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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篮球选项班“两轮择优”罚篮考试方法研究*

2021-03-01温洪泽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个数篮球考试

温洪泽

(广东药科大学体育部, 广东 广州 510006)

篮球是备受大学生喜爱的运动项目之一,几乎所有高校都开设篮球选项课。篮球运动的技术主要包括运球、传球、罚篮,而运球、传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罚篮得分,因此罚篮技术是篮球运动最为核心的技术。因此,在高校篮球选项班的考核过程中,普遍对罚篮技术进行考核,而对罚篮技术的考核,又通常是以罚篮的方式进行。在罚篮过程中,很多学校采用只考一轮的方式进行。这种考试方法简便易行,大大提高了教师的工作效率,有效地保证了考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这种一锤定音的考试方法以运动技能发挥的稳定性为理论基础,但对于运动技能发挥的偶然性关注不够。由于考试结果的获得过于简单直接,因而考试结果与学生本身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比较容易挫伤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不利于终身体育意识的培养。因此,本研究在篮球罚篮一轮考试的基础上,增加一轮罚篮考试的机会,运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判定两轮罚篮的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和相关,从而为篮球罚篮考试方法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以期探索既科学合理又具人文关怀的篮球罚篮考试方法。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广东药科大学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大学二年级586名篮球选项班男同学两轮篮球罚篮测试成绩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数理统计法

采用SPSS16.0软件进行统计描述和推断,两轮罚篮结果的命中个数分布比较采用秩和检验,采用配对t检验对每一学生的两轮罚篮结果进行比较,第一轮罚篮成绩和第二轮罚篮成绩的关联性分析采用配对卡方检验。

1.2.2 理论分析法

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对一轮考试的不足进行分析,对两轮考试的理论依据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罚篮考试过程

每个学生罚篮两轮,每罚10个球为一轮,以两轮中的较好成绩为最终考试成绩。罚中3球为60分,及格后,每罚中一球的分值为10分,罚中7球为100分。罚篮测试60分及格,100分封顶。学生按照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罚篮,与执行罚篮的学生学号临近的下一位同学为罚篮的同学捡球,依此类推。罚篮的学生必须站在罚篮区内,不允许跳投。全部学生按照学号顺序罚完一轮后再进行第二轮罚球。采用在哪个球篮练球就到哪个球篮考试的原则。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每个学生可以有一次试投的机会,球投进与否均不计入成绩,也不占用罚篮次数。成绩通报采用每罚球一次就通报一次的办法,成绩通报采用“罚球次数/命中次数”的方式,如(1/1,2/2,3/2…)。整个考试过程由教师一人担任主考,成绩也由教师通报。在通报成绩过程中采用柔和、中性的口吻,尽量避免因语气的强弱或声音的高低而影响学生的心理状态。罚球者开始考试时,所有在场人员都需保持安静。考试在学生做完准备活动后并进行十分钟罚篮练习后正式开始。考试在户外篮球场进行,天气晴朗,有无持续风向的微风,天气条件非常有利于考试的进行。篮球罚篮期末考试“一锤定音”的作法本身缺乏理论依据。

2.2 两轮罚篮成绩和最终成绩的整体分析

(1)第一轮罚篮结果显示,有45.1%(264/586)的学生命中率在50%及以上(命中个数≥5个),即获得80分以上分数;18.1%(106/586)的学生命中不足3个,不及格(命中个数≤2个)人数为106人,约占18.1%。

在第一轮考试过程中,有高达18.1%的学生不及格,如果采用一轮测定就确定成绩的做法,将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就面临补考或者重修的境遇,不仅对学生的评奖评优造成影响,还有可能因为考试难通过而影响学生对篮球课的兴趣。这种简单粗暴的作法既没有充分考虑运动技能形成规律,也没有充分关注学生的考试心理,更无法发挥体育评价的鼓励和发展功能。

罚篮是一种运动技能,根据条件反射学说,运动技能的形成有泛华、分化、巩固提高和自动化四个阶段[1]。篮球选项班的学生不是专业的运动员,缺乏规律的专业训练,一周一次两课时80min左右的体育课和不规律的课外体育活动根本无法让运动技能达到自动化阶段。大部分学生的运动技能处于分化阶段,此时的生理机制是:“兴奋和抑制逐渐集中,分化能力增强,大脑皮层在时间上、空间上建立了初步的运动顺序,但易受新异刺激的干扰。”[2]因此,从生理机制上看,篮球选项班的学生的罚篮技能并没有达到稳定的状态,比较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

