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与西方社会服务的契合、冲突与重构
2021-03-11吴限红高鉴国
吴限红 高鉴国
[摘要] 本文以史料文献为依据,梳理了历史上基督教慈善实践与西方社会服务的亲缘性关系,指出基督教价值促成了西方国家早期的社会服务实践,基督教伦理推动了社会服务职业观的养成,基督教济贫实践是社会服务的原初推动力。同时,本文分析了工业化大生产之后基督教慈善与西方国家专业社会服务的冲突之处,概括了现当代基督教慈善与社会服务的重构模式和形态特征,并总结了基督教与专业社会服务整合的三个核心要旨:入世性、宗教性和互嵌性。
[关键词] 基督教 慈善 社会服务
一、 引言
基督教慈善团体作为西方现代社会服务的载体之一,广泛参与社会福利传输,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基督教慈善活动与现代社会服务的共通性“偶然性联结”如何体现、二者存在哪些冲突、这些冲突在现代福利背景下如何化解等问题是当代社会服务研究需要厘清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基督教服务行动的历史分析和对二者关系内涵的阐释来解读基督教对西方国家社会服务的构造意义,并尝试分析基督教服务与专业社会服务如何实现双向整合。对基督教与社会服务的契合性及其关系重构的分析有利于促进二者进一步耦合,更好发挥基督教的社会福利功能,实现服务资源多元化。
基督教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元性的分支,不同宗派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社会服务参与,本文研究的基督教聚焦于宗教改革之后的加尔文宗与福音派。天职观与预定论认为,上帝应许的生活方式不是出世主义的苦行僧式的超越世俗道德的生活,而是要完成个体在世俗生活中的源于上帝使命的社会事业,以作为灵魂救赎或上帝选民的一种表征。新教伦理所蕴含的非理性化宗教虔信直接作用于基督徒的现世行为规范,鼓励基督徒通过利他主义的慈善行为来服务他人,通过增进社会福祉获得上帝欢欣。在此教义的引导下,基督徒广泛参与社会服务实践,信徒“操练灵命”以获得“救赎”。宗教改革之后,欧洲很多国家的社会福利逐渐与宗教慈善服务走向融合,形成了由国家立法并且由教区实质推进的社会服务系统。教会广泛设立了学校、济贫院,开展对老弱病残的照顾服务,基督教教会在教育、医疗、济贫、收容等领域的服务实践是现代社会工作和社会服务的开端。
二、 基督教与社会服务的亲缘性
宗教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与社会服务有天然的契合性。社会服务脱胎于基督教的济贫实践,被视为基督教世俗化的余绪和变体。基督教的观点是通过做好本职工作来改善不完备的社会福利供给,从而成为上帝的选民,帮助弱者来世得到上帝的嘉奖,这一观点和宗教福利实践紧密结合,成为各种形式的宗教社会福利实践的表达。①基督教教义要求人们应真诚地互爱互帮互助,认为行善是对上帝的义务而非对自我的救赎。②基督教与社会服务的亲和性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基督教早期济贫活动推动了社会服务实践,其价值理念也孕育了福利国家模式,对带有宗教意涵的福利服务产生着构造意义。③第二,新教的“天职观”和“预定论”要求信徒以荣耀上帝为使命,通过与上帝之间的契约“操练灵命”来履行工作职责,这被视为上帝唯一能够认可的生活方式,这种理念塑造了西方专业社会服务的职业伦理。
(一) 基督教价值与社会服务实践
在漫长的中世纪,以王权和封建主为代表的公共部门福利责任具有有限性,扶弱济贫等社会救助更多地依赖于地方教会,形成了教区福利网络体系,各类宗教组织是公益慈善事业的最初实践主体。④社会服务方法作为普遍性专业通则,脱胎于基督教入世主义的基本社会形式。宗教通过神圣宗教伦理提供个体行动之道德肯定,建构同一性的心理枢纽,满足了个体服从与敬畏的需求,通过宗教福利来重塑人神关系。①在增进公共利益以期获取上帝欢欣这一职业伦理的引导下,教会响应社会需要,积极发展社会互助,社会服务方法则是信徒“操练灵命”以获得“救赎”实践活动中产生的非预期性后果之一。
基督教济贫以教会为单元进行组织,在社会服务资金募集、服务对象管理、志愿者培训等方面均发挥了先驱作用。就资金来源而言,国家只是强调政府在反贫困中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专门的资金划拨,福利救助采取由教区牧师向富人征收济贫税的方式进行。济贫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会神职人员募集资金的能力,依赖于教会中的信教人士以周为单位的“十分献一”奉献资金。就济贫管理而言,救助资格以教区居留权利作为接受救助的必要条件,在“亲属责任”和“家属责任”失灵时应给予支持②。《济贫法》规定:“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每一教区设立平民济贫监察员进行监督。”