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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历史维度与社会维度

2021-02-28何志鹏

人权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权人类历史

何志鹏*

一、导论

在关于人权的理论纷争中,特别是涉及国际人权争鸣时,经常会追溯人权的根源;而以人权为焦点的分歧,在当今的国际政治关系中也广泛存在。例如,当中国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时候,1“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中国主张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优先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为全世界广大人民享受各项人权创造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年11月),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1991/Document/308017/308017.htm。有关评论,参见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95—104页;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5—27页;张文显:《新时代的人权法理》,载《人权》2019年第3期,第12—27页;刘志强:《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逻辑构成》,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第23—34页。我国学者认识到,人权的等级是中国的主要主张。参见白桂梅主编:《人权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很多西方学者认为人权不应当区分先后,2西方人认为,人权应当不分先后。Theodore Meron, Human Rights Law-Making in the United Nations, A Critique of Instruments and Processes, Clarendon Press, 1986, p. 87-88.甚至生存权和发展权到底是不是人权也受到质疑。而在人权讨论中表现出的文化不理解、不宽容、不信任,在世界舞台上仍然频繁显现。1关于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政治性与超政治性的说明,参见龚向和:《人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4—32页。尽管呼吁人权、倡导人权在人类社会中已有数百年的历史,2关于人权的历史演变,参见龚向和:《人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2—39页。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权制度和理论也在各国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存在了几个世纪,3关于人权发展从欧美到国际实践的阐述,参见林发新:《人权法论》(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4—96页。国际社会对于文明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同人权观也关注甚久,但是仍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人权领域达成了文明之间的差异理解,以及相互之间的尊重。4参见[瑞士]吉兰·瓦特洛:《人权与宽容的命运》,新慰译,载《第欧根尼》1998年第1期,第92—107页。如同政治和法律的其他领域,人权思想中广泛存在各种成见。5关于中国与西方在人权观点上的分歧,参见朱力宇、叶传星主编:《人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8—72页。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文化中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集中体现在人权问题上。6参见范国祥:《人权、主权、霸权》,载《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2期,第9—14页。以某一种人权观为真理去否定和怀疑其他人权思想观念、制度实践的情况,在评论国际事务和推进国际关系时屡见不鲜。7See Daniel Augenstein, Paradise Lost: Sovereign State Interest, Global Resource Exploit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Human Rights, 27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669, 669-691 (2016).故而在人权的教学和研究过程中,必须经常面对的路标是人权哲学领域长期以来所坚守的人权理论和论证模式,也就是将人性(人之为人)、人的尊严作为一种无需论证的、理所当然的前提和基础,8See David Luban, Legal Ethics and Human Dign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99-130.从而使人权超越时空条件,成为一种绝对的主张和律令。9参见姚建宗:《人权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载《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第3辑,第403—419页。这种对于实体人权问题的观点也影响到人权的认识方式和探讨方法,10参见孙世彦:《人权法研究:问题与方法简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第87—97页。进而与人权交流产生密切联系。这种观点和态度阻碍了人权认知和实现方式的差异化发展道路,也阻碍了人权学者之间平和和建设性的沟通。

上述情况的广泛存在,凸显了进一步观察、思考和阐发人权本质(特别是其历史属性、社会属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1人权是社会的、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天赋的、抽象的。参见冯颜利:《马克思主义人权论》,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7期,第68—71页。具体而言,人权可以理解为人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在制度上的映射,即身处特定社会场域中的人们对资源掌控者提出的资格、利益要求和主张。由此可见,作为社会对上述要求予以支持、认可和尊重的文化和制度,人权具有显著的时空条件特点。只有形成了这样的基本认识,才能够在跨文化的维度下更好地促进人权的发展。在将人权的本质认识清楚之后,还需要我们更加明晰地展开阐述人权的实现途径12在权利基础方面,部门法学者一般都会对主观权利还是客观权利、宪法义务还是政治义务等问题点到为止。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8—39页。——不仅从人权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去看到其所存在的历史因素和社会因素,而且需要从人权观和方法论的维度,确立历史时间、社会空间差异这一对时空范畴在人权的理论展开、学术研讨以及政策分析、国际合作之中所蕴含的方法论意义。

二、人权历史维度的内涵与指向

虽然遮蔽人权的来源与基础,单纯从法律角度认知人权也并非不可能;1以法律为基础的权利理论,主要基于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拉兹的学说。参见王广辉:《人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1—45页。但是,若想真正走入生活、并且将人权内化为社会理解的一部分,就必须把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而非耽于纯粹的逻辑推演。关于人权的深度追问还是需要在法律背后找到其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存在理由。2于文豪:《试论人权法学研究的定位、内容与方法》,载《人权》2017年第6期,第58页。在观察和思考人权的基础与原因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其历史观念)对于我们的探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这是因为,持续发展和更新的世界观、方法论等在内核上对于历史的高度重视、对于社会环境的整体关切,有助于我们超越猜想,更加明晰和可靠地认识人权问题。人权的历史维度,与那些以“直观”“抽象”“超历史”“非历史”的方式看待人与世界关系的立场有显著差异。以“历史”即“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观点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3孙正聿:《为历史服务的哲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8年版,第70页。注重并倡导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识人权。质言之,认识和理解人权,首先应当尊重人权的历史性;思考人权的理论与制度,探寻人权的起源与发展,必须结合历史事实。4See Samuel Moyn, Human Rights and the Uses of History, 2nd Edition, Verso Books, 2014, p. 58-68.

