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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家阄书看明清以来徽州乡村“孝”的伦理实践

2021-03-15刘伯山赵懿梅

江淮论坛 2021年1期
关键词:徽州

刘伯山 赵懿梅

摘要:徽州文书中有大量的分家阄书,反映的是徽州乡村民间分家析产的实态。徽州人的分家遵循传统的诸子均分制,但具体实施有多重因素参与其中,尤以伦理的关照为重,务实地践行“孝”的理念,将事亲、敬宗和有后具体落实到经济利益和日常生活的实处,并形成惯例。这是传统徽州社会能够保持千百年稳定与繁荣的重要因素,许多经验与做法对今天的家庭伦理建设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应对不无启迪意义。

关键词:徽州;分家阄书;孝;伦理实践

中图分类号:K892.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1-0097-009

明代以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分家现象十分普遍。[1]分家时一般采用诸子均分制,大多央亲戚、族人、乡邻或者保长等为凭中,将家产品搭均分,诸子拈阄确定,最终订立成分家阄书。这种析产分家,因主持主体之不同,又分为两类,其一是由父母主持的析产分家,在文书中多称“主盟”,形成的文书类别有阄书、遗嘱、分关书、拨文等;其二是父母已亡或父亡母在,由兄弟自己主持的析产分家,形成的文书类别有阄书、分关书、合墨、清白合同等。无论是哪一种类别的分家书,其运行机制都是“拈阄为定”,故分家书也通称“阄书”。在已发现的七十多万份徽州文书中[2]6,就有不少涉及家产析分的文书,如《徽州文书》第1辑收有14户黟县归户文书,其中有7户含有分家阄书,有一户文书竟含有7份分家文书。(1)学界已多有利用徽州分家阄书考察明清以来徽州家庭财产析分、继承状况的研究成果(2),本文则是利用已发现的徽州分家阄书进行伦理实态研究,探讨明清以来徽州乡村“孝”的伦理实践。

一、分家阄书中“事亲”的实施

“诸子均分制”是传统中国社会基本的分家制度,原则上是将全部家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儿子,但实际的实施却有多重因素参与其中,尤以伦理的关照最为重要,在分家过程中,“孝”的体现与落实总是要考量的。中国传统“孝”的理念内在包括了事亲、敬宗、有后3个方面,其中“事亲”最为现实和关键。清康熙绩溪《旺川曹氏宗族家训》就认为:“盖孝道不一,大约以体亲心、代亲老、赡亲养三者为切要。”[3]10故家产的析分总要以保证“事亲”的不误为前提,这在徽州人的析产分家实践中落实为:在所要析分的家产中预留一部分以供父母赡养之用,称为口食田、生食田、养膳产、抽膳田等,统称“膳产”。对此,许多分家阄书都会明文规定或专立条款予以保证,如黟县北乡的《清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主盟母李阿程立阄书》[4]写明:“惟存土名牛头石田一坵,计秈租十六砠十斤,存母生食、丧祭之需。”旅歙绩邑十三都汪氏文书的《民国七年元月汪孝臣立<开字号阄书>》[5]204规定:“永裕号店屋一廛及店内一切用具,与夫当租当业等均为余夫妻生俟之需。”有的家庭除了提留膳产外,还会要求子女另外缴纳一部分现金或物资以为父母之用。如歙县十都五图的《清光绪六年十月吴阿郑氏立阄书》[5]154约定:“养母亲每年秋收干谷,长房归谷五十斗,洋五元正,二房归谷五十斗,洋五元正,无得短少。”以《清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叶阿姜氏立分关书》[6]所见,由婺源迁居德兴十一都二图叶村的叶氏家庭,在母亲提留口食田之外,还约定“常年福禄寿春茶出□之日,每人交出英洋二元,冬间每人交出茶油十斤,不得少欠”。

从目前已发现的徽州分家阄书看,根据膳产的不同管理方式,父母的贍养模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自管自养型

即父母尚有自理能力,自行管理膳产。这里的“管理”也就是“管业”,它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自行耕作,自作自收;其二是将产业出佃,以获取租利。如此形成的分家阄书多为父母主盟立的文书,如《歙县三十六都四图十甲王氏文书》之《清嘉庆二十一年八月主盟父王永福立阄书(三子阄书)》[7]:

立阄书主盟父人王永福,娶氏洪氏,叨生三子,长曰元珍,次曰元定,三曰元漳。各人已今完娶,所者孙男,人口甚多,人心不一。而室洪氏殁又不幸,今身又年迈,眼目不明,家务广大,不能照应经管,难以总理。只好自愿浼蒙族亲中,将祖遗自置产业、田地、山场、屋宇等项,品搭均匀,拈阄为定。各人产业载明,阄书为凭。分执之后,各管各业,日后毋得反悔。倘有反悔,此情已不孝大之罪。须有兄弟同胞手足之情,各人同心协力。恐口无凭,立此阄书,房房子孙绵绵,永远大发存照。

三子阄得:(略)