实际上,济贫由教区教会负责组织实施,教会是济贫的实质性责任主体,教区神职人员作为济贫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救助资金的使用以及调动教区内的人力资源。就志愿者层面而言,《济贫法》实施之后,教区内出现了以教区牧师为首的具有基督教信仰的“友善访问员”,这些志愿群体的主体是有钱、有闲和富有同情心的中产阶级妇女,她们以“友善访问员”(Friendly Visitor)的服务身份访问贫困家庭,开展社区服务,帮助所有的穷人群体。③这些友善访问员是最早的社会服务个案工作者雏形,是社会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前身。
在后期的睦邻运动中,以教会牧师为主要实践者,教会神圣性分享的团体活动与世俗的社会救济方法逐渐整合,社会服务借由国家公共福利责任的扩张而发展。这一阶段如成人教育、幼儿园、邻里会议等活动均采取以团体为导向的方法,运用的是通过团体改变个人的理念,并积极探索使用团体契约、团体记录的方式来协助个别成员的成长。这被视为宗教慈善衍生与裂变出专业团体工作方法的重要开端。睦邻运动主张居民之间的相互依赖,不同阶级、种族群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与互动,睦邻运动者在贫民区工作的经验,既是小组社会服务方法 (Social Group Work)的源头,同时蕴含了社区邻里互助、整合资源结社以应对社区弊病的社区社会服务方法。其中发展出了小规模的合作事业来培养自助和道德责任感,培养为主流的竞争社会所忽略的被压迫階级的尊严,实践操作的基础主要是针对无产阶级的大规模的教育体系,而不是社会工程或者政治立法。④睦邻运动推动了社区服务在欧美的发展,是较早的社会服务与社区结合起来的案例。
综上所述,宗教慈善的博爱、利他、正义、责任观等思想是西方社会服务实践产生的重要原动力,助人活动是宗教原则在世俗领域内的自然转化,信徒在日常实践中通过利他的服务与志愿活动来表达对人类福祉的关怀。基督教的慈善精神为信徒的亲社会福利行为提供了解释。基督教鼓励个体通过现世慈善施舍与社会服务来获得宗教的救赎,这为社会服务的价值伦理提供了厚实的历史积淀。尽管宗教中象征性信仰内容与坚守这些信仰所导致的社会行为之间的联结具有某种偶然性①,但基督教的服务客观上促进了西方国家社会服务实践的迅速发展,脱胎于宗教的志愿服务精神成为日后专业社会服务的重要支撑。
(二) 基督教伦理与社会服务职业观
一方面,“天职观”在职业与社会结构之间建立了理性的联结,解决了“为什么要服务他人”问题。宗教区别于其他社会事实的一个特征在于行为、信仰、价值体系与超自然存在物相关联②,基督教正是通过超自然的象征性的约束体系将天启与俗世生活联结在一起,通过理性教义结构强化超验性质从而规范基督徒现世生活的道德秩序。宗教改革之前,教会内部存在贬抑财富的倾向,视贫穷为荣耀,认为职业与工作是赎罪的过程。宗教改革对神恩的强调打破了以往对自然法重要性的认识,对上帝意志服从的普遍性与自愿性成为新的基督教社会理想典范的构成基础③,也是信徒俗世生活行动规范的根据,勤勉工作被赋予美德的内涵,是“上帝选民”身份的佐证。新教所表露的职业伦理体现了人与社会的互构关系,化解了神圣与世俗之间的矛盾,通过宗教“准则”的逻辑将宗教目的、国家目标和合作的社会秩序密切整合在一起,实现了基督教道德与社会合作的二元一致性,成为社会工作职业观念的宗教源头,为社会服务“利他主义”的职业操守提供了合理性的解释。从事社会服务职业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工具,也是一种职责和公民义务,这使得服务他人具有了道德正当性,回应了“为什么要服务他人”的问题。工作伦理重新诠释了社会的本质,重组了集体生活的原则。职业不仅是个体的责任,职业活动还需要通过上帝赋予的“天职”与更广阔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与整个社会的经济行为准则相适应,来构建法律准则与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基督教價值孕育了西方社会服务职业的核心价值,尝试解决“如何服务他人”问题。宗教改革在救赎、财富和职业之间建立了一种微妙的平衡机制,通过基督徒与上帝之间缔结的契约来规范基督徒的俗世行为,基督教教义的“天职观”和“预定论”要求信徒以荣耀上帝为使命,从而达到灵魂的操练与救赎。通过本职工作来改善不完备的社会福利供给,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这为社会服务职业价值观和职业伦理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加尔文认为,上帝的这种安排不仅有经济意图还有社会目的,即上帝想通过社会分工和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来巩固与增强社区的发展。①新教伦理削弱了理性伦理的心理基础,使慈善救助工作出现了重视工作伦理和体系化的新趋势。新教伦理通过荣耀上帝的使命在神圣的宗教原则与世俗领域的生活之间建立了根本性联系,使社会生活具有了宗教意义,这为西方社会服务职业观的建构提供了天然的养料。
