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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探析

2021-03-01荣爱兴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9期

荣爱兴

摘 要:本文通过对网络拍卖房产涉税行为的分析,重点关注了税款的征收现状和问题所在,在分析了造成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难的各项因素之后,从健全法律、加强协作、完善征管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思路,力争在最大化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公正合理的房产交易秩序。

关键词:拍卖;税款保全;征收管理

一、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的必要性分析

(一)网络拍卖房产涉及的税款

1.卖方

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网络拍卖房产的卖方承担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

2.买方

与此相对应的,买方承担契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二)网络拍卖房产税款征收现状

在房產网络拍卖中,买方的竞拍行为与一次普通的购买行为并无异同,纳税人在承担契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方面并无异议,同时在相关法规“先税后证”的征管程序下也较为主动的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征收难度更大的是卖方,在多数情况下因为欠款或别的原因,房产已经被强制拍卖,几乎不会主动配合过户和缴纳税款,卖方的相应税款缴纳问题成为房产网络拍卖的征管堵点。其中的增值税又因为网络拍卖成交价到底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的区别,影响了这一税款本身及其他税款的计税依据。

(三)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的必要性分析

根据《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显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全面实行网络拍卖的法院达到3260个,法院覆盖率为 92.5%,网络拍卖数量已占整个司法拍卖的 80% 以上,这提示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问题的重视。具体而言,处理好网络拍卖房产的税款保全问题有以下三点好处:

1.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网络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形式,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其交易实质,网络拍卖房产就是一种财产转让行为,由此产生的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款应该也必须及时入库。

2.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

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天然有寻求更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如果网络拍卖房产的实际负担的税款大大低于正常房产交易负担的税款,在很大程度上会扭曲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促使更多的交易主体选择非正常的交易方式,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交易秩序的扭曲程度。通过理顺网络拍卖房产的税款保全,能够平衡各种交易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而达到维护正常房产交易秩序的目的。

3.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纳税意识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房产交易各方应缴纳的税款有明确的规定,通过理顺网络拍卖房产的税款保全,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存在的问题

(一)税款流失

实际工作中,网络拍卖房产的各项税款没能及时足额入库,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收安全,不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税收秩序。

(二)扰乱了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

少量纳税人通过虚构交易合同、欠款凭证等,恶意运用司法程序,逃避缴纳房产交易的相关税款,扰乱了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

(三)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难

由于网络拍卖房产涉及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房产部门等多个部门,税务机关参与时间晚、拍卖款处置时间早等原因,网络拍卖房产的税款保全难度大,成效不明显。

三、网络拍卖房产税款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上位法不健全

1.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拍卖房产交易的税费考虑不足

虽然《最高法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也确认“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看似完备的纳税规定却忽略了网络拍卖这一新兴形式的特殊性,正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才导致房产被拍卖的结果,而拍卖房产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又与拍卖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拍卖房产交易税费的特殊关注。

与此相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依顺序清偿”,拍卖房产交易税费类似于破产费用,却没有享受破产费用的优先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此规定仍然没有将拍卖房产交易税费列入优先级。

2.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的规定有欠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但与网络拍卖房产的交易过户仍存在一定的不适合,导致税务机关存在执法风险。现实中,在竞拍人不承担被执行人税款的情况下,由于房产交易的低频率,被执行人在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中存在信息不完备、不对称,被执行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均可能缺失,加之拍卖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拍卖房产的交易税费更鲜有被执行人配合。

3.民法与税法在网络拍卖房产交易税款上的衔接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表述,都没有涉及实现担保产生的税款保全问题,一定程度上逆向强化了人们对税款独立性的误解。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条中明确规定“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此处也没有规定抵押物拍卖、变卖的税款保全问题。

(二)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不畅

1.司法机关对拍卖房产交易的涉税事宜了解不够

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机关更多关注法律法规对各类主体的授权和约束,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关注度不够,又因税务机关作为我国税收秩序管理的主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位不平等。实践中,多数法官认为税款的征收、追缴都是税务机关的份内事,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既不想多管,也不会多管,司法机关对拍卖房产交易的涉税事宜了解不够,简单机械的执行最高法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

2.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的职责行使存在时间差异

网络拍卖房产从进入司法程序到最终办理过户,需要依次经过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房产管理部门等,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客观造成了税务机关在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问题上的无力。司法机关受理诉讼请求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在没有最终宣判之前,司法程序没有终结,相应的涉诉房产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就不会收到纳税申报信息,而拍卖房产税款作为一项成本在司法程序终结之前成为了一项空缺值;司法程序终结之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信息计算拍卖房产税款,此时全部的拍卖价款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分配,已无多余资金缴纳税款,这种职责行使时间的差异造成了拍卖房产税款保全难。

