时保险公司也相当于中介,连接了农户和期货公司,市场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也能够顺利进入期货市场,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四是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利用其专业优势复制该看跌期权,进行卖空操作并进行仓位的动态调整,即价格下降时加仓,价格上升时减仓。如果在保险结算时,价格确实下跌了,那么期货公司能从做空的单子上获利并赔付给农户;当价格没有下跌时,虽然做空有损失,但这部分损失可以由收取的权利金弥补。这样就把风险分散到衍生品市场中,由每一个愿意承担风险以获取更大收益的投资者承担,从而对冲其卖出期权的风险。
以上各环节形成了一个闭环(如图1),财政资金可以以保费的形式拨付,既可以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不会扰乱市场定价机制,最终达到农户/合作社/涉农企业、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政府多方收益的效果。
图1 “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机理
四、“保险+期货”模式试点应用
(一)试点效果评估
今年是“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的第六年,经过过去几年的试点推广,据证监会统计,目前的试点项目已经超过300个,覆盖了23个省市,标的产品也由大豆、玉米等传统的农产品领域扩展到鸡蛋、橡胶等特色农产品。本文以苹果“保险+期货”模式在甘肃省、陕西省三个试点地区为例(如下表),分析保险和期货两个合约的要素,以验证这一创新模式在实施精准扶贫政策中对农民的重大意义,同时也能够实现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政府的多方共赢。
表1 “保险+期货”模式应用举例
续表1 “保险+期货”模式应用举例
(二)试点分析总结
以上案例对比了三个试点地区保险和期货合约的不同要素,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保险+期货”这一模式下的财政支出资金直接以保费的形式落实到农民,扶贫方向更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更高。除宜君县外,其他两个项目的保费支出均由当地政府补贴一部分,且延川县省市县三级政府补贴比例为53.85%,超过一半,这一政策下的项目被农民亲切地称为“扶贫果”、“平安果”。由于参保农民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各地的重点扶贫对象,扶贫资金以保费的形式落实,相当于直接给到农民个人,因此这种方式的扶贫很精准,能够有效推进我国脱贫攻坚工作的进展。这种形式的补贴还有一大好处,它不像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政策那样,它不会干扰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当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参保农民收入能得到一定的保障。
二是推行“保险+期货”模式,能显著降低农民的保费,有效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除政府扶持外,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也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提供部分保费支持。上例中,甘肃省合水县、宁县的项目农民仅出资10%,其他两个地区农民均没有出资,实现了“零门槛、零投入”便可以参保,这大大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且在有保险保障的前提下,农民不再担心自然灾害或者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损失,种植积极性也会得到提高,为我国第一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可以在“保险+期货“模式下利用技术优势,基于期货市场上的价格设计保险产品,由于已经考虑到将来可能干扰价格的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这种价格设计合理,既保障参保农民的收入不会低于目标价格,也不会使自身遭受大额损失。同时也能够充分利用其规模优势,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保险公司购买场外期权将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在场内复制期权将风险转移给众多投资者。农民不需要专业的知识,便可以进入到高门槛的期货市场,有效改善期货投资者结构;保险公司不必因为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对农业保险望而却步,这种模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共同发展。
五、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期货”这一模式的试点和推广都取得的较好的阶段性成绩,但由于起步较晚,这一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保险+期货”模式首先要推广农业保险,但当前农民仍要或多或少地承担一定的保费,政策扶持力度还不够,这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利于农业保险产品的推广普及。另一方面,近年来临时收储被取消,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得到深化,农民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也随之加大,他们对自然灾害保险的了解较多,但对价格保险很陌生,尤其是期货这种衍生产品,这阻碍了种植户进入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
二是“保险+期货”模式实现风险分散的前提是设计出合理的保险价格,但目前期现货价格不完全相等,基差风险大。如前所述,保险产品的定价基准是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其理想条件是已经包含了所有预期的可能影响价格波动的自然灾害因素和市场因素,但现实生活中,这种理想的条件常常难以达到。如秦彩洁(2018)以玉米为例,对比了2012-2017年的期现货价格走势,得出期现货价格之间有较大程度的偏离,最高可达14%。
三是“保险+期货”模式要求期货市场有足够多的期货品种以实现风险对冲,但目前产品单一,且权利金较高。我国已推出白糖、棉花等少数农产品的场内期权,但大多数农产品如苹果、水稻等的场内期权还是空白,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场外期权对冲风险,这也是权利金居高不下的一大原因,增加了保险公司分散风险 的成本,也缩小了保险费率的下降空间,对农户和保险公司都不利。而期货公司要不断调整其复制期权的delta值,以达到减少风险暴露的目的,这增加了期货公司的手续费和风险管理成本,不利于激励期货公司在这一模式下发挥作用。
六、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精准扶贫资金的支出以取消农民保费支出,打通保险市场扶到期货市场的“最后一公里”。财政支出应进一步向保费支出倾斜,实现保费全覆盖,让农民能够“零投入,无门槛”参保,这会有力提高其参保积极性和种植积极性。同时由于收入得到一定的保障,也有助于实现脱贫。此外,可以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提供给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也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支付的权利金较高,在价格波动大的情况下,赔付金额也很高。
二是加大宣传指导,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期货市场以推动“保险+期货”模式发展。可以开设专门的期货知识宣传栏,通过手机、网络等途径宣传,当地政府经常开展相关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鼓励农民多接触、多学习保险和期货知识,对这些新产品有所了解,农民不容易对它们产生抵触情绪,有利于这一模式的推广。同时,鼓励农民参加集体合作社,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以合作社的形式参保,也能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三是设计更加灵活的保险产品,创新风险对冲工具,降低保险公司进入期货市场的成本也有利于“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推广使用阶梯式期权保险、美式期权保险等产品,以满足不同农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加速推出多种农产品的场内期权,一方面,更多的期权产品能增加保险公司的选择,降低其权利金比例,且期货公司不用复制期权、动态调整对冲比例,能大大降低期货公司的操作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满足更多的投资者的需要,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场内市场,能有效扩大市场容量,有助于分散风险。
四是监管机构适当减少对期货市场的干预,减少基差风险以保证保险产品根据期货市场的定价更加合理,推动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由于金融衍生品自身的风险较高且起步较晚,我国对期货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管控,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因此可以通过鼓励更多规范的期货公司和更专业的投资者进入市场,让市场秩序自己趋于稳定,让其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为现货市场提供更准确的定价参考,减少保险公司和农户所面临的基差风险。
“保险+期货”这一新兴模式已经在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应当看到他的优点,但也不可忽视他的不足,正视这些不足并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不断前进,我相信,未来他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展开,推动我国2020贫困县全部摘帽的伟大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