同时,新教伦理崇尚一切适当的工作都有荣耀上帝的价值,都能使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人而具有的个性和尊严,上帝所认可的个人应该发挥潜能以实现社会功能,从而完成自我实现。②这是社会服务职业伦理中“责任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对服务对象负责”等价值的源泉。基督教价值认可“人在上帝面前平等”,人有与生俱来的尊严,从这一教义出发,逐渐发展出社会服务中“尊重服务对象”“案主自决”“保密”等职业伦理。虽然现代社会服务的职业伦理体系日益成熟和完善,对从业者的职业观和道德操守要求越来越细化,“坚毅”“正义”“廉洁”“公共参与和政治行动”等操守远远超出了基督教伦理道德规范的范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天职观”为社会服务“助人自助”“忠于职守”和“权利”“尊重”等核心职业观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基础。
现今,西方社会服务理念已经脱离小共同体本位的社区与邻里互助,服务主体也脱离教会的网络而成为系统化的制度安排,但是基督教的职业伦理、天职观念是引领社会服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社会服务实践的内在启动力,是催生社会服务实践最重要的理念之一。新教伦理中关于法律和社会秩序、助人自助、意志的力量等价值观念仍然是现代社会服务价值和职业伦理的重要来源。新教伦理打破了神学权威,要求信徒自我负责,这种人生哲学无疑具有浓厚的新教伦理精神。正是这种人生哲学塑造了西方早期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服务实践。③
三、 基督教慈善与社会服务的冲突
工业革命加剧了社会矛盾,城市贫困、失业等问题日益突出,基督教的道德和方法论无法应对工业化对社会结构的破坏这一挑战,宗教式的济贫方式在应对人文脱序和社会弊病问题上表露出无力感。如彼得·伯格所言,“在稳定环境中运作良好的宗教形态和结构,受到工业化的压力和冲击,锚定在固定地域的制度结构与小共同体本位的教会日益丧失对民众行为和信念的控制力”。④伴随着国家福利责任的扩大,基督教在西方社会服务领域中的重要程度有所降低。基督教在社会服务领域内的界域性、选择性和外在表达形式均与工业化之后的服务需求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张力,宗教慈善团体在回应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变迁的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慈善运动应运而生,基督教济贫实践受到来自科学慈善服务的批评与诟病。基督教与科学慈善服务的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社会性不足
对服务对象的选择性是基督教慈善饱受争议的要素之一。由于服务资源的有限性,很多教堂在提供服务时,往往会对服务对象的选择做出一定限制,倾向于选择信仰一致的服务对象,具有小共同体本位的特点,缺乏资格广泛性与对象参与的社会性。同时,基督教服务多为附属于教会团体活动的行为,其组织为教会团体的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其服务规则、服务管理和监督均遵循教会内部的运作管理思路,缺少社会服务的社会取向和公共价值观念。“宗教公益性事业需要具备‘神圣性的行善和‘制度化的行善两个要素”①,“衍生一种‘正义伦理逻辑, 走向马克斯· 韦伯所言之形式理性或普遍性伦理制约,建构为一种‘概化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社会共识。”②因此,“公益”或“慈善”定位的社会服务行动,必须遵从社会公共规则和法律,突破主内信徒的小圈子思维和属灵逻辑,需要面向包括服务对象和信徒在内的社会公众接受监督和问责。③科学慈善具有趋于均等性和普惠性的特征,尤其是法定社会服务和世俗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提供通常注重公平性和社会性。基督教服务实践的局部共同体本位特征与公平性相冲突,不能适应工业化之后社会福利的运作逻辑。
(二) 公共性不足
