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对邮轮行业发展影响研究
2021-03-08吴明远赵佳佳吴程倩张玉梅
吴明远 赵佳佳 吴程倩 张玉梅
摘 要:本文以公主号邮轮为例,研究了COVID-19对邮轮行业的影响,将邮轮企业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进行系统地整理和归纳,通过模型预测、概念模型建立,将疫情的影响具体化分析。通过多方面分析邮轮企业可能未来的发展状况,研究邮轮企业遭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大小,并在此基础上对邮轮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降低紧急情况带来的风险,以期对于邮轮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疫情;新型冠状病毒;邮轮;公主号
中图分类号:U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1)01-0028-03
1COVID-19疫情下的邮轮业
近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对全球社会发展及公众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危害。2019年底,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突发多起重症肺炎疫情,并很快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后迅速蔓延,引起全国乃至全球人民的关注。截至2020年8月23日,“新冠”病毒开始已在全球肆虐,累计确诊人数突破两千万,其中,国确诊人数9万[1]。
近年来,邮轮旅游作为一项新兴的旅游方式,越来越受到游客的欢迎,然而COVID-19的爆发,给邮轮行业造成了重大的打击。2020年一月下旬,中国市场的邮轮业务叫停,上海、三亚、广州、天津、深圳等港口全部停航封闭,皇家加勒比、歌诗达、地中海等大家较为熟悉的邮轮公司也相继宣布暂停,以应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然而,疫情并未停止蔓延的脚步,同年3月11日,维京邮轮宣布在全球暂停运营,开启了全球停运的篇章;接着,公主号宣布为期两个月的暂停运营。停运浪潮还在继续,2020年3月13日,全球四大邮轮嘉年华集团、皇家加勒比郵轮、诺唯真邮轮和地中海邮轮接连宣布暂停运营。此后,歌诗达邮轮、迪士尼邮轮、荷美邮轮等也陆陆续续宣布停运。这场由疫情引发的全球邮轮停运,给整个邮轮行业带来空前打击。
2疫情发展状况情景预测分析
旅游业作为一种特别的行业,对环境有着较强的依赖。随着全球联系更加紧密,使传染病的传播更加难以防治,因此,疫情的爆发给整个旅游业带来巨大的冲击。针对此次COVID-19疫情,我们预测其未来有以下三种发展情景(见表1)。
3公主号邮轮受疫情影响的概念模型
航运是一项全球性产业链,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以此次疫情中的“钻石公主”号邮轮为例,船旗国是英国,船舶经营人是美国嘉年华公司,邮轮母港是日本的横滨港。邮轮上搭载着来自56个国家和地区的游客和船员。COVID-19疫情爆发后,“钻石公主”号邮轮船旗国、沿海国、船舶经营人所在国、乘客和船上工作人员国籍国,各方承担着何种权利义务,如何安排才是最妥善合理的处理方式,都是值得重点讨论的话题。
3.1公主号邮轮本身受疫情影响状况
邮轮的内部构造和体验特色使它成为传染病传播的温床。在邮轮上,人们间隔距离小,活动范围窄,因此,一旦有病原体,便能迅速实现人传人 ,此时邮轮便成了病毒的“培养皿”,不管是游客还是船员的安全都难以保障。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对于船上的乘客而言,当被感染的恐惧心理扩散,势必会造成不可预测的结果,人们短时间内是无法抹除这种恐惧心理的,邮轮市场正在被这种“妖魔化”所笼罩,使游客对邮轮旅游望而却步,其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如何处理疫情之后的遗留问题,使邮轮的未来发展道路实现长久、顺利和可持续,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3.2邮轮港口受疫情影响状况
港口是水陆交通的集结点和枢纽处,也是船舶停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的场所,在爆发疫情时,如果不采取合理措施,更容易造成疫情进一步扩散。邮轮上搭载着不同国家、不同国籍的人员,疫情爆发,邮轮港口是否允许疫情邮轮靠岸,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对乘客和船员,从国际人权法角度,国籍国具有保护其国民健康权的义务。而从领事关系法看,国籍国同样承担保护本国国民的义务。因此,在“钻石公主”号邮轮靠港后,多个国家和地区派包机撤离了本国人员。为应对疫情,邮轮港口应该做好应急预案。包括,针对不同类型的病毒及病毒疫情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风险等级及处置指南,根据始发港邮轮、访问港邮轮、本国游客比重等要素区别对待,分别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等,防患于未然,为防疫争取更多时间[2]。
3.3邮轮运营公司受疫情影响状况
回顾2003年SARS,2012年H1N1,2015年MERS,我们发现疫情的发生已经不是小概率事件,并且极大地影响着邮轮产业。当下因疫情所引发的市场低迷并不会给未来市场带来补偿性的市场需求,损失了的再也回不来,所以对邮轮产业的投资要谨慎[2]。对于邮轮运营公司来说,消费者信心的恢复是最大的难题,“恐怖邮轮”的标签会伴随邮轮很长一段时间,重建消费者对邮轮市场的信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受COVID-19的影响,全球邮轮航线取消,邮轮公司面临巨大赔偿,此外,还要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与运行及邮轮维修费用,以上,对邮轮运营公司的考验都是巨大的。因此,当前邮轮行业低迷,并且将持续不短的时间,如何走出这一消沉的时期,恢复邮轮当日风采,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4邮轮行业应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启示
4.1邮轮行业应优化防御措施