(一)人权发端于人类历史进程之中

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项制度,人权不可能、也不应当脱离人类的社会生活史。5吴巨平:《“自然之物”还是“历史之物”——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本源观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人权本源观的比较研究》,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2期,第48页。人权有其思想发端的历史、理论成长的历史、制度发展的历史、观念拓展的历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6参见朱锋:《人权、进步与国际关系理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9期,第13—19页。

人权是一个涵盖观念、理念、思想、意识、理论、制度、实践、权利、价值等各种层次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是权利,也就是资格、利益要求(主张)——没有这种要求,也就不可能呈现相关的思想、理论和制度。从其最核心的内涵来看,人权可以被理解为“人对某种生活状态的要求”。通俗地说,人权就是一个人主张“我起码应该拥有这样的生活”。如果对这样一个命题进行探索,就不难看出,人权必然与人类生活史紧密连结。7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推出人权的经济观、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发展观,以及权利义务统一观、解放观。参见刘瀚、李林:《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第32—40页。

人权思想、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具有法哲学意味的问题。那就是,究竟是人权观念居于人权实践之先,还是人权实践居于人权观念之先。有很多人会认为,如果没有人权的观念,就不可能推进人权的实践;另外有一些人则会主张,如果没有人权的实践,就不可能出现人权的观念。这就回到了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甚至类似于“鸡生蛋”和“蛋生鸡”的问题。在这里,我试图提出一个循环渐进互构的观点,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完全脱离于实践的人权空想。即使在历史上的某一个时期,某一位学者有类似的设想,也最多只能算是远古的人权断想的遗存,而不能直接视为主流人权思想。反之,人权思想、人权理论和人权观念也绝不能简单地被理解成是人权实践、人权制度的映象,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人权思想和理念会引导人权的实践。这就进一步推论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社会产生出一种可以被视为人权的要求,而这个要求之所以后来演变成为人权,是因为这种要求在思想上被理论化了、在实践上被制度化了。理论形态的思想与制度形态的实践彼此促进,形成一种“滚雪球式”的良性循环,从而使得人权越来越显著,在国家治理的话语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只要是人就拥有尊严和权利”的说法,在当代社会得到广泛认可。但如果这个说法出现在人类早期,最多只能说这是善意的想象。在茹毛饮血、采集狩猎、与自然界奋力抗争的文明初期,人类哪里有内生的尊严呢?1[美]J. H.布雷尔斯特德:《地中海的衰落:文明的征程》,马丽娟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2—3页。在与黑死病搏斗、病菌肆虐时期的欧洲,人们又有何尊严和权利可言呢?2参见李化成:《14世纪西欧黑死病疫情防控中的知识、机制与社会》,载《历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21—30页。翻阅中国古代的信史,无论是白起坑杀四十万敌军,3《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对于长平之战,历史学家长期有疑问。参见宋裕:《白起坑赵卒有“四十万”吗?》,载《晋阳学刊》1983年第3期,第77—78页;宋裕:《长平之战的真象》,载《河北学刊》1990年第6期,第97页。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考古发现基本证实了这一战争惨剧的真实性。参见石金鸣:《长平之战遗址永录1号尸骨坑发掘简报》,载《文物》1996年第6期,第35—42页。还是南宋末年君民们逃难毙命,4参见赵冬梅:《大宋之变:1063—108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3—8页。彼时人的尊严和权利都是绝对陌生的观念。而文学作品就更显示出对这种尊严的观念隔膜。《孔雀东南飞》中年轻妇女在公婆面前的屈从地位,《窦娥冤》中平民在官长面前的屈从地位,《梁山伯与祝英台》中青年男女在礼教面前的屈从地位,都是鲜活的社会思想的刻画。而西方中世纪时犹太人被要求穿不同的服装,也从一定意义上击破了所谓内在尊严的美好梦想。5[美]布莱恩·蒂尔尼、西德尼·佩因特:《西欧中世纪史》(第6版),袁传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6页。因此,如果注意到人类文明史的真实历程(而非耽于想象),那么“自然权利”的观点本来就是缺乏可靠证据的天真论断。6何志鹏:《非自然权利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第25页。基于历史事实得出最基本的结论就是:人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是没有资格提出这样的要求的。7参见毛崇杰:《生存论的建构规律是什么——人的权利与历史理性》,载《上海文化》2019年第12期,第97—104页。换句话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人类采集狩猎,在大自然中疲于奔命,充满着绝望和失落。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张何种生活不仅在主观上不具有现实性,在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在漫长的人类发展阶段,人类没有可能、没有资格提出值得拥有何种生活的主张。8参见陈林林:《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历史视野中的西方人权》,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82—88页。实践反复证明,在相当长的人类历史时期,不仅没有人权的制度,也没有成体系的人权基本观念和思想理论,只有一些关于人人平等的边缘性主张。1对于古希腊、中世纪基督教人权思想萌芽的探讨,参见齐延平等:《人权观念的演进》,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20、23—36页。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君权神授、安分守己的观点都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流传着,2[英]艾琳·鲍尔:《中世纪人》,韩阳、罗美钰、刘晓婷译,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8年版,第17页。人的服从、牺牲、奉献曾经是人类文明中很长历史时期的主流价值。3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国画报出版社2020年版,第90—95、790—798页。只有在西方进入启蒙时代以后,在一些经济力量、政治力量的驱动之下,才出现了人权观念以及相关的制度。4关于西方人权观从古代到近代的发展,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0页。此后,人权的主体不断拓展,人权的内容也不断丰富。5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32—135页。

(二)人权的出现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

人权是在一定历史发展条件下的产物,是人类历史上的观念发明和制度创造,6See Lynn Hunt, Inventing Human Rights: A History, W. W. Norton & Co., 2007, p. 15-30.是人类文明的建设成就;其既不是先验地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和社会关系之内的思想与制度,也不是某种外在于人类社会的力量植入人类头脑的芯片。7参见魏磊杰:《人权起源的国际政治学——评〈最后的乌托邦:历史中的人权〉》,载齐延平主编:《人权研究》第20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80—395页。换言之,人权是工程意义上的思想与制度建构,而非科学意义上的规律发现。鲁迅说:“世上本来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可以套用这种实践塑造的思维,演绎出如下论断:“世上本来没有人权。推动的人多了,也便成了人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人权”既然用“权利”的话语表达出来,就不同于诉诸“天理”“公道”或者“良知”——它不是哭天抢地的哀恸,也不是求告无门的啜泣,而是向当权者(社会资源的控制者)提出的主张,需要社会制度对于这些主张予以回应和救济。所以,人权作为权利,是一个具有强烈制度指向的概念。

