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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下的法治意蕴

2021-03-08周丹尹江燕

求是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法治

周丹 尹江燕

摘要: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然而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才能获得真实的内涵和完全的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是人民性、法律性、实践性的统一。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执政党建设、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坚持法治价值理念,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迈进。

关键词:法治;核心价值观;法律儒家化;依法治国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1.002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而核心价值观承载着国家、民族的精神追求,体现着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因此,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精神追求和价值标准,在实践当中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不能与“法制”混为一谈。法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法治则是指一个国家依法治理的系统和状态,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

中国古代拥有丰富的法治思想并且特色鲜明,瞿同祖先生提出“中国法律儒家化”观点,认为“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从规范理论看,两者是“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以儒人法,儒法相生,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制度规范。在汉语中,“法”的古体为“灋”。《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里的“平之如水”象征着“法”的公平、公正。“廌”是传说中一种能明辨是非的独角神兽,据说审判时被廌触者即为败诉或有罪。这里的“廌”象征着“法”的“明断是非曲直”。《辞海》中对“法治”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二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法有良法、恶法之分;在阶级社会,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回溯法治的历史流变,不难发现,自秦始皇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专制王朝后,中国封建传统的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才逐渐被确立起来。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的“法治”“重刑”等理论,法律制度非常严苛。商鞅曰:“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君书·开塞》);韩非子曰:“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韩非子·奸劫弑臣》)。法家认为,重罪轻罚是纵民为恶,姑息养奸;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看似公平,实则无益于国家治理,未能有效地止奸制恶;因此要轻罪重刑,杀一儆百,震慑民众,使之不敢以身试法。“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商君书·说民》)法家主张“以刑去刑”,忍一时之痛,得长远之利。秦二世而亡,然法家在政治上仍然占据優势,所以汉代之初延续了秦代的法家思想,即“汉承秦制,萧何定律”(《晋书·刑法志》)。

法律儒家化真正的开端是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家逐渐式微,儒家兴起,儒家思想引入法律制度当中,逐步形成了德法合治的传统。其中,又以曹魏之后发展最为迅速。“曹魏而后每一新的朝代成立,必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律。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把握此时机,可以以大刀阔斧的方式为所欲为,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经魏、晋、南北朝,特别是北魏、北齐,到隋唐终于成就中国法律之正统。以《唐律疏议》的制定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当中。宋代以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由于封建专制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

从“法”的类别看,由于中国古代采取的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因此“法”主要是指刑法,法治直接表现为“刑治”。从“法”的制定规则看,“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管子尽管也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但是君臣地位本来就不对等,法自君出,君主创设法律,臣和民都只有服从于法的义务,所以从实施效果看,法律变成维护君主权力、实行君主专制的手段和工具。这种法律的合法性依据是君权神授,君主的权力是神给的,具有无可置疑的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周王被赋予“天子”,受命于天,统治天下的臣民;董仲舒发明“天意”“天志”,天是最高的人格神,皇帝是天的儿子,君权神圣不可侵犯。法是“君”之法,而非“民”之法,个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在根本上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君权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规范下,法律往往走向另一个极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依靠神明、迷信裁决等。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法治,是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实质上还是“人治”的一种补充。换句话说,古代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是存在本质区别的。邓小平曾深有感触地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清除封建专制的思想残余,特别是愚昧落后的法治观念,依然是一项重要任务。

二、法治的价值原则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法治首先是一种价值理念;作为价值理念,它必然与人相关;而人是具体的、历史的,不是抽象的、超历史的。我们讲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治,而不是其他什么社会形态条件下的法治。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治以人民性作为首要价值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理念要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在制定法律和践行法治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代表人民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利益。

法治的人民性原则,在哲学原理上根源于唯物史观。唯物史观是解决“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问题的总开关。“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见证者,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群众史观不同于封建王朝的英雄史观,也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民主权论”。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作为资产阶级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实质上体现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资本主义法治,尽管经过了很多“技术改良”,譬如“法律权威”“程序正义”“商谈民主”等,仍旧掩盖不了“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功能和特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治。马克思曾尖锐地指出:“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资产阶级消灭了封建的贵族和行会师傅,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宣告自己是“政治上的第一阶级”。恩格斯说:“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的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总结道:“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因此,只有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条件下,法治的人民性才得以真正成立,也从根本上得以保障。

法治的人民性与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是内在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基础就在于党性与人民性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必然以人民性为首要价值原则。

