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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词的艺术之美

2021-03-10张玲

艺术科技 2021年2期
关键词:艺术风格

摘要:好的判词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在解决纠纷中发挥作用,还应该起到教化社会的作用,而其说理也应该兼备文采与情理。中国古代判词言辞华美、声情并茂、引经据典、博雅晓畅、措辞简洁、短小精悍、富有气势,可以说是风格鲜明、独树一帜。

关键词:古代判词;艺术风格;裁判文书质量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2-0-02

2016年12月,一份写有“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的诗意判决书走红网络。谈及诗意判决书,就必然会提到中国古代判词。中国是一个诗歌之国,而古代判词也以其优美的语言、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说理论证,将其艺术之美发挥到了极致。

1 追本溯源——古代判词的发展沿革

中国古代判词,是古代司法人员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和评价的结论。它的范围比当今的判决书的范围更广,即狭义的裁判文书、整个科举考试的判词以及文学作品中的判词[1]。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中国古代判词也经历从萌芽到成熟直至完善的阶段。

1.1 初创阶段

古代判词滥觞于殷商时期,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判词材料,是西周晚期夷厉时期的亻朕匜铭文[2]。这一时期判词材料的出现,主要得益于甲骨文的诞生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前者为判词的记录提供了载体,后者使得社会产生了对判词的需求。但是,判词材料并非原始判词,难以反映判词的原始样貌。总之,在汉代以前的判词,是极其简单、粗疏的。在当时的判词中,刑事方面只涉及被告的罪名,民事方面也只划定了当事人的责任,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据此裁判的理由偶有见到,案件事实几乎没有。因此,汉代以前是古代判詞发展史上的第一阶段,为后期判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发展阶段

唐宋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体系、思想和原则都已经确立,古代封建法制趋于成熟,司法判决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可以考察的唐判较多,比如《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全唐文》以及《文苑英华》中收录的大量判词。唐判以拟判为主,判词有“文辞简练”“表达准确”和“说理充分”三个要求,因此,其缺陷是很明显的。由于拟判的盛行,在假定的法律事实范围内,制判者根据既定的事实,作出判决。据此作出的判词往往忽略了事实的认定与证明,进而影响到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与唐代判词不同,宋判不仅留存较少,可供考察的主要有《明公书判清明集》和《文体明辩》两本著作,而且大多为实判、散判。为适应社会发展,宋判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说理,在保留唐判重视分析说理、文字表达准确、简练的基础之上,宋判还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引律为判。

1.3 成熟阶段

中国古代判词自明清时期开始步入成熟阶段。留存下来的判词不仅数量颇多,而且内容丰富,如《折狱新语》《醒世恒言》《于成龙判牍精华》《清代名吏判牍选》等。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表述、内容还是法律适用上,我国古代判词都已经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判词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而且,还出现了刑名幕吏阶层,专门研习法律和公牍文书。

2 独树一帜——古代判词的艺术风格

自明清时期起,古代判词就确立了独特的艺术风格:从语言特点上看,辞藻优美、旁征博引、声调铿锵、言简意赅;从内容上看,包括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三个部分;从逻辑推理上看,三段论的地位无须多言。本文主要谈论古代判词的语言风格。

2.1 言辞华美、声情并茂

中国古代司法人员所作判词言辞华美、声情并茂、对仗工整、逻辑严密,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和法律价值。如苏东坡的《风流和尚杀人案》:

“这个秃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

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

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

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判讫,押赴市曹处斩。”[3]

在此份判词中,“秃驴”“修行忒煞”“空空色色今何在”等词都表达了苏轼强烈的个人情感和主观色彩;这一判决从道德和伦理出发,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其内容与判定罪过、裁量刑罚无关,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的自由心证却产生了重大影响。苏东坡“以诗入判”,将老套的公文变得趣味无穷,也使其判词名垂青史,在后世流传开来。

2.2 引经据典、博雅晓畅

司法官员在制判时引用典故来铺陈事实、阐明道理,以证明自己的判断合情、合理、合法。判决书引用典故,自然而不润饰、确切而不堆砌、流畅而不晦涩,从而达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意不尽情”的效果。例如白居易的一份判词: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纲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4]

本判共127个字,几乎句句用典,共计10个典故。典故虽然多,但是毫无堆砌、拼凑之感。在劝诫甲父子要懂得“荫庇其母就是荫庇其根”的道理时,引用《左传·文公七年》中“葛藟犹能庇其根”的典故;在劝诫甲子铭记母恩时引用了《诗经·小雅·蓼莪》;用《汉书·王吉传》中的“去妇复还”,描述甲的妻子有返家的意思。此类例证还有很多,无不彰显着典故在判词中的妙用。判词引用典故,知情动理,文风清雅,充分体现了判词引经据典的法学价值。

2.3 措辞简洁、短小精悍

与现代的裁判文书相比,古代的判词以措辞简洁、短小精悍见长。如《于成龙断冯婉姑抗婚案》一案的判词:

“关雎咏好述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隐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馈,竟听谗言。遂以彩风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月明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意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浮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5]

此判短短300个字左右,对仗工整、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文辞优美、骈散结合、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整体看起来干净利索。若是将该案放到现在,其判决书可能要写洋洋洒洒上千字,与古代言简意赅的理念背道而驰。

