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车祸,英国让保险公司来赔偿
2021-03-18陆倩
陆倩
邻居或者朋友来你家玩,你家楼梯扶手坍塌导致客人摔伤怎么办?这些,都是由各种公私物业的户主责任险涵盖的
近期网上谈论到一个“好意同乘出车祸,法院判司机赔偿”的事件,很多讨论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赔偿、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或者司机是否应该带朋友开车这些问题上。我不由想说说在英美法系,对这样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思路,值得比较一下来拓宽思路。
在英国,车祸诉讼案件在刑事和民事两条轨道上会同时进行。因疏忽或者酒驾这类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无论是对自己的乘客,对相关其他车辆的司机和乘客,都会由刑事法庭按个案分析处理,对肇事者实行刑事方面的惩罚。而在伤亡赔偿方面,强制性车辆保险中已经包括了人身伤亡险,无论是车祸哪一方的受伤害者,包括肇事者本人受到的伤害,都是在保险理赔的范围之内的。司机对于乘客,必须有责任,实际上并无所谓好意同乘这类概念——毕竟,亲友间搭便车这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了。为避免责任人无力承担物质赔偿风险这种情况,保险制度这里就挺身而出了。
于是乎,赔偿方面的争辩,在英国其实是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首先,出事双方或多方车辆,各需负多少责任,有时候很清楚,但有时候每一方都有些责任,就要根据证据来判断各方的责任比例;而赔偿额度的分配,就与这个责任比例直接挂钩。其次,是对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衡量。一般保险公司不会拒绝理赔,但是当然会尽量减少理赔数额。很多人身伤害索赔就要牵涉赔偿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remoteness analysis,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分析,包括短期损失和长期损失的关联和逻辑。比如受伤后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伤者长期生活质量和工资收入,比如后遗症当时没有预料到但后来发生了,什么时候被发现,是不是可以继续索赔等等。相比较而言,死亡的赔偿金倒是比较容易判断的;而长期伤害的赔偿,往往是漫长的拉锯战。
归根结底,这里不同的思路根源,来自英美法传统中对风险共担的重视性。这个车祸事件中应用的思路,也同样可以引申到日常生活中。比如英国的物业保险中,除了天灾人祸导致的物业财产损失之外,很重要的是Occupiers' Lia-bility,户主责任险。想象一下,邻居或者朋友来你家玩,你家楼梯扶手坍塌导致客人摔伤怎么办? 商场地板积水导致顾客滑倒怎么办? 小孩误入建筑工地被器械伤害怎么办? 这些,都是由各种公私物业的户主责任险涵盖的。英国民众的保险意识的确也很强,某些低风险保险选项即使不是强制性的,大家也很重视。毕竟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啊。
英国的保险制度非常发达,保险和再保险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当然也带来责任分担中的各种纠纷。比如2020年新冠刚刚开始的时候,别的国家说禁止聚集(ban gathering),英国是避免聚集(avoid gathering);别的地方是关闭餐饮场所,英国是避免(avoid)出门餐饮,别的地方是关闭边境(close border),英国是避免出国旅行(avoid travel abroad)……简单地说,这些非强制性的用词,一方面是当时紧急法立法程序还没有通过,政府不能强制人民执行,同时这样的用词也有利于政府为了避免再保险被追诉。如果用“禁止”这样的词,那么有相应保险(如enforcement or-der 强制关闭令保险)的企业就马上会索赔;到了保险公司不能承担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或政府干涉市场方面的法律追诉政府得到补偿。
但当时如果政府迟迟不下强制令,企业无法保险理赔,那不就是熬到破产? 那倒也不是,政府也不能拖很久,否则企业的行业协会也可以起诉政府过度干涉市场:理论上虽没有明文禁止,人们是可以继续活动的,但政府行为已经导致民众规避风险,对企业来说就是造成material loss(实际损失)。所以如果再在保险的问题上拖延,企业就可以告政府了。事实上,后来政府也的确因此被告了,案件目前正在诉讼中。而当时英国政府要做的,是达到一个平衡状态,让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身、保险再保险业和政府各承担部分,同时又不把任何一方逼绝。这些,都是风险共担在我们身边看不见摸不着但分分秒秒存在的例子。
也许有人会问,什么都有保险公司,那是不是投保人就当甩手管家了? 没有那么便宜的事,投保人也是有自己的责任的。比如说火险,投保人或者物业公司必须遵循国家防火的法律法规安装好火警探头履行好防火措施,这种前提下如果再失火才不会被拒保。比如旅行保险,去某些非洲国家前若没有按照国家卫生法规打好热带病疫苗,那么得病了旅行保险也可以拒保。保险公司给予保障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投保人自己也要做好一定风险预防和自我保护,这才能达到互相约束互相保护的高性价比效果。
回到“好意同乘”这个点上,日常生活中充满不可预测的风险,无论是不是“好意”,对于户主车主来说,责任都必须存在;对于受到伤害的人来说,赔偿都必须到位。尽量完善的保险制度,是目前英国的解决方法,值得借鉴。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