基督教慈善活动的公共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其社会服务具有强烈的福音目的性导向,不符合社会服务的公共性特征。按照专业慈善组织理念,公益慈善工作要进行专业分工与协作,实行募捐与救助相分离,④去除私人化的功利性与目的性。基督教慈善通过“社会关怀”来表达 “终极关怀”,是基于其“价值理念”而得以体现的“工具理性”。⑤基督教慈善将服务传递作为传递福音的途径,很多基督教慈善团体将口传福音和布道作为服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行动,以凸显信仰为主、服务为辅,社会服务只是作为传递福音的连带行为。另一方面,基督教提供的社会服务多为短期的、个体化的、应急性的慈善行动,本质上是心灵的功利主义,这种服务形式不能从宏观的高度考虑受助者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服务行为是否契合服务对象的需要。且局部性、松散的服务缺乏组织性与深入性,“授人以鱼”的慈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问题,但无法从源头上根治社会弊病。
宗教慈善事业与新教伦理针对社会服务作为一种职业的产生与发展作出了背景性解释,但随着慈善事业的推进,助人行为逐步由个人主义转变为集体主义,社会互助从单纯的慈善转变为国家与社会的系统化互助制度,西方社会服务的范畴与服务方式均已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四、 基督教慈善与现代社会服务的关系重构
福利国家出现危机之后,政府重新审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福利合作关系,逐渐将被“挤出”社会服务的非政府部门吸纳到福利供给主体之中,其中包含了宗教慈善组织,宗教慈善组织再次成为政府福利供给的重要合作伙伴。同时,西方社会服务组织的管理出现了规范化和专门化态势,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管理与支持有宗教背景的团体参与社会服务。比如,英国通过信仰和社会凝聚力部门(Faith and Social Cohesion Unit,FSCU)来管理宗教慈善组织,美国通过国税局(IRS)监管慈善组织,并通过专门的部门白宫信仰与社区合作办公室(White House Office of Faith-Based and Neighborhood Partnerships)促進有宗教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基于后福利国家的发展现状,基督教调整自身的服务行为,其参与社会服务的模式出现了新的转变,这种转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就法人类型而言,依托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成为重要的社会参与路径。虽然教会仍然在直接提供零散的、应急的、不定期的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其专业性的缺失,服务水平、服务规模和服务层次非常有限,很难满足社会福利对于社会性和公共性的要求。教会直接办社会服务已经成为基督教参与社会服务的非主流形态,主流的模式则为教会通过独立注册慈善机构输送社会服务。如基督教关怀无家者协会、救世军、世界宣明会等组织均为教会孵化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些机构在资金、场地、人事和管理方面与教会(信仰)有不同程度的联结。①总体而言,在组织管理方面,治理结构从依附于宗教实体的内设机构、附属机构转型为与宗教有弱关联的独立法人机构,治理呈现出与社会规则和制度有较高程度的契合性。在人员配置方面,从决策依赖于教会神职人员转向理事会成员选择社会化,大部分机构在理事会成员中仍会保留一定的信徒比例,服务人员的选择从宗教性考量向世俗性考量转变,不再以信仰一致或信仰优先作为选择员工的唯一标准,而是更侧重于员工的能力素养。
就专业类型而言,许多具有基督教背景的服务机构或团体通过专业化途径实现了从“宗教慈善”到“社会公益”的转型。服务供给出现职业化、专业(学科)化,服务方法走向标准化,以过程管理和质量证据为导向,注重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资质(执照)而非信仰归属;服务供给与信仰传播相分离,不再以口传福音为唯一目标,更多兼顾世俗性的专业方法,比如尊重案主自决、尊重案主的信仰,社会服务多为组织化、制度化的“现代慈善”活动,受益人群更兼顾到一般社会大众。①基督教参与社会服务跨宗派趋势增强,服务理念更加开放,如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其服务不仅呈现出跨教派特征,也出现了与世俗服务机构合作的特征。基督教服务方法逐渐超越不同教派、跨越不同宗教,甚至出现了宗教与非宗教世俗方法的融合,催生了灵性社会工作,在绝症护理、临终关怀、戒毒、苦难疏导、灾后心理辅导等领域发挥特殊作用。