当人们将视线聚焦于人权发展的历史维度的时候,8关于人权观念成型,参见齐延平等:《人权观念的演进》,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3—87页。就出现了另外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既然人权在最初并不存在,那么是什么因素促动了人权产生和发展?也就是说,是什么使得人权在人类社会从无到有?这个问题需要从人类生活史的角度去认知。在地球上,与人类共同生活演进了数千年的其他动物,都没有出现类似于人类这样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备的反思态度和抗争精神,是人权理念、人权理论和人权相关制度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人类社会对于君权神授的质疑和对于暴政的反抗更是人权出现的关键原因。9关于对抗君权作为人权努力的起源,参见林发新:《人权法论》(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5—93页。在西方国家,一系列重要的政治行动催生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人权文件。10在西方人权发展的历史上,《大宪章》《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都是思想与制度成型的里程碑。参见张永和主编:《人权之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0、21—42、44—61页。人类通过思想的力量试图重新解释自然法则,11关于自然法则,参见[美]弗朗西斯·奥克利:《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王涛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2—66页。将其转化为运行于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法,1关于古典自然法,参见齐延平等:《人权观念的演进》,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8—60页;并参见[美]弗朗西斯·奥克利:《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王涛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66—94页。2 关于启蒙时期的自然权利和人权法思想,参见杨春福主编:《人权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8页;[美]弗朗西斯·奥克利:《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王涛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95—123页。并进而转化成人的“自然权利”。2虽然这个论证链条本身存在诸多漏洞,3对于自然法理论的批判反思,参见吴彦、杨天江主编:《自然法:古今之变》,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63—214页。但它至少表明了人类的努力。4关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参见杨春福主编:《人权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3页。在亚洲,特别是中国,人权思想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5关于近代中国的人权观,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1页。但也结合自身社会环境作出很多改变。在反封建主义、反殖民主义、反帝国主义斗争的过程中,中国更是逐渐锤炼出了自己的人权思想。6对于中国的人权历程与人权思想的描述,参见朱力宇、叶传星主编:《人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2—112页。特别是20 世纪8在这个意义上,刘慈欣的科幻小说《三体》的主线索用极为简练的方式隐喻了人类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抗争去争取尊严的过程。最初,三体生命看待人类的时候充满了蔑视,认为人类不过是虫子。虽然一些人也悲观失望,但是大多数人,特别是人类的组织结构却不屈不挠,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尝试,并最终找到了可以与三体进行讨价还价的方式。正是利用这样的方式,三体向人类传授了一系列重要的技术,使得人类整体的生存环境得以大幅度改善,并且可以向三体提出各样的要求。而当人类放弃抗争、试图与三体温和地对弈之时,三体世界就向人类进行了突然地打击。直到地球之外的人类启动了毁灭三体的技术设施,三体才又一次归于相对温和的合作态度。参见刘慈欣:《三体》,重庆出版社2010年版。0 年代后期以降,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人权领域赋予了很多新的认知。7对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初步阐述,参见朱力宇、叶传星主编:《人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3—85页。

如果人们无论是在自然面前,还是在人类社会内部某些群体面前,只是一味地采取顺从的态度,那么就很难想象会有人的尊严和人权制度的产生,也很难想象会有诸如宪法或者诉讼制度的出现。正是人类不断地反思和抗争,相关的制度才得以萌芽、起源、成长、完善,并彼此交流、相互借鉴。8由此可见,人的尊严与价值都不是人类先定、内生的。9See Daniel P. Sulmasy, Human Dignity and Human Worth, in Jeff Malpas & Norelle Lickiss eds., Perspectives on Human Dignity, Springer, 2007, p. 9-18.人类的抗争精神与知识探索一样,都是使得人类有资格要求尊严的因素。10See Patrick Capps, Human Dignit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Hart Publishing, 2009, p. 104-126.

进而,人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自身的文化传承、文化发展、文化移植、文化交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1关于人权国际化,参见杨春福主编:《人权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50页。绝大多数动物和植物只能在原始本能的规定范围内去重复自身,即使有一些进化,也是极为缓慢和小规模的;而人类的知识发展,却使得人类不断地迎接技术爆炸,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无论是在自然意义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都迅速地走向成熟,并不断飞跃。12See Micheline Ishay, 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Globalization Er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p. 3-14.人类对于生命的反思、对于生活的抗争,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知识的传承与迭代,由此促进了人类自身的进化,推动人类出现了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精神理念和制度架构。1See Akira Iriye, Petra Goedde & William I. Hitchcock eds., The Human Rights Revolution: An Interna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132-134, 287-288.从这个意义上看,尽管17例如,洛克在权利理论中就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也和他个人的研究兴趣、思想变化有关。洛克关于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发展,特别是从义务走向权利的演化,参见李季璇:《从权利到权力:洛克自然法思想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6—85页。世纪以后启蒙思想家们所主张的自然权利理论2参见肖周录、赵世义:《法国人权观嬗变的历史轨迹》,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第81—87页。对于人类社会尊重人的主体性、尊重人的权利有一定的促进意义,3徐炳:《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历史发展》,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第2页。但是随着人类认知的发展,坚持认为人权是一种自然理性在人类生活中投射和体现的观点,显然无法有效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人权是当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4参见熊亚菲:《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论近代自然法转折的意义》,载《学术探索》2014年第1期,第18—23页。这一概念在全世界被广泛接受是人类历史演进进程的组成部分。5参见朱锋:《人权、进步与国际关系理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9期,第13—19页。人权的理念满足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渴望和追求,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乐于用“人权”这一术语来表达尊重人、维护人、发展人的制度构架。

(三)人权的发展存在不同的历史轨迹

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文明体系之中,有着不同的进程。西方的人权故事固然精彩,6关于西方的人权历史与现状,参见朱力宇、叶传星主编:《人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8—63页。但它不是全球共同的人权脚步。在很大程度上,人权思想与理论都有着思想家和社会活动的历史个案色彩。7所以,尽管从总体意义上、宏观逻辑上、空间意义上的观察与思考能够证实人权有一个历史的渐开线,但也必须看到,人权的思想与制度呈现出一种多重发展的复线结构。从实然角度讲,人权不是一个自始即存的客观存在,也不是一个可以脱离集体文化、社会状况、跨越文明的普世存在,8孙丰云、刘魁:《价值多元与“人权普适论”批判》,载《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72页。人权存在着基于文化的差异。9See Jessica Almqvist, Human Rights, Culture, and the Rule of Law, Hart Publishing, 2005, p. 8-22.人权的理念与制度需要适合于一个给定社会的时空条件,10据历史研究者考察,古代巴比伦的妇女地位很高,不仅在古代无与比拟,甚至优于现代欧洲的一些国家。[英]莱昂纳德·W.金:《古代巴比伦:从王权建立到波斯征服》,史孝文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页。是针对具体历史阶段和社会状况的安排方式和制度形式。11参见金俭:《略论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载《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41—46页。尽管在当代世界上可能存在一些人权领域的共识,从而形成国际层面的人权法律制度体系,在世界各国协商与分享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确认人权、维护人权的共同标准。这的确是世界历史不断发展的一部分,12常健、殷浩哲:《人权概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兼论〈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和中国对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载《红旗文稿》2018年第22期,第10页。特别与经济贸易的全球化有着密切的关系。13关于西方当代的人权观,参见朱力宇、叶传星主编:《人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7—68页。但是,此种共识仅仅是各种文明可以通约的认知,而并不是西方当代人权观的全球辐射,1See Ole Kristian Fauchald,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and Human Rights: A Governance Space Theory on Linkages, 30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694, 694-702 (2019).更不能将具有鲜明历史烙印的观点作为超越历史、超越地理、超越经验的普世真理。2参见郭曰君:《论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历史分期》,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18—25页。只有建立在文明和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认识。