父坐供膳:坐土名枧子坞大小买田半亩,坐土名庄二坞口大小买田半亩,坐土名张良坑口大小买田半亩。父坐自种,百年之后,三人均分。

父坐膳茔:坐土名溜源小坑大买田一亩半分;坐土名方九山大买田一号分租;坐土名江师坞大买田三分;坐土名潘二山大买豆租四斗;坐土名绵花党大买硬豆租四斗五升;坐土名八升大买硬豆租八升,内有柴山一片,并松木在内;共有七号,现父自收租供膳。其业百年之后,将此业以作膳茔,升立清明。自有账目坐填,会家务用度,又父亲添凑用之。

在这里,王永福“将祖遗自置产业、田地、山场、屋宇等项,品搭均匀,拈阄为定”,分给了3个儿子,但自留膳产,其中“父坐供膳”的田产是3项共一亩半,由“父坐自种,百年之后,三人均分”;“父坐膳茔”的产业“共有七号,现父自收租供膳”。

再如刘伯山家藏《绩溪十三都鱼龙川耿氏文书》之《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耿履安立分单书》:(3)

立分单父耿履安,娶妻章氏,所生二子,长子名毓,次子名桂,有八九岁之间。妻病故,无人长管,又娶程氏,所生二子,名誉、名鼎,已岁之间。将长、次之子长管成人、婚配,要出分居。将祖父之产、身买之产,田地、山、山塘、屋宇、家伙、物件一应拈阄品搭,四股均分;身坐养膳,自种自食,又要抚养三子、四子,自身劳苦不乐,将养膳之产开列于后。今恐无凭,立此分单存照。

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立分单:父耿履安亲笔(押)、弟耿性昭(押)

坐养膳:高山田租七大秤半;枣树坵小顶麦田二亩;水碓一所,合身十二股得五股;又沙塔田租二大秤;小塘口弯口川字号山一片;香火屋前堂楼下东边房一广;田干门口田租六大秤,坐落还帐,所欠银本十二两,还银者得收。

这里也是明确规定:“身坐养膳,自种自食。”

父母自管的膳产最终都会流向子辈,或各房均分或各房共管。如歙县《民国二十六年十月程兆谟立阄书》(4)规定:“今身另外坐定大小买田七亩四分,以为身夫妻二人在日膳食使用,将来身夫妻二人百年之日大事费用以及后来安葬等用外,亦作为三股均分。”在休宁《民国三十年十月邓在明等立拨关》(5)中,邓在明在将财产分给两个儿子时,留有一部分田地存养公膳,但从该文书后来添加的批注可知,至1954年,父亲已去世,母亲杨氏也八十多岁了,无法再管理膳业,则又凭族将这份膳业均分给了长幼两房。

(二)共管供养型

即父母将膳产交由儿子管业兴种,供养的解决是从中抽取一定额度或比例的收益。这是最为常见的模式,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父母收取一定额度的谷米,如《歙县三十一都一图四甲大龙湾村吴氏文书》之《清乾隆四十二年二月吴启发立阄书》[8]:

立阄书人吴启发,所生三子,今因年老不能平治,难以总理,凂托宗族亲戚人等,将祖遗分受并新置产业、田地、山塘、屋宇,高低品搭均分;再将动用家伙、器皿、物件等项,眼同均分;又阄内倘有风水,三人均造。再者日后支下,是一家一脉,供祖须要出入相扶,日后毋许以强欺弱,倚恶凌善。恐后无凭,立此阄书三本,各执一本,永远子孙大发存照。

地字号阄书:(略) 天字号阄书:(略) 人字号阄书:(略)

土名家下地一块,又抬盘坵乾田一坵,再有外谷租、麦租、豆租,父亲坐,三人每年该出白米五斗,日后父亲供膳。其田地租花,父亲百年之后,所用钱谷三人均出,以强不出者,不得均分。

在这里,吴启发将家产均分给3个儿子后,指定田一块、地一坵,再加其他租利为膳产,也交由儿子们管业,要求3个儿子“每年该出白米五斗,日后父亲供膳”。

其二是父母收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如《休宁十五都新潭邓氏文书》之《清光绪十二年二月父儒澄、母吴氏立拨关书》[9]:

立拨关父儒澄、母吴氏,所生六子、存仁、存义、存礼、存智、存信、存德,因为恃强争论,年迈难以料理,二老商议,只得请戚族,各自分居,所有屋宇、田地、山场、通用家伙一切等项,照股均分,拈阄为定,不得争论;父母养老公膳,六股在山兴种,二八分租,不得短少,事用俱照公议,不得推诿。今有长子,除山一片,土名一阄,上至仟清山业为界,下至横路为界,左至仟清干沟为界,右至岗堘分水为界。又长孙除山一片,土名阳 土裴 六阄,上至峰尖,下至河脚,左至玉发万仓仟渭、仟清直下为界,右至志祥山业为界。四至明白,兴种管业。比拨之日,新系“仁义礼智信德”六名号头,比拈阄之时,各照各号头管业兴种,无得争论。

在这里,邓儒澄夫妇是将所有的家产都析分给了6个儿子,表面上看没有为自己单列出膳产,其实膳产是寄托在6个儿子所分得的6股山场里,并且规定“二八分租”,即百分之二十的收益为“父母养老公膳”。

