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合同管理研究
2021-03-04阳伟平高淑龙
阳伟平、高淑龙
(赣州诚正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赣州341000)
0 引言
公路工程建设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保证公路建设质量当然也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离不开公路监理合同的推广和普及。因此想要更好更快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需要各方在施工中自觉遵守公路监理合同,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1 工程合同的定义与意义
1.1 工程合同的定义
工程合同是双方在施工开始前依据自愿的原则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内受合同约束,也受合同保护。但协议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整或终止。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特性,是由业主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步骤工序与不同经济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双方都属于法人,合同签订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因此在合同中更应明确标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工程合同的意义
整个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市场环境的监管,更离不开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对监理制度的调整。而整个市场的发展需要每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各方需要严格遵守合同内容,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共同推动工程合同的合理设置和科学实施,让合同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施工工程中,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作用:工程合同能够避免工期延误,监控和推动工程进度的施行;工程合同可以督促施工各方,促使工程质量得到全面提升;工程合同可以维护各方利益,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工程合同能够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实现有效管理。
2 公路监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认识问题
就当前现状而言,一些建设单位没有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一些政府部门或者一些管理高度集中的小企业,他们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不能够完全信任,只是单纯认为监理工作只是负责工程质量,其他工作均不需要监理的管理,同时还有一些部分业主通过行政的指令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干预,出现问题时却将责任推卸到监理单位层面上[1]。
2.2 素质问题
从实践上看,监理单位整体素质偏低。体现在审查机制层面上,现有的监理单位数量虽然众多,但是监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足,机制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一些监理单位获取监理资格,主要是以挂靠的方式满足监理要求的,现有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监理条件。
2.3 技术问题
根据当前现状分析,一些施工单位在取得工程承包权之后,就会将相应的承包权进行分包分配给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在这种情况之下,就会出现违规操作以及偷工减料的问题,导致工程项目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2]。
2.4 干预问题
在公路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业主干预监理的情况比较常见。虽然业主给予了监理单位审核的相应材料以及监控质量的权力,但是在实践中却进行干预,设置各种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的质量性能以及材料的质量均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很容易出现安全以及质量问题。此外由于监理单位自身可以对工程量进行全面审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够掌控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这就导致无法对业主欠款工程的行为进行干预。在这种背景下,施工单位无法与监理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监理工作效果不能够全面地发挥出来。
3 改进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意见措施
为了提高公路监理工作中的合同管理水平,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做好全面的管理控制,保证合同管理效果得到提升。
3.1 因地制宜选择合同模式
工程建设中人财物的管理和控制都离不开合同。投资、质量和进度是工程项目最主要的三大目标,而提高合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能够帮助监理工程师如期完成三大目标。基于此,在公路监理中必须提高对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视,采取更适合的合同模式,以此来实现工程变更的合理控制,对索赔事件的提前预防和合理处理,减少争议出现的可能性。首先,要多方位考虑合同示范文本,以求最完善的文本材料。这方面,国外有很多优秀典范可以学习和借鉴,如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这种专业性和实施性都极强的总承包合同文件,以及新加坡NSC、英国ICE 这类适用于分包商的合同模式。对合同的管理有效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效率。因此,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应该在国家公布的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融入工程所在地的道路特点和管理人员的相关经验,机动选择与本工程相匹配的合同文本。其次,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合同模式。目前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内的竞争加剧,在工程合作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在工程承包的方式上,有EPC 即设计—采购—施工这种适合复杂多单位参与情况的模式,也有BOT 即建设—营运—移交这种适合需要扩大资金来源缓解资金短缺局面的模式,更有多模式结合的灵活运用的方式。因此,在面对不同的工程情况时,应该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的合同模式,随机应变,灵活调整,才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3]。
3.2 监理体制的循序创新
现行监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会影响工程项目监理作用的发挥,因此想要实现公路工程项目的有效推进,需要在监理体制方面进行调整和创新。首先是对市场化方法的采用实施,其次是对已有经验的总结运用,然后还要注意结合新流行的管理趋势,适时调整已有的监理模式。此外,在人员管理方面也能通过人员精简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以逐渐完善监理体制,以免被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淘汰。在创新调整监理体制的过程中,还应重视监理机构的发展方向,提高机构的社会化和独立化程度,重视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管理,避免出现挂名等不利于监理工作实施的问题出现[4]。
3.3 合理进行费用索赔
施工过程偶尔会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的额外的成本增加或者资金损失。此时承包人可以利用合同的保护,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要求费用补偿。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明确规定,在了解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索赔原因来处理此类索赔情况,并且还应该以货币形式帮助确定索赔的合理费用。因此,在承包人依据自身意愿提交索赔申请后,还需要提交相关工程的原始数据记录、账目来辅证自身的索赔要求。而监理工程师应该严格审核其申请,核对承包人提交的相关数据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形相符,资金损失是否存在承包人自身原因,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如果核实申请不存在以上问题,监理工程师就需要核对索赔申请中的金额数据是否和合同规定、实际情况相吻合,避免承包人谋求自身利益故意出现的数据错误。因此监理工程师需要在费用索赔工作中提高对数据的警惕性,更加精确地核对金额[5]。
3.4 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现代的市场竞争进入了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在当今的公路工程建设中应该融入新型的项目管理理念,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BIM”是目前的信息化办公中最普遍采用的工程模型,该模型能够充分实现资料共享,也有利于参与的各方及时地获取和调整相关信息。以此在工程建设周期内更好地实现多方责任履行和互助合作。因此,公路监管工作想要达到更高的管理水平,应该重视对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的改善。
4 结语
结合目前的市场环境,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完善。而监理工程师作为合同管理的关键人物,应该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完全掌控监理工作的重点环节,把控好工程施工工作的整体安排,避免出现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完善和改进合同管理工作,以保证整个工程项目能够又好又快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