人权的历史维度意味着,人权是人类历史的一部分,而不能超越历史。人类在地球上出现之时并不存在人权的观念和制度;随着人类发展达到某个历史阶段,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相当尖锐、而被压制的阶层又有可能奋力一搏的时候,才产生了人权的思想意识、制度要求,进而逐渐形成了完善的理论。3何志鹏:《人权的来源与基础探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第110页。人类历史发展也证明,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改变,从最初的防止国王任意征税、禁止政府随意监禁,到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再到第二代人权的萌生和法律化,都说明了人权的历史渐进性。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的著作《自然权利与历史》,虽然在具体的观点和论证上尚有值得思考和商榷之处,然而将自然权利的观念看成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却是非常正确的。4See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 9-34.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西方历史上的时空条件,是很难产生自然权利理论的。5李其瑞:《西方人权思想的历史演进》,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第114页。尽管自然权利理论有着思想传承和迭代发展的源流,但所有这些都和西方的历史文化、社会环境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6参见杜仕菊:《人权之源——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4期,第137—140页。人权是一条随着时间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曲线,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人权的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异。尽管在那些可以归入自然法学派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学者看来,人权是基于人类共同理性的法则而形成的理念和制度,但是从人类生活史、政治史、文化史、思想史的角度去观察就不难看出,人权具有深刻的历史依赖性和社会依赖性,是与制度共同成长、协同演进的。7何志鹏:《权利发展与制度变革》,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154页。比如,在一个没有数字经济和电子网络交往的社会里,讨论数字人权显然是不可能的。8参见张文显:《“无数字 不人权”》,载《北京日报》2019年9月2日,第15版;马长山:《一个迫切而重要的时代课题——确认和保护“数字人权”》,载《北京日报》2020年1月6日,第14版;郭春镇:《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第19—36页。

三、人权社会维度的内涵和指向

人权的社会维度意味着将人视为社会的存在,9孙正聿:《哲学:思想的前提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页。可以包括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四种形态,并各具不同作用。10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第30页。由此可以认定,人权不可能超越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11参见[奥地利]汉斯·兰克:《具体人性——人权与宽容的新维度》,王宏译,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7—12页。就人权出现的基础而言,如果没有社会动力,人权是不可能呈现在人类生活之中的。1See Costas Douzinas & Conor Gearty eds., The Meanings of Rights: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Theory of Human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 21-37.无论是西方的人权制度起源,还是中国的人权制度引入,都有着自身的充分社会力量促动。2参见张静:《中国人权发展的自主性》,载齐延平主编:《人权研究》第20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58—80页。一些社会阶层会不满足于原有的社会地位、社会结构、社会秩序,他们选择了用人权的话语来表述自己的诉求。3See Moria Paz, The Tower of Babel: Human Rights and the Paradox of Language, 25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73, 473-496 (2014).所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人权思想就会生根发芽。人权的思想从这些地区走向其他地区,进而各国纷纷建立起人权制度。4See Aryeh Neier,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ovement: A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26-56.人权几乎成了一个时代的意识形态和主流、主导思潮,5Samuel Moyn, The Last Utopia: Human Rights in History,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1.不仅在国内政治和法制中具有关键地位,而且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6See Norman Weiß & Jean-Marc Thouvenin eds., The Influence of Human Rights on International Law, Springer, 2015, p. 3-11.

(一)人权的事实不能脱离于具体生活条件

人权的社会逻辑意味着人权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条件密切相关。7中国把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统一起来,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权;中国认为人类追求和真正实现充分人权的理论,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的思想。李林:《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期,第3、6页。理解人权,不应脱离社会,不应不顾人民的生活条件和生存需求。人权出现于社会、属于社会,人权的进步也依赖于各种社会条件。8参见谢鹏程:《人权与社会进步》,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第21—27页;孔幼真:《论科学技术进步对人权发展的影响》,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6期,第25—29页。人权是一个与文化、文明直接相关的思想制度、实践体系,9参见范继增:《社会科学视角下的人权研究方法初探》,载《人权》2012年第3期,第43—48页。是一套以历史状况、社会环境为基本背景的思想和制度,而不能超越人类自身的思想观念和生活状态。10See Seyla Benhabib, Another Universalism: On the Unity and Diversity of Human Rights, 81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7, 7-32 (2007); Evadné Grant, Human Rights, Cultural Diversity and Customary Law in South Africa, 50 Journal of African Law 2, 2-23 (2006).正如列宁所高度关注的黑格尔的一个判断:“每个时代都具有如此特殊的环境,每个时代都有如此独特的状况,以至必须而且也只有从那种状况出发,以它为依据,才能判断那个时代。”11列宁:《黑格尔〈历史哲学讲演录〉一书摘要》,载《列宁全集》(第2版第55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70页。一个合理的方法必须是在社会和历史背景下承认人权。12参见[荷兰]冯·库曼斯、弗雷德·格林菲尔德、门诺·T.卡明加:《人权研究方法简论》,张伟、李冰清译,载《人权》2020年第1期,第165—170页。只有当我们对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有清楚的认识时,我们才能对人权作出正确的判断。13参见唐颖侠:《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条件与经验总结》,载《人权》2019年第3期,第65—75页。人权应该被视为人类社会在某个历史时期为实现人们的幸福生活而发明的术语。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试图超越人类的历史环境和社会环境来看待人权保护,那就不合理,也不正确。我们不难理解,人权的理念和制度在西方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也有其独特的社会目标。1See Marie-Luisa Frick, Human Rights and Relative Universalism, Palgrave Macmillan, 2019, p. 56-76.与此同时,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人权的内容也在经历着变化。例如,人权的内容从最初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发展到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再发展到包括环境权、发展权与和平权在内的集体人权。在当前的国际人权体系中,也有着地理、政治、文化的烙印。2See Vera Shikhelman, Geography, Politics and Culture in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28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45, 845-869 (2017).因此,我们必须还原人权发展的历史逻辑与社会逻辑,将人权的产生、人权的存在形态、人权的发展方向与历史和社会充分地结合起来。