其三是父母让儿子在膳产“打工”。在上引的《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耿履安立分单书》(3)里,耿履安的膳产本是“自种自食”的,但这份分单后面有“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立存批”:“憑亲友所议膳产,父母二人在日以作衣食支用,百年之后四人各执阄单管业,无许违拗,如有违拗,以不孝罪论。至若父母柴炭,照长支应;田地耕种,照股均当;父母贴餐米,每工二升。”之所以有此批,是因为此时已距乾隆十六年的分家过去了32年,父母已经年老,于是就将膳产“照股均当”交由儿子们来兴种,但膳产所有权及所得仍归父母;对子女的劳作,“父母贴餐米,每工二升”。

以上是由父母主盟的析产分家情况,膳产的设立与处置由父母做主。如果是父母双亡,或父亡母在,则兄弟之间就会析分父亲拥有的财产。前者由于不存在赡养问题,因此家产诸子均分;后者则存在如何赡养母亲的问题。一般来说,父亲去世后,所有的财产(大多是膳产)自然归母亲所有,但从目前已发现的文书看,兄弟之间再析分父亲的财产时,本该属于母亲的财产通常只是名义上的或暂时的,它们很快会被全部析分完毕,而母亲的膳费则由兄弟几人共同承担。如《歙县十一都二图五甲(成木下村)鲍氏文书》之《民国七年十二月鲍德镛、鲍德镇、鲍德锡、鲍德铭立阄书》[10]132:

立阄书人鲍德镛、鲍德镇、鲍德锡、鲍德铭,缘因先考崇江公所生四子:长德镛、次德镇、三德锡、四德铭,今以先考业经弃养,遂将分居析产之事禀诸慈亲,既蒙允诺,爰凭族议定,将所有先人遗产,梨园、山地、住屋等项派搭均匀,拈阄为定,阄得之后,各照阄书执管,无得异言。自分之后。但愿延绵瓜瓞,永振家声,式好无尤,克昌厥后,各自勉焉。恐口无凭立此阄书一样四纸,永远大发存照。

议定各条列后:

一、长房德镛因性稍愚騃,未曾授室,遵先人遗命,坐黄泉坎老山右边梨树茶柯山一业,归长房德镛执管,此外所有各项产业均归二、三、四房阄分,与长房无涉;

一、黄泉坎干田五分于上兴养茶萪、梨树,存坐长孙,归三房德锡长子法贵执管;

一、除长房存坐外,所有二、三、四房阄得之业载在分单,各自按照执管;

一、慈亲在世,每年事用膳费归二、三、四房按年各交洋九元,共计二十七元,不得短少,如有短少,听凭慈亲执管其应有产业,以为弥补;

一、慈亲每年于各房阄得梨园山上,择梨树一根摘梨,自食或脱售,各房无得异言;

一、慈亲所住之屋,俟其弃养之日,然后归阄得者执管;

一、存坐黄山口山地一业,又滩下山地一业,两处茶柯、梨树一应在内,归先人营葬之用,以后如各房有能应葬费者,即归其执管,未葬之先,归慈亲执管。

在这里,四兄弟将已经去世的父亲的财产析分完毕,而母亲的“膳费归二、三、四房按年各交洋九元,共计二十七元,不得短少,如有短少,听凭慈亲执管其应有产业,以为弥补”。

(三)轮流供膳型

即父母将膳产交由儿子管业,儿子们轮流供膳。这种模式也比较常见,它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父母将所有财产包括膳产一次性析分给儿子,然后由儿子轮流供膳。如《歙县十二都八图江岭祁氏文书》之《清道光十二年十二月母祁阿赵氏立遗嘱》[10]379写有:

立遗嘱母祁阿赵氏,近因夫亡,故身承夫业以来,克俭支持,治立成家。只因生子三,伯曰金宝,仲曰进宝,季曰春宝,俱以积配而生孙鼎锡、鼎□、鼎均。近因□不,身老年迈……趁此一息尚存,是以□□,凭邀亲族邻友,将祖遗、自买田地、山塘、房屋、一切器物等项在内,肥瘦均匀,派搭三股,诸子愿听母命,挨派各得一股……虽然分爨,须思同气连枝。自兹以往,当念父母创业艰难,克守持家,以光门户,正欲家庭。其母存日,诸子轮流供膳,甘旨不能殊失,仍存租谷五百斤,递年公收存积,以代母亲终老永后葬祀之费,不得违逆推诿。

在这里,祁阿赵氏是将“承夫业以来”的所有财产全都析分给了3个儿子,不提膳产的事情,但要求“诸子轮流供膳”。

在《歙县二十五都溪南吴氏文书》里遗存有4份分家阄书,最早是清嘉庆三年的,最晚是民国三十五年的,皆有关于父母赡养的内容,如《清道光三年二月吴社九立阄书》[11]391:

