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筋”的诱惑
2021-03-08卢金增贾伟
卢金增 贾伟
2020年11月12日,宋强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阳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强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贩煤老板发现生财新路
宋强家住阳谷,近两三年一直在山西长治做煤炭生意,经常驾车往返阳谷长治两地,虽然辛苦也足以养家。后来与山西当地人接触久了,发现有些人在抽一种叫作“长治筋”的东西,把这东西放在锡纸上用火烤,烤出烟来吸到鼻子里,时间长了会成瘾。
2019年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宋强在长治认识的朋友冯翔与宋强在聊天时说道,这种 “长治筋”在河南省台前县有不少卖的,因为知道宋强老家阳谷和台前县搭界,所以提出让宋强再回老家时捎点过来。宋强将冯翔的话记在心里,回到老家就开始打听台前县哪里有卖“长治筋”,后来打听到“杨三”经常贩卖“长治筋”,于是通过朋友联系上了“杨三”,从“杨三”手里购买,然后加价再卖给冯翔。一次两次,宋强尝到了倒卖“长治筋”的甜头,虽然内心也恐惧,但是一想到这个“生意”比煤炭生意更容易,便一次次地铤而走险,往返于阳谷、台前、长治之间。
2019年9月10日,宋强买好“长治筋”,开车准备运输到长治进,途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高速公路入口时被阳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警方当场查获“长治筋”653.48克。經过鉴定,宋强车上的“长治筋”为毒品,成分为乙卡西酮。
微信截图锁定遗漏同案犯
2019年12月14日,阳谷县公安局以宋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除了能够证明宋强涉嫌运输、贩卖已扣押的毒品653.48克的事实,同时也有证据显示宋强在被抓获前,与微信好友“老王”有大额转账行为,有线索指向,宋强通过王云将毒品贩卖给其他人的事实,王云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为深挖关联犯罪,办案检察官通过全面研判梳理在案证据,根据蛛丝马迹,列出侦查提纲,明确取证方向。办案检察官讯问被告人宋强,宋强供述之前确实有贩卖过,但是无法说出购买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更无法确认贩卖数量。检察官重新梳理宋强手机内的电子数据,发现微信好友“老王”向宋强用微信发送了一张截图,系“老王”与微信好友“君子兰”的聊天记录,“君子兰”称:“货少了14克。”检察官察觉到这张截图可能掩藏着贩卖毒品的信息,于是将该微信好友作为重要突破点,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明了“君子兰”真名赵某,后共同到长治市找到关键证人赵某,对其进行询问,并突破其指认毒品交易“上线”王云,同时询问宋强、王云共同的朋友周林等三人,确认二人之间并无煤炭生意上的经济往来,排除了宋强、王云关于微信往来资金系煤炭生意转账的辩解,使得证据体系不断完善。
根据补充侦查的证据,查明了王云涉嫌共同犯罪的事实后,经过研判,阳谷县检察院决定追加宋强伙同王云共同贩卖毒品乙卡西酮的事实,数量为1486克,同时建议公安局对王云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后王云因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提起公诉,目前正处于法庭审理中。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在案证据只能够证明宋强贩卖、运输已经被扣押的毒品,以及伙同王云共同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他贩卖给冯翔的大量毒品犯罪事实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为准确认定被告人宋强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贩卖数量,检察官仔细复核在案证据,排除矛盾证据,重新查阅同案犯冯翔手机内的电子数据,研究宋强、冯翔的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发现二人不仅联系频繁,谈话“含蓄”,而且资金来往频繁、交易金额巨大。在此基础上,检察官调取宋强前往长治的高速行车轨迹记录进行对比,发现其行车路线固定、行车时间与资金来往时间存在高度的契合。
细致梳理冯翔与宋强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以及宋强银行交易明细,结合在案的言辞证据,检察官准确计算出了宋强与冯翔的毒资交易数额。由于未在冯翔处扣押到毒品实物,二人供述不一致,因此无法确定毒品数量。
检察官提出由价格确定数量的侦查思路,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先后讯问冯翔4次,突破冯翔的供述,使得毒品单价得以固定,成功追加宋强贩卖毒品数量2032.5克。
通过自行补充上述证据,并结合全案证据,最后将此问题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予以充分讨论认为,认定被告人宋强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应由原来的653.48克增加为4171.98克。
检察官对于调取到的“下家”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逐页逐笔核对,厘清贩卖毒品与银行流水之间的对应关系后,又先后7次提审宋强,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自行侦查证据情况、通知辩护人阅卷,充分听取被告人宋强的供述和辩解,解释增加数量的情况和依据。面对检察机关的扎实工作和严谨态度,被告人也认可了新的指控数量,将自己曾经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供出,对起诉数量表示认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该事实主张也得到法院的采纳。
检察建议发挥监督作用
宋强被判决后,阳谷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梳理本院近五年所办理的所有毒品犯罪,分析案件特点及发案原因,先后向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发出了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公开送达,助力辖区禁毒工作。
在办理该毒品案件过程中,针对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存在取证不规范、不及时的问题,导致一部分关键证据灭失,以及如何加强禁毒工作等,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主动提前介入疑难复杂毒品案件,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QQ等支付方式,公安机关务必第一时间扣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收集等通信工具,养成及时收集、固定、甄别电子证据的思维,确保取证质量。公安机关收到后,认真对照整改,并及时回复,彰显了法律监督质效。
在调研中,办案人员还发现,近年来,寄递业快速发展,部分寄递企业对于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的快递人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意识不强,给毒品犯罪带来可乘之机,通过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比如2019年4月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寄递渠道被犯罪分子利用,使得毒品交易更加快捷、隐蔽,涉案地域广,查处难度大,给禁毒缉毒工作带来困难。办案人员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后,向邮政部门就加强监管、严防寄递渠道被利用以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制发了检察建议。
除了运输、贩卖毒品犯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平均每年案发3件,体现出了群众对鸦片罂粟认知不明、法律意识淡薄、乡镇政府(社区)宣传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向案发率较高的乡镇政府提出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向群众着重科普罂粟特征、合理利用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加大对举报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奖励力度、完善保密机制等方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发出后,乡镇政府开展了专项行动,并走进乡村,走进农户,开展宣传工作。截至目前,全县范围内尚未发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刑事案件。(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