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与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比研究及启示
2021-03-17钱金超黄菀尔汪宁辉朱金兰
钱金超 黄菀尔 汪宁辉 朱金兰
摘 要:本文通过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两部特殊教育立法在其特殊教育发展史上的影响进行对比阐述,发现中国在特殊教育立法上存在不足,在此大背景下提出可借鉴性启示,以期更好的发展中国特殊教育事业。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促进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对比研究
人人能享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享受权利的基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关注已成为社会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1]。现实情况下,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保障特殊人群的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特殊教育立法就是国家运用知识和规定程序对特殊教育制定相关的法律。从客观上说,特殊教育立法的构建与完善决定着各国特殊教育的成败。
1 从特殊教育立法时间和发展状况看,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比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早且完善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于2004年颁布,由其前身《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通过三次修订而成,其内容在保留原本的六大基本原则基础上增加了自闭症和创伤性脑损伤障碍两类保障类别、年龄范围向两端延伸至0-21岁、在个别化计划中补充了个别化教育计划、个别化的家庭服务计划、个别化转型计划以及正向行为支持方案以及对残疾学生的学习成果做出评估等内容[2]。
中国在1994年出台了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它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的组织机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特殊教育教师、物资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等做了相应的规定[3]。
从立法时间发展进程上看,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比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起源更早二十年,历史更悠久。且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经历了多次修订最终形成一部较完善、较权威的法律依据,涵盖特殊人群的教育机制和检验学习成果等内容,尤其是六大基本原则对特殊人群教育起了很大作用。虽然目前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针对学习平台、学习条件也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内容比较零散,相对不完善。
2 从受益人群看,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比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广且影响大
2.1 中美特殊教育法律涉及特殊人群范圍
美国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3-21岁残疾人群进行13种残疾分类:自闭症、盲聋、聋、情绪障碍、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多重残疾、矫形性残疾、其他健康障碍、学习障碍、言语或语言障碍、创伤性脑损伤和视力障碍(包括盲)[4]。该部法律详细地对每种残疾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有助于各州依法对享有免费且适合公共教育的特殊人群进行专门管理。中国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涵盖了6种残疾类型: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言语残疾[5]。美国对于残疾人群的定义共13类,中国只有6类。从两国受益的特殊人群角度看,美国的分类更为广泛、细致,有着更深入的理解。而中国的分类大多数是肢体上的缺陷或不足,比较笼统,并没有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残疾。
2.2 中美特殊教育立法对特殊人群的影响
目前,美国实行地方分权制度来保障特殊教育经费,地方政府用征税来创办学校,一般采用需求拨款的方式来针对特殊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保障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从2012年到2013年美国大约有640万的3-21岁的特殊儿童及青少年都接受了特殊教育待遇。美国特殊教育服务范围的扩大也极大程度上增加了特殊人群的入学率,促进教育公平。
自《残疾人教育条例》出台以来,中国政府对特殊教育财政支出虽然不断加大,增办的特殊教育学校逐年增多,特殊教育人群入学率逐年增加,但也存在大量特殊教育人群被排挤在教育的边缘。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人数为13.7亿,据统计2010年底中国残疾人总人数为8502万人,残疾人数为总人数比例的6.21%。每年中国大约1亿普通儿童接受教育,但只有30-40万的特殊人群可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6]。这也意味着中国特殊人群入学率占总入学人数比率低,与普通学生入学率差距甚大。
针对特殊教育立法,中国相比于美国在对特殊人群社会影响方面比较小,主要表现在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不够、普及不全面、受益面很小、教育资源不均等,特殊教育家庭存在“入学难”、“ 无渠道”等问题,中国的特殊人群教育相对不公平和不重视。
3 从切入点看,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比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更注重特教师资培养
3.1 在特殊教育师资认证发展上
美国采用的是只有取得资格才能成为特殊教育教师的制度。在美国,教师必须得到特殊教育职业资格认证才能从事特殊教育职业,具有严格的制度流程。1995年美国特殊教育儿童委员会制定《每个特殊教师必须知道什么——有关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和资格证书的国际标准》,这部法律概括了成为特殊教育教师必须掌握的各种知识和技能,但掌握这部标准仅仅是最低要求,还要得到不同的认证,比如教师资格考试[7]。目前美国的认证制度在不断更新和升级,任职后的教师还须修满规定学分才能继续任教。事实上,中国在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也提出过特殊教育教师证书制度,但因缺少实际的方法保障落实,这一制度只在上海实施了一段时间,之后的“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规定”也因没有国家配套法规的出台而不了了之,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中国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还未完全普及。单从特殊教育师资认证发展上,美国更为严格的特殊教育师资认证制度及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要求比中国更注重特教师资的选拔。
3.2 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上
美国是非定向型(普通高校培养师资的形式)的师范教育体制,在普通高校设立教育学院,下设特殊教育系(专业)。很多人选择先攻读其他科目的学位,再转入特殊教育专业,主修特殊教育的目的是取得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这种模式开放,课程多样,学生知识面丰富,有利于应对不同的挑战,就业机会多。中国属于定向型(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来培养师资的形式)的师范教育体系,采用封闭式培养,分别培养幼、小、和中等特殊教育教师,这种模式目标明确,能充分掌握专业技能,但培养出的学生相对学术专业水平偏低、灵活运用能力不强。在特殊教育总的发展情况层面,定向型的师范教育体系已不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中国的传统师范教育体系应逐步靠近非定向型,才能使中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更加繁荣。
3.3 在特殊教育师资专业课程上