此次COVID-19疫情的爆发,向我们揭示了邮轮行业防御方面的不足,尤其在大型传染病防疫方面存在很多的薄弱环节。在疫情发生后,邮轮公司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客票合同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航运史上,“阿德勒诉狄克逊”案催生了“喜马拉雅”条款,COVID-19之后是否会增加一条“钻石公主”条款以规定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义务仍未可知。此次疫情,给邮轮航运史增添了新的一笔,也让我们意识到,我们目前还缺乏应对邮轮重大疫情的相关能力和经验。比如日本政府在处置“钻石公主”号重大疫情时表现出懈怠、响应迟缓、信息不及时、人员不足、设备器材短缺、协调困难、组织力和执行力弱等[3]。从长远角度考虑,为促进邮轮行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政府、邮轮港口、运营公司等邮轮产业链的各环节都应设立积极有效的防御措施,以确保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第一时间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邮轮产生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
4.2邮轮行业应急能力有待加强
中国的邮轮旅游起步晚, 但发展势头良好。近年来, 挂靠中国港口的国际邮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入境的国际邮轮游客以年均10%的速度递增[4]。在处置“歌诗达·赛琳娜”邮轮和“歌诗达·威尼斯”邮轮停靠过程中,中国天津和深圳应急处置措施得力,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而恰恰相反的是,疫情中令人瞩目的“钻石公主号”事件也向我们展示了实施邮轮疫情防控的能力不足所引发的一系列后果。两相对比,让我们意识到,应急能力的加强不只是纸上谈兵,是在灾害来临之前的事前控制,是生命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的事中控制,也是疫情肆虐过后的事后控制。因此,本次疫情提醒我们,邮轮作为一项国际性的出游方式,更应该放眼全球,只要有邮轮停靠的国家和港口,都应该加强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全面地应对出现的重大灾害,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张与蔓延。
4.3邮轮行业现有制度仍需改进
一次大型公共卫生事件就是对传统法律体系的一次考验,也是重新检视相关规定是否完善的契机[5]。此次应对COVID-19的爆发,揭示了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在邮轮上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時,各涉及国家、港口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都不够明确,相关责任也不够规范,以至于各方无法迅速地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疫情。另外,联合国虽然下设国际卫生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相关机构,然而疫情之下,各机构之间明显合作力不强、执行力不足。在未来,应该加强各组织机构的相关沟通、合作的能力,切实提高邮轮疫情应对能力。
4.4邮轮行业应加强国际合作
邮轮以及其他国际航行船舶航线跨越不同国家,船员及乘客拥有不同国籍,人员流动性大,为“病毒”的跨国界传播创造了条件[5]。2020年8月26日,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 - ICS)同国际海事卫生协会(International Maritime Health Association - IMHA)及国际油轮船东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Tanker Owners - INTERTANKO)联合发布了新的协定,以降低船上感染和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COVID-19)的风险。该协定旨在保障海员的健康及保证海上贸易的安全运作,向各国政府及公众保证海员能够安全地登船及换班。然而,重大疫情面前,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意识到,在世界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面对类似COVID-19这种突发的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国家的能力和经验也是远远无法应对的。我们要做的,是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充分利用国际相关合作,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联合抵抗,共同应对类似突发事件,为全球人类的健康延续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相雅凡,马续补,秦春秀,刘玮,赵捧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政府数据开放评估研究——基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J/OL].情报理论与实践:1-18[2020-08-22].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1762.G3.20200821.1637.005.html.
[2]谢燮.邮轮应对突发疫情的路径及对策[J].中国远洋海运,2020(03):48-53+8-9.
[3]陈鹏.邮轮疫情应对的主体责任分析及对策[J].世界海运,2020,43(03):47-52.
[4]杨敏,陈娟.中国邮轮旅游市场开发问题及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04):96-97.
[5]刘晓菲,张晏瑲.论邮轮防疫应急机制的完善——以2019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为参照[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01):11-19.
基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