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价值探究
2021-03-07韩雨婷
韩雨婷
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地位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创立到发展历史漫长,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统治,在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下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进行的具体应用。武树臣认为:“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宏观的总体式的研究方法,是指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相应思维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1]作为中华传统文化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数千年中,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为我们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以及值得吸取的教训。其中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值得我们当前去继承和发展,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历经千年,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受到了政治、经济、宗教、种族等许多因素的影响。作为历史留下的良性遗产,其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经济因素。中国传统社会在封建统治下,始终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在这样的经济模式下,人们的社会流动性很小,劳动力都被固着在土地上,因此人们对于君主专制的心理接受程度高。同时,中国传统社会中十分重视伦理道德,注重社会、邻里的和谐稳定,许多规则的制定是源于人们内心的道德伦理认知。
(三)优秀传统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重要性
今天的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为了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目标,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既要学习西方有益的法治经验和文化,更要发挥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优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内容,这些内容是中华法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和验证出的,可以用以弥补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和僵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由此可见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地位及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要作用。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发挥
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3]。在现代法治价值的建立过程中,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提供有力的支撑,并获得人们的认同感,这使得对中国现代法治价值的探寻不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治价值越认同,法治社会的建设就越顺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更加早日全面建立。
(一)无讼息讼——注重调解的东方智慧
中国的传统文化发展过程中,“以和为贵”是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调解制度作为独特的东方智慧,可谓是由来已久,中国古代统治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竭力倡导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冲突。这种和合思想注重对秩序与和谐的追求,认为要“重和轻讼”,反对人们之间的斗争,将调和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方式。荀子有言“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性伪合而天下治”[4]。在战国之前,人们十分喜讼,“饮食必有讼”是春秋时期人们对于讼的态度,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战国时期。随着百家争鸣的逐渐落幕,统治者选择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使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倡导“和谐”,在以和为贵的儒家传统观念中,“讼”乃不和谐之根源,因此不倡导讼,而是主张“无讼息讼”,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这样的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和谐。虽然无讼息讼不代表没有纠纷,但是却可以将大部分矛盾在地方就得到化解,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了今天的法治建设之中,成为了与诉讼同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无讼”的追求,对于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的建立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可以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
(二)反腐倡廉——稳定统治的重要手段
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官员的监督和检查制度规定得十分详细。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于反腐倡廉问题高度重视,各种监察制度应运而生。监察制度不仅仅是统治者维护其封建统治所仰仗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萌芽于战国时期,并于秦之后正式确立。在历朝历代的发展过程中,这一体系汇集了各种优秀思想,提出了诸多可行性的主张,内容翔实丰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18年,中国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此可见监察制度对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监察制度的高效实施离不开监察人员的认真敬业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还要限制监察权的使用,防止监察权的滥用。这一制度的完整建立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提供保障,是对传统中国廉政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我们要看到,监察制度的建立本身是一个需要通过实践来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同样是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认真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监察文化,从中汲取养分,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进而建立一个层次丰富、覆盖全面的监察制度,实现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公职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德法共治——中国特色的治理手段
中国古代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德”的重要作用。人们认为统治者的“德”应配“天”,其应以仁爱治天下,法治与德治并驾齐驱,才能真正治理好国家。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作为主要导向,对于儒家思想所主张的以德治国、统治者以德服人有着充分认同。在儒家思想观念中,治国理政的不应该一味依赖刑罚和讼狱,而是要以道德的教化为主要手段。而在现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只注重了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德治的重要作用。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德法共治,是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调的“德治”与“法治”也正是源自于此,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基和优势。进入新时代,我们国家在传统德法共治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制度,这是对儒家思想的合理借鉴和利用,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双管齐下,有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
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路径
(一)寻求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价值的对接
中国传统社会源远流长,完整经历了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因此在法律文化层面内容繁多。要发挥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最为重要的是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辨别,准确区分文明进步和野蛮落后的法律文化。对于优秀的法律文化,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今天法治文化的发展提供借鉴,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益的传统文化支撑;对于野蛮落后的文化,要准确发现并予以摒弃,并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及时规避。我们不能因为提倡中国传统文化就对其不加区分地全盘继承。例如,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十分重视口供,以至于刑讯逼供在古代十分盛行,这种重刑法律文化,我们要在法治建设中予以避免,从而推动建设重视程序、不轻信口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法律文化。
(二)处理好弘扬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与吸纳其他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
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国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成为了全人类信仰、追求的目标。近代中国法治起步对西方国家而言较晚,一代又一代中国人不断地努力和探寻,才将现代法治这一世界潮流引入中国。借鉴其中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理念、思想和制度,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格局,为现代化发展和融入世界潮流提供了契机。正是由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对于世界各国优秀文明法律成果的接纳,才使得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蓬勃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吸收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法律成果。“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中华民族源远流长,法律文化丰富,我们在对本土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同时更要注意放眼于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历程,准确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其他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将人类社会漫长发展历程中的法律文明成果拿来为我所用。
(三)取其精华——合理取舍传统法治文化
历经数千年的发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繁杂,其中有对今天法治建设意义重大的优秀内容,值得我们认真推敲,并合理转化。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中国古代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不顺应时代潮流的法治文化,对于这种法治文化我们一定要仔细甄别,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作为前车之鉴,要及时摒弃,避免在法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蹈覆辙。
凝结了东方智慧的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宝贵财富。探究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和意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既有利于吸纳其中对于法治事业建设的有利成分,又能为制度的建立提供文化来源,使人民群众对于国家在法治建设阶段所制定的各种规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产生认同感。在今天中国法治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状态下,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而是需要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5]。是的,我们可以看出历史永远是我们民族兴旺发达的坚实基础,今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传播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