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
2021-03-16常仙花
常仙花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及破产法中都制定了相应的撤销权制度,两者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各个方面又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民商法;合同法;破产法;撤销权
一、民商法及撤销权概述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与宪法、刑法等公法不同,民商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也就是用来调整普通公民以及组织等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换言之,就是维护个人利益的法律形式。作为私法中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两大律法,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民法是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商品经济的出现,为了调整财产归属以及流转等财产关系而出现的,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个人合法利益。而商法虽然最终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但是却是在商事交易行为中所形成的对行为进行规范的商品交易规则。在民商法的相关研究中以及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商法常常被看作是民法中的特别法,而民法也在不断吸收商法中所使用的一些原则来进行自我完善。
撤销权也可以称为是否认权,不能简单地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因为撤销权的使用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即财产人在正式宣告破产之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了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撤销权的执行人是破产管理人,他可以否认破产人上述对财产不当处分行为的效力,向相关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以追回被破产人转让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如果财产人最终不申请破产,那么他对财产的处置行为就是有效的,但是当他宣布破产,而且因此损害了债权人共同利益,那么就会被否认撤销。
二、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分析
存在于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制度覆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它包含了合同发展的各个阶段,针对每个阶段具体存在的不同法律问题而设。其一,要约人拥有的撤销权。要约人可以在综合衡量合同当时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对是否要进行撤销进行判断,如果发现要约可能会危害到自身的利益,那么他可以选择在承诺发出前向对方提出撤销决定,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其二,善意相对人拥有的撤销权。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善意相对人可以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被追认之前要求对其进行撤销。其三,在一些可撤销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的撤销权。如果合同订立之后有其中一方因为自身原因違背了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失衡,那么作为受损一方就可以行使自身被法律所赋予的撤销权,依法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四,债权人所拥有的撤销权。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通过无偿或者底价转让财产等不正当处分行为来逃避债权人的追偿行为,并切实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等机关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其五,存在于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被赠予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具体的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选择接受或拒绝,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可以选择撤销赠与。
破产法中对撤销权制度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即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在宣告破产之前的法定期间内对破产财产做出的不当处理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包括两类,一是通过无偿或者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行为来造成自己不得不申请破产的假象;二是债务人未首先处理债权人的问题,反而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了其他的个别清偿处理。
从上述叙述中可以发现,合同法与破产法中针对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虽然在种类、行使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性,但两者之间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共同组成了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法律屏障,体现着我国立法的公正、公平等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
首先,从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种类相比较来说,破产法中针对于欺诈行为的撤销权与合同法中债权人所拥有的撤销权异曲同工【1】,而且两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保护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
其次,从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行使条件来说,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破产法真正行使撤销权时都是因为债务人对财产的处理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等机构才能真正使撤销权发挥效力。
最后,从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行使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来说,两者所产生的最终后果都是一样的,因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都是债务人的相关行为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而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最终目的也是要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论这一制度是何种实施过程,但其最终所形成的法律后果只有一个,就是将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财产所进行的处置恢复原状,尽可能赔偿债权人的损失【2】。
三、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撤销权制度最早是存在于合同法之中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合同法中赋予了相关权利人合法的撤销权,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律实践中不断发现的问题以及积累的经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制度也在进行着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其内涵正在无限接近契约自由理念,其所包含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对于各种可能需要运用撤销权的现象也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说明,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当今社会的法治需求。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也在经历着从试行到正式立法的发展过程,在几十年的发展实践中,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的逐步确立实现了其公平受偿的价值,但是与国外的成熟立法相比,其还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之处,其具体内容较为单薄,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发展空间较大【3】。其一,破产法撤销权应该在合同法撤销权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完善,切忌不加参考,重复立法,不仅会浪费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二,切实认识破产法自身的不同之处,了解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法律需求,通过设置相应兜底性条款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其三,在破产管理人这一主体之外,通过严谨地考察赋予更多主体以撤销权;其四,将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表述,通过法律的手段限制后果的扩大化及恶劣化。
参考文献
[1]刘爽.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9,(30):105-106.
[2]勾健.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9,(12):207.
[3]韩春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9,(03):84-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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