美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课程,在本科时期通常由三个课程组成,包括普通文理课程、任教科目领域课程、教育专业课程。普通文理课程是指一切专业都必须学习的,主要在本科时期的头两年完成;任教科目领域课程是指与未来成为一名教授哪种学科的教师挂钩的,准备任教科目领域相适应的以及选修课类别很多的课程,主要强调特殊儿童,与特殊教育专业学生未来的日常工作紧密联系;教育专业课程涵盖教育基本原理、教育方法、评价与验证等几个维度[8]。
中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因培养教师类别不同存在着差异。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的课程有:(一)公共必修课,包括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二)专业必修课,目前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分聋童教育、盲童教育和弱智儿童教育三个专业;(三)选修课没有明确的安排,由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而制定[9]。在中国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的特殊教育专业中,本科阶段已不再细分专业,其课程为公共课、专业课、选修课,公共课和专业课都包含了必修课和选修课。
不难看出,中国的特殊教育课程主要由必修课组成,选修课比重不是很大;且中国特殊教育专业的专业课,主要针对特殊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而设置,在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课程很少。相比而言,美国的特殊教育课程范围广、知识全面、专业性强,更有利于特殊教育教师灵活地适应各种突发情况。
4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与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对比启示
4.1 完善相关特殊教育立法,保障、监督、落实特殊人群教育权利
针对中国在特殊教育领域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或只是零星分布在不同的教育法中的特殊教育法律,其亟需将这些涉及到特殊教育法律的内容进行整合。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都是国民教育,在普通教育教育立法与时俱进的同时,特殊教育立法也应紧跟其后,普通教育要服务于特殊教育,普通教育能为特殊教育提供理论基础,再通过一步步实践对特殊教育立法进行创新,使特殊教育更好的发展。结合当今特殊教育的国情和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态势,我国要加快专门针对特殊教育法律的出台,逐渐增加特殊人群教育的各项利益,真正保障特殊人群的教育权利。国家通过专门的特殊教育立法能真正确保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严格监督特殊教育部门,真正落实政府执行情况,建立特殊教育监督部门管理制度,对各级地方学校特殊教育执行力不强的政府严格管理,从本质上解决特殊教育存在问题,从根本上确保特殊人群的教育权利。
4.2 建立针对性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特殊教育法律宣传力度
学校是学生获取知识、增加技能、提升道德的地方,是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地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针对性特殊教育学校指针对特殊人群自身所有的不同缺陷建立的特殊教育,建立更多的针对性特殊教育学校,给予特殊人群有更多的选择,接受更多适合自己的特殊教育,更好地利于特殊人群取长补短,发挥自己的才能,自给自足,独立更生。
建立特殊医疗服务体系是特殊人群生命安全的保障,目前中国没有特殊医疗服务体系这一概念,且从事特殊医疗服务人员较少。虽然在各大普通医院中有特殊病人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的优先政策,但存在特殊病人因无法很好表达自己病情、就诊医生理解困难等问题导致看病效率低下,病情无法及时解决情况时有发生。特殊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在普通医院有专门人员解决特殊病人表达问题和看病问题、每月定时为社区特殊人士检查身体和心理辅导、帮助特殊人群制定符合自己的康复训练计划等服务。其服务体系涵盖了特殊人群在生活上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为特殊人群提供诸多便利。
加强对特殊教育法律的宣传。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还存在歧视特殊人群的现象,有些普通人存在以自我为中心意识对特殊人群抱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态度。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应加大对特殊教育法律的宣传,倡导公众以平等的态度来对待特殊人群,真正关心和帮助特殊人群。对特殊教育法律进行宣传和倡导,号召全社会接受全纳教育时代的到来,为特殊人群的教育助力,当特殊人群当受到不公平待遇和损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4.3 扩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认证和待遇从优
加大特教老师的培养,中国现有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高等院校并不多。据资料显示,中国具有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约50所,占总高校比例很低,各个地区开设特殊专业的高校分布并不均匀。我国应增加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开设,拓宽特教师资的培养,大力培养特教人才,努力提升中等学校特殊教育的实力水平,为特殊教育事业增添出新的活力。
特教的选拔是特殊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我们要加强教师的认证制度。首先特教老师应先满足《教师资格条例》各项要求,其次要具备专业理念和师德、专业知识和能力,有《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素质,这样才能基本符合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在此之后,成为特教老师还要进行每年的定期培训和考试,提升思想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逐渐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教育水平和能力。
成为特教老师,不仅要承受比普通教师还要大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压力,还要比普通教师作出更多的辛劳。特教老师不仅要解决特殊学生在学习上的困难,还要在实际生活中帮衬这些特殊学生。可以说他们的心智和耐力也要比普通老师付出更多,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像普通教师那样得到尊敬和重视。因此国家应加强对特教老师的津贴补助、福利待遇等,为特教教师提供住房、医疗、交通和住房等补贴资助,增加职称评判,奖金等福利来增加对特教教师的相关福利待遇,招收更多的准教师致力于特殊教育领域,拓宽特教队伍。
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大学生創新训练项目《我国特殊儿童的“一体化教育”对策研究——以美国为参照》(201911488048)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孙丹阳.从《残疾人教育条例》浅析中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与建议[J].各界,2018,000(014):78,81.
[2] 卢诗雅.中美特殊教育立法比较研究[D].辽宁:辽宁师范大学,2017.
[3] 余立.试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发展道路[J].黑龙江高教研究.1983,(2)4-10+22.
[4] 刘坤.二战后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河北大学,2009.
[5]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A].中国残疾人, 2006(5)8-10.
[6] 陶张静娴. 中美政府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与发展情况比较[J].消费导刊, 2017(7).
[7] 张明.中美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的制度比较研究[D].黑龙江:哈尔滨师范大学,2011.
[8] 邓岳敏.中美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之比较研究[J].泉州师范学报,2002,(1)115-117.
[9] 艾春.中美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职业素养比较研究[D].吉林:东北师范大学,2008.
衢州学院 (浙江省衢州市 3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