立阄书人吴社九,且夫创业垂统父作之仁,而光前裕后子逑之孝也。盖闻张公同居九世,今我之为家虽属鸡皮之苦,一生勤俭营谋,始成簿业也。今吾年迈,不能料理诸事。余生所生三子,长男永森,次男永烈,三男永辉,俱已长成婚配,可以分授,同请亲族公议,将田地、山塘、房屋、厨灶、财物、家伙等件,品搭均分,拈阄定据,各得之一,开载明白,庶免争端,父母轮流供膳,坐于某处田产,当作日用之需。嗣力之后,异居分爨,钱粮户役,各自承当。兄弟有菽水之欢,夫妻有齐眉之敬,必须兄友弟恭,不得争长而兢短,利己怠情。实乃创业之艰难,宜思守成之不易,克勤克俭,家业维新,所谓光前裕后,亦汝辈之孝也。今又有凭,立此一样三纸,各执一纸,永远大发存照。

此阄书明确规定:“父母轮流供膳,坐于某处田产,当作日用之需。”如此规定,在《清光绪十三年二月吴大溁立阄书》[11]433同样出现。

诸子分家在理论上是将所有的家产(即M)根據儿子的多少(即N)平均析分(即M÷N),诸子“拈阄为定”。从上述可见,古代徽州人的分家析产实际践行情况则是在平均析产之前要预留一份膳产(即A),余下的财产(即M-A=M′)再平均析分(即M′÷N),析产模式就是:M=A+(M′÷N)N。如此,就有效解决了父母在分家析产之后的赡养问题,理性地将父母赡养和孝敬问题的解决落实在经济的实处。

二、分家阄书中“敬宗”的体现

徽州人非常重视对祖宗和先人的祭祀,视之为十分重要的“尽孝”,所谓:“物本乎天,人本乎祖。人从尽孝的心推上去,自必以敬祖宗为先矣。修祖庙,依神明也;省坟墓,安体魄也;重谱牒,仁族属也;虔祭祀,展孝思也。人能敬其祖宗,天必降之以福。”[3]74 “祭,所以报本反始也。报者,酬之以物;反者,追之以心。外尽物,内尽心,祭之道也。”[3]47既然“非祭无以崇孝思,非财无以备享仪”[3]118,那么,祭祀的经费何来?对此,徽州人置有祀产,设有祀田,“祀田所入,充每年祭祀之费,岁不可缺”[12]18,并且“凡盗卖祀产者,以不孝论”[3]57。然而,这些祀产和祀田又从何而来?从徽州人的具体实践看,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在分家时的家产单列和格外注明。

从目前已发现的徽州分家阄书看,徽州人在进行“诸子均分”的财产析分时,除了要预留膳产份额外,还会对“祀产”份额及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这里又分为几种情况:

(一)单列祀产,公存管理

即在分家析产时,预先留出祀产,公存专用,父母在世时由父母执管,父母过世后由儿子共同管理或轮流管理。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如在《婺源十二都庆源詹氏文书》里有一份《清咸丰元年三月詹母汪氏立议<各公众存阄书>阄书》[13]58-77,其“序”中写道:

立议分关詹母汪氏,窃谓陈褒南宗族七百,古所仅见;张公业同居九世,今不复闻。同居固为美事,分爨亦属恒情。自氏翁增坤公,生伯父钟岷公,未婚早卒;次氏夫钟嵀公,伶仃薄弱,九岁丧兄,十七丧父,二十三岁丧母。上蒙祖泽,兢业自持,娶氏幸生四子,教育备至,承先启后,善厥贻谋。夫何年登五秩,于道光十二年春夫故;长子廷福是秋继殁,遗孤在抱,茕孑堪怜。斯时也,三子廷棘年将弱冠,四子廷茂尚在龆龄,惟二子廷柏稍长,侍氏以居,虽承产业如许,而负积逋尚多,内政赖氏维持,外事二子经理。氏夫手债约计洋银二千六百有零,氏命二子变产解释,黾勉于兹,几二十年矣。今日翁姑、氏夫俱已殡葬,幼子、长孙亦各婚教成立,含饴娱目,于愿足矣。氏亦年迈倦于勤矣,尔等宜遵遗训。将本地租扒三十八秤零八斤并各会次存增坤公立祀,又扒租二十秤存钟岷公立祀,又扒租四十秤存钟嵀公立祀,一概四房轮收清明祭扫安葬使费。又扒田皮五十七秤零四斤存灯油田,以贴读书应试者收租使用。仍余二百十四秤零六斤,再将田园、屋宇、基地、器皿、祀会等业,爰请亲族、家长品搭均匀分作四股。并外江右珠山田亩、庄屋等业,内扒田四十亩为氏养膳,又扒田十亩零二分为长孙田,又扒田三亩弥补三子家租,又扒田八十四亩六分存售抵还众账。除还账外,多者四股均分,少者四股均认。所余田二百五十四亩六分有零,亦作四股均分。书立仁、义、礼、智阄书四本,逐一注明、画押、拈阄,各执一本为据,仍有公众往来,人该己者,公取公派,己该人者,公认公还。自兹以往务宜兄友弟恭,相亲相爱。至于九族,无不皆然。又何古人之不若哉,是有厚望焉。谨序。

