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断供被判一次性清偿
2021-03-08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期
“00后”市民小张在酒吧担任服务员。2019年8月,小张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小张向银行贷款61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南昌市区某处的房产,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9年9月至2049年9月。同时,双方还约定以该所购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小张正常归还房贷数月后,自2020年5月起出現断供。此后,尽管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小张表示因房贷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无法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1月,尚欠银行贷款本金6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清收未果的情况下,银行诉至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法院,要求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要求小张提前归还所有借款本息,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用由小张承担。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小张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本金6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判决书还确认,如小张还是未能按期清偿上述贷款,则拍卖或变卖小张所购的上述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某银行优先受偿。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