(二)人权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表现各异

人权是一个基于每个个人的特别体验,并在此基础上抽象为群体体验(甚至人类体验)而设计的制度。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护人们关于自由平等和幸福生活的要求。人权的社会逻辑必然意味着人权思想、人权制度在不同的文化场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尽管人权经常被认为具有普遍性,但是其根基却是特别的。3参见齐延平:《文化多元中的普遍人权》,载何勤华主编:《多元的法律文化》(《外国法制史研究》2006年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4—576页。也就是说,每一个个人、每一个地区、每一个民族、每一个种族按照自己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历程来理解自己所需要的自由、自己所向往的社会秩序、自己所界定的幸福生活。4参见陈媛:《权利、自由、理性的发生学:中西观念的一个比较性考察》,载齐延平主编:《人权研究》第2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0—55页。从而,不同的地区就会提出不同的权利位阶体系,形成不同的权利优先排序。由此就会出现“中国人权观”“东亚人权观”这样的概念。5参见万千慧:《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历史发展与内在逻辑》,载《人权》2017年第5期,第33—52页。也不难推论,对于权利的理解和认识,并不轻易能够在同一时间框架下进行空间的通约。例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权观念与在东方文化传统中移植而来的人权认知肯定存在着差异。6参见郭忠华:《人权、公民权及其终结:理解马克思的现代史观》,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6期,第114—122页。但是,至少可以保证不同的文化基于自身的经历彼此交流经验教训。7See René Provost & Colleen Sheppard eds., Dialogues on Human Rights and Legal Pluralism, Springer, 2013, p. 99-128; Léonce Bekemans, Intercultural Dialogue and Multi-Level Governance in Europe: A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P.I.E.-Peter Lang S.A., 2012, p. 8-12; Peter Juviler, Bertram Gross, Vladimir Kartashkin, Elena Lukasheva & Stanley Katz eds., Human Rights for the 21st Century: Foundation for Responsible Hope, Routledge, 1993, p. 17-25.因为人类除了自身的经验,还可以分享他人的经验,通过思想实验来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可以被视为权利,以及究竟是“权利”更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还是所谓的“天理”更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人权可以被界定为人们追求更美好生活的制度表达。虽然一些学者试图将人权视为一个独立于人类实践的概念,将人权观念视为所有文明都接受的共同思想,将人权保护阐述成是适合所有国家的共同制度,但事实并非如此。1参见屈新儒:《中西人权观差异的历史文化反思》,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18—22页。在某些欧美国家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另外一些文化场景看起来就会非常奇怪,甚至难以理解。与此同时,某些非西方文化场景下对于人权的认知和理解,在很多欧美国家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之中,也会被认为是很难理解和接受的。2参见邹益民:《从利益到认同——当代中国权利话语的政治辩证逻辑》,载齐延平主编:《人权研究》第2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4—130页。同样,在不同地理区域之内所采取的制度和行为方式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在一些事例中,甚至彼此存在着理解的隔阂,难以共享。

(三)人权的保护程度依社会形式而改变

我国学者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就提出,人权的意识形态标准具有时代性、阶级性和民族性三个特点;国内法标准是国家主导意识形态标准的法律化,而国际标准较为复杂,在某些特别重大的人权问题上存在国际社会共同标准,但主要工作只能由国内法实现。3徐卫东、申政武、郑成良:《论人权的意识形态标准与法律标准》,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24—25页。人权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人权尊重保障的具体方式也会有所变化。例如,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之时,部分人权是可以克减的。换言之,人权的具体指向和保护方法都不能以超验的方式理解,而必须基于社会现实予以判断和衡量。据此,我们还应该反对将人权与社会分离的理论和主张。当前人类社会的实践也表明,不同文明中的人权存在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故而,人权发展既可以归结为一条宏观的上升线,也可以在更为微观的维度上看到很多权利保护状态的曲线跌落情形。其关键原因就在于,人权是一个经验的事实,不能脱离外在的社会条件而耽于想象;人权是社会制度的实践,依赖于人们的认知,更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所以,一些人权学者将某些种类的人权视为无条件的,这种观点很难被实践所支持和印证。

人权思想与实践的空间差异提醒着人们,在进行理论研究的时候,有必要抱持更加宽容的心态,应当具备充分的文明多元意识,避免人权思想上的文化中心论、文化霸权主义或者文明冲突论。4在很大程度上,西方人权起于对宽容的呼唤。当前一些国家走向了制度的不宽容,不能不说是走向了人权的反面。参见茹莹:《从宗教宽容到人权保护——国际法中关于少数群体保护规定的演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3期,第26—31页。对于那些产生于不同文化背景、社会状态中的人权思想、人权意识,特别是人权制度,只要能够确认这些文明、制度具有关爱人民、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程度的诚意,只要能够确认相关的政府和官员在为人权的目标进行努力,就应当在宏观上给予正面的评价。由此展开跨国家、跨地区和跨文化的交流合作,并且适时研讨共同维护人权的可能性。

四、人权历史维度与社会维度的意义

关于国际社会目前的人权问题,仍有一些观点和做法将人权视为统一的真理,以及通过单一的标准来评判人权。由此,我们特别需要重申人权的历史维度和社会维度。重申人权的历史维度与社会维度,意味着廓清人权观,意味着厘定人权的方法论,1参见周世兴、张文生:《人权理论研究的方法问题探析》,载《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11—15页;刘玉生、周世兴:《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两个基本方法问题》,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5期,第16—20页。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人权研究与实践的一种宣言。确定人权的历史逻辑和社会逻辑的基本思路,就等于接受了开放地看待人权、客观务实地评价人权、动态地观察人权的可能性,也就为跨文化的人权交流与对话打开了思路。2See Makau Mutua, Human Rights: A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ritiqu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02, p. 8-25; Simon Caney & Peter Jones eds.,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Diversity, Routledge, 2000, p. 27-50.人权观与人权方法的确立有助于看清不同的立场体系与观察方式,有助于高质量地进行人权理论与实践的交流。3See Damian Gonzalez-Salzberg & Loveday Hodson, Research Methods fo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Beyond the Traditional Paradigm, Routledge, 2020, p. 1-10; Lee McConnell & Rhona Smith eds., Research Methods in Human Rights, Routledge, 2018, p. 3-9.

