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困境及对策
2021-03-07徐凯燕
◆徐凯燕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 541000)
1 网络电信诈骗的概念
网络电信诈骗在我国刑法中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但结合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以及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提出的观点“其电信诈骗犯罪是利用现代通讯技术而实现的一种诈骗行为”[1],我们可将网络电信诈骗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现代网络技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目前常见手段主要有Q 仔诈骗、电话冒充领导熟人诈骗、机票退改签诈骗、冒充购物客服退款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刷单类诈骗、代办信用卡贷款类诈骗等。
2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
2.1 犯罪主体的专业化和组织性强
网络电信诈骗以电话、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以及网络技术为载体,利用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针对各受害人的心理情况展开诈骗,需要一定的人员配备及设备配备,因此从事该类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组织性团伙犯罪。该犯罪嫌疑人团伙组织往往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配合紧密,配备专门人员在市场上搜集广大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购买并包装团队作案所需利用的电话卡与银行卡,由具备一定网络电信专业知识的团伙成员负责建造伪基站、种植木马、编辑计算机代码等领域的任务。此外,犯罪团队由深谙分析、利用被害人心理进行诈骗行为的团伙成员担任“接线员”,诈骗所得的财产将立即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不同账户并通过一系列渠道“洗白”,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且运作专业。
2.2 犯罪现场具有虚拟性以及跨区域性
在网络电信诈骗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与受害人进行接触,通过互联网与拨打用户电话等方式对公众散播诈骗信息,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通过一定手段,隐匿其真实的个人信息,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以电信诈骗为例,犯罪分子所用的电话卡皆为其团伙通过非法渠道购入,通过建造伪基站的方式覆盖真实的电话号码,即使公安机关破获了真实的电话号码也难以查询到犯罪分子的个人身份信息。且犯罪嫌疑人团伙常常利用将服务器与诈骗窝点设置在我国境外的方式实施跨境诈骗,从而增加犯罪的隐匿性,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
2.3 受害群体广涉案金额大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仅仅2020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利用网络电信手段实施诈骗犯罪32463 人,同比上升77.1%[2]。在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为非特定的对象,分为不同的年龄段,从事不同的行业工作。针对2020年上半年各类电信诈骗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显示,男性遭受电信诈骗占比70%,电信诈骗受害女性则占比30%,所有受害人中,年龄最小为16 岁,年龄最大为75 岁,其中21-40 岁年龄段的电信诈骗受害人数量占比达81%[3]。网络电信诈骗针对所有网络用户以及通信用户,犯罪嫌疑人团伙往往通过“广撒网”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各年龄段人群对资金等需求的不同,对诈骗行为的警惕性也会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基于网民数量和通信用户数量的庞大以及移动电话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传播范围之广速度之快,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就能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犯罪目的,涉案金额日益迅增,且数额庞大。
3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困境
3.1 技术条件有限取证难度大
首先,基于网络电信诈骗现场的虚拟性,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存在正面的接触,因此往往无法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其次,由于网络电信诈骗大多呈现团伙犯罪的形式,其成员往往接受过专业的训练,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能够利用互联网及时删除相关作案信息,巧妙地隐匿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从而逃避甚至误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公安机关受制于犯罪现场虚拟性的问题,往往不能及快速获取痕迹物证。且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载体电子证据存在易被篡改、销毁的特点,因此在网络电信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常常面临取证困难的难题。
3.2 公安机关跨区域侦查工作开展困难
由于网络电信诈骗存在跨区域性犯罪的特点,因此在公安机关往往需要进行异地侦查,得到其他区域公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虽然根据《公安执业规范细则》规定的跨区域协作办案条件: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4]。但目前异地协助侦查仍存在公安机关被动参与侦查协作、侦查协作随意性强的现象。首先,公安机关存在对侦查协作缺乏深刻理解的现象,在当地警力有限,刑事案件众多的情况下,对侦查协作存在一定的怠慢心态。加之目前针对侦查协作的法律规范存在可操作性差、约束作用不强的情况,异地侦查的高效开展受到牵制。此外,在涉及跨境网络电信诈骗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所依托的网络电话平台服务器多托管在我境外,公安机关获取语音电话通话记录的难度极大,相关境外犯罪信息由于不能得到境外警察的协助侦查而无法获取[5]。
4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对策
4.1 完善网络通信平台侦查技术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以网络通信平台为载体进行,而电子证据又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或由于人为或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的特点。因此提高网络通信侦查技术是侦查网络通信诈骗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侦查人员应当提高相应的技术操控能力,利用局域网地址的不可替代性与不可冒用性侦查网络上的可疑行为,对通信伪基站严厉打击破获,及时搜集保存电子证据,斩断犯罪“技术链”、“推广链”。此外,侦查人员还应注重电子数据恢复能力的提高,尽可能有限度地将被篡改或删除的电子数据还原成原始数据,从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应信息与作案证据,为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4.2 建立健全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数据库
“信息导侦”是打击犯罪的必由之路[6]。只有建立健全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数据库,针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线索资料、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分子个人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内部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才能更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开展,对各类案件信息进行网上串联整合关联分析,还原犯罪事实,追踪涉案人员。从而节约公安机关侦查时间,避免犯罪嫌疑人毁坏、删除案件证据。
4.3 增强异地侦查协作意识,促进警力跨区域合作
全国范围内的刑事侦查活动,其功能取决于构成要素的强弱和组合形式的完善程度[7]。面对网络诈骗犯罪流动性大的特点,公安机关应规范异地侦查的协作机制,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与约束力,加大培养协助配合异地侦查的大局意识,意识到在跨区域犯罪案件中,一区域警力“单打独斗”无法实现警力资源的最有效配置,不利于案件的侦破。故应打破跨区域侦查时的沟通壁垒,持续推进警务合作区建设和需求密集地区“点”对“点”合作[8]。合理分配当地警力资源,确保各地在最短时间内展开协查、配合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为案件及时快速办理提供有力保障。面临跨境侦查的案件,在必要时与他国警方取得有效联系,促进警力跨境合作,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有效打击。
4.4 与银行业通信业展开多方密切协作
网络短信诈骗所获资金需要通过网上银行、短信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流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应注重与银行业、通信业等展开多方密切协作,加大对网络转账业务等合法监管,严密监控可疑账户等资金流向,从资金链入手锁定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并设立健全一系列快速查询、止付、拦截通道,冻结违法所得资金,阻断诈骗资金等非法流通渠道。
5 总结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仍然高发且总体增长,诈骗运行模式呈现出明显的专业化、团队化,诈骗手段更是层出不穷,对人民群众的财产产生巨大的威胁。而面对严峻的网络电信诈骗形式,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条件、时间空间范围的限制。面对现状,公安机关应创新警务侦查机制,提高客观侦查技术,增强网络金融行业的多方协作促进跨区域警力协作机制的完善,使得警力得到合理充分的配置以对网络诈骗行为实行更加高效严厉的打击,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