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公证服务质效
2021-03-01焦坤涛
焦坤涛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已经全面发展起来,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而且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例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已进入全世界互联网企业的领先地位,网上办理、手机刷脸、手机上网等是新时代互联网的应用特征。时代的发展对公证行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近两年来疫情的出现,对公证行业积极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手段,将部分公证事项由线下向线上扩展,探索互联网线上办理公证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升公证服务质效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互联网+”背景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做出了顶层设计。作为公证行业,结合自己行业的特点和行业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适应“互联网+”带来的新变化,公证行业除了要结合行业领域发展特性,更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律,将自身与互联网发展规律结合起来,开启“互联网+公证”时代,让公证服务模式更加自由、也更加现代、效率更高。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找准自身角色定位,通过加强“互联网+公证”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让传统的公证可以和年轻的互联网保持良性互动。
二、“互联网+”是创新公证服务模式的心然要求
(一)“互联网+”能够使大众得到平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互联网+公证”是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优化公证服务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公证质量、提升公证服务质效,主动回应群众对公证服务新期待的现实需要。对外发布公证法规政策、受理当事人的咨询、办理公证事务,明确公证机构的执业范围、区域,告知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例如是国内、国外或是涉港、涉澳、涉台),在网上公布公证机构的服务时间、办证地点、联系方式等,明确办理公证事项的证明清单和取得证明材料的途径,公证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条件,公证书出具时限要求,不予办理、终止办理的适用情形,以及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等,统一标准、统一尺寸。
(二)“互联网+”已经成為办理互联网电子公证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全民防疫、抗疫阶段,很多地方人员不能随便外出,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的方式,可以为探索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电子凭证(电子公证书),虽然电子公证书目前还没有标准化、规模化,也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公证制度,但是,公证行业在数据电文保全、保管等方面作了大量尝试,并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法院的普遍认可。当前公证行业在电子网络环境下,已经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网络社交领域、重大商业活动及数据电文领域。
(三)“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和事项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业务也渐渐成为了比较广的需求,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房产过户、出国留学、经济往来或者其他的,需要公证的必要性很多。因为公证是相对比较标准化的,是否具有标准化这个硬性条件是一个行业能否进行互联网的基础。通过“互联网+”,可以实现网上审查、审核、审批,实现网上受理、足不出户、公证到家,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当事人,更多的公证事务和事项实现了“零跑腿、零接触”,更加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
三、“互联网+”在公证服务领域的探索与运用
通过“互联网+”的创新与应用,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提升公证服务的质效,使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性、便捷性与公证机制有机的融合,建立线上公证的办理、执业信息的查询、咨询、预约、证明材料清单公示等,实现网上办、掌上办、不见面办,让当事人更明白、清楚地了解、知晓公证,及时便捷地获得公证服务,不断满足新时代、新发展格局下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一)“互联网+”可以不断创新公证传统业务的办证模式。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更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的新型的服务方式,简化当事人的办证手续,提高公证办理效率,降低当事人成本。在传统的公证事项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更多的是带着相关材料与问题到公证处和公证员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而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时的咨询、申请、预约、受理、办证、缴费等环节也需要和当事人面对面办理,由于信息交互不畅或沟通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申办材料和办理事项偏差时有出现,而且由于办证现场人数众多接待资源有限等原因,容易出现当事人办证需求无法及时满足,最终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公证处的情况,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这对公证行业来说是极大的弊端。
(二)“互联网+”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全天侯无休息的暖心公证服务。“互联网+”公证模式的开通,更多利用线上服务平台,公证机构可以在线24小提供服务,无论天气刮风下雨、无论交通如何堵塞、无论身体行动是否便捷,当事人只需要登录相应程序的平台,便可以享受公证机构带来的便捷高效服务。通过在线办理平台,公证员可以及时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专业意见,从而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公证员在解答咨询时可以一对一的精准定位公证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公证解决方案和延伸法律服务,充分彰显公证“身边的法律服务专家”的价值。
(三)“互联网+”可以探索并适应不同网络和证据存储状态下的电子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确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类型。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证据的大背景下,对存在于网页、邮箱、QQ、微信等,如何实施最佳方式的电子证据保全,避免人为取证手段选择不当造成对数据的污染或是毁损,是公证在电子证据保全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公证价值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公证机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找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相、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得取、固定证据。
公证行业应当紧跟跟上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化的时代大潮,全行业要自上而下联合起来,积极转变原有的组织结构、办证模式,通过“互联网+”转变办证理念、办证思维、办证方式,学会用“互联网+”的思维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办理公证,不断提升公证服务的质效。既要坚守公证传统价值不动摇,又要主动适应“互联网+”的办证环境,积极探索优质、高效、便捷、可靠的公证操作流程、办证模式,努力实现“互联网+公证”与传统公证的完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