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长负责制对现代大学教授治学的启示
2021-03-07李丹
李丹
(浙江财经大学,浙江杭州 310018)
书院,是中国古代一种独特的文化教育组织模式,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教育体制。书院在我国教育领域存在千年之久,其在组织管理形式、教育制度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对我国现代大学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尤其是以山长负责制为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1 山长负责制
1.1 山长负责制的由来
1.1.1 山长
山长是书院的主持者,所谓山长,《辞海》第2214页解释为“(1)书院之主讲兼总院务者。始见于唐末五代。(2)旧时士大夫不出仕,隐居山林,自称山长。”而这里用其第一层意思。因此,“山长”一词始于唐末五代,“书院沿用其名,与其大多数创建于山林秀美之处有关,既取其主掌院务、教务之实,亦兼退隐泉下,居山养老之意。”[1]
古代书院的山长,作为书院的教学、行政管理的主持人,一般是由学识渊博、品行端正并享有一定威望的学者担任。山长是书院的核心职务,既代表书院的影响力,又代表书院的学术水平,直接决定书院的声望名誉和人才培养。当然,书院的山长与官学组织的国子监和祭酒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最具标志性的身份是学者,是独立于朝廷的,而后者是官员,是直接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对于山长的选拔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地方名流、学者开帐授徒、创建书院并自任山长;另一种是聘任式山长,先由地方或他人举建书院再聘请名师主持。”[2]
1.1.2 山长负责制
山长负责制始见于宋代, 是历代书院采用最多的一种管理制度,到清代乾隆皇帝诏令改“山长”为“院长”之后,它又得称为院长负责制。顾名思义,它是一种确立山长为书院领导核心地位的管理模式。以山长负责制为代表的管理体制及其与之配套的组织系统,它从组织上保证书院的管理有序有效地进行[3]。
1.2 山长负责制存在的基本条件
在“家天下”时代,山长能够在书院这一隅之地占据制高点,主要原因无外乎两方面:第一,书院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第二,书院具有官学所没有的特点。
1.2.1 书院的经费来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以山长负责制为只主要组织形式的书院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便是其经济上的相对独立。
古代书院虽然有官办和民办两种,但其经费来源方式无外乎两种:一种是田租,即由政府拨田或私人捐田,书院再将这些田租给农民耕作,靠收田租所得供给书院一切费用。另一种是生意所得,书院把政府或私人捐的钱财拿去做生意,并将其生息所得用来开支。其中,在宋代,私人捐赠是书院的主要经费来源,资金的使用、筹措与分配,一般由山长负责。之后的元朝和清朝,随着书院的官学化,其财政经济事务则由固定的官员管理,但山长仍有一定的权力。
当然,官办书院一般依靠政府拨田或捐钱,而私立书院则主要是由私人捐助,但无论依靠者是谁,书院都采用“钱生钱”或者“田生钱”的形式。这种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使书院拥有了坚实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所以藏书丰富、山长待遇优厚、生徒衣食无忧,而这一切保障了书院的稳定发展和学术自由,促成了宋代书院教育的独立,也使山长始终掌握书院大权、山长负责制得以长盛不衰。
1.2.2 书院与官学的区别
中国古代书院,是与封建社会占垄断地位的官学不同的教育组织形态。在书院产生之初,它扮演的角色是官学的替代机构。而在之后的运行中,书院与官学组织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而正是这种分歧成就了山长负责制。
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来自招生对象的不同。书院的教育对象十分广泛,学生来自不同的阶级。“有教无类”正是书院体系得以建立的宽厚基础。这与官学组织只接收统治阶级子弟有所不同。一般书院中来自贵族的学生相对较少。而正是由于大多数学生身份的相对低下,所以他们对书院的管理者——山长,有浓烈的尊重与感激之情,也心甘情愿地服从其管理,从而稳固了山长的地位,沿袭着山长负责制。
山长一般是由德厚博学的儒家大师担任山长,主持书院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其教育内容、 教学方法、管理制度都在不同程度实现着“以培养德才兼备的人”的教育目标。
而我国当下的高校作为学者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却出现了行政化严重、学者的学术权力被抑制、培养的学生不适应社会需求等问题,这就需要借鉴古代书院的管理制度,让学者参与学校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管理,实现真正的教授治学。
2 教授治学
2.1 教授治学的概念
书院的山长负责制体现了中世纪大学的教授治校原则。然而,由于现代大学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教授治校的管理制度呈现衰微之势。但是,古代书院山长在教学、研究等学术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力,即教授治学仍具有现实意义。
教授治学,是指“教授从事具有研究属性的学术活动,它包括教授的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4]具体来说,就是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参与高校教学、科研、学风建设等活动,也是高校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2.2 教授治学的理论基础
2.2.1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教授治学
我国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曾说,“大学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每个人都承担一些责任,但没有任何一部分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大学里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教授、校长、院长,包括行政人员,包括学生以及毕业了的校友,当然也包括我们这个社会本身(纳税人)”[5]。
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最初是针对企业管理提出来的,但它强调有着共同利益的不同主体应该对集体负责,在集体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观点和理论也同样可以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来看,大学是由拥有一定自治权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社会机构。而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正是大学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也是大学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正如学者梅贻琦所说的“大学,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就说明了这一点。