这是一户大财主家的分家,由母亲主盟,所分家产颇丰,但在析产时,预先留出了“氏翁增坤公”“生伯父钟岷公”“氏夫钟嵀公”的祀产。

再如《清咸丰九年二月黟县程荣书立阄书》,这是黟县二都枧溪程荣书所立的一份阄书(6),他也是在将家产析分给两个儿子之前预留了公存财产:“请以田业山业概行存公,为父薛题公及予立二祀会,永为子孙岁时祭拜之资。”又如上引《旅歙绩邑十三都汪氏文书》之《民国七年元月汪孝臣立阄书》[5]204规定:“又拨大小买田三亩归余执掌,以供祖先标祀之用,亦俟百岁后由儿辈轮管征租。”

祀产之为祀产,本质是要保证祭祀之用,用途十分明确,且保持稳定;它是要“公存”和“另存”的,一般是父母在日由父母自行管理,父母“百岁后由儿辈轮管”。但祀产毕竟也是财产,内构有经济与利益的成分,它本身也可以析分,但析分的结果不是要改变祀产的性质,而是将祀产量化为若干的股分。如此,则在分家析产时,祀产既可以总体“公存”,也可以转化为诸子均分了其股分的股分性“公存”,但皆是“公众执管”,本身的性质不会改变。

单列祀产以专款专用,能够保障祖先的祭祀有稳定的资金支持,以世代传承,这是徽州人实现“敬宗”理念的具体践行。正如《民国二十年八月黟县韩门汪氏等立阄书》(7)所指出的:“将所遗产业从中剔出祭祀蒸尝,付与某某岁代祖先祀典,以为子孙等轮流办祭久远之计。”

(二)生作口食,殁作祀产

即父母分家时获得的膳产,父母在日作为赡养资金来源,父母百年后转化为供应祭扫资金的祀产。这种情况也十分普遍,在许多徽州的分家阄书中,关于膳产的最后归宿大都有这样的规定。如在上引的《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耿履安立分单书》(3)后面,附有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耿履安的亲笔“再单存批”:“今两年立典风水造墎,二人棺木、衣衾所用银二十六两,有与在日养膳以作衣食,死日以作棺木、衣衾,仍以作祭产标卦。”在上引的《清嘉庆二十一年八月主盟父王永福立阄书》[7]里列有“父坐膳茔”专项:“共有七号,现坐父亲自收租供膳,其业百年之后将此业以作膳茔,升立清明。”在《祁门十三都二图谢家坦汪氏文书》之《清嘉庆二十四年十月盟主父汪立仁立阄书》[14]里,汪立仁将家产“拨定关规”给4个儿子,但预留了“存众”财产,明确规定:“阄书后载存众屋宇田地山场,生为口食,殁立头首,以为祭祀之产,毋许盗卖等情,如违者以准不孝罪论,仍押令取赎。”在婺源《民国十六年七月汪天富立分家阄书》(8)里,汪天富面对3个儿子,“邀集本家人等将祖遗及予亲置之产业田地屋宇山业茶丛一切等物,除予坐堂生作口食、殁作祀产外,其余物件作三股均分,拈阄为定,各执存照,永无异言”。

(三)子孙出资,供应祭祀

即分家时或没有單列出祀产,或兄弟将家产全部析分,但规定子孙要付本生息以作祭祀资金,轮流办祭。如《祁门二十一都一图陈氏文书》之《清道光三年三月陈升旭等立合义议分关书》[15]:

立合义议分关人陈升旭同弟陈升昂,今因兄弟长大,各立其事,所承祖手并父手与众置产业,眼同托中,议搭“和合”二字号拈阄,各位开后,自父位以上祖坟山并未开载,分单之业俱系众存均共,今托戚族中面搭房屋,编作“和合”二字号,焚香拈阄,各管各业,其所用家伙等项,眼同均分。自阄分之后,毋得籍口生端异说。恐口不凭,立此合同分关存照。(后略)

又批:升旭出钱四千文,升昂出钱四千文,共钱八千文正,迭年眼仝轮流生放,日后以为葬祭樵祀;迭年标扫之日,务要本利付出,如违准不孝论,面批。(后略)

道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旭支钱四千文,昂支钱四千文,分领各自生放。面批。旭笔。

陈升旭、陈升昂兄弟的分关,除了“自父位以上祖坟山”没有析分外,其他“所承祖手并父手与众置产业”全部析分了。至于祭祀资金的来源,规定:“升旭出钱四千文,升昂出钱四千文,共钱八千文正,迭年眼仝轮流生放,日后以为葬祭樵祀,迭年标扫之日务要本利付出,如违准不孝论。”此规定在道光五年十二月廿日起得到了施行。

从上述可见,古代徽州人的分家析产,除了要在总产(M)里预留一份膳产(A)外,还会预留一份祀产(即B),余下的财产(即M-A-B=M′)再平均析分(即M′÷N),析产模式就是:M=A+B+(M′÷N)N。如此对祀产的重视,根本性地解决了祭祀资金的来源问题,保证敬宗祭祖行为的落实和长期延续。