3.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力度不够

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法宣传中,更多关注的是固定业户和定期申报纳税人,对房产交易等偶发性纳税行为关注度不够,更加缺乏对交易前置信息的获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拍卖房产的税款保全效果。现行征收管理文件,更多的强调“先税后证”,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税务机关在实际面对税款负担无能的情况时就让自己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在被执行人的税款不能缴纳入库时,税务机关税款保全难;另一方面,存在竞拍人缴纳买方税款后主张合法权益的困境。

(三)部分纳税人恶意逃避房产交易相关税款

现实中出现部分纳税人由于税法遵从意识低,恶意逃避缴纳房产交易相关税款的行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恶意运用司法程序获取相关文书,借助执行裁定强制过户,逃避了被执行方的税款缴纳义务,给国家税收权益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公正合理的房产交易秩序。

四、完善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的建议

(一)健全上位法

1.完善法律法规对拍卖房产交易税费的规定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拍卖房产交易税费优先级的规定,能够从根源上解决网络拍卖房产税款保全问题,当然,法律的修改涉及的方面和层级较多,短期内不能迅速推出。在操作层面可借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的规定,通过最高法法释或最高法與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方式予以明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 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 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 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 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这就有力的确保了房产交易的税款保全,值得我们借鉴。

2. 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拍卖房产税款保全的规定

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优先权的表述中增加一款,拍卖房产的交易税款在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权。正因为房产交易的特殊性,拍卖房产的税款产生瞬时同步于房产过户申报,不能简单机械的以税款产生时间作为是否享有优先权的判定标准,类似于拍卖费用、破产费用等,拍卖房产交易税款是拍卖房产这一行为得以完结的必备要件,因拍卖行为而产生,也随拍卖行为而终结,不应该将税款与拍卖费用割裂开来。

3. 加强民法与税法在拍卖房产税款保全上的衔接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表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表述中增加一项内容,将实现担保物权的交易税款囊括其中,在明确税款因交易行为产生的基础上,更好的体现拍卖房产交易税款的产生更多是因为被执行人的违约行为,而不是一种常规的交易方式产生的税款,更广程度上宣传拍卖房产税款应作为交易费用考虑的理念。

(二)加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

1.税务机关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通过扩大房产交易等偶发性纳税行为的宣传面,使房产交易的税款计算方法和征收方式深入人心,一方面增强司法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引导竞拍人的心理预期,维护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通过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尤其是开展对司法机关等的定向宣传,让现阶段拍卖房产税款保全难的现状在更大范围和更广程度上得到认同,形成全社会协同治税的合力。在竞拍人的心理预期引导上,更多关注负税人的认同感和合法权益维护感,将拍卖房产税款作为一项竞拍成本一同纳入考量,而不是割裂竞拍价款与税款。

2.建立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先行一步,主动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及时获取拍卖房产的评估信息等,畅通拍卖房产的税款计算通道,使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终结之前能够获得相对准确的税款数额,能够在后续的拍卖价款分配中合理分配,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和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3.优化拍卖房产的司法审判机制

在涉及拍卖房产的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时通知税务机关,通过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联通,优化司法审判机制。司法机关作为前端,税务机关作为后端,前后端联动,形成合力,力争实现网络拍卖房产的各方利益最优解。

(三)完善拍卖房产交易的税款征管

1.加大对拍卖房产交易的信息获取力度

在完善与司法机关沟通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定向数据获取,对现阶段淘宝网、京东网等五个主要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信息跟踪,提高税务机关对拍卖房产的信息获取力度,变税务机关被动等待纳税人申报为税务机关主动获取涉税信息,提高税务机关的研判能力。

2.构建拍卖房产从审判、纳税到过户的闭环管理

在优化拍卖房产司法审判机制的基础上,构建拍卖房产从审判、纳税到过户的闭环管理,立体化的跟踪拍卖房产交易行为。结合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纳税信用度、税款负担能力等的评估,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拍卖房产的税款负担方式;结合此次的税款缴纳情况,为拍卖房产建立档案,在拍卖房产的后续转让中持续跟踪。

3.增强对逃避缴纳房产税款的管理力度

借助大数据分析,对通过单一裁定、简易判决等方式获得文书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发现不合理的情况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在相关证据确凿后,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增强对逃避缴纳房产税款的管理力度,更好的维护房产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张学干.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德发公司案判决的法律分析[J].税务研究,2018(06):60-64.

[2]陈子龙.由最高人民法院德发案再审判决引发的纳税义务思考[J].税务研究,2018(04):7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