(一)强调人权文化之间的宽容

对来自不同文化的人权概念和做法抱持平等视角和容忍心态非常重要。从社会文化对于权利这个概念的接受程度开始,不同文化之间就存在差异。4在西方,经常是将权利作为一个当然的、不可质疑的前提。参见[以色列]阿隆·哈勒尔:《何种要求是权利:权利与理由关系的探求》,朱振、瞿郑龙、张梦婉译,载朱振、刘小平、瞿郑龙等编译:《权利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20年版,第3—20页。在中国,可能更多植根在人们心里的是天理、国法。中国古代无论是政治思想、社会观念还是法律思想,都倾向于对于君主的忠诚、对于血缘家族伦理感情的认同。参见刘晓林:《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42—43页。基于历史维度与社会维度的人权观与方法论,我们界定了人权研究的一种模式。当我们论断人权是具有历史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并不认同将人权的思想、理论和实践进行超越历史、超越社会、超越经验分析的逻辑。

因此,即使在某个历史时期,某些人权观点、人权主张曾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并不一定是对于真理的论述,更未必是真理的传递。人权是文明的一部分,而不是文明之外的思想植入、神的启示或人类理性的感悟。只有懂得了这种思想观念的局限性,才有可能更有效地认识人权,在更为坚实的基础上实现人权。

(二)避免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偏见

现今的人权制度与实践以西方为先导,所以西方文化占据着主动权和话语优势。5进步、权利、平等、博爱等,都是西方兴起的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政治哲学概念。文扬:《在历史中变幻的自由、民主、人权概念》,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9日,第16版。如果人权的传统可以进行源流比较,那么其绝大部分与西方思想文化息息相关。6See Bård A. Andreassen, Hans-Otto Sano & Siobhan McInerney-Lankford eds., Research Methods in Human Rights: A Handbook, Edward Elgar, 2017, p. 45-46; Lukas H. Meyer, Stanley L. Paulson & Thomas W. Pogge, Rights, Culture, and the Law: Themes from the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Joseph Raz, Hart Publishing, 2003, p. 119-126.长期的人权传统既是财富,也是负担。正是由于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普遍把人权归因于“自然权利”,以致于很多人不愿意承认国际社会以及相关国家在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之外的其他人权。一些学者和实践者甚至认为,只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才是人权,其他领域的主张难以归属到人权的领域。1何志鹏:《从人权幻象到难民危机——国际关系中观念霸权主义的黄昏》,载《人民日报》2016年4月11日,第9版。尽管后者显然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幸福、实现人的价值的重要方面,但出于固定的偏见,很多人仍然基于直觉而予以拒绝。也就是说,在一些国家和学者看来,人权仅仅是那些传统的内容,而不包括新生的权利要求。也基于这种绝对、抽象的认知,很多持传统权利观念的学者不愿意认同权利之间存在冲突。2参见张平华:《权利冲突是伪命题吗?——与郝铁川教授商榷》,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第11—18页。这显然是一种误读,是不符合人权的历史逻辑和社会逻辑的,但是这种误读却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很多人。很多中国学者也存在着非常有趣的矛盾。尽管他们在哲学和总体方法论上都认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但在遇到具体问题特别是政治学和法学领域的核心基础问题时,就容易迷失在西方的传统理论之中。而西方传统理论中所存在的困境,实际上是早在两个世纪之前就有西方学者明智地看到并且揭示出来的。更有甚者,有些中国学者主张要进入到西方的语境中,去理解西方的政治学和法学观念,以及要带着同情的理解去接受西方的主张。笔者认为,如果说从同情理解的意义上去争论、研讨,认定相关主张有其自身的历史和理性,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让中国人在中国的时空条件下去认可西方人的主张,甚至接受西方人的观念,就不那么合适了。3See Stephen C. Angle, Human Rights in Chinese Thought: A Cross-Cultural Inqui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5.而且,如果我们可以论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局限的,还要求我们对他们予以接受和支持,就显得分外荒唐。至于完全吸纳西方的理论再予以反思,或者站到西方的语境中去理解西方,这也并非完全必要。就像当代物理学没有必要首先理解亚里士多德看待这个世界的立场再去予以批评一样,中国学者也并不完全需要彻底进入西方学术的语境中,去接受西方的观念。一些西方政客和智库躺在传统的基础上,充满成见与傲慢,错把地方性的认知和实践理解成普世性原则的做法,充满了风险和困难。4参见王逸舟:《世纪末的警示:“人权高于主权”的霸权主义》,载《瞭望新闻周刊》1999年第21期,第3—6页。它不仅无助于推进人权分析的透彻和深入,反而可能以偏概全,从而使得人权理论由探寻真理走向坚持谬误,由追求善治走向强求一致。历史与社会的人权观和方法论则认为,这种文化偏执的人权方式必然会撕裂人权对话并阻碍现实人权进程。