三、分家阄书中“有后”的关注

中国人特别注重“有后”,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理念体现在析产分家上,就是对长孙的额外照顾和对所有子嗣的公平对待。

(一)对长孙的扶持

从目前已发现的徽州分家阄书看,徽州人的析产分家,往往会在诸子品搭均分财产之前预先抽取一部分产业给长孙,称为“长孙田”。如在上文提到的归户《婺源十二都庆源詹氏文书》[13]里,詹母汪氏在清咸丰元年三月主盟分家时,将家产“作四股均分”给4个儿子,“书立仁、义、礼、智阄书四本,逐一注明、画押、拈阄,各执一本为据”。难得的是,各房的阄书皆留存了,从中可以看到:长房“仁”字分有“田亩共计六十三亩六分七厘一毛五丝”,二房“义”字分有“田亩共计六十三亩六分六厘九毛”,三房“礼”字分有“田亩共计六十三亩六分三厘一毛五丝”,四房“智”字分有“田亩共计六十三亩六分二厘四毛五丝”;在各房阄书的前“序”里,都明确规定:“又扒田十亩零二分为长孙田”。额外贴补给长孙的田亩数竟占到各房所分得田亩数的六分之一左右,比例还是较高的。再如上引的《清咸丰九年二月黟县程荣书立阄书》(6),在开列了“仁”字长房和“义”字二房所阄得产业后,另外列出了“外批与长孙兴鏊名下:胡庐坑田大、小六坵,计租十砠;仙人潭田一处,与如性合业,计租十一砠”。又如在上引的《民国七年十二月鲍德镛、鲍德镇、鲍德锡、鲍德铭立阄书》[10]132中,因实际的长孙是三房的长子,故规定:“黄泉坎乾田五分,于上兴养茶柯梨树,存坐长孙,归三房德锡长子法贵执管。”

这些多贴给长孙的产业多用于资助长孙的婚娶或接受教育,如黟县北乡的《清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主盟母李阿程立阄书》[4]就约定:“提存土名羊家   共租二十五砠,内取四砠贴长孙元陆,以为婚娶支用。”祁门十四都二图溶源的《清嘉庆十一祀七月叶大安立遗嘱关书簿(悌字号)》[2]136有“再批:二老仝亲族面言,贴长孙扬福入学纸笔支资。榨前溪仁头原租三秤十五斛,实谷二秤十斛;土名上垄里田皮四分,田租二行,扬福长孙管业。照”。

既然“长孙田”(即C)是额外抽取的,则上述传统徽州乡村社会实际的家产析分模式就是:M=A+B+C+(M′÷N)N。

(二)公平对待所有子嗣

徽州人的析产分家是对所有子嗣公平对待的:诸子均在,诸子均分;子逝有孙,孙参与均分;子逝无后,承继者参加均分。这也体现了徽州人对传宗接代的重视。

其一,子逝有嗣,公平析分。即某房过世了,但有儿子,则其子嗣全额参与财产均分。这是毫无例外的,如在上引《清嘉庆十一祀七月叶大安立遗嘱关书簿(悌字号)》[2]136里,叶大安有四子,立遗嘱分关时,长子已经去世,但长房长孙在,则家产均分为四股,凭族拈阄确定。再如从上引《婺源十二都庆源詹氏文书》之《清咸丰元年三月詹母汪氏所立阄书》的“序”可知[13]58-77,詹母汪氏生有四子,“于道光十二年春夫故;长子廷福是秋继殁”,但实际的阄分还是“作四股均分”,二、三、四房分别是儿子自己参与画押,长房则由“长子廷福”之子良椅参与阄分,留存有一册《清咸丰元年三月詹母汪氏立<仁房良椅阄书>》。[13]28-37在歙县的《清乾隆六十年十月张江氏立分单》(9)、祁门三四都老屋杨的《清光绪十三年杏月王兆秋立议阄书簿约》[16]、婺源的《民国十六年七月汪天富立分家阄书》(8)里,都出现了次子过世而遗有孙子的情况,析产时都是均分而没有出现偏差。

其二,无嗣媳在,儿媳执产,以待承嗣。即在分家析产时,某房已逝且无子嗣,但儿媳仍在夫家,则儿媳参加均分,产业由儿媳执管,以待后来谋求承继。如上引《民国七年元月汪孝臣立<开字号阄书>》[5]204所见,汪孝臣有4个儿子,“长子观发贸易远方,方壮年夭逝”,无子嗣但儿媳在,故分家时,“田产、屋庐析为四份,长媳一份,归其自执,将来孙枝并茂再为择嗣承祧”。再如黟县塔川《咸丰十一年卢谦六卢记<契据总录>》之《道光六年九月主盟母卢门蒋氏立阄书》(10):

立阄书主盟母卢门蒋氏年六十七岁,今因年老难以把持,育有二子,长子德意,次子德勇,婚配完备,不幸长、次子早夭,自情愿将产业均分长媳余氏,次媳查氏,讬凭亲族眼同将房屋、田坦、茶柯产业,肥瘦品搭两阄均分。但有水眼、水路听自通行,无得执砠。但有风水屋基俱系存众,其门户差役、杂派各人料理,不得推挨,务要二媳和气,不得倚强欺弱,今将等项列为天、地二阄均分,不得争论,如违,请凭亲族鸣公理治。立此阄书一样两本,各执一本,永远存照。