体育考试对于学生来说,是强度比较大的外界刺激。因为体育课成绩与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它不仅是评奖评优的重要考核方面,还与学生的升学和毕业挂钩。在如此重要的考试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紧张、过分焦虑等问题是难以避免的。学生们尚未达到自动化的罚篮技能必定会受到影响,容易出现发挥失常的现象。

因此,一方面是学生的运动技能难以达到比较稳定的状态,必然比较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一方面是考试成绩与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学生的心理必然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通过一轮考试就对学生的运动技能下定论的做法,是草率的,更是经不起推敲的。这样的评价方式既不能有效地对学生的学习行为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如实地反馈,也无法发挥评价的鼓励和发展功能,更不利于培养、发展和巩固学生的运动兴趣,进而影响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

大学体育考试不是选拔性考试,考试的目的不是对学生的运动技能进行分类,而是通过正式的考试形式来磨练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临场调节和发挥的能力,使运动技能与心理状态达到完美的结合,塑造身心两健的青年学生。

目前,大部分高校的体育师资水平和场馆条件还不能较好地满足大学生“三自主”选课的要求,选项班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基础薄弱的学生,而且运动技术、技能发挥又较易受到心理状态的影响,因此,学生的考试成绩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偶然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彻底消除,但是,尽可能地降低偶然性却是可以做到的。增加一次考试机会就是对考试偶然性客观存在的有效应对和处理。

(2)第二轮罚篮有199名学生弃考,约占34.0%,弃考的学生中有69.3%在第一轮考试中命中个数≥5个,即他们在第一轮考试中已获得80以上分数;但其中有2.0%的学生在第一轮罚篮未及格的情况下第二轮仍选择了弃考。在余下参加第二轮罚篮的学生中,仅有33人(8.5%)命中个数≤2个;有224个(57.8%)学生命中个数≥5个。

在第二轮考试过程中,首轮考试成绩比较好的同学的弃考现象比较严重。这表明这些同学自认为已经考出了自己的实际水平,对目前的成绩感到满足,不想再进行新的尝试,颇有知足常乐的味道。但是,如此沉稳的心态与大学生的年龄有些不符,也与竞技运动所强调的积极进取精神不一致,这种现象应该引起体育教师的重视,需要进行调查、总结和反思,以便在日后的体育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意志品质、拼搏精神的培养和熏陶。

更需要注意的是,有少部分第一轮考试不及格的同学也选择了弃考,有的是因为心理焦虑上升到恐惧的程度而不敢考试,有的是因为对篮球罚篮考试怀有抵触情绪,干脆放弃第二轮考试,直接选择补考或者重修。对于这部分学生,教师要进行个别辅导,调查事件的内在原因,尽量帮助他们克服恐惧心理,完成罚篮考试,以达到历练心智的目的。在日后的教学过程中要通过言传身教来引导他们,以积极、阳光、勇敢的态度面对人生中的各种考验,发挥体育弥足珍贵的非智力教育功能。

在选择第二轮罚篮考试的同学中,有高达57.8%的同学能够考到80分或者更高的分数,这说明通过第一轮考试的历练,学生能够积极地进行心理调整,以更加轻松的心态和更坚定的信心来完成第二轮考试。因此,如果给学生两轮考试机会,学生可以获得一个难得的心理调整机会,对学生的心理素质提升有积极的锻炼价值。另外,也有很少一部分同学在第二轮考试过程中出现成绩下降的现象,但是,比例非常低,仅为8.5%。

(3)从最终罚篮成绩上看,经过两轮罚篮考试,仅有20名学生最终不合格(命中个数≤2个),约占3.4%,有399名学生可以获得80分以上的成绩(命中个数≥5个),约占68.0%。经过两轮考试,大部分同学可以考到80分以上的成绩,只有3.4%的同学不及格,这表明篮球考试10投3中及格、命中3球后每多进一球分值增加10分的评分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把学生的罚篮技术、心理素质和努力程度比较客观的衡量出来。