(三)认可人权评价的公正合理性

只有将地域的理解归于地域,历史的认知归于历史,人权理论与实践才能面向未来。5以儒家传统文化中的“致中和”为多元文化条件下普遍人权的基本理解和期待,弘扬“和而不同”的精神,突出宽容理念,倡导人权对话与人权互镜。参见庞从容、张麦昌:《寻求多元文化中的普遍人权》,载《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105—108页。所谓将地域的理解归于地域,历史的认知归于历史,就意味着从一个动态和发展的视角去理解人权的思想和制度,基于时空条件的背景来看待人权的思想与制度,充分肯定某种人权思想与实践的时空地位和意义,认可其应有的历史进步性。有些制度和做法可能在今天看来是不足的,甚至是错误的,然而当我们将视野落在事件发生的历史时期,就可能有不同的论断。只要一项人权主张、人权制度符合那个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以及社会进步力量的利益主张,就应当视为是积极、健康、正面的制度,而不能够在超越历史的维度上过多苛责,更不能求全责备。所以,在几个世纪前提出的人权主张,尽管在今天看来有可能是幼稚的,甚至存在着严重偏差,但只要在当时看起来具有进步意义,就应当被判断为重要的人权发展,甚至历史的跨越。因而,我们都会将英国的《大宪章》、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看成是重要的人权制度,是人权领域的巨大进步,而不会一味片面地强调其所存在的缺陷,低估或者忽视其进步意义。同样,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维度上拓展人权的规范与实践,也标志着人权的发展。1参见朱力宇:《〈世界人权宣言〉是多元文化融通的范本》,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5期,第3—11页;刘杰:《〈世界人权宣言〉的产生过程及其意义》,载《人权》2018年第5期,第18—34页。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项人权的理念和实践都必然是有局限性的,这些思想和做法不直接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认为一项人权能够不考虑任何外在条件而超越时空、跨越文明,认为人类所发明的观念理论、规范实践在广泛和普遍的意义上适用,在经验上是不可能的。用儿时合身的衣服来衡量成人是不妥当的,用夏天的衣服来应用于所有的季节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在一时一地、对一批人适当的人权观念与制度未必对所有时空条件都有效——如果固执地认为必然有效、必须有效,若非思想愚钝,就是居心不良。

(四)促进不同区域间的人权对话

人权的历史逻辑和社会逻辑也告诉我们,文明之间的人权对话是必要的。2参见杨燮蛟:《人权跨文化交流之思考》,载《人权》2014年第5期,第29—32页。人权作为解决问题和挑战的方案,在条件相似的前提下,可以跨文化交流和借鉴。3马朝旭:《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完善全球人权治理》,载《环球时报》2019年12月16日,第14版。不同历史地理背景、文化传统背景之下的人权经验可以相互参照,也可以相互学习。4参见张黎衍:《跨文化人权交流:跨越鸿沟还是短兵相接? 》,载《人权》2015年第1期,第97—108页。而且,人权存在于许多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当人类面临越来越多类似的问题时,人类社会就出现了共同的人权要求。人权概念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尊重,正是由于人类社会的沟通水平已经升级到全球化的新阶段。5人权话语成为越来越主流化的国际话语,人权领域的公共外交在国家对外交往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柳华文:《论加强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公共外交》,载《人权》2015年第4期,第53页。此时,社会生活的全球化促动着人权的全球化,人权领域的合作已成为必要和可能。6参见何志鹏:《人权的全球化:概念与维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第90—99页。因为人类面临着类似的挑战和问题,人权实践可以相互交换意见、相互学习。因为任何人权制度都是人类面对客观现实环境所作出的选择和对策,所以借鉴经验和相互交流是整体提升和改进的重要途径。7Claudio Corradetti, Relativism and Human Rights: A Theory of Pluralistic Universalism, Springer, 2009, p. 106-107.积极善意的人权外交是冷战以后国际关系发展的关键方面,8参见周淇:《人权——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载《国际经济评论》2002年第4期,第45—48页。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由此产生的人权制度互动可以促进人权事业的协同改善。1参见张利华:《欧盟人权外交与中国应对之策》,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第1期,第42—50页。然而,对于某种人权立场的执拗坚持,以及反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立场,甚至对于其他国家进行打压,2傲慢的心理不仅把美国的全球责任与具体的国家利益相脱节,而且对其核心利益与边缘利益不加区分地混淆一起。在现实运作中,美国推行单边主义,结果使人权问题成为美国与大多数国家关系中最复杂和尖锐的问题之一。王黎:《美国“人权”外交幕后的霸权追求》,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3期,第44页。就不符合人权健康发展的要求。3以人权问题为理由和借口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干预。美国人认为自己具有实现天定命运和改造、拯救世界的决心和能力,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杨建国:《美国外交实践中的人权问题论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122页。美国政府以“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处理国际事务的一种外交政策,也是美国政府利用美国的传统价值观以及人权理念对外进行思想价值输出的一次重要尝试,是以传统价值观为核心争夺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段。秦树宇:《美国人权外交与美国文化价值观》,载《才智》2016年第30期,第240页。

不同的生产方式、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彼此差异的人权理解和实践;4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由于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差异,重视的是不同种类的人权。周琪:《人权外交中的理论问题》,载《欧洲》1999年第1期,第4页。只要一个政府在为人民的幸福生活而真诚努力,则不论其优先程度、保护方式特别是保护次序上有什么差异,都应当认为是在为人权事业而努力,都是人权的积极建设者。在这个问题上,用单一的思想和实践作为唯一的标准来衡量和覆盖其他实践,就会有失公正。5See Makau Mutua, Human Rights Standards: Hegemony, Law, and Politics,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16, p. 9-70.有一些人对于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社会制度难于宽容,态度较为激烈。他们认为,如果一国采取某种制度,一个社会采取某种政治体制,就一定是危害和破坏人权的,他们甚至认为主权是个坏字眼儿,应该用人权的普遍性予以冲破。6See Louis Henkin, That S-Word: Sovereignty, and Globalization, and Human Rights, Etc., 68 Fordham Law Review 1, 1-14 (1991); Louis Henkin, Human Rights and State “Sovereignty”, 25 Georg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31, 31-46 (1996); Winston P. Nagan & Craig Hammer, The Changing Character of 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43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141, 141-187 (2004); Richard Louis Lara, The Problem of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llectual Conscience, 5 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1, 1-26 (2014).这种立场和做法非常荒唐。7参见范国祥:《人权、主权、霸权》,载《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2期,第9—14页。如果不考虑这种做法中的口是心非和双重标准,8例如,当国际刑事法院针对非洲国家领导人进行管辖之时,美国政府经常做拍手称快状;但当2020年国际刑事法院表示要对美国军队的行动进行合法性审查之时,美国就大为光火,总统特朗普2020年6月11日宣布,美国将对参与调查美方在阿富汗战争中行为的国际刑事法院相关人员实施经济制裁和入境限制。即使真心相信这一观念,这也是不合实际的。这就非常类似于,认为穿什么颜色的衣服就是好人或者坏人一样,既没有实质的联结,也没有符合逻辑的判断。因而,在人权问题上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包容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9参见董云虎:《论国际关系中的人权与主权关系——兼驳“人权高于主权”谬论》,载《求是》2000年第6期,第20—23页。