2.2.2 从大学的职能来看教授治学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是自中世纪以来,大学逐步形成的职能。其中,人才培养是大学的首要职能也是根本职能,科学研究是大学的主要职能,最后形成的社会服务是大学的衍生功能。大学若想要真正实现这3 种职能的统一与平衡,需要进行教授治学,也就是说,从这3 种职能可以得出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教授治学是有必要的。
首先,从大学的根本职能,育人是大学的目的,大学培育的人才,要为社会服务。它指的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使学生获得自我成长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并且能够满足社会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而对学生实施育人的主体是教师,育人的主要途径是教师的课堂教学,即育人功能的实现起关键作用的是教师。教师是育人的主导者,也是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主导者。教师的行为、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都对学生和社会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教师也是育人的专家,对于学生的心理特征、性格特点以及学习需要都有着清楚地认识,也知道通过运用何种方法对学生产生作用,使其适应社会。所以,对于如何培育学生、服务社会,教师有着极大的发言权。
其次,从大学的重要职能来看,大学承担着知识的传承、研究、融合和创新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便是以教授为主体的教师。教师是科学研究的主要参与者与执行者,是高校学术力量的核心。教师在对本学科知识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并结合自身的教育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促使该学科更好发展的道路。所以,在进行科研活动方面,教师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
此外,伯顿·克拉克指出:“大学本质上是围绕学科和行政单位的矩阵组织。作为从事高深专门知识加工和传播的高校,学科知识是组织形式,是大学结构的基础,是学科而不是行政单位把学者组织在一起。”[6]也就是说,大学存在的基础是学科知识,而学科知识是靠教授来传递的。教授是学科知识的权威,是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教授有能力管理学术事务。
因此,如果说利益相关者理论赋予了教授一定的权力,使教授有参与学校内部治理的资格。那么,大学的三大职责则宣告了教授在学校治理中的地位,并明确了其治理方向,即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由于其本身的专业素养和其学术地位,是学校内部治理的主要人员,特别是在有关学术事务及教学事务中,其主体地位更是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
3 书院山长负责制对教授治学的启示
目前,我国高校实现教授治学的最大障碍,莫过于高等教育行政化。通常来说,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表现分为两种:“一是政府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二是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而要改变这种现象,真正实现教授治学,最有效地的办法,就是借鉴古代书院山长负责管理体制下的经费多元化以及章程管理。
3.1 大学经费的多样化
“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我国的大学体制行政化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大学由政府部门主导,或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导,大学办学的自主权非常小,从校长任命、机构设置、学位设立到招生名额,以及入学条件、学费标准等,全部由政府规定”。这种现象在古代书院是不曾出现过的。
高校外部的行政化倾向,使大学丧失了自由,尤其是学术的自由,大学类似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受政府政策、经费的限制,要进行一个新项目、新实验要由政府批准,而学校专任教师的学术发展及考核评价也受制于行政部门文件及政策要求。
现在高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应归结为高校的办学经费由政府决定,没有实现真正地办学独立。如今,国家对高校的资源供给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财政性拨款和科研基金。其中,财政性拨款一般按学校学生数来计算,是相对固定的;而科研基金则属于竞争性经费,主要是由学校教师科研项目的数量与质量决定的。所以,很多学校为了获得更多的政府财政拨款,要求教师申请资金较多的科研项目,于是经费多的项目就出现哄抢的局面,而经费较少或者没有经费的项目则少有人问津。于是,在这种约束性管理机制下,学校的学术权力趋附于行政权力,教授治学无从谈起。
在行政化、学术自由缺失形势下,高校实现教授治学应该试图改变这种财政不自主的局面,借鉴古代书院山长负责制管理体制下的经费多元化,在向政府寻求办学经费拨款的同时,拓宽办学渠道,争取学费自主定价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办学,加强与企业及社会组织的合作,利用海内外校友的力量,寻求学校运行及发展的外部支持。
3.2 实施大学章程建设,明确教授的地位与职权范围
“近年来随着大学行政级别的强化,行政官员担任高校领导的现象明显增多,这些官员由政府部门直接任命到大学担任党委书记和校长,不管这些人是否从事过教育工作,是否懂教育,只要达到一定的行政级别并跃向更高行政级别,只要大学有空位就可以被任命。”然而,对于这些人来说,最擅长的莫过于行政管理,于是进入大学,他们就发挥自己的优势,将高校的管理引向行政化机制,从而高等教育的行政化倾向由政府对学校的管理蔓延到学校的内部管理。“一些高校行政权力强势,而学术权力式微,甚至以行政权力压制和取代学术权力,学术权力的发挥缺乏正常的保障机制和健康的心理机制。”于是就形成了教授不教、学者不学、书卷气渐失等不良局面。
这些问题与大学教授治学的理念相差甚远,已经严重影响到大学教师追求教学与科研的积极性,若任其发展,大学必定难以承担其应有的学术使命。因此,现代大学应该溯本求源,借鉴历史,仿效古代书院,进行大学章程建设。
古代书院最具代表性的学规当属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虽然它更多的是对学生进行道德的约束,但其详尽与公正,应对现代大学进行章程建设时有所启示。
从现代意义上讲,大学章程是“指文本化的制度文件,包括发挥了作用的和只具有象征意义、不发挥实际作用的文本化的大学章程,不包括不成文的规范和习惯。”大学章程作为高校的一种纲领性和政策性文件,在制定时应该尽可能详细,明晰学校行政组织、学术组织的职责,各司其职,能够解决大学组织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问题、 内部各办学主体职责权限配置不合理问题,等等。
同时,在教师职称评聘和职业评价中,应努力破除“五唯”顽疾,充分发挥教师潜力,最大限度激发在教师教学与研究工作上的话语权与参与度,从而解决学术权力不被认可、不受重视,教授治学缺乏体制机制保障的问题,促进学术权力引领行政权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授治学。
书院的山长负责的管理体制经历了千余年的发展,不仅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教育管理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现代高校进行教授治学应该学习的范本。如今,在即将到来的高等教育普及化和国际化时代,重新研究古代书院的山长负责制,借鉴其管理体制中的积极成分,从中学习教授治学的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对增强我国高校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有着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