法治作为超越以往“人治”的治国理政方式,突出强调了它的法律性原则,核心内涵是确立法律权威和信仰法律。法律性原则是一种客观性原则,在人与人构成的社会中达成这种客观性,来自相互认同,形成一种契约关系。独立的法治观念起源于古希腊文明,孕育于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城邦提供了开放的公共性空间,具有直接民主制、崇尚法律、城邦本位、理性主义精神等特征。人们通过参与公共性生活,认识到“法律和秩序是城邦的最大幸福”。当然,这种法律的客观性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中,就只剩下形式的方面,而不具有实质的内容。“政治解放的限度一开始就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实现的是市民社会成员(bourgeois,即资产阶级)的权利,而不是全体人民的权利。不过,仅从形式方面讲,这种把法律的权威内化为信仰的方式,是“可借鉴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的法律性原则要求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逐步建立法律的内在性权威。

法律的内在性权威,从根本上说来自人民性。法律的权威只有合乎人心,合乎道義,坚持规律与规范相统一,才能树立起来,才能经受人民的检验,深受人民的拥护,成为人民的信仰。

法治不是冰冷的、抽象的条文,而是开放的、发展的实践。实践性是作为价值理念的法治的重要原则。无论是就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来说,还是就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法治的实践性都是最突出的。它不仅是一种思想理念和思维方式,而且是一种行动原则。法治本身意味着“做”,以“法”来“治”,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统一,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提出务实、有效的法治举措,增强法治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基于法治的实践性,不断改进和提升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不断丰富和完善法治的法律性内涵,符合时代之问、人民之需,使更多公共性内容客观化、制度化、法律化,进而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好、更全面、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法治保障。

人民性是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的“根”和“魂”,法律性是法治的特有呈现方式和本有机制;实践性是法治进步的活力所在。从根本上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良法之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进行时,一直在路上。

三、法治的现实必要性

从奴隶制、封建制,到资本主义制度,再到社会主义制度,人类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和飞跃,对法治的准确把握“必须通过制度本身的个别的历史形式”。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把“法治”理念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的现实必要性与中国具体国情密切联系,必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当中系统考察。

第一,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民主的本意是多数人的统治,邓小平曾指出:“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不是某些人或某一统治集团的民主,而是全体人民的民主,“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先进性和优越性的根本体现。为了保障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治能力对一个国家的治乱兴衰起到重要作用。对“依法治国”和“法治”的“法”,不能简单地做望文生义的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是人民利益至上的法,不是封建君主至上的法,不是资本家、资产阶级至上的法。法律的权威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做后盾,但从根本上来讲,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是否坚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法律体系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的关键所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和法治的最广大主体。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牢牢依靠法治,切实维护好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第二,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相结合,是执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与其说法治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说是要求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现代政治以政党的形式展开。“国家犹如一部政治机器,政党就是这部机器的发动机,民为邦本,国无民不立;党为民魂,民无党不活。国家赖有党的动力,运作不已,发展不息;人民依附党的活力奋发有为,以尽国民的职责。”政党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手段,它不仅是实现民主的基本前提,更是人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

在政党政治当中,执政党是最重要的主体。一方面,执政党的各项活动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即使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亦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决定党内纪律、规章制度比法律更加严格。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要求自我净化、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违反党纪国法,严惩不贷。这些重要举措取得良好效果,赢得人民群众衷心赞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把法治精神完全融入执政党建设上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国家治理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国防外交等各个方面,这些都离不开法律体系的支撑。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具有“公开、公正、明确、稳定”的特性,这使得法治具有“公利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能够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可靠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如何协调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政府如何简政放权?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护,国家对市场的调控,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统一,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极大地激发了各种市场主体的活力,极大地推动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在社会民生建设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需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参与和贯穿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利益平衡、社会冲突化解的全过程。国家治理,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都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法治方式来托起每一个社会“网格”,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司法公正,违法必惩,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利。

第四,法治为社会主义所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提供可靠的制度基础。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取“人治”而代之,不仅将民众从专制统治下解放出来,而且在政治上实现人人平等,推进自由、民主和公正的价值实现。法治不仅意味着庞大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程序、专门的法律技术,而且也是一种具有价值规范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人类对自由、民主、公正等价值问题的思考,表达着人们对秩序和正义的渴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整体,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相互联系,互为前提。法治为实现这些核心价值提供了稳定性基础,因而它本身也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价值理念。

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同时法律又是由具体的社会生产关系结构性地决定的,因此,只有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条件下,法律才能成为人民的自由自觉的意志的体现。那么人民的主体性如何不仅反映在法律制度的条文里,还能体现在法律实践当中?与以往的“统治”或“管理”不同,社会主义法治的“治理”主体不再局限于权力机关,不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支配一被支配”关系,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依法治国中来。关于法律和各项民主权利的关系,以自由为例,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他一方面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及其虚假自由,另一方面指出真正的法律应该以确保人的自由权利为内容。马克思所指的“法律”和“自由”在资产阶级国家是永远实现不了的。这也构成了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在价值观领域的内在超越。