人权既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实践层面,也存在于理论反思和建构层面。人权的理论思考是面对实践的抽象与归纳,所以提出人权方面的理论、论断,必须基于人权的事实存在与运行方式,特别是权利实现和规范遵守的方式,1See Elizabeth Stubbins Bates, Sophisticated Constructivism in Human Rights Compliance Theory, 25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169 (2014).而非纯粹虚构。这也就提示我们,不能脱离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而将人权问题转化成一种纯粹的、不涉现实的智力游戏和思想实验。基于这种关系,需要强调的就是,人权的理论分析需要与人权实践保持一种理性反思的距离。这意味着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人权理论并不是对人权实践的完全追随和诠释,那样的理论通常缺乏基本的独立性,也就失去了理论的价值。理论思想必须冷静地观察实践,检视实践中的缺陷和问题,并且提出其改进的方向,在必要的时候,要引领实践的方向。其次,尽管理论思想要保持一个对实践进行批判的距离,但与此同时人权理论又不能完全脱离人权实践,不能罔顾人们在争取人权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不能罔顾人们在维护人权、提升人权的过程中所确立的规范和结构,不能忽视人们在变革和发展人权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言说和运动。人权理论是以实践为对象的理性归纳与反思,而绝非完全超验的理性推演,这是我们思考和判断人权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分析人权论辩的核心认知。这个前提和认知在总体和宏观的意义上很容易理解,然而一旦进入一个具体的语境就容易忘却。这也是我们在具体事务和议题的论辩中,必须反复提醒自己的——时刻需要跳出局部,着眼整体,从更为贯通和宏观的视角去看待微观和局部的探索与争辩,避免陷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困境。

正如哲学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具有实践指向的学问一样,人权也可以摆脱僵化和教条的理解,摆脱超验的假想和认知,从人类的社会生活、社会实践去理解人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人权不是自始至终的规律性存在,是人类发明了这一概念与相关的机制。人权不是自始即具有普遍性,是人类的交往与经验交流使之跨越地域,甚至走向全球化。2See Gian Luca Burci, Human Rights in Global Health: Rights-Based Governance for a Globalizing World, 30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447, 1447-1452 (2019).

五、结论

经过数代人的坚持努力,人权现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都共同认可的、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占据重要地位的光辉字眼。3See Outi Korhonen, Within and Beyond Interdisciplinar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28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625, 625-648 (2017).然而,人权理论、人权事业在不断发展,需要明晰边界才能走向新的历史时期、获得更为持久的生命力。这首先需要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不能迳行脱离实际、将人权禁锢为象牙塔内的玄想,更不能把人权演化为一个托辞或者谎言。例如,“保护的责任”在呈现之初就是一个良好的人权理想,4See Gareth Evans & Mohamed Sahnou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81 Foreign Affairs 99, 99-110 (2002).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因为没有限制权力而成为大国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手段的一个部分。5See Andreea Iancu, The Bridging Capacity of Realist Constructivism: The Normative Evolution of Human Securit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 J. Samuel Barkin e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State Power: Applying Realist Constructivism, Bristol University Press, 2020, p. 171-192; Cristina Lafont, Human Rights, Sovereignt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 Penelope Deutscher & Cristina Lafont eds., Critical Theory in Critical Times: Transforming the Glob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der,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7, p. 47-73.在严肃面对人权的基础上,理论家可以进行内部的系统改进和外部的交流沟通、合作协同。这就要求,在讨论人权之时,必须拥有认真面对人权的态度,也就是要把人权看作一种重要的治理价值,把人民的认可和支持看作政治权力的根本来源。对于人权应当采取开放而不是保守、真诚而不是虚伪的心态,站在一个善治的立场上去体谅人的需求,合理规划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把认可、尊重、维护、提升人权落到实处;既不把为民谋福利当成“过嘴不过心”的口号,也不把政府工作的眼光仅仅放在自身管理便利或行政位置升迁上;继而在一个文化多元、文明多样的语境中观察和思考人权问题,进行有关人权事务的分析和论辩。看待人权问题需要实事求是,既不能忽视人权在不同历史和时代背景下的差异表现,也不能把掌权阶层的权力争夺曲解为为人权努力。由此看到人权对于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的积极意义,推进善治。

对于人权问题的讨论,既不适于从抽象的人性、人格、人的尊严的角度去观察,也不局限于在国家政策、国际立法的框架内去探讨。相关研究既要高度重视人权思想与制度的时空条件,又要抱持对于人权理论的审视、批判、指引态度。把人权看成是相对、动态的体系,还是视为绝对、静态的原旨,既是对人权的评价,也可能是划分观察者、表达者立场的标志。1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建构性、回应性、主体性和共同性,具有独特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通过起点提升、理念创新、整体推进、治理强化、共同塑造五大途径谋求人权的新发展。参见汪习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第59—71页。人权的学者和实践者可以就此划分为不同的营垒,其中基于历史、社会和实践的人权理念和思想体系则属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2参见朱锋:《马克思人权理论论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第3—24页;李超群:《马克思的“人的形象”理论及其对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启示》,载《人权》2020年第1期,第19—42页。从理论形态上讲,马克思主义是诸多理论中的一个,但是从人类的生活体验看,马克思主义的论断和方法仍然最有利于人权问题的解读。人权观念的区隔不仅会提出不同的人权理论体系,而且足以辨别人权理论纷争和实践研讨的本质。基于历史和社会的人权观会推进有效的对话和交流,与之对应,抽象、超验的人权思想则容易造成颐指气使、党同伐异。意图在全球的地理范围之内、在未来的时间范围之内提升人权的保护水平,合适的方式显然不是党同伐异,而应该是求同存异。3See Costas Douzinas, Human Rights and Empire: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Cosmopolitanism, Routledge-Cavendish, 2007, p. 164-176.所以,在相互了解、彼此肯定的基础上彼此融合、共同提升,才是发展的有效道路。4在20世纪中叶之后,需要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进全球人权文化融通与包容。参见朱力宇:《〈世界人权宣言〉是多元文化融通的范本》,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5期,第3—11页。期待世界各国的人权理念、制度与道路,在符合自身时空条件的前提下,借鉴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和有效经验,得到妥善的提升。5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平等、合作、安全、包容的维度之下,有可能形成对不同国家的内在必然性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担责任、共谋发展的新权利观。朱颖:《人类命运共同体下的多元人权观》,载《人权》2017年第2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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