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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手中的“戒尺”

2021-03-11李丹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戒尺校规体罚

李丹

“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普通总不过瞪几眼,大声道……”《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里的句子,我至今还记得。上学时读这句话,觉得这位先生严而有爱;如今做了教师,却从另一个角度品出了老师的施教尺度与教育艺术。

教育惩戒自古有之,因为育人必然伴随着规矩的养成和习惯的纠正。2020年年底教育部发出了官方声音,《规则》为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和班级管理提供了富有理念性、可操作性的周密指导,从改善工作方法到厘清使用边界,再到关注惩戒后续,为我们提供了行动指南。

从制定惩戒标准,看工作方法改善。传统的校规校纪规范了学生行为,却少有行为缺失或逾越后的配套惩戒方案,惩戒措施多凭校方或教师的主观选择。《规则》第五条指出“学校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的意见”,这就提醒我们,惩戒方案的制定要有多元主体的参与。班级通过民主讨论和征求意见共同制定班规,容易获得学生的参与感和家长的支持度。另一个工作方法的完善,是关于惩戒规则的广泛宣传和惩戒实施的加强监管。以往校园之内,是校长的治校之地;教室之内,是班主任的治班之地。现在需要破除区域限制,让校规班规获得社会相关人士的关注和监督。这有利于达成共同认知,也可以约束教育惩戒的随意使用。

从区分惩戒行为,找惩戒使用边界。这些年关于惩戒学生过当的事件屡屡曝出,国家陆续有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意见出台,有的教师提惩戒而色变,那么惩戒的边界在哪里?《规则》第七至十一条,就不同情节不同危害程度,细分了违纪情节较轻的、较重的,或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或影响恶劣、扰乱教学秩序的,或影响他人、对人造成伤害的等几类,配套惩戒,教师有本可宣、有据可依。《规则》第十二条还明确了惩戒的红线:不能触及引起身体痛苦的、过量过当的体罚行为。同时,提醒不能因学业成绩、因个人情绪来惩戒,惩戒范围就人就事不扩大惩戒群体,惩戒的方式不羞辱人格等。这就使教师的惩戒行为有了规范。

从关注惩戒后续,体味惩戒背后深意。惩戒实施是大家关注的重心,而对惩戒后续往往關注较少。《规则》第十三、十四条对此环节作出提示,“应当注重对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惩戒的目的在于目标行为或习惯的中止或改善,陈述、申辩、听证营造了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二次沟通的空间。《规则》第十八条还提出,学期末学生受到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规范了教育惩戒的档案管理。

《规则》同时提出,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使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这说明教师要慎用手中“戒尺”,用智慧的方法去引导学生行为,同时惩戒也要考虑用学生接受的形式展开。育人的过程,就是带着不断发展的学生走在“朝圣”的路上。“圣”不是哪方神圣,而是人将要遇见的自己,“朝圣”就是去遇见未来更好的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惩戒最理想的境界是“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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