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2021-03-01王利红
王利红
摘 要:目前大多数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为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但信用证并非完全没有风险,本文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对出口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特点
信用证由银行信用来担保商业信用,在买卖合同关系之外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银行单证法律关系,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款支付难题。
但信用证作为一种常用的、安全度较高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方式,并非完全没有风险。
二、出口方存在的风险
1、单证不符导致拒付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工作人员不熟悉国际结算方面的惯例或操作经验不足,在审查单据环节容易出现纰漏,单据不符合开证行的具体要求,由此导致开证行拒绝这些单据付款。
2、银行的资信度比较低导致收汇风险
在使用信用证交易的过程中,银行对于某一交易结算起到桥梁的作用。进口人向银行提出开信用证的请求,银行开出信用证,同时审查出口方的单据和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一致,最后根据相关的契约支付货款。
3、信用证的软条款的风险
开证申请者掌控交易的主动权, 是否付款完全根据买方的意愿, 出货的商家处于被动的状态。进口方很可能恶意拒付款,违约导致信用证失效。
三、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1、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资信状况是出口企业首要考虑的因素。出口企业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对开证行进行限定,或者在开证之前对开证行进行调查,以降低银行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国际性商业银行专业能力强,注重自身信誉,可以考虑作为开证行的首选。
2、选择适当的信用证类型
出口企业应当结合买卖双方的需求及合同货物的特征,选择适当的信用证类型。如果出口企业注重自身交单的便利性,那么可以考虑可议付信用证,就近指定议付行。如果买方有融资的需要,或者货物的生产周期较长,那么可以考虑远期信用证,分期交单付款,但要尽量压缩尾款的比例,以降低货款回收的风险。实务中,有中間商的连环买卖交易可能会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如果出口企业为第二受益人,由于转让行、第一受益人的加入,经过单据替换过程,自身利益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应对可转让信用证持慎重态度。总之,选择信用证类型,应尽量遵循“可议付而不可转让,能即期不远期,能一次不分期”的原则。
3、合理确定最迟装运日、信用证截止日和交单截止日
出口企业应高度关注三个重要日期:最迟装运日、信用证截止日和交单截止日。一旦逾期,可能会导致银行拒付,甚至被买方追究违约责任。一方面,出口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采购、备货、检验、送货的效率与进口企业协商合理的交货期;另一方面,在与进口企业协商确定信用证有效期及交单期限时,出口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取得承运人正本提单的时间;(2)缮制或取得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的时间;(3)向银行申请议付或办理出口押汇手续(如需要)的时间;(4)一旦单据存在不符点,修改单据、重新提交的时间;(5)货物运输的时间。
4、重视并全面审查信用证草稿
进口企业一般会将信用证草稿发送至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审查其与合同条款的相符性,如无异议,则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而一旦信用证开立,就必须履行与开证相同的程序才能进行修改,从而会造成费用和时间的浪费。因此,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对信用证草稿的审查,并在审查时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审查过程要逐字逐句、全面细致。信用证是单据交易,而单据是细节的组合,忽略小细节,容易造成货款被拒付的大后果。
二是审查信用证草稿中是否存在“软条款”。“软条款”是指进口企业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条件或条款,使得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变得不确定。一旦发现,应立即要求修改或删除。
实践中,很多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审查依赖于通知行,但应当注意,通知行仅对信用证条款进行表面审查,没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4、缮制单据尽量保持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虽然国际惯例要求银行秉承“表面相符”的审单标准,但为最大限度降低不符点出现的可能性,无论是出口企业自行制作的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受益人证明,还是第三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品质证书(应当提前与第三方沟通信用证对该单据形式、内容上的要求),所有单证都应尽量与信用证保持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不要擅自改动、调整或演绎单据内容。
4、妥善处理银行拒付
首先,出口企业应在交单委托书中明确银行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的处理方式。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银行对存在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包括四种方式:(1)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2)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3)银行退回单据;(4)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出口企业应尽量要求银行采取(1)或(2)方式处理存在不符点的单据,以便为修改单据或者与进口企业协商放弃不符点争取时间,避免超过交单截止日或者信用证截止日。
其次,一旦发现不符点,出口企业应尽快按照银行的要求修改,在交单期限内再次提交单据;如果单据无法修改,则尽快与进口企业协商要求银行接受不符点;如果银行不接受不符点,则要求进口企业尽快修改信用证或者直接支付货款。
最后,如果前述补救措施无效,出口企业可以认真审查银行拒付通知的有效性。若构成无效通知,则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一份有效的拒付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通知在有效时限内发出。有效时限为开证行/议付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通知必须明确以下三点:拒绝承付或议付的意思表示;凭以拒付的每个不符点;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高音.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J] .经济导刊, 2011,( 12) : 54 - 55.
[2]焦敏.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进口商信用风险评估研究[D] . 山东大学,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