第五,法治是科学思维能力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要学会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能力应对风险,解决问题。法治思维能力是六大思维能力之一,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治思维能力,就是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②灵活运用法治思维,“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政府公共服務能力、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以及个人的法治意识。广大人民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对象讨还公道,主动遵守法律规范,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法治是一个聚合性概念。在思维领域,它表现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在价值领域,它是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在实践领域,它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经济建设领域,它表现为法治经济;在政治建设领域,它表现为民主法治;在社会民生领域,它表现为法治社会;在生态建设领域,它表现为依法保护自然,爱护生态;在党的建设领域,它表现为依法执政,从严治党;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领域,它表现为法律体系和法治能力。

四、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与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和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指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全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以制度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将法治中国建设分解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实现三者的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从树立法治观念和保障法治实施两个方面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治国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新境界,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权力“扩张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建设法治政府来解决。“无论一个政府因何而设,在它的管辖范围内,如果有人不受法律约束,那么其他所有人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在某种意义上,权力和法律是一对矛盾。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想要突破法律的限制和约束;权力一旦不受法律的约束,“刑不上大夫”或者“监守自盗”,政府就变成恶的政府,国家就变成恶的国家。卢梭总结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不平等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不平等是法律和所有权的建立,第二阶段的不平等是官员制度的设立,而法制权威向专制权威的转变则是第三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的不平等。”并且他还指出,“第一阶段认可的不平等是富与穷,第二阶段是强与弱,第三阶段是奴隶和主人”。卢梭刻画了一条从资本到权力到专制的演变之路。虽然社会主义在经济基础上能够驾驭资本、遏制资本的逻辑,但是权力的逻辑(“强与弱”)、法制权威到专制权威(“奴隶和主人”),是值得警惕的。权力一旦滥用,受苦受难的是老百姓;民心一旦丢失,动摇的是党的执政根基。

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这必然要求对权力形成一种制约,使之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用权。建设法治政府,一是需要培育权力运行的法治意识,提高权力行使者的法治观念,摒除封建传统的人治观念和特权思想,真正把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公权力到底有哪些,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具体的办事流程是怎样的……这些内容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只有摸清“家底”,划清“界限”,时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才能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三是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运行科学、制约有效的法治化的权力运行和权力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无限扩张滥用问题。人们常说,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与之对应,滥用多少权力,就要受到多少惩罚。政府要职责明确、依法行政:一方面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超出职责范围,违法违规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受到惩罚,不能搞“稀里糊涂,蒙哄过关”,不能有“法外之地”,不能搞“法外开恩”,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其次,“法治意识淡薄”“法律权威不足”的问题需要通过建设法治社会来解决。法治首先是一种现代文明的价值理念。从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看,从封建主义到新民主主义,再到社会主义,经历的时间比较短。尽管国家形态和社会制度很先进,但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过去,法治观念比较弱,人治观念比较强。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人身依附、男尊女卑等“坏习惯”“坏思想”还比较根深蒂固,这需要不断加强民主教育和民主改造。邓小平指出,我们要肃清封建主义思想影响,譬如“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等,拿宗法观念来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倒霉,株连九族”,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另外,还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立法稳定性不强,法治观念普及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未能扎根人心。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不仅思想要趋向现实,而且现实也要趋向思想。建设法治社会,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书读百遍,其义自见”,要在全社会营造学习法律的浓厚氛围。现代法律制度、法治观念与传统的伦理道德既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譬如“亲亲”原则,具体到《论语·子路》所讲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如果放在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赖关系”社会中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不被允许、不可接受。另外,现代法律制度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仅就学习知识来说也是有一定“门槛”和难度的。所以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力度,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另一方面要增强民众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和信仰,把法治观念转化为实践行为准则。习近平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如果法律不能被认同和信仰,它就只是一种外在约束,不能升华为内在权威,也就不能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行动自觉。法学家伯尔曼也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虛设。”只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才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最后,“司法不力”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来解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机关承担着法治保障职能,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守护者。中国老百姓对司法机关心存敬畏,在认知当中自然地把法律、法治与司法等同起来,同时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对簿公堂,不会走司法途径。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交往方式、生活习俗习惯等原因,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司法建设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是要深化司法改革。这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责任机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司法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内容。要下决心走出“先独立”还是“先公正”的怪圈,一方面运用法治方式理顺司法的外部关系,另一方面调整司法执法的内部分工,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独立履行法律职责。二是通过法治重构社会公正的机制。李林认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和法治的功能,重新建构社会公正的基本评判体系,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分配正义和程序规则上的公平正义。在发生矛盾纠纷等利益冲突时,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三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建立阳光司法机制。人民司法为人民,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开放、动态、透明、便民地开展司法活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群策群力、久久为功,把“法治”理念变成人们生产生活的行为自觉和内在价值要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

[责任编辑 李宏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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