(4)第一轮罚篮的平均个数为4.23±1.85个,第二轮罚篮的平均个数为4.83±1.743个,两轮罚篮结果的命中个数分布有差异(秩和检验结果:Z=24.410,P<0.001),提示在第二轮罚篮考试中命中个数更多。最终成绩的罚篮平均个数为5.25±1.56个。第一轮、第二轮和最终成绩的众数分别为3,5,6,说明了第二轮考试学生的罚篮状态比第一轮好,而计算两轮中的最高分可使更多学生获得更好的成绩。

从学生两轮罚篮的成绩和最终成绩的整体分析,第二轮成绩普遍好于第一轮成绩,篮球罚篮期末考试采用“2轮罚球取其优”的做法有其必要性。

表1 第一轮、第二轮罚篮及最终成绩

表2 第二轮弃考的学生第一轮罚篮情况

2.3 同一学生两轮罚篮结果分析

在参与了两轮罚篮比赛的387名学生中,每一学生前后两轮的罚篮个数的差值均数为1.23±1.89个,仅有16.8%(65/387)的学生在第二轮罚篮中获得比第一轮更低的结果,有10.6%(41/387)的学生与第一轮持平,而72.6%(281/387)的学生可获得更好的成绩,配对t检验结果也验证了学生们在二轮罚篮考试的结果有差别(t=12.804,P<0.001),从个体上而言,第二轮结果普遍优于第一轮。因此,给予学生第二轮考试机会可以让大部分学生体验到进步的喜悦,这种进步是在顶住考试压力的情况下通过自身主动调节获得的,对锻炼学生的心理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图1描述了学生们两轮罚篮结果差值的频数分布情况。

图1 学生第二轮罚篮结果和第一轮罚篮结果差值的频数分布

2.4 第一轮罚篮成绩和第二轮罚篮成绩的关联分析

表3提示,在第一轮罚篮结果中成绩较差者,第二轮获得高分的频率也较低,第一轮罚篮成绩较好者,第二轮获得高分的频率也较高。配对卡方检验结果提示两轮罚篮成绩有关联(χ2=147.800,P<0.001)。因此,在扣除了第一轮考试发挥不稳定的因素后,经过两轮考试基本可以反映出学生的真实水平,无需无限制地增加考试次数。

本研究通过对两轮考试成绩的比较发现,在两轮考试中,每一学生前后两轮的罚篮个数的差值均数为1.23±1.89个,仅有16.8%(65/387)的学生在第二轮罚篮中获得比第一轮更低的结果,有10.6%(41/387)的学生与第一轮持平,而72.6%(281/387)的学生可获得更好的成绩,配对t检验结果也验证了学生们在二轮罚篮考试的结果有差别(t=12.804,P<0.001),从个体上而言,第二轮结果普遍优于第一轮。因此,本研究证实,通过两轮考试不仅可以使大部分学生取得较好的成绩,而且可以基本反映出大部分学生的真实水平,为2轮篮球罚篮期末考试提供了实践依据。

在具备理论和实践支撑的基础上,还需要解决可行性的问题。一般来说,篮球选项班除需测试罚篮以外,通常还会考运球上篮等其他项目。如果让学生每人考两轮罚篮,每人考两轮运球上篮,以一个班30个人为例,大约2次课(4课时)就能考完。这样,通常一个学期18次的体育课,用2次课的时间来进行考试是比较合理的。如果继续增加考试机会,学生的成绩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提高。但是,这样一来,考试就会占用过多的授课时间,使体育课走上了“为考试而考试”的窠臼。而且,考试机会太多也会降低考试对学生的刺激,使学生的应激水平下降,从而降低对学生心理品质考验的效果。

表3 第一轮罚篮成绩和第二轮罚篮成绩的联系 (频数(%))

3 结论

学生罚篮考试受投篮技能水平和心理紧张等因素的干扰,罚篮技能具有一定的易感性,一次考试无法客观地衡量篮球罚篮技能水平。

第二轮罚篮考试成绩整体上和个体上都普遍优于第一轮罚篮考试成绩,两轮罚篮考试结果具有显著性差异,篮球罚篮考试采用两轮考试有其必要性。

两轮罚篮考试成绩具有关联性,排除首次考试心理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两次考试基本可以检测出学生的投篮技能水平。

两次罚篮可以给学生调整心态,重新选择的机会。对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和意志品质的塑造具有很好的教育功能,情感上也更能接受考试结果。

篮球罚篮期末考试采用“两轮罚篮取其优”的作法既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可操作性,是篮球选项班考察学生罚篮能力的一个比较合理、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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