从这份阄书可知,卢门蒋氏生有两个儿子,皆已婚配,却不幸又都早夭,无子嗣但儿媳在,于是卢门蒋氏在自己“年老难以把持”时,“自情愿将产业均分长媳余氏,次媳查氏”。

其三,继子公平析分。即在分家析产时,某房已逝且无亲生子嗣,但有过继之子,则继子参加均分。“无子过继”是中国人重视“有后”理念的具体实践,对此徽州人更是热衷。传统徽州社会是极为重视血缘关系的宗族社会,宗法力量强势时,过继只会产生于同族、同姓之间,异姓承继是不允许的;但出于对“有后”的执着,在得到宗族的许可下,异姓承嗣也是可行的。实际上,清代以后,随着徽州传统宗族社会的松解,异姓承继现象已大量出现。[17]同姓继子本属同一血缘的承嗣,当然全额参与家产的阄分;异姓的过继虽属不同血缘,却由于也是承嗣,徽州人还是让他们同享权责。如在《黟县一都榆村邱氏文书》之《清光绪十六年孟夏月邱应书立遗嘱》[18]200里,邱应书就详细描述了清代道光至光绪年间自己家族的变迁情况。邱应书的祖父世林生有长子嘉成、次子嘉满,二人分家时家产尚单薄;邱应书继承了父亲邱嘉满的财产,加上自己经商有成,增置了不少产业,可惜人丁一直不太兴旺。邱应书在年轻时生有二子,均早殇,至37岁时才生有一子国邦。国邦“年十四,娶媳项氏”,后来生有二女;至光绪元年,国邦“病故,惜年三十一。悲哉!痛哉!壮者既殁而衰者独存”。邱应书“承族房怂恿立继,劝以族内二房春隆侄次子承国邦之嗣,族议已定,二房以妇人意见争论纷纷,不肯承继我三房,此事遂罢”。后来,“复蒙族长应楠兄劝以他姓入嗣,援本族上年二房应沛、应根兄等承祧之例,只得于光绪二年春间负此从承祧之例,为祖宗血食之计,名唤百寿。四年夏间,又继一孙,名唤百和……五年春间,与寿孙聘礼项朝祥翁女为孙媳,不意光绪五年冬月,百寿病殁,不育。后于光绪九年春间,加继一孙,名唤百福,俱为项氏媳抚育教养”。至光绪十六年,邱应书已是“八旬有三,日薄西山,朝不保暮,不得不急为谆嘱,故将我自置田地、屋宇品搭均分,抑俟我及媳项氏百年后归各管理。惟愿两孙恪遵家训,生事死葬,视若己出”。2006年11月9日,筆者在黟县采访调查了邱百和之孙邱贤荪,从其提供的榆村邱氏谱系图来看,邱百和娶妻程氏,生有一女(邱爱娣)、两子(长邱承祖、次邱承庆);邱百福娶妻金氏,生有二女。再从该户文书中的《民国九年季春月嫂程氏立继书》[18]258可知,至民国九年,邱百和之妻程氏还将次子邱承庆过继给了邱百福。可见当年邱姓的异姓过继之财产均分是得到了执行的,异姓过继也得到了宗族的认同与接纳,身份认同超越了血缘的差别。

其四,出继之子,可回家分产。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继之子所得“继产微薄”,则无条件全额参与本家家产的析分。如黟县塔川《咸丰十一年卢谦六卢记<契据总录>》之《咸丰十一年七月父正印立分阄》:(10)

立分阄父正印,予生三子,长曰敬吉,次曰敬兆,三曰敬清,予年古稀以外,精力不强,家业难于督理,敬吉曾经出继,敬兆不幸短折,敬清又觉幼小,一切事务仍赖敬吉照管,吉虽出继,继产微薄。爰凭亲族将祖留遗及己续置所有田地、屋宇等业,除应拔、补、垫外,其余作为三股均分,肥瘠互搭,好丑相兼。先书天、地、人三阄,后自拈阄以征数定,以杜猜嫌。自分之后,各照阄得管业,不得争长竞短。尔等当思创业维难,守成不易,克勤克俭,庶几家道浸昌,无怠无荒,然后祖风丕振,此余之所深愿也。恐后无凭,爰立分书三本,誊写一样,各执一本,永远存照。

另一种是出继之子要带上所得的部分继产回家品搭参与阄分。如《歙县十五都八图胡氏文书》之《民国三年十二月胡长宾、胡长福立议合同阄书》[10]554所见,歙县十五都八图胡氏家庭有三子,二子长用过继给了三伯,因此原本家庭的产业就由长子长宾和三子长福均分;后来三子又过继给了五叔,得到了五叔的财产,该阄书约定在五叔财产中,除了祀产由三子继承外,其他的财产也归由长子和三子均分,但“五嫂作古身后需用及安葬等费,并该各欠款,亦系长宾、福二人均认偿还”。