宗教慈善与社会服务关系重构需要建立于两个基本的考量之上:纵向的历史动态发展维度和现实的各国基督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异质性维度。前文已对历史的纵向维度加以阐述,在现实的异质性维度方面,根据当今欧美国家的基督教参与社会服务的组织类型、服务递送和服务人员选择,结合宗教慈善服务的特点与方法,本文梳理出以下基督教与社会服务的整合模式及形态特征(见表1)。
五、 基督教慈善与社会服务关系重构的要旨
(一) 入世性——关系重构的重要前提
西方宗教慈善的入世特征是关系重构赖以立论的依据之一,基督教主动积极参与济贫扶弱的现世行为,是基督教慈善与现代社会服务重构关系的重要前提。基督教与西方社会服务之间存在着选择性契合关系,这种近亲关系发端于宗教伦理与价值的母体。尽管宗教慈善与社会服务之间经历了二元分立的平行发展阶段,但是最终经由制度嵌入发生关联,形成了通过守望相助的共同体输送服务的运作模式,从而作用于公民社会,其中包含了社会服务发展的反思性、宗教团体的社会适应性因素、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社会行动方式转型以及作为结构性背景的制度载体的变革。宗教慈善行为从未被挤出社会福利领域,而是作为一种有效抵制政治权力和经济财富支配性影响的力量存在于社群之中。宗教实存的历史性结构表明了其参与社会服务的适应性与主动性,能够根据时代与环境的变革而重塑自身,参与道德和社会秩序重建,在变化的环境中能够找到与社会文化的结合点,不断调整自身适应现世生活,在经验层面实现世俗化。正是宗教的可塑性与世俗化特性使其成为社会服务主体的“候补者”,积极寻找社会福利的社会空间,通过调整自身行为努力适应现代社会服务的逻辑规则,广泛嵌入于社会规范、福利制度与权力安排。宗教团体所具有的志愿人力资本、免费场地、强大募捐能力与动员能力等资源作为社会服务的储备性物资,为社会实践的开展提供潜在物质性支持。
(二) 宗教性——关系重构的焦点变量
宗教慈善组织的特点是以宗教信仰为纽带形成的组织,而善款来源和服务对象又超越其信仰。①基督教慈善组织的宗教性格决定了社会服务产品中必然有宗教元素的体现,最低层次在服务宗旨表达上体现基督教价值。允许宗教属性的适度表达是基督教参与西方社会服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基督教核心价值的存留和符号表达是基督教与社会服务关系重构的关键。宗教的泛普化使宗教改变了原初样式,弥散于世俗制度之中,基督教主流观点肯定了服侍善工(“手传”)是福音传递的基本条件之一。也就是说,社会服务不必以口传福音作为附带条件,但是服务中的必要宗教性表达是基督教社会服务的内在诉求,这种诉求体现在管理哲学中的宗教文化纳入,体现于宗教标志的外在显现,体现于服务项目中宗教方法的运用。适当宗教仪式性的表达不应该成为宗教与社会服务关系重构中的屏蔽“要素”,而应该作为优势因素加以延续,作为关系重构的焦点变量加以考量,遵循求同存异原则和优势互补原则。涂尔干指出,“宗教仪式使宗教集体成为一个统一体,成员能够感受到共同信念,并借助于信念团结起来”②,必要的仪式会加强共同体的强烈的情感依赖与社会控制,成为一种社会力量规范着行动者的行动③,成为推动社会服务的内在动力。在基督教文化底蕴深厚的欧美国家,政府逐渐意识到宗教性表达对于宗教性社会服务机构的重要性,部分制度为宗教性表达提供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允许宗教标志和符号的外在运用;宗教团体自筹资源的服务项目可以传教,购买政府项目的服务禁止使用公共资金传教;允许在对服务对象进行严格的需求评估基础上运用灵性方法;宗教性方法的使用需要同时具有可替代的、可及性的世俗方法可供选择等。
(三) 互嵌性——关系重构的共通途径
现代基督教参与社会服务合作不是中心主义的支配与被支配思路,而是需要秉持去中心化的双向合作、求同存异的态度。同时需要以公共福利为合作契合点做出双向的行动调整。基督教团体与社会服务的关系重构具有双向促进效能,基督教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有利于抑制社会福利中的过度专業化现象。同时,社会服务行为为宗教团体操练灵命、荣耀上帝提供了现世的平台和空间。西方基督教伦理作为价值规范与道德准则的延伸,在世俗实践中形成制约经济关系准则和个体职业行为的约束性力量,通过契约神学塑造了现世工作的职业道德。在西方国家现代社会服务过于倚重科学主义的工具取向之时,需要借鉴基督教的社会关怀伦理,纠正服务中人文主义不足、弥补价值缺失的缺陷,重申国家社会服务的道德目的,为重新审视社会服务的本质提供出发点和基础。反之,基督教参与西方社会服务需要借鉴专业社会服务的系统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要素,引入社会服务的视角和方法克服慈善低效,提高专业性,将促进人类福祉的慈善行为提升到更广阔的道德维度,上升到现代公益的高度,促进施舍型服务价值向制度型福利观转变,将社会小共同体本位的服务推向更宽广的公益范畴,将零散的、善意的教友互助转变为建立于国家与市场基础之上的慈善社会行动。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