2.4 声调铿锵、富有气势

法官在某些情况下扮演语言家的角色。凡是认真对待自己和自己立场的法官都承担着任务决策和口头表达的双重任务[6]。由此可见,法官不仅是居中的裁决者,还是善言的说理者。至于如何说理能让人们接受,以增强判决的公信力,还要看古代司法人员的判词。著名诗人元稹曾有一判,即《怒心鼓琴判》:

“感物以动,乐容以和。苟气志愤兴,则琴音猛起,倘精察之不昧,岂情状之可逃。况乎乙异和鸣,甲惟善听。克谐清响,将穷舞鹤之态,俄见杀声,以属捕蝉之思。凭陵内积,趟数外形。未平君子之心,翻激小人之愠。既彰蓄憾,诅爽明言。详季札之观风,当分理乱。知伯牙之在水,岂日讲张。断以不疑,昭然无妄。宜加黜职,用刺褊心。”[7]

乐乃是人心对外物的感受,此判不仅阐述了用诗表达人的志向、用歌表达人的情感的一般原理,更叙述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古代君主通过统一“乐”以达到统一民心的目的。当代法官们“流水作业”式的裁判文书,虽然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但是却没有古代判词那种声情并茂的气势贯注其中[7]。反观古代判词,气势充沛、声调铿锵、音韵和谐,读起来朗朗上口,富有音乐美。

3 鉴古知今——现代裁判文书的反思

如今的判决文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案情、事实与理由和判决结果,但是事实认定部分含混不清、裁判理由缺乏論证过程、法律条文引用缺乏解释等现象十分突出。而古人把“晓之以情”和“动之以理”当作两大说服策略,故“情理化说理”和“文学化表达”也是我国古代判词的两大优长。知往鉴今,当代法官应该从中汲取养分,力图作出“情理兼顾”“文采斐然”的裁判文书。

3.1 影响裁判文书的因素

我国的裁判文书处于一种不断摸索的阶段,就现状而言,裁判文书的质量不容乐观,其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受观念、制度和制作主体三方面的影响比较大。首先,在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的影响下,法官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强调案件的结论报告、忽视裁判文书的制作,强调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忽视对裁判理由的论证,这就导致了裁判文书中论证和推理不足。当事人往往只看判决结果,而对其中的论证说理漠不关心,很难产生共情,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自然不会很高。

其次,制度方面的因素也影响着裁判文书的制定。一方面,在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下,法官先进行书面阅卷,遵循过往审判经验,先入为主,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而在法院内部,在院庭长审判监督下,法官十分重视结案报告的书写,忽视裁判文书的制作,使得裁判文书稍显粗糙。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考评缺失。与判例法国家追求优秀的裁判文书不同,我国法官一般没有这种追求。因为无论裁判文书制作得有多么完美,其判决理由也不可能像判例法国家那样当作法律来用。案件质量由“发回重审情况”“改判率”等指标决定,法官通常更重视案件质量,不会在意那些“华而不实”的裁判文书。一般情况下,当上级法院“掌握”否决下级法官辛勤工作的最终成果乃至下级法官“命运”的“大权”时,下级法官自然不会花精力在判决文书的撰写上。

最后,法官的素养也会影响裁判文书的制作。在案件数量多、人员配置少的条件下,法官“一人分饰数角”,要审理案件、调查取证和归档等,难有精力来精心制作裁判文书。另外,裁判文书的制作也受限于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的素质。在法院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中,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总体上还比较低。

3.2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构想

中国古代判词具有浓郁的文学色彩,极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定纷止争的司法目的。提高现代裁判文书的质量,可以从古代判词中汲取养分,使裁判文书融情入理,富有“诗意”。

首先,必须转变轻视裁判文书制作的观念。在古代,判词之所以受到极大重视,是因为判词的制作一直被视为历代科举考试的必修科目和选官标准之一。因此,要提高当代法官的制判水平,就要充分认识到优秀裁判文书的有益之处,转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案报告、轻裁判文书”的传统理念。其次,要建立裁判文书考评制度。为制定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考核标准,不妨从修辞、格式等方面入手,同时严格把关法官的选拔、培养、激励、淘汰等环节,以提升法官的个人素质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借鉴注重唤起当事人的亲情、友情、爱情的古代判词,如今这些情感因素依然烙印在人们心中,值得当代法官在制判时加以运用。最后,增加裁判文书的“文采”。若判词表述沉闷,毫无生气,无论说理多么严谨,当事人都很难产生共鸣;但是如果是在一种活泼生动又不失逻辑的语言环境中,当事人不仅乐于倾听,还能口口相传。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巧妙地运用比喻、对比、引用、排比等修辞手法,来增加裁判文书的“文采”,增强其可读性。

4 结语

美丽如诗、理法交融的中国古代判词,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但其拥有的法律价值和文学价值至今仍然熠熠生辉。尽管古代判词中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与当代判决书相去甚远,但依然能为如今的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注入新鲜的血液。

参考文献:

[1] 汪世荣.古代判词研究[J].法律科学,1995(3):79.

[2] 黄霞.中国古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D].湘潭大学,2017.

[3] 林语堂.苏东坡传[M].湖南文艺出版社,2016:110.

[4] 夏婷婷.唐代拟制判决中的法律发现[D].吉林大学,2010.

[5] 范忠信.于成龙断冯婉姑抗婚案[J].中国审判,2006(11):76.

[6][美]索兰.法官语言[M].张清,王芳,译.法律出版社,2007:37.

[7] 杨兴培.中国古代判词的法学与文学价值[J].北方法学,2013(05):150-160.

作者简介:张玲(1995—),女,湖北利川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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