徽州民众将家产中的一部分用于资助子孙后代的发展,这是“有后”观念的具体落实,不仅为子孙的延续和繁衍提供了保障,也有利于家庭、家族的稳定和发展。

四、余  论

“自商鞅变法之后,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一直在民间通行,并且发展为一套完整的家产继承方式体系。”[19]分家事实上是对纲常伦理的违背,在经济上也是对族产的一次分崩离析,因此中国历代法律都判定“生分”违法,分家析产只能在祖父母、父母等长辈过世后进行。(11)但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家庭模式的变化有自身的规律和路径,至少明代以后,民间的“生分”现象已十分普遍,目前已发现的大量分家阄书就是有力证据。这看似是“小传统”对“大传统”的疏离,实是旧有“大传统”本身的蜕变而向“小传统”的下沉与重新归位,构成了新的“大传统”。分家析产是对既有财产的析分,看上去是既有诸如田地、林场等财产越分越少,逻辑上仿佛蕴含诸如事亲、敬宗、助后等 “尽孝”行为最终无力实现,但社会是进步的,生产是发展的。现代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细分可以进一步增加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效率,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静态的析产是财产的减少,而动态的发展则是财产的再创造。产权的明晰与析分会激发活力,让一个个分家后的析户家庭不仅是“祖遗财产”的获得者,更是再奋斗“自置财产”的创造者,家庭、家族及社会财富的总量总是不断增加,社会的平衡与稳定得到再维系。“中国是个伦理大国,也是个农业大国,研究中国伦理应该重点把握中国乡村社会的伦理。”[19]同时,“伦理的要求与伦理的实践并非总是统一的……作为普遍的伦理要求,在具体下沉的过程中是要转化为一个个的具体实践,在下沉到乡村社会时就会带有一定的乡土区域性,而再具体到每一个村民的身上则又要体现为行为的实在性以及个体行为的多样复杂性”[20]。传统徽州社会从南宋以来曾保持了千百年的稳定与繁荣,这是由许多因素促成的,其中在分家过程中内在关照伦理的因素,在家产析分时具体践行“孝”之事亲、敬宗、有后的理念,务实地将它们落实到经济利益和日常生活的实处,并形成了惯例,该是重要的方面,其许多经验与做法,对今天的家庭伦理建设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应对不无启迪意义。

注释:

(1)参见: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参见:周晓光.徽州盐商个案研究:《二房赀产清簿》剖析[J].中国史研究,2001,(1):144-152;栾成显.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研究[J].中国史研究,2006,(4):131-152;王振忠.清代一个徽州小农家庭的生活状况——对《天字号阄书》的考察[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01-109;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J].清史研究,2002,(4):8-19;刘道胜,凌桂萍.明清徽州分家阄书与民间继承关系[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188-193。

(3)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耿履安立分单书,尺寸:262×232mm。出自刘伯山收藏《绩溪十三都鱼龙川耿氏文书》。

(4)民国二十六年十月[歙县]程兆谟立阄书,尺寸:240×140mm,编号:4.5-F7226-0002,包号:403。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5)民国三十年十月[休宁]邓在明等立拨关,尺寸:520×740mm,编号:4.15-F7223-0001,包号:363。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6)清咸丰九年二月黟县程荣书立阄书,尺寸:225×180mm。出自刘伯山收藏黟县二都枧溪程氏文书。

(7)民国二十年八月黟县韩门汪氏等立阄书(二房),尺寸:230×100mm。出自刘伯山收藏黟县韩氏文书。

(8)民国十六年七月[婺源]汪天富立分家阄书,尺寸:245×135mm,编号:4.5-F7216-0004,包号:353。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9)清乾隆六十年十月[歙县]张江氏立分单,尺寸:335×1350mm,编号:4.5-E6560-0001,包号:721。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10)咸丰十一年辛酉月卢谦六记《契据总录》,尺寸:244×257mm。黟县塔川村卢端利藏。

(11)《唐律疏议》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或在丧期内分家为违法,父母过世并服完丧期后则可以分家,“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宋代也禁止“生分”。《大明律》基本继承《唐律疏议》,但《大明令·户令》则开了个口子:“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

参考文献:

[1]刘道胜,凌桂萍.明清徽州分家阄书与民间继承关系[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188-193.

[2]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6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3]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M].合肥:黄山书社,2014.

[4]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2辑第10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305.

[5]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3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6辑第3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282-288.

[7]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5辑第6冊)[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484.

[8]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7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78-282.

[9]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5辑第9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491.

[10]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5辑第3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11]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6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12][清]吴翟,辑.刘梦芙,点校.茗洲吴氏家典[M].合肥:黄山书社,2006.

[13]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2辑第4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14]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4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360-379.

[15]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9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409.

[16]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3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337.

[17]刘伯山.清代中后期徽州宗族社会的松解——以《黟县一都榆村邱氏文书》为中心[J].中国农史,2012,(2):93-105.

[18]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9]邢铁.家产继承史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13.

[20]刘伯山.国学研究的两个薄弱点[N].光明日报,2016-2-4(14).

(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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